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破产重整并购企业投资方利益的保护_企业破产重整的价值

其他范文 时间:2020-02-28 05:50:37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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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破产重整并购企业投资方利益的保护

张素敏

根据国资委发布的《关于推进国有资本调整和国有企业重组的指导意见》,国资委明确提出央企必须做到行业前三,达不到要求的要强制重组,到2010年中央企业将会减少到80至100户。在市场经济国家,大公司的发展实际上就是一系列的企业并购和重组的过程。为控制市场要做并购,为取得技术要做并购,为转型要做并购,进入新产业或新市场一般也要从并购开始。国务院国资委副主任邵宁认为,能做好并购重组同样也将成为中国企业做强做大应具备的一项基本功。华润集团、国机集团、中粮集团等并购工作走在了前列。各央企为了不被别人兼并重组,也纷纷成立专门的资本运作部门,开始涉猎同行业具有潜质、值得投资的企业。山西、河北、河南的钢铁、煤炭等行业兼并重组也是风起云涌。

破产重整是2007年新修订的破产法中新设定的制度,在债务人经营发生困难和最终清盘之间设置了缓冲地带,给债务人一个起死回生的机会。对于并购方,通过债务人(目标企业)的破产管理人与债权人达成债务偿还协议或通过法院强制裁定达到削减债务的目的,使目标企业资产负债率大幅下降;在必要时甚至强制将目标企业的股权削减或剥夺为零,从而以优惠的条件吸引投资方。

在竞争充分的纺织、机械、电子、食品等行业,利用破产重整程序收购目标企业的现象值得关注,佳通科技(苏州)有限公司破产重整、中粮集团参与重整五谷道场、雅新电子(苏州)有限公司破产重整、第一拖拉机股份有限股份公司通过破产重整收购扬动股份公司案等破产重整计划书都已经法院批准进入重整计划执行期间,相关企业已恢复生产,并取得不错效果。如果是ST公司,还可以通过破产重整收购实现借壳上市。笔者有幸参与某破产重整案件,现将并购方利益保护有关问题做浅显探讨:

一、投资意向书的效力

在并购实物中,在相关正式协议没有签订之前,通常会签订一份意向书,关于意向书是否具有法律效力。笔者认为,投资意向书是不具有法律效力的非正式协议,对双方无法律上的约束力,不会导致投资方违约责任的风险。尽管如此,在投资意向书中都通常会有专门的1声明条款,诸如:本协议各方确认本协议为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意向协议,任何一方退出或违反本协议不需对其他方承担任何责任,但本协议约定的条款除外(保密、排他、管辖条款),这是为了避免不必要的歧义和误解,也显示了合作诚意,为各方未来的合作奠定了基础。

二、尽职调查和尽职披露

企业并购中的尽职调查是指围绕目标公司展开的与投资有关的各种客观情况的调查研究,是收购过程中买方对目标公司的资产、负债、经营、财务状况、法律关系以及目标企业所面临的机会和潜在的风险等进行的一系列调查。尽职调查可分为法律尽职调查、财务尽职调查和其它尽职调查。法律尽职调查,顾名思义,就是从事尽职调查工作的法律专业人员利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尽自己的职责去调查,以确认调查对象的真实性、合法性、合规性。法律尽职调查工作的内容主要包括:

1、企业基本情况

2、企业人力资源

3、市场营销及客户资源

4、公司的不动产、重要动产及无形资产;

5、企业的生产设备及使用效率、新技术的研究及开发

6、公司债权和债务

7、公司涉诉及执行情况

8、其他。在实务操作中,除了法律尽职调查外,还要进行财务、技术、投资环境、文化等方面的调查,因为尽职调查报告是企业高层进行是否投资进行决策的关键文件,其内容应该是就是否投资做出判断的各种信息。通过尽职调查来尽量多的掌握目标企业的信息,以便采取合适的规避风险的措施。

由于目标公司的股东或目标公司作为出让方根据民法的有关原则对交易标的的有关情况负有如实告知的义务,顾称之为尽职披露。在现实实务中,要想通过尽职调查得到全面、准确的信息是很困难的。要想救济投资方因得到的信息不全面、不真实所至的损失,就必须在相关协议中明确尽职披露的主体、范围、责任。在股权并购方式中,披露的主体为目标公司股东;在资产并购方式中,披露的主体为目标公司。在相关协议中应当约定目标公司、目标公司股东违反尽职调查配合义务及尽职披露配合义务应承担的责任,也可由第三方做出单方承诺承担责任。如目标公司对其对外担保而导致的或有负债由第三方承担。

三、合作方式的选择

收购企业的方式一般包括股权并购和资产并购。在破产重整的情况下进行并购,采取的是股权并购方式。由于目标企业(债务人)法人资格要存续下去,只是利用政府主导和法院强制的方式剥离一部分不良资产,使目标企业轻装上阵,在得到并购方的投资后,利用投资方的文化、管理、技术等对债务人。投资方是直接以股东身份入主目标公司还是在当地设立

一家新公司,由新公司入主目标企业是实务中争论较多的。一种观点是由投资公司直接控股,理由是前期已做了充分的尽职调查,并签署了相关协议,各种风险得到了控制,减少了在当地成立一家公司的成本及管理成本;另一种观点认为兼并重组工作本身就已经充满了风险,利用破产重整来收购目标企业更是风险重重,为了使风险降到最低,应当在当地成立一家公司,并要求当地一家国资公司参股。由该公司入主目标企业,一旦出现影响生产及需要地方协调的事件,由于当地政府也是股东,是利益共同体,会给企业发展提供更好的环境。笔者认为从理论上讲,前种方式是可行的,但由于进入破产重整的企业大都债务缠身,历史包袱沉重,厂房、设备、土地处于查封、抵押状态,账户被冻结,并且还会有或有负债风险。在这种情况下,要想获得并购方决策层同意将动辄几千万、甚至更大金额的资金投入到目标公司是很困难的。后种方式尽管会有设立公司的成本,但毕竟避免相当的不可预测的风险,从而获得并购方决策层的青睐。

四、关于优惠政策

在并购工作中,地方的党委、政府部门为了招商引资会给投资方出台一些税收奖励、土地优先低价供给、落实国企改制遗留下来的问题等优惠政策。优惠政策多以文件、协议、“会议纪要”等形式出现。“会议纪要”一般是地方党委、政府与下属各局、委共同协商地方政策的会议记录,它主要是为了解决一些具体问题而形成的协商性文件。它既不是法律、行政法规,也不是地方政府规章,甚至连规范性文件都不是。因此,所谓“会议纪要”不具备任何法律上的效力,但是如果它不违反我国的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可以作为解决某些地方具体经济问题的参考依据。从实务上看,优惠政策可谓张嘴三分利。如果地方政府违反协议,受民法还是行政法调整,如能调整,能否以诉讼的方式解决及效果。尽管如此,相关的优惠政策仍然发挥着不可或缺的作用。

法律及财务风险防控充满了并购过程,前期专业的律师、公司法律顾问、投资顾问、注册会计师参与尽职调查、商业谈判、合作架构设计、破产重整计划草案的起草等,从方方面面防范风险就是为了使收购成功的目标企业正常生产经营,但一个成功的并购案例取决于并购方对目标企业的投资价值判断、法律风险防范和化解、先进的文化和管理,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各方不可偏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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