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报表填报注意点_纳税申报表填写方法

其他范文 时间:2020-02-28 05:46:50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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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度所得税申报表填报注意点

一、2010年度申报表的变化及网上办税厅申报的填报

(一)、2010年度申报表的变化

(二)、网上办税厅申报的填报

二、2010年度所得税申报表的填报注意点

(一)、资产负债表及利润表的注意事项(二)、附报资料的填写

(三)、2010年度所得税申报表的填写

一、2010年度申报表的变化及网上办税厅申报的填报

(一)、2010年度申报表的变化

2010年度申报表格式基本未作调整,只三处有细微变化:

1、《基础信息核对表》“汇总(合并)纳税企业”“机内信息”有所改动,这是由于2010年税务机关对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年度申报表规则进行了补充修改,不影响企业填写信息。

2、《税收优惠明细表》的12行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支付的工资、13行加计扣除额其他、32行减税所得其他、36行民族自治地方的减免税优惠、44行抵免所得税其他等无一一对应的优惠项目,暂灰化处理。

3、《成本费用明细表(1)补充资料表》增加4a行““免、抵、退”企业不预免征和抵扣税额“; 33a行“运输费”;33b“租赁费”。

(二)、网上办税厅申报的填报

1、网上办税厅申报表填写顺序

根据各报表间的勾稽关系,网上办税厅申报表须按照以下顺序填写: 财务报表(401 资产负债表、403 利润表)---《基本信息核对表》---二级附表8-

12、一级附表中的附表

1、附表

2、附表

4、附表5(其中减免税额类34-38行先不填)、附表6---附表3(许多数据来源于以上基础表)----主表---《附表二(1)补充资料表》

2、网上办税厅申报表的报送:

纳税人登录江苏省国家税务局网上办税服务厅,选择“CA证书登陆”,点击主页任务栏中的“我要申报”按钮,录入所属2010年13月进入申报界面,点击页末任务栏中的“重做初始化”。请详细阅读红色标示的提示说明,按顺序完成财务报表及主附表的填写。点击“预提交”后“签名”、“正式提交”,待状态栏显示“申报成功”,表示网上申报完成。

二、2010年度所得税申报表的填报注意点

(一)、资产负债表及利润表的注意事项

查帐征收、核定征收企业均需要增加企业年度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的录入功能,如不填报,则提示申报不能发送。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应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含各附表和补充资料)填报之前先行填写,并且符合相关逻辑关系(查帐征收企业损益表的“利润总额”除了房地产、金融、民办非企业外,其他必须与网上申报表的“利润总额”相等),否则申报不能发送。同时,今后的季度申报表也设置上述校验关系。

(二)、附报资料的填写

查账征收企业附报资料4种:《信息核对表》、《附表二(1)补充资料表》、《研发费加计扣除情况归集表》、《企业年度研究开发费用结构明细表》。、信息核对表

主要变动:税务机关对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年度申报表规则进行补充修改,表第4行“汇总(合并)纳税企业”“机内信息”有变动。、《附表二(1)补充资料表》

1、修改内容:成本部分增加“免、抵、退”企业不预免征和抵扣税额,费用明细增加两行:运输费和租赁费。

2、注意事项

(1)先填写好申报表主附表,本表最后填写

(2)本表销售(营业)成本相关栏次(1行-11行)仅适用行业类型为“制造业”的纳税人填写,其他行业类型的纳税人灰化不填。

(3)就单纯制造企业而言,本表的理论计算关系式存在,即期末存货=期初存货+购进存货+生产成本(扣除生产材料部分)-销售成本。如果经营多业的(如:租赁业务支出)等,在其他方式发出存货和其他方式取得存货行次填写。(4)注意本表与资产负债表有强制关联:

其中:1行年初余额等于资产负债表第10行“年初数”,并由该数自动带入;10行等于资产负债表第10行“期末数”,并由该数自动带入。(5)注意本表与附表

二、附表

三、附表十有强制关联

①7行存货跌价(减值)准备=附表十2行5列存货跌价准备,并由该数自动带入 ②11行销售(营业)成本=附表二(1)2行主营业务成本+附表二(1)7行其他业务成本,该等式不成立则不可保存本补充资料并作提示

③、34行1列销售(营业)费用合计=附表二(1)26行销售(营业)费用,34行2列管理费用合计=附表二(1)27行管理费用,上述等式不成立则不可保存本补充资料并作提示

④、工资薪酬控制关系:3行+12行至15行1列+18行至21行1列+12行至15行2列+18行至21行2列+12行至15行3列+18行至21行3列≤附表三22行至25行1列+附表三30行1列+附表三34行1列+附表三35行1列,该等式不成立则不可保存本补充资料并作提示。、研发费加计扣除情况归集表

