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对华陶瓷餐具和厨房用具反倾销案_欧盟对华反倾销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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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对华陶瓷餐具和厨房用具反倾销案

一、案件基本情况

2012年2月16日,欧盟委员会对原产于中国的进口陶瓷餐具和厨房用具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涉案产品海关编码为69111000、ex69120010、ex69120030、ex 69120050和ex 69120090。2012年11月15日,欧盟对本案作出反倾销初裁。2013年2月7日,欧盟对本案初裁结果进行修正,新增30家中国企业享有26.6%的单独税率。2013年5月15日,欧盟对本案作出反倾销终裁。湖南华联瓷业有限公司、湖南华联瓷业有限公司、湖南醴陵红官窑瓷业有限公司、湖南华联玉祥瓷业有限公司的反倾销税率为18.3%;广西三环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为13.1%;CHL瓷业有限公司为23.4%;山东淄博永华陶瓷有限公司、山东淄博华通陶瓷有限公司、山东银凤股份有限公司、临沂永华陶瓷有限公司、临沂晶石陶瓷有限公司、山东临沂银凤瓷业有限公司、山东临沂春光陶瓷有限公司、山东临沂泽丰陶瓷有限公司为17.6%;广西北流市老田瓷业有限责任公司为22.9%。407家企业获得单独税率17.9%,其他涉案企业的税率为36.1%。

二、关于正常价值的认定 1.选择替代国

欧盟委员会采取临时反倾销措施后,就替代国的选择作了进一步的研究。对已经提交调查问卷的泰国出口商进行了实地核查。经过对泰国出口商提供的信息审查和核实,发现该出口商所提供的信息无法满足该产品在国内销售的详实程度。因此,认为巴西仍是最合适的替代国。

2.正常价值的确定

欧盟委员会对正常价值的认定作出了如下解释:根据《反倾销条例》第2(7)(a)条所确定的替代国的信息,来自中国的所有出口商的正常价值都予以否定。根据欧盟《反倾销条例》第2(2)条的规定,欧盟委员会首先审查了巴西销售给独立用户的同类产品是否具有代表性。与包括抽样企业在内的出口商出口至欧盟的涉案产品相比,巴西合作生产商生产的同类产品在巴西国内市场的销售数量相当大。欧盟委员会最后审查了这些销售是否符合《反倾销条例》第2(4)条规定的正常贸易过程。当单价等于或高于生产成本时,销售交易被认为是盈利的,巴西合作的生产商的生产成本也据此确定。审查结果表明,按照在国内市场销售数量高于80%的所有类型的产品均高于成本,且所有类型产品的加权平均销售价格等于或高于生产成本。

据此,根据产品类型,正常价值是所有国内销售的实际价格加权平均数计算的,而不考虑这些销售是否盈利。与在初裁公告表述不同的是,没有使用推定出口价格确定非盈利销售。

3.正常价值与出口价格的比较

欧盟委员会指出,价格比较的方法以及根据欧盟《反倾销条例》第2(10)条为了比较价格而进行的价格调整的方法都予以了调整。正常价值和出口价格在出厂价格基础上进行了比较。通过对抽样出口商单个出厂价格与替代国同类产品生产商在国内的销售价格进行比较确定倾销幅度。但是,一些有关出口交易、非典型的产品类型,如餐巾环、刀把或茶壶,这些交易是无法确保一个公平的比较。因此,考虑到这些交易在出口总量的占比小于0.5%,属于可忽略不计范畴,因此予以排除。根据欧盟《反倾销条例》第2(10)条的规定,对物理特性、贸易水平和影响价格可比性,特别是品牌推广等因素的差异进行了适当的调整。

(1)是否根据欧盟《反倾销条例》第2(10)条的规定对价格进行了调整 在正常价值最接近的同类产品基础上予以确定的情况下,在物理特性的差异上进行了调整,以便确保产品之间的公平价格可比性。关于炻器产品,出口价格与替代国销售和生产的最相似的同类产品在替代国国内的销售价格进行比较,也就是由陶瓷制成的产品而不是由炻器制成的产品的销售价格,但在所有其他的方面都是相同的,上调5%,以反映由陶瓷制成的产品和由炻器制成的产品之间的价格差异。

