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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地征占用暂办证程序
一、办理程序
(一)提出申请
申请人持本指南所需申请材料,向所在县(市、区)林业局办证窗口提出申请,窗口工作人员接件。
(二)受理
县(市、区)林业局办证窗口窗口工作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后,对申请材料存在不符合要求的,应向申请人说明,待申请人当场完善后受理;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应当补正的全部材料。
(三)办理
在承诺期限内,对已受理的申请
1、经审查和现场查验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县(市、区)林业局对权限范围内的临时占用林地项目(2-10公顷),依法制作用地批准文件,由窗口工作人员通知申请人签字领取(同时领取收费发票)。
2、经审查和现场查验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属审批权限范围外的,由所在县(市、区)林业局出具初审意见,窗口工作人员通知申请人签字领取所申报材料及该初审意见,由申请人自行依次向设区市林业局办证中心、省林业厅办证大厅申报或由县(市、区)林业局工作人员代为申报。
3、省林业厅办证窗口受理的申请,同意并被批准的,在15个工作日内办妥发证;对不予同意或未被批准的,书面告知不同意的理由,将申请材料退还申请人,并告知退还预收的森林植被恢复费及国有林地林地补偿费时间。
4、申请人取得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文件后,持批准文件到有关县(市、区)林业局办理有关林地移交。如需要采伐林木的,必须依法办理采伐林木手续。
二、申请材料
(一)表格《使用林地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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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附件:
1、用地单位向县(市、区)林业局提出的使用林地书面申请;
2、占用征用林地的建设单位法人证明(即组织机构代码证。建设单位或其法人代表变更的,要有变更证明);
3、被占用或者被征用林地的权属证明材料
已发放林权证的,要提交林权证复印件;未发放林权证的,要提交县级人民政府出具的权属清楚的证明;
4、用地单位与被占用或者被征用林地单位(或集体)签订的林地、林木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补偿协议;
5、建设工程项目立项批准文件
6、县(市、区)林业局组织力量对申请占用征用的林地进行现场查验后提交的现场查验报告,并填写《征占用林地现场查验表》;
7、县(市、区)林业局经初审同意报上一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审批的请示文件;
8、县(市、区)林业局确认申请材料齐全、合格,并组织制定在当年或次年内恢复不少于被占用征用林地面积的森林植被措施的文件;
9、有资质的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作出的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论证报告
10、经县(市、区)林业局初审同意后,用地单位按规定标准预交森林植被恢复费的银行进账单复印件(占用征用国有林地的还应预交国有林地林地补偿费)以及预交森林植被恢复费发票;
11、其它证明材料
A、占用征用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林地的,要提交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同意项目建设的证明材料。其中国家级的要提交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同意的意见;省级的要提交省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的意见。
B、占用征用退耕还林地、生态公益林的,县(市、区)林业局要出具已在其它地点置换补足相同面积林地的文件或调整申请。
C、占用征用林地上有林木,但不采伐的,要出具植被保护承诺书。
D、委托有资质的单位作使用林地可行性论证报告的,应有委托书。
三、已审核审批同意的占用征用林地项目办理
要依照有关规定批准建设用地并兑现补偿、补助费后,林业主管部门才能依法办理林地移交、变更林权登记;同时有永久占用征用和临时占用林地的项目,批准永久用地并兑现补偿、补助费后,才能依法办理占地移交手续; 需要采伐林木的,依法办理采伐林木手续
四、法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八条:“进行勘查、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必须占用或者征用林地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依照有关土地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并由用地单位依照国务院有关规定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勘查、开采矿藏和修建道路、水利、电力、通讯等工程,需要占用或者征用林地的,必需遵守:
1、用地单位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用地申请,经审核同意后,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预交森林植被恢复费,领取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用地单位凭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占用或者征用林地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受理建设用地申请。
2、占用或者征用防护林的或者特种用途林的面积10公顷以上的,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林地及其采伐迹地面积35公顷以上的,其他林地面积70公顷以上的,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占用或者征用林地面积低于上述规定数量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占用或者征用重点林区的林地的,由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
3、用地单位需要采伐已经批准占用或者征用的林地上的林木时,应当向林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申请林木采伐许可证。
4、占用或者征用林地未被批准的,有关林业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不予批准通知之日起7日内将收取的森林植被恢复费如数退还。
5、《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需要临时占用林地的,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临时占用林地期限不得超过两年,并不得在临时占用的林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占用期满后,用地单位必须恢复林业生产条件。
6、《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森林经营单位在所经营的林地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需要占用林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修筑其他工程设施,需要将林地转为非林业建设用地的,必须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7、财政部、国家林业局联合制定的《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凡勘察、开采矿藏和修建道路、水利、电力、通讯等各项工程需要占用、征用或者临时占用林地,经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或批准的,用地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预缴森林植被恢复费。森林植被恢复费的征收标准为:用材林林地、经济林林地、薪炭林林地、苗圃地,每平方米收取六元;未成林造林地每平方米收取四元;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林地,每平方米收取八元;国家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地,每平方米收取十元;疏林地、灌木林地,每平方米收取三元;宜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每平方米收取二元。城市及城区规划区的林地,可按规定标准的二倍收取。
五、几个需要注意的问题
1、提交的材料是复印件的,各县(市、区)林业局要核实原件,并注明复印属实,加盖公章;
2、现场查验必须两人以上,查验报告和查验表均须加盖查验人所在单位公章;
3、项目批复时间与受理审核时间跨年度的,项目原批准单位要出具该项目建设单位未变更、项目未失效的证明;
4、现场查验意见有效期3个月,超过期限要重新现场查验;
5、所报表格须填空的最好用电脑打印,手工填写必须清楚,不能涂改;
6、其他林地要注明林地类型:(宜林地、火烧迹地、未成林造林地、退耕还林地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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