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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品一标”申报程序
一、无公害农产品首次产品认证
企业或个人可以申请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和产品认证,无公害农产品认定申报业务通过县级工作机构、地级工作机构、省级工作机构、部级工作机构各部门的材料审核、现场审查、产品检测、初审、复审、终审完成对无公害农产品的认证工作。
(一)审批内容
1、无公害农产品的申请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法规和政策的规定。
2、申请人的资质是否符合规定,申请材料填写内容是否真实、准确。
3、申请产地是否符合相关条件,生产是否符合相关规范,农产品是否符合相关标准。(二)办事条件
1、《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与产品认证申请书》
2、资质证明文件(申请为个人的提交身份证复印件)
3、无公害农产品生产质量控制措施
4、无公害农产品生产操作规程
5、《产地环检报告》和《产地环境评价报告》或者《产地环境调查报告》
6、《产品检验报告》
7、其他相应材料。“公司+农户”或“协会+农户”形式的需提供公司或协会和农户签订的购销合同范本及对农户的管理措施或协议文本2~3份、农户花名册;有商标注册证书的,提供商标证书的复印件。
8、《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与产品认证报告》
9、《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与产品认证现场检查报告》
其中材料1-7申请人提供,材料8由县级、地级、省级、分中心和部中心共同填写完成,材料9由地级提供。(三)办理程序
1、县级工作机构受理申请材料。申请人首先提交申请材料到县级工作机构,县级工作机构受理申请,并进行形式审查。
2、地级工作机构审查。地级工作机构对申请资料进行符合性确认,并实施现场检查,环境检验、产品检测。
3、省级工作结构初审。省级工作机构进行产地认定审核,通过则并颁发产地证书,并上报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进行认定产地备案;同时对产品证书申报进行初审。
4、专业认证分中心复审。专业认证分中心对申请进行复审,如果需要现场审核,委派检查员进行现场核查。
5、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终审。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审核处对申报进行终审,并报送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主任签批。
6、制证发证。部中心办公室制作并发放证书。
二、绿色食品标志申请与核准
(一)审核内容
1、绿色食品申请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绿色食品相关要求。
2、申请人是否符合绿色食品申请人资质要求。
3、申请产品产地环境质量、原料来源、生产过程、产品质量是否符合绿色食品相关标准要求。
(二)办事条件
1、首次申请需提交以下材料:
(1)《绿色食品标志使用申请书》(2)《企业及生产情况调查表》
(3)保证执行绿色食品标准和规范的声明
(4)生产操作规程(种植规程、养殖规程、加工规程)
(5)公司对“基地+农户”的质量控制体系(包括合同、基地图、基地和农户清单、管理制度)
(6)产品执行标准
(7)法定资质文件复印件(包括营业执照、使用商标注册证、国家强制要求办理的有关证书等)
(8)企业质量管理手册
(9)申请产品预包装标签或其设计样张
(10)产地环境质量监测报告
(11)产品检验报告
(12)现场检查评估报告(附现场检查照片)
(13)环境质量现状调查报告(附环境质量现状调查表)
(14)其他材料
其中1~9由申请人提供,10、11由绿色食品定点检测机构提供,12、13由省级工作机构提供。
2、续展申请需提供材料:
(1)《绿色食品续展认证申请书》
(2)法定资质文件复印件(包括营业执照、使用商标注册证、国家强制要求办理的有关证书等)
(3)经核准的绿色食品证书复印件
(4)续展期原料购销合同及批次购买票据复印件(包括公司与基地的协议或合同、基地清单)、自有基地的提供证明材料
(5)续展产品预包装标签或其设计样张
(6)现场检查确认回执表
(7)现场检查计划
(8)现场检查评估报告(附现场检查照片)
(9)产品检验报告
(10)环境质量监测报告(除产地环境质量发生变化)
(11)续展认证报告
(12)其他材料
其中1~6由申请人提供,7~11由省级工作机构提供。
(三)办理程序
1、首次申请办理程序
(1)省级工作机构对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2)省级工作机构组织有资质的检查员对申请材料审查合格的申请人实施现场检查。