对有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的纳税人,应先填写本表,然后自动带入到附表五《税收优惠明细表中》10行。本表格式今年暂不做调整。注意事项:

(1)本表应分研发项目分别填写,增加项目请点击”增加研发项目”按钮。(2)可以加计扣除的研发费支出必须是文件正列举的八大项目,未列举的研发费支出不得加计扣除(国税发(2008)116号)。如:

(1)企业在职研发人员的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等人工费用以及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

(2)用于研发活动的房屋的折旧费或租赁费,以及仪器、设备、房屋等相关固定资产的运行维护、维修等费用。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设备不含汽车等交通运输工具。

(3)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设备调整及检验费,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试制产品的检验费等。

(4)研发成果的评估以及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等费用。(5)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包括会议费、差旅费、办公费、外事费、研发人员培训费、培养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用等。(6)在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时,企业研发人员指直接从事研究开发活动的在职人员,不包括外聘的专业技术人员以及为研究开发活动提供直接服务的管理人员。

(三)、2010年度所得税申报表的填写

基本填写方法与09年相同,区局的2010年所得税汇缴通知中包括了《填报指南》,如对基本填写不清楚的可参考该文档,这里不再赘述。这里只介绍2010年所得税申报表需注意的重点和变化之处。

主表

本表表体项目主要通过利润总额、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额的计算三个部分反映企业所得税税款的计算过程,纳税人必须严格按照申报表的填写顺序填写本表。

1、“利润总额计算”项目的填报

申报表以利润表为起点,规范的财务核算是填写本表的基础。主表中1-13行反映了会计利润的计算过程,纳税人填报的13行利润总额应与企业的会计报表一致,如不一致需要检查此前栏次的填报是否准确。

2、“应纳税所得额计算”项目的填报

表14-25行反映了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过程,填写时必须注意以下事项:(1)第14行“纳税调整增加额”一般不得为零,因为按新税法,只要发生业务招待费就存在纳税调增。数据来源于附表三的55行3列。

(2)第15行“纳税调整减少额”只要出现纳税调减,税务部门都将进行跟踪审核。

(3)第23行“纳税调整后所得”: 当本行为负数时,即为可结转以后年度弥补的亏损额。

(4)第24行“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填报纳税人按税收规定可在税前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额。金额等于附表四《企业所得税弥补亏损明细表》第6行第10列。但不得超过本表第23行“纳税调整后所得”。当按上述要求得出的24行数据与附表四6行10列数据不符时,请与管理员联系。

3、“应纳税额计算”项目的填报

表26-40行反映了应纳税额计算的计算过程,填写时必须注意以下事项:(1)第26行“税率”:只能填报税定税率25%。

(2)28行“减免所得税额”、29行“抵免所得税额”通过附表五《税收优惠明细表》第33行、第44行计算填报。需要注意的是:该行系统已做强制监控,只有向税务机关进行有效的减免税审批备案后,才允许开放填写(小型微利企业除外,是根据附表五填写并结合应纳税所得额自动判断)。

(3)34行“本年累计实际已预缴的所得税额”正常情况下,年度申报表中的已预缴企业所得税自动带入且不允许修改,但遇到以下等特殊情形时可与税收管理员联系:

a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地区设立的项目部,向项目所在地预分的企业所得税;

b国税函〔2008〕819号规定“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的企业,按开票金额2.5%预征企业所得税”,实行核定征收的代开发票货运企业,在国家税务总局没有明确规定可以退税之前,因代开货物运输发票而缴纳的税款不予退税;

c跨地区经营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其分支机构纳税人完税凭证上填列的预缴数额少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分配表》中分配的数额。

附表一《收入明细表》(金融企业、事业单位另有报表)

本表数据直接来源于企业会计数据,除视同销售收入外,其他数据应根据会计核算结果进行填报。

注意事项:

1、企业会计核算不作为销售核算,而在税收上作为销售、确认收入的销售行为在本表第13行“视同销售的收入”反映,并填报附表三第2行。如果企业的视同销售收入,帐务上已记入收入,那么此处不填。

企业发生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条例第25条,国税函【2008】第828号)。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

(一)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

(二)用于交际应酬;

(三)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

(四)用于股息分配;

(五)用于对外捐赠;

(六)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视同销售价格的确定:

属于企业自制的资产,应按企业同类资产同期对外销售价格确定销售收入; 属于外购的资产,可按购入时的价格确定销售收入。

2、销售(营业)收入合计(含视同销售收入,不包括营业外收入)为计算招待费、广告费的基数

3、房地产开发企业填写要求分局将组织专项培训。

附表二《成本费用明细表》(金融企业、事业单位另有报表)

1、本表数据除视同销售成本外,均应根据会计核算结果进行填报,涉及财税之间的差异在附表3中做纳税调整处理。

2、本表中填报的“主营业务成本”、“其他业务成本”和“视同销售成本“应与附表一(1)收入明细表中的“营业收入合计”、“其他业务收入”和“视同销售收入”对应行次的数据配比。

