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自律管理操作指引上海海关_企业管理人员自律制度

其他范文 时间:2020-02-28 05:48:06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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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企业自律管理工作操作指南

企业可按照如下程序及标准开展有关自律工作: 第一步:制定企业自律工作计划

建议按如下主要要素制定企业自律工作计划:

(1)明确企业内部参与自律工作的主要部门和参与人员;(2)明确是否引入第三方中介机构参与企业自律工作;其中,企业选择引入第三方中介机构开展自律工作的,建议签订符合《合同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的正式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3)明确企业自律工作开始时间和结束时间;

(4)明确企业自律工作涉及进出口行为时间范围。其中定期性开展自律工作的,建议时间范围为上一财政年度;临时性开展自律工作的,建议根据特定商品或进出口行为涉及的时间范围开展有关工作;

(5)明确企业自律工作重点。其中定期性开展自律工作的,建议一般为相关时间范围内所有进出口行为;临时性开展自律工作的,可结合自律主要目标,有针对性选取工作重点。

企业若定期开展企业自律工作的,建议将计划有关内容固化到公司有关内控制度中。

第二步:核对企业基本信息

核对企业基本信息是否与原向海关注册登记有关内容一致。如不一致,是否及时已向企业管理部门提交变更申请。

第三步:汇总收集相关单证及电子数据(1)汇总自律工作涉及进出口行为时间范围相关海关作业单证,包括报关单、加工贸易手册、减免税备案表;

(2)汇总自律工作涉及进出口行为时间范围相关商业凭证,合同、发票、装箱单、提(运)单、保单等相关商业单据。

(3)汇总自律工作涉及进出口行为时间范围的ERP系统电子数据或内部管理数据,包括生产信息、物流信息等。

(4)汇总自律工作涉及进出口行为时间范围相关财务数据,包括电算化(或ERP财务模块)软件电子数据、外部银行对账单、内部记账凭证、报表等。

如企业内部已具有管理良好、数据完备的电子化数据信息管理系统,可略过此步。

第四步:开展合规性审查

(一)抽选一定数量合同或报关单 抽查数量可具体参考如下原则:

1.以合同为单元开展合规性抽查的,根据涉及进出口行为时间范围执行合同总数:

(1)总数少于10(含)个的,抽选的合同数量不少于1个;(2)总数在10个以上但不足50(含)个,抽选的合同数量不少于合同总数的10%,其中随机选取数量不少于1个;

(3)总数超过50个,抽选的合同数量不少于5个,其中随机选取数量不少于1个。

2.以报关单为单元开展合规性抽查的,根据涉及进出口行为时间范围报关单总数:

(1)总数少于1000(含)票的,抽查的报关单数量不少于10票,其中随机选取数量不少于5票;

(2)总数在1000票以上但少于7500(含),抽查的报关单数量不少于报关单总数的1%,其中随机选取报关单数量不少于报关单数量的0.5%;

(3)总数在7500票以上的,抽查的报关单数量不少于75票,其中随机选取报关单数量不少于40票。

其中,以非随机方式选取的,建议金额较高的合同或涵盖主要进出口商品的报关单作为抽查对象。

(二)开展合规性审查

根据企业主营业务性质不同,可参考填制《企业自律重点审查内容表》、《企业重点进出口商品统计表》(详见附件2、3),并针对如下重点内容,对有关进出口行为进行审查:

1.企业进出口行为以一般贸易业务为主:

(1)审查一般贸易货物的价格申报准确性,通过查阅合同或报关单对应的合同、发票、原产地证明、厂商认证材料等确认各项申报要素与原始资料的一致性;通过审查会计记录、往来函电、结算价格及项目调整、运保费、特许权使用费等确认完税价格的申报准确性,同时完成附表1中第1~16项内容;

(2)审查货物归类的准确性,通过复查货物的实际品名、规格型号、技术参数、功能用途和以往归类记录等,验证货物的归类是否合适、准确,必要时可向主管地海关或专业归类机构咨询,需完成附表1中第18项的内容;

(3)审查单证信息与实物的一致性,通过查阅货物的收发货记录、出入库记录、会计记录等,确认实际货物内容与数量与申报信息一致,同时完成附表1中第19~22项内容;

(4)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2.企业进出口行为以加工贸易及保税进出口业务为主:(1)审查内部物流记录及ERP系统记录,确认保税货物的进口、入库、领用、生产加工、替代使用、外发加工、深加工结转、库存盘点、成品出入库、成品复出口等环节均已得到及时、准确的记录,同时完成附表1中第23~26项内容;

(2)审查合同、采购计划、生产工单、原料领料记录、生产记录、成品入库及出货记录、财务记账信息等,确认对保税货物和非保税货物已实行区分管理,同时完成附表1中第27~31项内容;

(3)审查合同、工艺流程、对应进出口信息、生产计划安排、实际投入产出记录、净耗损耗记录、残次品及边角料交付与处置记录、库存盘点等,确认电子手册或电子账册核销使用的单损耗标准与实际情况是否一致,同时完成附表1中第32~47项内容;

(4)审查转内销保税货物的入账记录、款项往来、价格及数量、补税记录等,确认内销保税货物已按海关要求进行操作;

