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创业中心管理办法_创业平台实施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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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大学生创业孵化中心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青岛市大学生创业孵化中心(以下简称“创业中心”)管理,做好创业中心企业入驻、管理和服务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创业中心的主要功能是为毕业五年以内全日制专科以上学历的高校毕业生和驻青高校在校生(以下简称“大学生”)、留学回国人员及其他入驻企业提供创业场所、创业培训、创业指导、项目推介、融资支持、网络信息等创业就业服务,协助落实各项优惠扶持政策,鼓励和扶持大学生自主创业,实现创业带动就业的倍增效应。

第二章

创业中心的管理与职责

第三条

创业中心在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领导下,由青岛市大学生创业服务中心负责管理。

第四条

主要职责:

(一)研究制定创业中心的发展规划,对入驻企业进行“进—管—帮—出”的综合管理,指导协助入驻企业落实各项优惠扶持政策;

(二)为入驻企业提供经营办公、产品展示、会议洽谈等场所;

(三)协调工商、税务、银行等部门入驻创业中心,为企业提供“一站式”就业和创业窗口服务;

(四)建设创业大学,设立专门办公区域,配备专业教具、-1-

教材和师资,与专业机构合作,为创业者提供创业培训和导师指导,提高创业者能力;

(五)设立“商机PARTY”,为企业提供商机洽谈、会务服务、项目推介、宣传推广、餐饮服务、商务运营等商务服务;

(六)为入驻企业提供法律、会计、评估、专利、金融、企业管理、人才培养和市场营销等中介服务;

(七)指导退出企业做好迁址、工商税务登记变更等服务工作;

(八)做好后勤、安保、卫生、财务管理等工作;

(九)完成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创业中心的入驻条件

第五条 符合以下条件的大学生和留学回国人员可申请入驻:

(一)从事科技研发与应用、环境保护、生物制药、工程设计、美术设计、动漫创意、影视制作、文化传播等业态的科技型、创新型企业和其他有利于青岛经济结构优化升级的企业;

(二)具有较好潜在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商贸物流、现代服务业和以电子信息技术为手段进行研发经营的企业等。

特困家庭大学生自主创办企业可适当放宽入驻条件。第六条

符合以下条件的其他企业可申请入驻:

(一)具有良好发展前景的优质创业项目;

(二)对大学生创业具有良好示范和带动作用的;

(三)具有良好的大学生就业带动能力的;

(四)能为大学生创业提供帮扶的中介机构。

第七条

在满足以上入驻条件的基础上,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优先入驻:

(一)有较好发展潜力并具备一定科技含量,或科技部门重点扶持的项目;

(二)能够对大学生创业提供法律、会计、审计、评估、专利、金融、企业管理、人才培养、战略设计、市场营销、人力资源、科技成果转化、专业技能培训等服务的机构;

(三)青岛市大学生创业投资基金扶持企业、经青岛创业大学培训并进入孵化阶段的企业、YBC扶持企业或5年内获得过市级创业大赛及以上奖励的企业。

第四章

创业中心的扶持政策

第八条

享受房租补贴。大学生、留学回国人员第一年享受100%房租补贴,第二年享受50%房租补贴,第三年享受30%房租补贴。其他企业第一年享受80%房租补贴,第二年享受50%房租补贴,第三年享受30%房租补贴。

被评选为创业中心年度优秀创业企业的,可在原有房租优惠的基础之上,享受30%房租再减免奖励。

第九条

各级政府部门主导成立的创业服务机构及从事创业服务的各类社会组织入驻创业中心,为创业者和入驻企业提供创业服务的,可享受房租全免的优惠。

第十条 大学生自主创业可申请最高30万元小额担保贷款,从事微利项目的,由财政给予全额贴息(展期不贴息),贴息期限累计最长不超过两年。

第十一条 大学生自主创业,可放宽注册条件,申请试营

业,并可在三年内减免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等行政事业性收费。

第十二条 符合条件的相关人员创办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可申领一次性创业补贴或自谋职业扶持金,具体规定按•关于创业补贴发放和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青人社发„2012‟7号)和•关于自谋职业扶持金发放和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青人社发„2012‟8号)文件执行。

第十三条 符合条件的大学生创办企业招用人员符合条件的,可申领创业带动就业补贴,具体规定按•关于创业带动就业补贴发放和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青人社发„2012‟6号)文件执行)。

第十四条 入驻企业享受青岛市见习基地有关政策,具体规定按•关于印发†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培训基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青人社字„2010‟122号)文件执行。

第十五条 入驻企业的员工可优惠参加创业中心举办的各类培训活动,对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和失业人员参加培训的给予免费。

第十六条 对创业成绩突出的留学回国人员,符合相关规定的,将优先推荐享受国家、省、市关于留学回国人员创新创业的各类优惠政策。

第十七条 入驻企业可享受市北区制定的有关扶持政策:

(一)市北区籍应届大学毕业生在创业中心创办企业,并且本人已投缴社会保险的,由区财政给予每人每月100元的社

会保险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

(二)吸纳市北区籍毕业5年内大学生就业,与其签订2年以上合同且投缴社会保险的,由区财政给予企业每人每月100元的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