3、营业外支出重点关注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是否需要报批及有无报批,报批金额等;以及第24行“其他”的核算内容。

4、房地产开发企业填写要求分局将组织专项培训。

附表三《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 》 修改内容:原规则:3列调整增加额≥0,4列调整减少额≥0 现修改:若为房地产开发经营(行业代码7210)的企业1行、2行、20行、21行、55行可以小于0 主要注意事项

企业财务处理与税法规定不一致的,应当依照税法的规定计算纳税调整;企业应当提供证明收入、费用实际已经发生的适当凭据,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据。(国税发【2008】第088号);本表帐载金额除*号栏外为必填项目(可为0),不填报则系统提示相关栏次须填报。

具体注意事项:

1、第3行“接受捐赠收入”仅适用于未在会计处理中记入收入的企业填写。

2、第4行“不符合税收规定的销售折扣和折让”注意:纳税人销售货物给购货方的回扣不得在所得税前列支;现金折扣不在本行反映,现金折扣在实际发生时作为财务费用扣除。

3、第5行“未按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的收入”

税法与权责发生制有差异,可能需纳税调整的项目(国税函(2008)875号):利息收入、特许权使用费等,按照合同约定的应收应付日期确认收入。租金收入的确认见国税函[2010]79号。

4、第14行“不征税收入”,请严格对照文件,能否做纳税调减。

参考文件财税[2008]151号,财税【2009】87号,苏国税发【2010】第032号 注意:(1)、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形成的费用不得扣除。

(2)、如果纳税人在汇缴年度内取得“不征税收入”的(如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应当在进行季度申报时,将该项资金所对应的拨付文件复印件、取得时间作为申报表附报资料报送,年度申报时应当提供以下资料:

a、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所对应的拨付文件复印件(季度申报已提供的不需重复提供);

b、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指县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制定并下发的具有适用普遍性的规范性文件); c、收到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的银行进帐单复印件和记帐凭证复印件; d、“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使用和结余”情况说明;

e、“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支出”情况说明,包括用于支出形成的费用、用于支出形成的资产所计算的折旧、摊销数额和账务处理情况以及是否按规定进行纳税调整等。

f、同时企业必须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对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单独核算,并建立台账逐年登录备查。

5、第15行至第18行数据,取自附表五,涉及的优惠项目均需向税务机关申请审批、备案

6、工资薪金支出:

国税函【2009】3号文件:无计税工资问题,但必须是实际发放的合理的工资薪金。

本行4列“调减金额”除“工效挂钩”外一般不得填写。

7、“职工福利费支出”

企业实际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应该单独设置账册,进行准确核算。没有单独设置账册准确核算的,税务机关应责令企业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改正。逾期仍未改正的,税务机关可对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进行合理的核定(国税函(2009)3号)。

8、“职工教育经费”

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实际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财税【2008】第001号:软件生产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财建[2006]317号:企业职工参加社会上的学历教育以及个人为取得学位而参加的在职教育,所需费用应由个人承担。

9、“工会经费支出”

税前扣除必须为拨缴的,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即实际支付的同时需持有工会经费缴拨款专用收据或地税缴款书等缴款证明,从2010年7月1日起,废止《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启用财政部统一印制并套印财政部票据监制章的《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4号)。

10、业务招待费

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11、“广告费与业务宣传费支出”

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对化妆品制造、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12、“捐赠支出”

(1)、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扣除。例外如对玉树地震的捐赠全额扣除。如果申报涉及调增,且调增的是玉树地震等全额捐赠扣除项目,本行作调增的同时在40行作调减。

(2)、2010年开始公益性社会团体资格需每年年检,并由相关部门联合公布名单,企业或个人在名单所属年度内向名单内的公益性社会团体进行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可按规定进行税前扣除。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不需要认定。(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4号)(3)、列支凭证为公益性捐赠票据,或加盖接受捐赠单位印章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收据联。

13、“利息支出”

(1)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数额的部分可在税前扣除。

(2)纳税人从关联方取得的借款:非金融企业借款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2倍。(财税〔2008〕121号)(3)纳税人向银行以外的企业和个人借款,其利息支出凭地税局开具的资金利息发票税前扣除。

(4)企业为购置、建造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经过12个月以上的建造的存货发生借款的,期间发生的合理的借款费用,应当资本化。

14、第30行“住房公积金”

第34行“各类基本社会保障性缴款”

第35行“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

(1)财税【2009】27号,给全体职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分别不得超过工资总额的5%范围内的准予扣除。

(2)除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另有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外,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

(3)企业参加财产保险,按照规定缴纳的保险费,准予扣除。

15、第31行“11.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第32行“12.税收滞纳金”、第33行“13.赞助支出”