(5)审查保税货物的工艺流程、外协处理流程、外协流转单证、库存记录、海关备案登记信息等,确认保税货物外发加工情况是否符合海关监管要求;

(6)审查深加工结转保税货物的相关合同、交付记录、海关登记信息、生产计划、申报模式等,确认深加工结转保税货物的管理是否符合要求;

(7)审查保税货物一定时间范围的进出口总量平衡情况,协助确定公司对保税货物的管理效果;(8)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3.企业进出口行为以经营减免税货物(含不作价设备)为主:

(1)免税货物技术指标情况,审查审批文件、品名、规格、功能、用途及相关技术参数等;

(2)减免税货物使用情况,审查货物使用地点、使用主体、使用范围、实际用途等;

(3)减免税货物处置情况,审查货物销售、转让、出租、抵押等;

(4)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4.企业经营的其他进出口业务:

(1)对保税物流业务,审查保税仓储及运输费用是否如实申报、货物存放及出入库是否符合海关管理要求等;

(2)对报关业务,审查代理报关业务是否如实申报、账簿单证及营业记录是否真实、完整等;

(3)对免税品业务,审查有无违规销售免税品、有无出租、出让或转让免税店经营权等。

第五步:形成书面报告

合规性审查结束后,企业应根据自律结果,汇总查发问题并形成书面报告,书面报告建议涵盖如下内容:

(一)企业自律涉及进出口行为的时间范围;

(二)企业自律的主要方式和手段;

(三)企业自律查发的主要问题及发生原因;

(四)企业自律查发问题所涉进出口货物对应报关单编号及品名、归类、完税价格等相关商品信息;

(五)企业预计对税收、监管证件等海关监管政策的主要影响;

(六)其他需要向海关说明涉及企业自律的相关客观事实。企业向海关提交上述书面报告内容涉及相关佐证资料的,应随书面报告一并提供,报告格式可参考附件4模板。

第六步:报送海关稽查部门

(一)相关书面报告及随附材料可通过邮寄或当面送达的形式递交主管地海关稽查部门(即企业注册地海关稽查科)。

(二)在向海关递交书面报告前,海关已实施如下行为的,企业应在递交书面报告时向海关一并如实披露:

(1)海关已向企业签发与自律行为货物有关补税告知书的;(2)海关已向企业签发与自律行为货物有关稽查通知书的;(3)海关已向企业收取与自律行为货物有关保证金的;(4)海关对企业已放行货物的价格、商品编码和原产地等内容进行进一步核实时,已向企业签发与自律行为货物有关补充申报单的;

(5)海关已向企业签发与自律行为货物有关价格质疑通知书的;

(6)海关已向企业已签发其他与自律货物有关书面调查文件的。

受理稽查部门结合相关书面调查文件与书面报告所涉自律货物关联性,决定是否受理企业自律行为。

(二)受理稽查部门会回函或当场向企业签发《企业自律海关受理告知书》。

第七步:配合海关进行后续处置

(一)一般情况下,稽查部门会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企业签发《企业自律海关处置告知书》,告知企业处置结论。

(二)一般情况下,海关的处置结论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1.企业递交的报告,经海关书面复核存在内容缺失或单证不全的,受理稽查部门告知企业进一步完善相关报告内容或补充相关书证材料;

2.企业递交的报告,经海关书面复核内容完整、资料齐全,但所涉问题存在事实不清或另涉其他问题,需要进一步开展实地稽查的,受理稽查部门开具《稽查通知书》告知企业开展稽查作业;

3.企业递交的报告,经海关书面复核内容完整、单证齐全、事实清晰,但报告所涉问题属于报关单、加工贸易手册、减免税备案表等单证变更、撤销等问题的,受理稽查部门告知企业按现行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由申报地通关部门、主管地加贸部门、主管地关税部门等海关相关部门进行相关处置;

4.企业递交的报告,经海关书面复核内容完整、资料齐全、事实清晰,所涉问题稽查部门可以直接处置的,受理稽查部门告知企业补税、补证等后续处置结论;

5.企业递交的报告,经海关书面复核内容完整、资料齐全、事实清晰,但所涉问题需要移交缉私部门进一步处置的,受理稽查部门告知企业已移送缉私部门处置。

(三)企业应根据受理稽查部门或其他海关相关部门的处置结论,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相关后续处置。

(四)企业因自律被海关行政处罚涉及调整企业类别的,可向主管地企管部门递交不予调整企业类别申请,并随附相关《企业自律海关受理告知书》、《企业自律海关处置告知书》等相关证明文书,受理企管部门酌情予以处置;

(五)企业因自律涉及补交滞纳金,在海关规定的时限内补交相关税款的,可以向上海海关关税处递交滞纳金减免申请,并随附相关《企业自律海关受理告知书》、《企业自律海关处置告知书》等相关证明文书,关税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置。

(六)企业完成相关自律所涉问题有关后续处置的,应加强内部控制,完善相关制度流程,避免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七)企业自律所涉问题经海关复核属实,但企业整改措施及时到位,且审查内容全面,内部质量控制体系完备的,海关可以不将企业列入下一年度海关常规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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