关于在初裁阶段仅依据每千克平均价格与陶瓷材料所进行的其他类型产品的比较,欧盟委员会进一步分析了相关产品的类型,在最相似的产品类型与替代国生产和销售的产品进行了比较。这些产品仅有一个小的物理特征不同,如玻璃窗或装饰的种类,而该产品类型的所有其他基本特征是相同的,最相似产品的销售价格是由物理特性的差异的实际价格差异调整。对于这些类型的产品,最相似的产品享有一些或全部基本物理特点:陶瓷材料、洁具类、基本造型、纹饰和施釉。欧盟委员会指出,正如在初裁中所描述的,中国出口商出口的产品一般以质量区分为A~E 5个不同的等级,每个等级间的差异较大。出口至欧盟的大部分产品是A级、B级和C级,或者是组合的方式。这种分级并不是普遍的或基于任何一般行业广泛采用的标准,而是与公司的具体产品分类相关,并允许价格差异。而替代国生产和在国内销售的仅是A级产品的同类产品,因此在价格可比性方面受到了影响。据此,为了能与在替代国巴西国内销售的同类产品具有可比性,将价格调整到A级的水平。这种调整是针对每一家抽样企业分别作出的。

在终裁前的信息披露后,一家抽样企业指出,该公司出口的部分产品销售给一个不相关的贸易商,该产品是A级和B级的组合产品,因此也应该调整到A级产品的价格水平,并指出价格差异为25%,同时提供了发票和报价单。

但该抽样企业提供的上述证据信息不是在调查阶段,且在实地核查阶段也没有提供,或者在欧盟委员会初裁发布后也没有提供。相反,在整个调查阶段,该出口商一直声称其仅出口A级产品。欧盟委员会要求填写的调查问卷需要提供全部价格清单,以证实在不同等级之间存在差异,但该出口商仅提供了有限的价格报价单。由于该信息在终裁披露前提出,证据本身的科学性就值得怀疑,且没有时间对该证据进行证实,因此对该出口商所提供的证据不予采纳。

(2)是否进行了《反倾销条例》第2(10)(d)条规定的贸易水平调整 确定正常价值时,发现出口价格处于不同的贸易过程,对于中国出口的涉案产品一般是以批发的形式销售,而对于替代国巴西在国内销售的同类产品通常是以零售的方式销售。调查进一步发现,两个市场不同的分销渠道影响了价格水平,因此影响了出口价格与正常价值之间的公平比较。据此,为了在出口价格与正常价值之间进行公平比较,正常价值基于每个产品类型,通过使用在替代国不同贸易过程的价格差异调整每一次交易。同样在适当时候根据不同的产品质量在每个贸易过程中的销售进行调整。鉴于中国出口的大部分产品数量比较大,而替代国国内销售的产品数量通常较小,从而导致相同贸易过程产生价格差异,因此进一步调整是适当的。然而,通过进一步调查,并深入分析了替代国国内销售的详细情况得出的结论与初裁的认定相反,表明替代国巴西销售数量的占比与中国出口商出口产品的占比相似,因此这样的调整不适当。

(3)调查确定替代国巴西在国内市场仅销售品牌产品,而中国出口商出口的不是品牌产品,而是自有品牌的产品或通用的陶瓷餐具及厨房用具 与自有品牌的产品相比,品牌产品更受消费者欢迎,通常被认为是产品具有一定的威信,以及较高的质量和设计,因此市场价格更高,而具有相同的物理和技术特点的产品通常以相当低的价格水平销售。品牌产品的附加价值通常不能被准确量化,因为从一个品牌到另一个品牌取决于许多不同的因素,如客户感知、品牌知名度,以及其他不可量化的因素等等,在这种情况下,巴西的生产商认为,在巴西市场品牌产品的价格要显著高于非品牌产品的价格。而且,一份关于巴西市场的餐具和厨具产品的报告表明,巴西的客户具有非常明显的品牌导向,而巴西替代国生产商是一个历史悠久且非常著名的生产商。考虑到这些因素,根据欧盟《反倾销条例》第2(10)(k)条的规定,国内销售价格向下调整40%,以使其可以与正常价值相比较。

对于上述调整,两家出口商不仅对调整的依据,还对调查的水平进行了质疑。但毋庸置疑的是,品牌产品的确比同样的非品牌产品的销售价格更高,因此影响了价格的可比性。并且,替代国生产商提供的其他信息、泰国合作的出口商提供的经证实的数据,以及初裁信息发布后欧盟一家生产商提供的数据都证实了调整的水平是适当的。尤其是泰国的市场条件与巴西的市场条件具有可比性,因为这两个市场都仅存在几个著名的历史悠久的品牌。因此,上述两家出口商的质疑不予接受。