第37行“17.与取得收入无关的支出”、第38行“18.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

以上全部为永久性差异,1列发生额即为3列调增额,2列、4列不填。

16、第42行“财产损失”

必须经审批后才能申报。填报口径:

第1列填报本年度实际发生的需报税务机关审批的财产损失金额 第2 列填报经税务机关批准可税前扣除的金额

17、由于附表十未反映税法允许税前扣除的准备金填写栏目,因此,对允许税前列支的准备金(如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扣除限额,暂规定在附表三50行其他2列中填写(1列不填),做纳税调减,同时注意与附表三42行财产损失出现重复调整问题.附表四《税前弥补亏损明细表》

填写前要确认以前各年度盈利(亏损)金额和可结转弥补的亏损余额与税务机关核准的是否一致。如不一致,税务机关申报系统会有提示信息,应与税务机关核实修正后再填报。

附表五《税收优惠明细表》

1、修改内容:

(1)10行研究开发费加计扣除行次的填写增加与机内备案信息的关联,申报金额不得大于机内本期备案金额。

(2)12行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支付的工资、13行加计扣除额其他、32行减税所得其他、36行民族自治地方的减免税优惠、44行抵免所得税其他等无一一对应的优惠项目,暂灰化处理。保留5行免税收入其他,主要用于填写证券投资基金从证券市场中取得的收入、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保留第8行减计收入其他,主要用于填写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以及对保险公司为种植业、养殖业提供保险业务取得的保费收入,按10%计算的部分。

2、填报注意事项

(1)小型微利企业在填报《税收优惠明细表》(附表五)第34行“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项目时,按照税法对小型微利企业判断的条件,结合表中第45、46、47行的填报数据(从业人数、资产总额和所属行业)以及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等指标,自行核实申报年度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新企业,汇缴申报结束后请及时至主管税务分局大厅办理汇缴退税申请,若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老企业,要在年度汇算清缴时补缴已减免的企业所得税额。另: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2)优惠类型为减免税(对应附表五34-38行次)的(含小型微利企业),只能选择其中之一填写,不能重叠优惠。即,附表五35-38行只能有一条信息有效,如出现有2条以上有效信息的(即35-38行中有2行或以上栏目录入数据的),系统提示34-38行只能选择一条有效数据,否则无法申报。(3)国产设备投资抵免所得税不得在本表中填写。

(4)本表的减免税金额必须与主表28行减免税金额保存一致,否则无法通过申报校验。但因弥补亏损等因素,会造成本表带入主表可享受减免税金额变动,需要重新修改附表五的减免税金额,因此申报时,可选择先填写主表28行减免税金额,再填写本表对应项目的减免税金额。

附表六《境外所得税抵免计算明细表》

(1)、由于本表计算的是境外所得已纳税款在境内的可抵免额,因此无论是直接抵免还是间接抵免,只填报境外所得为盈利的部分,亏损部分不填;同时对采用权益法核算的境外投资,仅填报被投资企业实际已作利润分配的股息、红利。(2)、第4列“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只有用于直接抵免的境外所得才能弥补以前年度的境外亏损,弥补时采取分国不分项原则,即不同国家间的盈利和亏损不得互相弥补。对于间接抵免的境外所得不存在弥补亏损问题,因此间接抵免所对应的第4列不用填写。

(3)、参考文件《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号

附表十《资产减值准备项目调整明细表》

1、根据省局《2000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指南》,注意本表填写规则:(1)担保机构的担保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担保赔偿准备金、金融企业的抵贷资产减值准备金可填入“16行——其他”

(2)第2列“本期转回额”、第3列“本期计提额”不是会计上核算的各类减值准备的借、贷方本期发生额,而是与本期损益相关的各类减值准备的“转回额(转销额)”或“计提额”。

(3)第2列“本期转回额”,凡与资产转让、处置有关的减值准备转销额以及需报税务机关审批的财产损失所涉及的减值准备转销额不在本列填报。

(4)应当特别关注本表第2列与附表三第42行财产损失、第47行投资转让处置所得,附表九第5列资产折旧、摊销的会计金额、第6列资产折旧、摊销的税收金额,以及附表十一第7列长期股权会计投资损益、第12列投资转让的会计成本的联系,防止纳税调整不全或者重复进行纳税调整。

(5)本表未反映税法允许税前扣除的准备金填写栏目,对允许税前扣除的各类准备金,其中呆账损失税收审批金额在附表三42行2栏填写(1列填0),其它税法准予提取的准备金(扣除已审批的财产损失),在附表三50行2列其他中填写。

(6)由于第2列“本期转回额”、第列3列“本期计提额”不是会计上核算的各类减值准备的借、贷方本期发生额,故本表1列、2列、3列及4列间不存在逻辑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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