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贴现业务操作细则_票据贴现业务管理办法

其他范文 时间:2020-02-28 05:55:04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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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调查要点

客户经理应严格审查贴现申请人资格及提供的资料,审查重点如下:

(一)贴现申请人和承兑银行的资信状况;

(二)贴现申请人与其直接前手之间交易关系、债权债务关系的真实性,票据、合同、税务发票的真实性,交易对手、日期、金额等内容要素的对应关系;

(三)根据票据查询结果调查业务可行性;

(四)本行需要调查的其他要点。

经办客户经理尽职调查完毕,客户经理撰写完整客观的调查报告。

第十条 票据查询与保管

(一)票据查询内容

贴现行在办理贴现时必须进行查询,查询内容包括: 1.银行承兑汇票票面要素是否真实、相符; 2.他行是否已办理查询; 3.是否挂失止付或公示催告。

(二)查询方式

1.由贴现行所在地银行承兑的银行承兑汇票,经办行应指 派专人与贴现申请人一同持银行承兑汇票原件和本行查询(复)书前往承兑银行实地查询,并取得承兑银行签章确认的查询结果。

2.由非贴现行所在地银行承兑的银行承兑汇票,经办行应通过本行大额支付系统进行查询核实,并取得承兑行的书面回复。对查复方回

复“有他行查询”应采用传真查询、实地查询等方式进一步核实。

(三)贴现行票据要素审查

贴现行会计人员按照《汉口银行贴现、转贴现会计作业指导书》要求,与客户经理、贴现申请人共同对银行承兑汇票原件票面要素、票据真伪和背书连续性等进行审查,并对票据的真实性负责。

1.若票据要素无瑕疵,审核人员在票据复印件(正反面)加盖“经审核票据无瑕疵,与原件核对一致”章,并与客户经理一同在复印件上签章。票据原件由审核人员与客户经理一起眼同封包(“代保管品封包单—商业汇票”,见附件 1),并在骑缝处双人签章。客户经理与保管人员在《重要物品交接登记簿》上签字 办理交接手续,由贴现行营业经理监交。同时客户经理与客户办理接交手续,证明票据由本行代为保管。此封包由会计部门作为代保管品临时保管,会计部门凭“商业汇票入库单”(见附件 2)记代保管品帐。“商业汇票入库单”和经审核人员、客户经理双人签章确认的票据复印件一并作为业务资料上上报有权部门审查审批。

2.若票据要素有瑕疵,审核人员将原件交还客户经理。

3.贴现行应结合票据查询方式合理确定票据封包时间。若业务办理过程中,确需将票据拆包的,应在《重要物品交接登记簿》上登记并凭报经有权人审批后的“商业汇票出库单”(见附件3)销计代保管品帐,收回经审核人员和客户经理双签确认的票据复印件。在票据再次移交本行时,应按照以上流程对该票据的真实性进行审核,以防票据调换的风险。

(四)经查询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贴现行不得为持票人办理贴现业务: 1.票面要素不真实或有不符点; 2.已办理挂失止付或公示催告。

第十三条 审查要点

信贷审查人员除须按照本行对公授信操作规程要求进行综 合风险判断,重点审查以下内容:

(一)贴现申请人的合法资格;

(二)根据票据查询结果判断能否办理票据贴现;

(三)根据会计人员和客户经理双签确认的票据复印件(正反面),审核票面要素和背书情况,对大额关联交易、回头背书交易、短期跨多区域背书以及具有融资嫌疑的贴现业务,应跟踪了 解票据项下是否发生了实际的货物转移,且货物的流向与资金和 汇票的是否流向一致,从而确定贸易背景的真实性;

(四)贴现申请人与其直接前手之间是否具有真实的交易关 系和债权债务关系,票据、交易合同和税务发票的日期、金额等 要素是否相互对应;

(五)对须提供担保的,应按照本行授信担保操作规程的有 关规定,分析担保的合法性、足值性、有效性和变现能力;

(六)信贷初审人员应按照发票常识查验增值税专用发票(普 通发票)复印件,判断发票的真实性(例如:发票代码代表的省 份、制版年度、批次、语言文字、联数等含义是否与实际情况相 符;发票

