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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体育学院校园秩序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了维护学校的安全和校园秩序,预防犯罪,减少事故和案件的发生,保障师生员工的合法权利,给教学,科研,生活创建一个良好的校园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教委》第十三号令精神,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为体院校园秩序的校规校纪,适用于校内所有师生员工,(包括外籍和港澳台教师)和临时在校工作和生活的人,也适用于居住在校园内的职工家属。
所有到校活动的人员都应自觉遵守本规定,维护宪法确定的根本制度和国家利益,维护学校的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同时维护宪法所赋予每个人的各项权利。
第三条:本规定生效后,由院保卫处负责监督实施。
第四条:一切进出学校的人员应自觉遵守我院《门卫管理》的有关规定。
国内新闻记者来校采访,须持记者证和采访介绍信、履行门卫登记手续,同时经院办公室同意后,方可进校采访。
外籍和港澳台新闻记者来校采访,须持有天津市外事机关的专门介绍信和记者证,并于来访前与我院办公室联系并得到同意后,方可进校采访。
接受师生员工个人邀请,进校探亲访友的外国人和港澳台人员须履行门卫登记手续后再进入学校。
单位或个人需进入校园经商的,由接待单位同意,持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及本人身份证到保卫处办理审批手续同意后方可进校,在限定的地点,时间内营业。
第五条:依照本规定第四条进入学校的人员要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和我院的规章制度,不得从事与其身份不相符的活动,不得危害校园秩序。凡故意违反《门卫管理制度》采取不正当手段进入学校,经教育拒不认错,并无理取闹妨碍执行公务的,视情节予以批评教育,直至按本规定给予处罚.将本校校徽证件借给他人或用其他手段将校外人员带进校园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双方同时受罚
第六条:凡在校园内举行集会讲演等公共活动,组织者必须在七十二小时前向院办公室提出申请,申请中必须写明集会,讲演的目的,参加人数,时间,地点和负责人的姓名,院办公室应当至迟在举行前四小时将许可或不许可的决定通知组织者,愈期未通知的,视为许可。
集会,讲演等必须符合我国教育方针和相应法规和规章,不得反对我国宪法确定的根本制度,不得干扰学校的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不得侵犯宪法和其他法律赋予公民的权利,不得损害国家和公民的合法财产.
第七条:校内组织讲座,报告等室内活动,组织者应当在七十二小时前向学校有关部门提出申请,申请中应当说明活动内容报告人和负责人姓名,并注明防止发生突然事故而采取的安全措施。接受申请的部门应当至迟在举行前的四小时将许可或不许可的决定通知组织者,愈期未通知的,视为许可。
讲座,报告等不得反对我国宪法确定的根本制度,不得违犯我国的教育方针,不得宣传封建迷信,不得进行宗教活动,不得干扰学校的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第八条:规定的第六条第七条不含学校教学活动安排的内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本规定处罚。
1、擅自组织活动又不听劝阻教育的组织者和责任者.
2、因集会讲演等活动而干扰学校正常秩序的组织者和责任者。
3、因集会,讲演等活动而毁坏公私财物或妨碍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的.
4、因集会,讲演时未采取安全措施而造成不良后果的。
第九条:校园内所有人员都应遵守我院《公共场所管理制度》,自觉维护公共场所的正常秩序(包括各场、馆、池礼堂、图书馆、食堂和娱乐场所)遵守社会公德和讲究精神文明,服从管理人员的管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本规定处罚。
1、故意寻衅滋事或起哄闹事的.
2、打架,斗殴侵犯他人人身权利。
3、酗酒与赌博或变相赌博的.
4、在公共场所涂写黄色字画或秽言污浯,伤风败俗的行为。
5、来经批准,在校内张贴,散发宣传品或在指定位置以外随意张贴的。
6、私自安装扩音及音像设备。
7、未经保卫部门允许,在校园内经商又不听劝阻或因经商干扰校园秩序的。
8、违反《公共场所管理制度》的组织者和直接责任者。
第十条:校园内所有人员都应遵守《公私财物安全管理制度》,爱护公私财物,校园设施,保护校园环境,有下列行为之一者,按本规定处罚:
l、偷拿公私财物情节较轻的。
2、故意毁坏公私财物以及校园设施,设备,建筑物,构筑物及正在发生效力的布告,标讯专栏,展窗的。
3、违反《公私财物安全管理规定》经有关部门指出不予理采并不改正同时造成后果的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负责者。
第十一条:校内各单位部门的领导和师生员工以及住校园内的家属,临时来校工作和生活的人都应自觉遵守我院的《安全防火管理规定》并积极预防火灾事故的发生,凡故意违反《安全防火管理制度》的,情节较重,造成一定后果的要从重处罚,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视情处罚.
1、拒绝防火安全检查或不按期整改火险隐患的部门负责人。
2、未经消防监督部门批准,在存放易燃物周围动用明火或私自使用电热器的;
3、违反防火规定,随意堆放易燃易爆物品的;
4、私自挪用,损坏消防设备和器材的。
第十二条:校内所有人员都要严格遵守我院《学生宿舍安全管理制度》爱护宿舍的设备,维护宿舍秩序,保证宿舍安全,有下列行为之一者,按本规定处罚:
1、违反宿舍管理规定,不服从管理人员管理,态度蛮横,情节严重的;
2、在宿舍内酗酒赌博的;
3、私自留宿外人(留宿异性加重处罚,同居者按学籍管理规定处理);
4、故意扰乱宿舍秩序,干扰他人休息的:
5、向楼外乱扔杂物,影响他人安全的;
6、私自使用电热器,煤油炉或私拉乱接电线用其它导电金属当保险丝的;
7、私自启开他人宿舍,动用他人物品的;
8、因擅离职守,造成一定后果的直接责任者.
第十三条:校园内所有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我院《暂住人口管理规定》,凡来我院临时居住的各类人员均应持身份证和足以证明本人身份的有关证件,到保卫处办理登记手续,经批准后方可住宿。对身份不清和未经批准或不予批准的要迅速离校,不得借口逗留.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将按本规定处罚:
1、未办理手续私自住宿的;
2、冒名顶替或使用假证明等非法手段留宿的;
3、留宿身份不明的人并造成不良影响的责任者,以及造成严重后果的部门负责人。
第十四条:进校车辆的停放和行驶应遵守我院《校园车辆交通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有下列行为之—者,按本规定处罚:
1、机动车辆在校园内超速行驶和违章鸣号;
2、未经许可在校园内试刹车或练习开车;
3、无牌照和无驾驶执照在院内道路上开车行驶;
4、载物出校门拒绝门卫检查的;
5、未按规定地点停靠车辆又拒绝管理人员管理的;
6、非机动车辆不按指定地点存放的;
7、在校园内道路上从事影响交通秩序活动的;
第十五条:处罚:
1,责令责任人限期送交书面检查;
2,警告并处50元以下罚款;
3, 停宿,停课并建议有关部门给予相应的政纪和校纪处分;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和法律,法规的送交公安司法部门处理.
第十六条:本规定经院长办公会议通过后,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我院以前颁布的文件,制度,通告与本规定有冲突的以本规定为准,本规定由院保卫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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