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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关于进一步加强矿产资源勘查开

发管理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关于进一步加强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管理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宁政发[2009]48号 2009年4月3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自治区人民政府第29次常务会议同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管理的若干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进一步加强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管理的若干意见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宁夏经济社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8]29号)精神,切实规范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秩序,科学、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矿产资源,就进一步加强我区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管理的重要意义

自治区党委、政府历来高度重视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管理工作,严格执行法规政策,不断完善工作措施,加大工作力度,在集约利用矿产资源、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开展地质勘查找矿等方面进行了有益探索和实践,取得了显著成绩,为我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了有力的资源保障。但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管理中仍存在矿产资源深部查明程度不高,综合利用程度偏低,乱采滥挖、浪费资源等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矿产资源的勘查、开发和有效利用。加强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管理,是提高资源保障能力,加快开发利用方式转变,合理保护和高效利用矿产资源的重要举措,也是促进矿业持续健康发展的重要保证,对实现自治区经济社会跨越式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增强做好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管理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准确把握中央政策,切实履行工作职责,把保护资源与加快发展有机统一起来,创新管理机制,不断提高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管理的能力和水平。

二、基本原则和主要目标

(一)基本原则。

——坚持“在开发中保护,在保护中开发”的原则,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保障经济社会发展对矿产资源的需求和实现矿产资源高效利用为核心,科学规划、统一部署全区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的各项工作。

——坚持“矿产勘查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原则,满足经济社会发展对矿产资源的需求。

——坚持“矿产开发与保护并重”的原则,把资源有效利用和生态环境保护放在首位。

一一坚持“突出重点、优化布局”的原则,促进资源优化配置和勘查开发合理布局。

——坚持“宏观调控与市场配置相结合”的原则,建立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管理新机制。

(二)主要目标。

——到2015年,新探明大中型煤炭产地6处— 8处,新增煤炭资源储量100亿吨;新增化工灰岩资源储量5亿吨,新增冶镁白云岩资源储量5000万吨,新增硅石资源储量7亿吨,形成一批新的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基地。

——提高1:5万区域地质调查和区域矿产调查、水工环地质调查程度,在南部山区和中部干旱带建立5个片区集中供水水源地,解决当地及周边地区人畜饮水困难;以解决北部平原部分地区地下水水质超标问题为重点,完成39个城镇集中供水水源地开采量调查和水质现状评价,解决供水安全问题。

——矿业企业采矿回采率提高3%— 5%,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效率明显提高,乱采滥挖、破坏性开采的状况得到有效遏制。生产矿山与废弃矿山的环境治理率分别达到40%和20%、土地复垦率分别达到45%和25%,逐步解决历史遗留的矿山环境问题。

三、科学编制规划,提高管理水平

科学编制和实施矿产勘查开发规划,统筹矿业权设置和开发布局。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必须按照自治区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地质勘查规划、矿业权设置方案和找矿计划统一部署,合理安排。未设置探矿权的含煤区域和其它重要矿产空白区,由国家和自治区出资,通过招投标方式,安排有资质的国有地勘单位完成普查和必要的详查后,再由自治区对矿产资源进行统一配置,有偿出让。允许社会资金参与紧缺矿种的勘查。行业管理部门必须在完成详查工作的基础上编制矿区总体规划,按照与矿产储量规模相适应的原则,合理划分井田,确定开采规模。认真执行一个矿区一个开发主体的规定,优化开发布局,对项目就近配置资源,促进矿山规模化开发和集约化经营。

四、加大地质勘查力度,提高重要矿产资源保障能力

(一)加强优势矿种、重要成矿区带和深部矿产资源勘查。自治区国土资源部门牵头,按照我区《加快优势矿产资源勘查工作方案》,做好组织工作,采取必要的工程措施,努力实现重大找矿突破。利用中央和自治区地质勘查基金开展宁夏重要成矿区带的煤炭、煤层气、化工灰岩、冶镁白云岩、铀矿等优势矿产资源勘查,开展卫宁北山、宁南弧形构造带、贺兰山北段等重要金属(金银铜铁铅锌)成矿区带的整装勘查。加强深部矿产资源勘查,开展危机矿山外围及深部接替资源勘查,加大煤炭和金银铜铁等紧缺金属矿产的深部勘查力度,尽快形成一批大中型重要矿产资源后备基地。推进洁净能源开发利用,开展宁东煤田含气区和贺兰山北段已开发煤矿区的煤层气示范性勘查工作。