代码、流水号和密码区对应号码是否相符;发票的各个 要素是否填制完整、字迹清晰;电脑版发票字体、字间距、行间 距是否异常等;如涉及金额较大,可要求客户提供该张发票所属 月份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表,检查申报金额是否大于该张发票的金额等)。同时应通过国家税务局网站在线输入发票代码和流水号信息,查询发票的真实性,杜绝虚假发票或重复发票贴现;对 于发票信息查询无结果的,应要求企业提供合理有效的说明证明 贸易背景的真实性;

(七)本行需要审查的其他要点。第二节

第十四条

签订协议银行承兑汇票贴现业务经有权人审批同意后,经办客户经理按照授信批复意见书的要求落实授信条件后,与客户签订各类合同文书并办妥票据入库等手续。

第十五条 票据入库保管

客户经理持授信批复意见书、商业汇票出库单与贴现行票据审核人员一同办理代保管品出库拆包手续,在《重要物品交接登记簿》上办理交接手续,贴现行会计销计对应代保管品帐。

经审批通过同意办理贴现的票据,由贴现行会计审核人员在票据原件上制作背书,审核人员与客户经理一同封包入库,贴现行会计人员根据《权证类档案入库凭证》进行入库记账操作。

审批不同意办理贴现的票据,客户经理将票据原件退还客户并办妥移 放款与支付

交手续。

第十六条 放款审核客户经理办妥全部手续后,按照本行对公授信操作规程的放款操作要求,提交相关资料(包括但不限于贴现凭证、背书后票据复印件、权证类档案入库凭证等相关资料)供放款机构审核,办理贴现业务放款手续。

第十七条 账务处理 贴现行会计部门凭放款审核部门出具的《银行承兑汇票贴现业务放款通知书》按照《汉口银行贴现、转贴现业务作业指导书》的规定进行放款的账务处理。

第三节 授信后管理

第十八条 资料保管 银行承兑汇票贴现业务办理后,贴现行应及时将收集整理后的相关资料(要素齐全、签章清晰完整,复印件应注明“与原件核对一致”签章和核验人名章)和贴现契约等按照本行信贷档案管理的要求归档保管。对于业务存续期间收集的最新资料等应一并归档保管。

第十九条

贷后管理 银行承兑汇票贴现业务办理后,贴现行应按本行对公授信后管理规程要求进行贷后检查和管理,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加强贴现资金发放后资金流向监控,防止贴现资金违 规进入

股市、回流至出票单位或背书前手,杜绝企业通过票据贴 现业务进行套利、套现等行为;

(二)贴现行应建立客户贴现业务台账,记录贴现人增值税发票(普通发票)、合同中的金额、期限、号码等重要信息,有效识别客户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防止客户利用同一交易合同或发票重复贴现;

(三)经办行客户经理应通过信贷风险管理信息系统查询将到期的贴现票据,同时经办行综合管理部应做好提醒工作,客户经理按照已贴现票据到期前三天(异地票据提前一周)的原则,及时办理票据出库手续并与贴现行会计人员办理实物交接;

(四)其他需要检查的事项。

第二十条 到期收款 已贴现的银行承兑汇票到期,贴现行应按照《支付结算办法》的有关规定将持有的已贴现票据向票据上注明的付款人开户银行办理委托收款。

承兑汇票如果遭到拒付,贴现行应在收到拒绝付款证明或退 票理由书的当天从贴现申请人账户内扣收票款,对尚未收回部分,按逾期贷款的规定处理。同时立即将拒绝付款证明或退票理由书 移交信贷部门,信贷部门应立即将被拒绝事由书面通知贴现申请 人,对尚未收回的部分行使追索权。第二十一条 特殊情况

贴现行在已贴现票据中发现假票、克隆票或其他票据欺诈行为的,应

立即采取有效的资产保全措施,同时按照贴现契约约定直接从申请人存款账户扣收票款,对未收回部分按约定计收利息。

已贴现的票据不慎灭失,贴现行应立即通知承兑人挂失止付,并在通知挂失止付后 3 日内向承兑人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同时将相关情况告知承兑人开户行。挂失止付及公示催告手续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票据管理实施办法》、《支付结算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票据直贴操作规程

第一条 办理贴现时,各营销支行负责与贴现申请人

协商确定符合规定的贴现利率、办理对贴现资料审查和票据查询查复事项,然后由支行授权的票据客户经理收集整理以下资料到分行票据中心办理审查审批和划款手续。

1、经年审合格的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由支行客户经理加盖“已与原件核对一致”印章);