申请人提交的信息证实了欧盟委员会的裁定,因为在任何市场上品牌产品的增加值都是企业/品牌专用的,申请人所提出的问题不是关于调整水平的问题。对于大量的欧盟生产商而言,区域差异性以及欧盟市场的多样性,同样考虑到品牌导向以及中国出口的涉案产品所占的市场份额较高等因素,可以发现,欧盟的市场条件与替代国巴西的市场条件存在非常大的差异。因此,根据上述分析,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予采纳。

在适当情况下,关于运输、保险、处理和辅助费用、包装、信贷、银行手续费和佣金在所有情况下都证实了影响价格的可比性。

三、关于损害的认定 1.欧盟的生产

很多进出口商联合提供的信息表明,欧盟的产量要高于欧盟委员会初裁报告计算的240200吨,因此,申请人代表少于欧盟国内产业的25%。这些利害关系方计算的欧盟产量在调查期为313187吨。关于该问题,首先在立案前,欧盟委员会就已根据欧盟《反倾销条例》第5(4)条的规定,对申请人的资格进行了审查。欧盟委员会对申请人提供的数据进行了分析,联系了所有已知的欧盟生产商,要求他们提供产量的数据,同时要求他们对申请人的申请提出意见,并且要求他们提供欧盟其他潜在的生产者,并尽可能让生产者协会提供生产信息。关于调查期欧盟年产量的计算方法,在初裁报告第(107)段进行了解释,数据来源于欧洲和国家协会,同时对单个生产者提供的数据与其他来源的数据(尤其是欧盟生产者协会提供的数据)进行了交叉验证。

因此,一些利害关系方所计算的欧盟产量在调查期为313187吨是存在缺陷的。

2.欧盟的消费情况

很多进出口商联合指出,消费数据的计算主要是基于其关于欧盟生产和销售的错误数据作出的,上文已对此进行了分析。

但欧盟委员会重新对进口数据进行了核实,发现自从采取临时反倾销措施后,他们提供的数据已经进行了更新,并有细微的变化。因此,为完整起见,根据利害关系方提供的更新后的数据以及欧盟产业在欧盟市场的销售数据。

3.从涉案国的进口情况

(1)根据更新后的进口数据,产量、市场分析以及涉案产品的进口平均价格情况

更新后的数量、价格和趋势与初裁报告中的分析几乎一致。从中国进口的涉案产品的市场份额由2008年的64.8%升至调查期的66.8%,进口价格从1274欧元/吨增至调查期的1498欧元/吨,增长了近18%。

一利害关系方指出,在中国进口产品的数量和价格之间完全不存在关联性。关于这个问题,根据欧盟《反倾销条例》第3(3)条的规定,应该考虑倾销进口产品的绝对数量或相对于进口成员中生产或消费的数量是否大幅增长。关于倾销产品进口对价格的影响,欧盟委员会应考虑与国内同类产品的价格相比,倾销进口产品是否大幅削低价格,或者倾销进口产品的影响是否大幅压低价格,或是在很大程度上抑制在其他情况下本应发生的价格增长。这些因素中的一个或多个均未必能够给予决定性的指导。基于上述分析,欧盟消费的时间范围为2009~2010年,在此阶段,自中国进口的涉案产品的价格出现大幅度增长——这表明存在关联关系。更为重要的是,在此期间,自中国进口的涉案产品的价格变化与2008年非常不同。自中国进口的涉案产品价格的大幅增长意味着对欧盟成员国国内产业同类产品价格的削减。尽管在调查期,自中国进口的涉案产品的价格出现大幅增长,但这并没有影响自中国进口的涉案产品在欧盟市场份额的增加。自中国进口的涉案产品不断对欧盟成员国国内产业同类产品价格产生影响,导致欧盟成员国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的价格削减了12%。

(2)价格削减

初裁报告发布后,一些利害关系方提出,欧盟委员会应该给出关于价格削减的详细计算,而不仅限于初裁报告的解释。关于这个问题,考虑到信息的敏感性以及欧盟生产者不愿意透漏名称的原因,欧盟委员会将提供附加信息说明。

为了与采取临时反倾销措施后的情况作出比较,在计算倾销幅度时将非典型产品予以排除,在计算损害程度时仍然将这些产品从进口清单中排除,但其对价格削减的影响程度非常小,欧盟委员会维持在初裁报告中关于价格削减幅度的认定。