(二)加强基础地质工作,关注和改善民生。全面开展矿产资源潜力评价、矿产资源利用现状调查和矿业权核查。统一部署重点区域1:5万区域地质矿产调查、地球物理勘查、地球化学勘查、遥感地质调查和沿黄城市经济带、宁东能源化工基地、重要城区、大型水利工程、重点交通运输干线、新农村建设等区域1:5万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调查评价,加强农业和城市地质工作。实施地下水勘查开发规划,部署开展中南部干旱带找水勘查,解决缺水地区人畜饮水困难和地方病高发区安全饮水问题,改善当地基本生存条件。

(三)增强地质矿产科技创新能力。加强地质矿产科技创新平台建设,改善勘探技术及测试测绘装备条件,建立和完善地矿科技创新、技术支撑与保障体系。组织实施地质矿产重大科技攻关项目,加大科研攻关力度,解决一批地质勘查和矿产资源综合利用重大关键技术难题。

五、节约集约利用资源,提升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水平

(一)整合重要矿产资源。坚持市场运作和政府调控相结合,深化煤炭等自治区重要矿产资源整合,推动资源向生产规模大、技术水平强、资源利用率高、经济效益好的优势矿业企业集中。要严格按照自治区批准的资源整合方案、勘查设计和开发利用方案组织勘查开发,对于不按照设计方案进行勘查开发的企业,收回已配置资源,取消有关优惠政策。鼓励和引导矿业企业进行联合、重组和兼并,提高资源开发的集约化水平。

(二)提高矿产资源综合利用水平。完善开采回采率、选矿回收率等指标体系,加强对矿业企业资源利用情况的监督考核,全面落实矿山储量动态监测制度。探矿权人开展地质勘查活动必须进行综合勘查综合评价。采矿权人对有利用价值的共伴生矿产要进行综合开采和综合利用。

(三)拉长矿产资源产业链条,以项目配置资源。围绕调整产业结构、提高利用效率、做大做强产业的目标,把拉长产业链条、发展高附加值后续产业作为资源配置的重要条件,鼓励发展矿业循环经济。煤炭资源优先配置给煤化工、煤电铝一体化、林纸一体化、大型煤焦化和煤制天然气等煤炭转化项目。自治区承诺配置的煤炭资源项目,在核准后一年内未开工的,收回配置的煤炭资源。自治区配置给煤化工项目的煤炭资源不得私自进行转让。

(四)加大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和治理力度。认真执行《自治区矿山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按照“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治理”的原则,对煤炭塌陷区,水泥灰岩、硅石、铁矿剥采区、石油、天然气抽采区等分别制定相应的治理措施,明确治理责任,保证治理措施落实到位。新建和已投产的矿山企业要足额缴存保证金,按要求制定矿山环境恢复与综合治理方案,切实履行恢复与治理责任。对由于历史原因矿权灭失矿山的环境治理,以政府投资为主,也可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积极探索市场运作方式,加快治理与恢复进程。

六、健全市场配置资源机制,促进矿产资源规范管理

(一)规范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准入条件。科学设置矿业权,严禁“大矿小开”和在勘查阶段“化整为零”。进入矿产资源勘查开发领域的企业或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业绩和资质,具有较强的经济实力、管理和科技人才队伍。探矿权、采矿权人拥有矿业权的个数、矿种要与其注册资金和资质诚信程度相匹配。探矿权申请人的注册资金不得低于500万元,探矿权申请面积不得小于1个基本区块,不得大于10个基本区块。提高勘查项目年度最低投入标准,严格探矿权延续条件,实行探矿权延续登记退出机制。探矿权每延续一次,地质勘查工作应达到一个更高的符合规范要求的地质勘查阶段。并缩减勘查面积。严禁以任何方式圈占资源。对于取得探矿权1年内不开展实质性勘查工作,取得采矿权2年内不进行正规矿山建设或矿山建设达不到开发方案设计规模和安全生产技术要求的矿业权人,除不再对其办理新的探矿权、采矿权,暂停其参加矿业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资格外,由自治区国土资源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处置。

(二)加强矿业权人管理,进一步规范勘查开发行为。未经批准,矿业权人不得擅自出售矿业权或利用矿业权进行合作勘查和开采活动;不得接受他人委托进行非法勘查活动;不得随意改变设计方案和延长勘查时间,违反者将依法予以处罚。加强矿业权和地质勘查、矿业开发重大事项检查与监督,从立项、设计、野外验收、成果报告评审、开发利用等各个环节实施全程监控。由国土资源部发证的探矿权人、采矿权人,要接受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年检,定期报告勘查开发项目情况。要健全矿产开发监管体系,完善“政府主导、部门联动、广泛宣传、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加强动态巡查,强化责任追究,结合矿产督察员制度和矿山储量动态监管制度,对无证非法开采的要坚决予以取缔,对以采代探、越界开采的行为要及时查处。年检不合格的矿业企业,一律不予办理各类矿业权手续。