2、企业代码证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由支行客户经理加盖“已与原件核对一致”印章);

3、贴现经办人持有的授权申办委托书;

4、法定代表人和经办人的身份证复印件(由支行客户经理加盖“已与原件核对一致”印章);

5、贴现申请书和加盖支行行政公章的贴现审批书;

6、贷款卡复印件(由支行客户经理加盖“已与原件核对一致”印章);

7、商业汇票原件及正反面复印件;

8、商业汇票查询查复书;

9、商品交易合同和相匹配的税务发票复印件,不能提供交易合同或税务发票的须提供相应的证明文件或资料(由支行客户经理加盖“已与原件核对一致”印章);

10、加盖有开户银行预留印鉴的贴现凭证;

11、查询《银行征信管理系统》获得的贷款卡状态报告单;

12、查询《特别关注系统》获得的贴现申请人状态报告单;

13、其他需提供的资料。

各营销票据业务的支行对所有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负责。对上述资料存有疑问的,分中心可要求客户提供原件和其它可选资料,如商品货运单据、企业财务报表、承兑行出具的审批文件(针对大额连号票据)等。

第二条

分中心市场营销初审岗由支行票据客户经理陪同,将汇票原件交会计核算初审岗,对余下的上述各项资料进行初审。重点审查贴现申请人商品交易合同、税务发票的复印件。在确定贴现申请人的申请资格和票据跟单资料的合规性后,在贴现审批表上签署审查意见。

第三条

分中心市场营销初审岗审查合格后,将整套资料交市场营销复审岗进行复审。审查合格后,在贴现审批表上签署审查意见。

第四条

分中心市场营销复审岗审查合格后,将整套资料交资产风险管理岗进行审查。审查合格后,在贴现审批表上签署审查意见。

第五条

分中心会计核算初审岗接到汇票原件后,应与支行票据客户经理办理双方交接登记手续。然后对票据的票面要素和真实性进行审查,并进入《票据登记核查系统》对汇票真实有效性查询打印。审查合格后,在贴现审批表上签署审查意见。

第六条

分中心会计核算初审岗审查合格后,将汇票原件和《票据登记核查系统》的查询书交会计核算复审岗进行审查。审查合格后,在贴现审批表上签署审查意见。

第七条

申请贴现的商业汇票原件在办理查询和贴现

手续期间不得退还贴现申请单位。如贴现申请单位因取消贴现申请而要求退票时,应按规定办理退票手续。如贴现申请单位持退还的商业汇票再次申请贴现时,分中心、支行必须按规定重新办理票据审验、查询事宜。

第八条

商业汇票贴现申请人必须在分行开立存款账户(含一般存款户或临时存款户),如未在分行开户,客户经理应引导申请人办理开户事宜。

第九条

贴现审批表通过各个审查环节后报送分行票据中心主任签批。授权范围内的由分行票据中心主任签批完成,超授权范围的经分行票据中心主任签批同意后,由分行票据中心报送分行有权签批人审查,并签注意见。

第十条

在书面贴现审批表流转的同时,分中心各岗位人员应按总行《票据综合管理系统操作管理办法(试行)》的要求同步进行电子业务流程的处理。

第十一条

分行票据中心帐务核算人员接到有权签批人签批同意的贴现审批表后,应及时办理贴现资金的划款手续。贴现资金由分中心通过系统内同城通兑方式划付到贴现申请人在支行开立的存款账户上。

第十二条

分中心完成贴现业务流程后,会计核算复审岗要将实际办理贴现票据的票号、金额、贴现日期、到期日、贴现利率和贴现利息打印成买入票据清单一式三份。一份作为贴现审批书附件,另两份由支行和分中心分别保存,作为利息返还和业务考核依据。

第十三条

申请贴现而未通过审查或因其他原因取消

贴现申请时,应将商业汇票及时退还支行票据客户经理。退还汇票原件时,会计核算初审岗应要求支行票据客户经理在票据交接登记簿上签收。

第十四条

贴现业务办理完毕后,所有业务档案文件均应移交分中心档案管理员(暂由资产风险管理岗担任)集中保管。如某笔业务未通过审批或因其他原因取消贴现申请的,该笔业务的审批表不得交给客户,应由分中心留存归档。