4.欧盟的产业状况

本部分仅对欧盟委员会分析的宏观经济指标中选取几个整理如下:(1)库存

一些利害关系方对欧盟委员会在初裁报告中第(130)段关于库存的数据提出了质疑,并提出了与某些欧盟生产商的公开数据的相关性问题。他们也不同意欧盟产业关于照单生产的陈述。

关于欧盟产业凭单生产的陈述,欧盟委员会调查证实,欧盟抽样生产商的确存在这种情况,这也是通常的操作方法。并且,初裁报告中关于库存的数据经证实是欧盟产业提供的最可信的数据。

(2)生产成本

一些利害关系方指出,欧盟委员会在初裁报告中关于生产成本的计算没有考虑欧盟产业的劳动力和能源成本。这些利害关系方特别强调指出,欧盟成员国国内劳动力成本出现了增加。同样,对能源成本的评估也不支持生产成本下降的观点。关于这个问题,利害关系方提供的劳动力和能源成本的范围太大。而且实际情况是,在调查期,欧盟产业设法降低生产成本,欧盟产业为削减成本、提升产业竞争力做出了努力。

四、因果关系分析

本部分主要关注因果关系分析中对其他因素的分析。

一些利害关系方在联合提交的陈述中指出,就业率下降是消费品行业发展的正常现象。但是,这是没有根据的。而且,即使就业率下降是消费品行业发展的正常现象,也不足以抵消从中国进口的倾销产品与欧盟国内产业受到损害存在因果关系的事实。

一利害关系方指出,欧盟产业的剩余结构性赤字和欧盟产业现有产能过剩足以抵消从中国进口的倾销产品与欧盟国内产业受到损害存在因果关系的事实,并且证明欧盟产业遭受的损害是由欧盟生产者自己造成的。尽管在调查期开始时欧盟产业处于脆弱状态,并且处于重构中,但调查证实欧盟产业仍具有竞争力,且能满足市场需求。欧盟委员会初裁报告图表中的数据分析表明,欧盟产业产量的大幅下降与来自中国的倾销进口产品数量的增长有关系,但欧盟产业的出口仍保持稳定。因此,对这些观点欧盟委员会不予接受。

五、共同体利益 1.欧盟产业利益

一家不是申请人的波兰生产商欢迎对涉案产品实施反倾销措施,而与进口产品有关联的英国生产商则反对对涉案产品采取反倾销措施。后者认为,采取反倾销措施将对那些从中国进口涉案产品以补充其产品范围的生产商产生消极影响,对那些通过在欧盟进行高附加值生产形成的商业模式而进行全球化的生产商产生消极影响。此外,消费者也会由于这些生产商无法提供全系列的产品而不愿意购买其商品。关于该问题,欧盟委员会对该利害关系方进行了核查,发现从中国进口的餐具在其全部进口中占比非常小。

但是,该利害关系方没有进一步解释为什么这样小的进口量对该企业是至关重要的。根据其财务报表,2011年,该企业的税前利润占总营业额的10%以上,大部分来自非欧盟市场(相关产品没有提供数据)。反倾销措施的实施并不危及该企业。而关于很多企业因为反倾销措施的实施而受到影响的观点,均未提供证据加以证实。反倾销措施的实施将对欧盟产业的生产活动产生积极的影响。事实上,自采取临时反倾销措施以来,一些报告已经表明,反倾销措施给欧盟产业带来了积极影响。这些积极影响证实,欧盟产业通过厂房、设备和劳动力,在短期内获得了增长;从长远来看,欧盟产业大幅增长也是可以实现的。

纠正市场上的不公平价格行为会使欧盟产业受益,因为新的定价水平对欧盟产业的生产商更具吸引力,也能生产更多的产品,而不论订单是大还是小,是特殊设计还是主流品牌产品。同时,也将在涉及不同技能的领域创造新的工作岗位,因此,失业问题将消失。

2.消费者的利益

采取反倾销措施后,税负责任完全转嫁到消费者身上的问题不太可能发生,假设进口量和价格保持不变,反倾销税将意味着每户每年的新增成本少于1欧元。这是根据调查期进口数量和进口金额、采取反倾销措施的程度,以及欧盟最终用户的数量计算得出的。这样的影响不足以改变从中国进口的涉案产品给欧盟国内产业造成实质性损害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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