(三)从市北区外迁入和新注册企业纳税中区财政实得部分分别按第一年100%、第二年50%、第三年30%的比例奖励企业。

以上政策可以叠加兑现。

第五章

创业中心的入驻程序

第十八条

符合入驻创业中心条件的企业及个人,填写•青岛市大学生创业孵化中心企业入驻申请表‣(加盖企业公章或大学生所在管理部门公章)、•青岛市大学生创业项目库推荐项目登记表‣、•商业计划书‣、身份证复印件,并向创业中心提交以下材料:

(一)毕业5年内高校毕业生需提供毕业证、学位证;

(二)在校大学生需提供学生证、学校主管部门出具的在校证明;

(三)留学回国人员需提供•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毕业证、学位证;

已经注册企业的人员除提供以上基本材料外,还需提供企业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明等相关材料的副本复印件。

取得特殊奖励或有专利项目的人员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第十九条

企业入驻按照初审—答辩—实地考核—签约入驻的流程进行。

(一)初审。创业中心在接到申报材料后,对材料进行初审;

(二)答辩。初审合格的可参加创业中心组织的企业入驻答辩评审会。答辩评审委员从与创业扶持、管理、服务等工作相关的政府部门、社会组织、企业邀请相关领导、专家和导师担任,对参加答辩的项目进行评审打分;

(三)实地考核。按照创业中心可吸纳入驻企业数1:1.5的比例,根据答辩评审分数高低排名,确定进入实地考核名单。根据申请人员的创业项目,组织该行业的评审委员到申请人员的办公场所进行实地考核,并根据创业者个人素质、创业项目、入驻可行性等情况进行评审打分;

(四)签约入驻。创业中心根据答辩和实地考核的总分进行排序,确定入驻企业,并办理相关入驻手续。

第六章

入驻企业的管理服务

第二十条

创业中心根据本办法和入驻协议等有关规定对入驻企业进行管理服务。

第二十一条

企业与创业中心的入驻协议一年一签,到期后续约的入驻企业须在协议到期前30个工作日,向创业中心提出书面续约申请,由创业中心进行审核并办理。孵化期满3年后,入驻企业原则上应退出创业中心。对大学生创业示范作用较好和能够为其他入驻企业提供中介服务的企业,经创业中心批准,可继续使用创业中心房间,但不再享受房租优惠政策。

第二十二条

入驻企业应遵守以下管理规定:

(一)不得从事法律法规禁止和经营许可范围以外的商业活动,入驻企业经营范围不得随意变更,不得对本公司经营场地进行转租、转借;

(二)建立健全组织机构和规章制度,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承担入驻期间发生的经营风险和因企业运营而产生的法律责任;

(三)严格执行本管理办法和入驻协议,服从创业中心的管理,支持、配合创业中心开展各项工作;

(四)遵守物业管理规定,按时缴纳场地租赁费、设备租赁费、水电费、空调费、物业管理费等应承担的费用;

(五)做好安全工作,维护创业中心公用设施,保持正常经营秩序;

(六)入驻企业须参加创业中心组织的相关会议,配合做好相关数据报送及统计工作;

(七)入驻青岛市其他高校毕业生创业孵化基地的企业申请入驻创业中心的,经审核通过后,入驻时间在原孵化基地接受孵化时间基础上累计计算,累计孵化时间不得超过三年;

(八)创业中心已入驻企业发展良好申请增加办公场地的,向创业中心提交书面申请,评审考核程序按照第十八条执行,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经审核通过后,新增加的办公场地优惠政策按企业初次入驻时间计算。

第二十三条

入驻企业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鼓励入驻企业及其相关人员进行专

利申请、商标注册、软件著作权登记,取得自主知识产权,并对自主知识产权采取保护措施。

第二十四条

入驻企业在入驻期间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创业中心可以终止协议,并要求入驻企业在规定期限内迁出创业中心,同时办理工商注册变更手续:

(一)入驻企业创业场所使用率较低;

(二)入驻企业因严重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被工商、税务、环保等政府主管部门处罚;

(三)入驻企业在入驻后三个月内未完成企业营业地址变更及工商登记、税务注册等事宜;

(四)入驻企业违反创业中心管理规定,拒不改正;

(五)入驻企业拒不配合管理中心报送有关统计数据,不按时参加创业中心召开的会议及活动;

(六)入驻企业对所使用房屋转租转借;

(七)入驻企业利用所租用的创业场所进行违法、犯罪活动;

(八)入驻企业营业执照登记法定代表人及经营范围与申请时不一致;

(九)入驻企业逾期未缴纳房租或物业费,经通知后拒不改正;

(十)创业中心认为有必要终止入驻协议的其他情况。第二十五条

入驻企业在履行协议期间,主动提出提前解除协议的,须提前30个工作日向创业中心提交申请,经审核同意后,可解除协议。

第二十六条

入驻企业退出时,需将场地恢复到创业中心交付给入驻企业时的基本状态,经创业中心验收合格后可办理相关退出手续,若入驻企业使用的场所有所改变,入驻企业须承担使用场所的相关整改费用。

第二十七条

入驻企业需在退出创业中心一个月内,完成工商、税务注销或变更等相关手续的办理,并向创业中心提交相关证明,相互结清各自应当承担的费用。

第七章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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