第十五条

档案管理员若发现档案文件欠缺的,应通知相关部门或人员限期补齐。

第十六条

每日营业终了,会计核算复审岗应对当日买进的商业汇票与贴现凭证第五联,按笔数与金额核对一致。

第十七条

分行应指定两名人员作为票据专管员共同管理已贴现承兑汇票。每日上午上班时,一人以密码开启,另一人以钥匙开启;下班后由两人共同关闭保险柜。

第十八条

票据专管员应每周核对一次台帐和票据实物,并在核对单上签字。

第十九条

票据专管员应对已贴现商业汇票专夹保管,并按规定的时间和方法办理票据到期托收。

第二十条

票据专管员负责对发出托收逾期十日(含)以内票据的催收和上报逾期七天(含)以上票据的详细信息;资产风险管理岗负责对逾期十天以上以及非结算原因引起的风险逾期票据的催收和追索,负责对票据资产的保全管理。

第二十一条

托收收回的票据或转贴现卖出的票据,由分中心帐务核算人员负责按会计核算制度的规定和总行《票据综合管理系统操作管理办法(试行)》的要求在营业当日及时进行处理,严禁跨工作日处理。

到期托收业务操作规程

第二十二条

分中心会计核算复审岗每个工作日应根据票据综合管理系统的提示负责建立发出托收单据(一般须提前10天发出托收,遇长假顺延),并通知票据专管员对照单据将库存票据实物序时发出托收。

第二十三条

票据专管员负责在发出托收票据背面背书栏作委托收款背书,加盖结算专用章和授权经办人员名章,注明“委托收款”字样及委托收款银行全称,并逐份填制委托收款凭证和特快专递信封,委托收款凭证上加盖印章。

第二十四条

票据专管员应将做完委托收款背书的拟发出托收票据的正反面按1:1的比例复印后留存,用作票据保全依据。然后将票据实物、填制好的委托收款凭证和特快专递信封交会计核算初审岗复核。

第二十五条

会计核算初审岗接到票据专管员交来的托收票据及凭证后,应进行仔细审核,查看加盖的结算专用章日期与凭证日期是否一致,核对委托收款凭证的要素及托收票据的委托收款背书是否正确完整,以确保发出托收正确无误。同时还须审核EMS特快专递信封上填列的要素是否正确完整(主要包括寄信人全称、地址、邮编、电话,收件人全

称、地址、邮编和委托收款份数等,信封的内存品名处注明“银行/商业承兑汇票”字样及汇票号码)。审核无误后,在每一信封中放入一份说明,详细注明分行业务处理中心的大额支付行号、联行行号、联系电话、联系人等,供承兑行联系使用。

第二十六条

会计核算初审岗将审核后的上述物品退还给票据专管员,由票据专管员封入EMS信封,并轧计当日信封上票据总笔数与托收表外凭证合计笔数是否一致。

第二十七条

票据专管员负责与邮局收件人员办理EMS信件发出、退回的交接手续,并建立《重要物品交接登记薄》以明确责任。

第二十八条

次日,邮局送还信件回执时,票据专管员应当面逐张清点份数,查看是否盖有邮局章戳,并与上日交接登记簿所列份数核对是否一致。所有回执专夹保管,以后备查。

第二十九条

正常收回业务。票据专管员收到由人行大额支付系统、工行资金汇划系统及同城清算系统划来的托收款项,应及时根据款项内容从专夹保管的托收卡片中抽出底卡,经核对无误后,在票据综合管理系统中进行托收收回处理,正确录入票据划款日期。

退票、拒付业务。票据专管员收到邮局退回(主要为地址不详)或承兑行拒付的EMS信件,经审核为无理退票(拒付)或合理退票但能通过协商解决的,应及时与承兑行联系后重新发出托收,并在票据综合管理系统中做“建立退票单

据”后再按托收业务操作规程进行处理。对于不能协商解决的应及时向前手追索,并上报资产风险管理岗人员。

第三十条 分中心帐务核算人员负责票据托收业务的帐务处理及核对工作。根据发出托收票据、正常收回票据和退票拒付业务制作相应的表外凭证,分别核算“810001买入票据实物”、“833199应收托收款项”等表外科目,实物笔数、金额核对一致。

并与票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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