国家税务总局文件_国家税务总局最新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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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 税收票证种类及式样

税收票证包括税收缴款书、税收收入退还书、税收完税证明、出口货物劳务专用税收票证以及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它税收票证。

一、税收缴款书。税务机关、扣缴义务人、代征人、纳税人收取税款或缴库时使用的税收票证。具体包括:税收缴款书具体包括《税收缴款书(银行经收专用)》、《税收缴款书(税务收现专用)》、《税收缴款书(代扣代收专用)》、《税收电子缴款书》。

(一)《税收缴款书(银行经收专用)》。纳税人、国税机关、扣缴义务人、代征人向银行传递,通过银行划缴税款(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消费税除外)到国库时使用的纸质税收票证。

1.适用范围:

(1)纳税人自行填开或国税机关开具,纳税人据以在银行柜面办理缴税(转账或现金),由银行将税款缴入国库;

(2)国税机关收取现金税款、扣缴义务人扣缴税款、委托代征人代征税款后开具,据以在银行柜面办理税款汇总缴入国库;

(3)国税机关开具,据以办理“待缴库税款”账户款项缴入国库。

0

3.各联用途:

第一联(收据)国库(银行)收款盖章后退缴款单位(人)作完税凭证,用于汇总缴库的,作基层国税机关税收会计凭证(代征人、扣缴义务人、纳税人开具的,此联结报缴销给基层国税机关)。本联次套印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制发的税收票证监制章(白纸黑油墨);

第二联(付款凭证)缴款单位(人)的支付凭证,开户银行作借方传票(白纸蓝油墨);

第三联(收款凭证)收款国库作贷方传票(白纸红油墨);

3.各联用途:

第一联(收据)交纳税人作完税凭证,本联次套印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制发的税收票证监制章(白纸黑油墨);

第二联(报查)定期上报县级国税机关备查(白纸绿油墨);第三联(存根)基层国税机关留存作税收会计凭证(白纸紫油墨)。

(三)《税收缴款书(代扣代收专用)》。扣缴义务人依法履行税款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义务时开具并交付纳税人的纸质税收票证。扣缴义务人代扣代收税款后,已经向纳税人开具了税法规定或国家税务总局认可的记载完税情况的其他凭证的,可不再开具本缴款书。

1.适用范围:

4行,银行据以划缴税款到国库时,由税收征管系统生成的数据电文形式的税收票证。

《税收电子缴款书》基本电子信息要素应当包括:数据电文税收票证号码、填发日期、缴款单位(人)识别号、缴款单位(人)名称、开户银行、账号、税款限缴日期、收款国库、预算科目编码、预算级次、品目、税率或单位税额、税款所属时期、实缴金额、征收机关、填票人等。

二、税收收入退还书。国税机关依法为纳税人从国库办理退税时使用的税收票证。具体包括:《税收收入退还书》和《税收收入电子退还书》。

(一)《税收收入退还书》。国税机关向国库传递,依法为纳税人从国库办理退税时使用的纸质税收票证。

税收收入退还书应当由县以上国税机关税收会计开具并向国库传递或发送。

1.式样:《税收收入退还书》一式五联。

2.各联用途:

第一联(报查)退款国库盖章后退国税机关作税收会计凭证(白纸绿油墨);

第二联(付款凭证)退款国库作借方传票(白纸蓝油墨); 第三联(收款凭证)收款单位开户银行作贷方传票(白纸红油墨);

第四联(收账通知)收款单位(人)的开户银行退收款单位(人),本联次套印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制发的税收票证监制章(白纸黑油墨);

第二联下端式样与第一联相同,第三联至第六联下端各栏式样与《税收缴款书(银行经收专用)》第二至第五联相同。

3.各联用途:

第一联(收据甲)国库(银行)收款盖章后退缴款单位作完税凭证,本联次套印国家税务局统一制发的税收票证监制章(白纸黑油墨);

第二联(收据乙)国库(银行)收款盖章后缴款单位转交购货企业,本联次套印国家税务局统一制发的“税收票证监制章”(白纸黑油墨);

第三联(付款凭证)缴款单位的支付凭证,开户银行作借方传票(白纸蓝油墨);

第四联(收款凭证)收款国库作贷方传票(白纸红油墨);

0第一联

供货企业转交购货企业,本联次套印国家税务局统一制发的税收票证监制章(白纸黑油墨);

第二联 填发国税机关留存(白纸紫油墨)。

四、税收完税证明。国税机关为证明纳税人已经缴纳税款或者已经退还纳税人税款而开具的纸质税收票证;仅用于证明纳税人已完税,不得用于收取现金税款。分为“表格式完税证明”和“文书式完税证明”两种。

(一)《完税证明》(表格式)。1.适用范围:

(1)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代征人通过横向联网电子缴税系统划缴税款到国库(经收处)后或收到从国库退还的税款后,当场或事后需要取得税收票证的;

(2)扣缴义务人代扣代收税款后,已经向纳税人开具税法规定或国家税务总局认可的记载完税情况的其他凭证,纳税人需要换开正式完税凭证的;

(3)纳税人遗失已完税的各种税收票证(《出口货物完税分割单》、印花税票和《印花税票销售凭证》除外),需要重新开具的。

扣缴义务人未按规定为纳税人开具税收票证,国税机关核实税款缴纳情况后为纳税人开具的,适用本式样税收完税证明。

(4)对纳税人特定期间完税情况出具证明的(5)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需要为纳税人开具完税凭证-32

注:特殊填写要求

2.各联用途:

第一联(存根联)国税机关留存(白纸黑油墨); 第二联(收据联)国税机关盖章后交缴款人留存(白纸红油墨);

第三联(记账联)国税机关作为会计凭证(白纸蓝油墨)。

(二)《当场处罚罚款收据》。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发生税务违章行为,由国税机关依法处以罚款,并当场以现金向国税机关执罚人员缴纳罚款时使用的一种专用收款凭证。式样由省级财政部门确定。

6印色为大红色。

该监制章式样与现行式样相同。

二、征税专用章。国税机关办理税款征收业务,开具税收缴款书、税收完税证明等征收凭证时使用的征收业务专用公章。

(一)式样:

(二)刻制要求:

征税专用章形状为圆形,边沿直径30mm,边圈粗1mm。字体为正楷;专用章的内容和刻制方法为上部环边位置刻国税机关名称“××县(市、区)国家税务局××(所)分局”字样,国税机关名称字数多的,可适当简化;简化后字数仍比较多的,可以不刻制税务所或分局名称,而以在专用章中央的编号区别,前一位(或两位)按税务所或分局个数顺序设置,后一位或两位按该税务所或分局使用的专用章个数顺序设置。下部中央位置刻“征税专用章”字样。

8户开户银行预留印鉴的税务代保管资金业务专用公章。国税机关填开《税务代保管资金专用收据》时,在税务机关盖章处加盖本章。办理账户资金支付时,在支付票据上加盖本章。税务代保管资金专用章只能用于税务代保管资金的收纳和支付,不得作为他用,也不得以国税机关的机关公章、征税专用章等其他章戳代替本章。

1.式样:

2.刻制要求:

税务代保管资金专用章的形状为圆形,边沿直径为30mm,边沿刻一道粗圈,其宽度为1mm。字体为宋体;环边位置刻征收机关名称“××市、县国家税务局”字样。“税务代保管资金专用章”字样分两行刻制,中央位置刻“税务代保管资金”字样,中央下一行位置刻“专用章”字样,并分散居中。

(二)代征专用章。是代征单位在办理代征税款征收业务时,加盖在税收缴款凭证上的业务专用章,该章有“单位代征”字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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