(三)健全市场配置资源机制。加快建设全区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矿业权市场。除国家和自治区批准的重点开发项目、为重点建设项目提供配套资源及为优势矿业企业配置的后备资源外,国家和自治区出资勘查形成的矿产地和空白区的新设探矿权、采矿权必须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公开出让。严禁以设置其他矿种矿业权名义变相取得煤炭、铁、铜、化工灰岩、冶镁白云岩、硅石等重点矿种的矿业权,进一步规范矿业权交易秩序。

(四)完善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和补偿费征管制度。深化煤炭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改革,开展矿业权清理和资源储量核查等基础工作,全面推进矿产资源使用有偿化进程。由探矿权转为采矿权的企业,仍需缴纳采矿权价款,但要扣除已缴纳的探矿权价款。要加大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力度,规范补偿费减免办法,逐步将矿产资源补偿费核定与矿山储量动态监测结果相挂钩。各级国土资源、财政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征缴工作,保证补偿费足额入库。

(五)严格控制建设项目和各类保护区占压重要矿产资源。严格执行矿产资源压覆审批制度,除国家、自治区重大工程外,基础设施建设、城乡建设和各类工业项目、工业园区建设不得压覆有重要价值的矿产资源。新设各类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地质公园及生态功能区,应征求自治区国土资源部门的意见,尽量做到不占压或少占压矿产资源。已经设立的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地质公园及生态功能区内确有重大开发价值的矿区或矿产地,需调整保护范围时,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报批。

七、深化改革,促进地勘单位可持续发展

加快地勘体制改革,促进国有地勘单位可持续发展。按照“创新机制、强化优势、事企分开、积极稳妥”的原则,推进地勘单位体制改革。增强地勘单位走向市场、参与竞争的活力和实力。国家和自治区出资的勘查项目,探矿权配置给国有地勘单位,其成果收益按一定比例留给地勘单位。积极探索地勘单位以资本、技术、管理等要素参与收益分配的新机制。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把支持、配合地质勘查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为地质勘查工作的顺利开展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

八、明确责任,强化保障。确保各项工作取得实效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市、县(区)政府要充分认识矿产资源对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性,把支持地质勘查、维护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加强矿产资源保护和合理利用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国土资源部门要切实履行行业管理职责,加大政策指导和监督管理力度;发展改革、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要切实加强宏观调控和行业指导;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要加强对矿业企业开发行为的环境保护和生产安全指导与监管;教育、科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要进一步加强矿产资源勘查开发领域技术人才的引进和培养;财政、税务等部门要继续加大财政资金和税费政策的支持力度。

(二)巩固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秩序整顿规范成果。坚持政府组织领导与行业监管、国土资源等部门协同配合的联合执法机制,加大对各类矿产资源违法违规行为及国家工作人员失职渎职行为的惩处力度。要加强矿产资源管理技术支撑能力建设,充分发挥矿产督察员的作用,强化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的日常管理。

(三)建立并实施鼓励地质勘查、矿产资源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的激励机制。对在地质勘查、地质科学研究、勘查技术方法等方面取得重大突破的单位予以奖励。对完成开采回采率、采矿贫化率、选矿回收率等技术经济指标,综合开采和综合利用低品位资源、共伴生资源成绩显著,利用尾矿、废弃矿渣成效明显,回收利用的资源措施有效,矿山环境恢复与治理效果突出的矿业企业,在政策上予以倾斜支持。

(四)加大财政对地质勘查的支持力度。进一步加大财政对基础性、公益性地质工作和地质科研工作的投入。积极争取国家对自治区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的政策和资金支持。利用自治区地质勘查基金,加大矿产资源勘查的投入力度。扶持自治区国有地勘单位加快地质勘查设备更新,提高地质勘查装备水平。自治区财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投入和地勘找矿成效相挂钩的考评机制,提高资金投入效益。

(五)构建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的诚信管理惩戒机制。国土资源部门要对矿业企业、地勘单位、勘查开发方案编制单位、储量评审和矿业权评估机构加强管理和监督,建立诚信档案,规范从业行为,促进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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