(3)现场检查合格的,省级工作机构书面通知现场检查合格的申请人,并由申请人委托绿色食品定点产品和环境检测机构对申请产品和相应的产地环境进行检测。
(4)检测机构进行抽样检测,出具产品质量检验报告和产地环境监测报告,提交省级工作机构和申请人。
(5)省级工作机构收到产品检验报告和产地环境监测报告后提出初审意见。
(6)初审合格的,省级工作机构将初审意见及相关材料报送中心。
(7)中心对省级工作机构报送的申请材料进行书面审查,并组织专家进行评审。
(8)中心根据专家评审意见作出是否颁证的决定。(9)中心与申请人签订绿色食品标志使用合同,颁发绿色食品标志使用证书,并公告。
2、展申请办理程序。
(1)续展申请人在标志有效期满前向所在地省级工作机构书面提出续展申请。(2)省级工作机构组织完成相关检查、检测及材料审核工作。
(3)中心对续展材料进行审核,并作出是否准予续展的决定。
(4)准予续展的,与标志使用人签订绿色食品标志使用合同,颁发新的绿色食品标志使用证书并公告。
(四)承诺时限
1、首次申请。
(1)省级工作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审查。
(2)中心自收到省级工作机构报送的申请材料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完成书面审查,并在二十个工作日内组织专家评审。
(3)中心根据专家评审意见,在五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颁证的决定。
2、续展申请。
(1)续展申请人在标志有效期满前3个月向所在地省级工作机构书面提出续展申请。(2)省级工作机构应当在四十个工作日内组织完成相关检查、检测及材料审核。(3)中心在收到省绿办初审合格的续展申请材料后,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续展的决定。
(五)收费标准
依据《国家发改委办公厅关于农业部绿色食品发展中心认证收费标准的复函》(发改办价格〔2007〕1776号)规定,绿色食品认证费收费标准是:每个产品8000元,同类的(57小类)系列初级产品,超过两个的部分,每个产品1000元;主要原料相同和工艺相近的系列加工产品,超过两个的部分,每个产品2000元;其它系列产品,超过两个的部分,每个产品3000元。
三、有机食品认证
有机食品认证的初次申请业务全过程包括:企业提交有机食品认证申请,由一部对企业提交的申请进行文件审核、如果审核通过则委派检查员进行实地检查并进行形式检查,然后由二部的人员进行综合评审,再进行颁证决议和制证发证。(中绿华夏有机食品认证中心)
(一)审批内容
1、申报材料是否规范齐全。
2、基地环境、质量管理体系、生产过程控制体系是否符合GB/T19630《有机产品》要求。
(二)办事条件
1、申请人向提出正式申请,填写《有机食品认证申请书》,并同时填写相应认证领域的《有机食品认证调查表》,并按照《有机食品认证书面资料清单》准备文件;若缩短、免除转换期则需要同时填写《缩短、免除转换期申请书》。
2、申请人与认证中心签订《检查合同》、《标志使用合同》。
3、缴纳相关费用。
(三)办理程序
1、代办申请。一部根据申请企业或个人的申请信息为其代办申请。
2、文件审核。一部按照《有机食品认证合同评审及文件审核》进行审核并委派检查员进行实地检查。
3、综合评审。二部根据申请人的《申请表》、《调查表》等相关材料以及检查员的《检查报告》和样品检验报告等进行综合审查评估,编制《有机食品认证综合评审报告》,报经部长审批后办理批件。
4、颁证决议。认证决定人员对申请人的《申请书》、《调查表》及相关文件、检查员的《检查报告》和的《有机食品认证综合评审报告》等材料进行全面审查,客观的做出同意颁证、有条件颁证、有机转换颁证或拒绝《颁证的决定》。
5、缴费管理。二部对申请人的缴费情况进行核实,未交费催其缴费下发《催缴费通知书》已缴费发下证书。
6、制证发证。核实缴费信息后对申请企业下发相应的证件。
四、农产品地理标志
(一)定义
农产品地理标志,是指农产品来源于特定地域,产品品质和相关特征主要取决于自然生态环境和历史人文因素,并以地域名称冠名的特有农产品标志。农产品地理标志的登记申请人向省级机构提出申请,经过省级工作机构材料初审,现场检查,综合评定后再报送农业部质量安全中心审批,通过专家评审及公示后,向申请人发放地理标志证书。
(二)审批内容
1、地理标志申请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法规和政策的规定;
2、申报材料是否规范齐全;
3、申请资料和数据是否真实可信。
(三)法律依据1、11号令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办法(2007年12月25日);
2、《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程序》;
3、《农产品地理标志产品感官品质鉴评规范》;
4、《农产品地理标志产品品质鉴定抽样检测技术规范》等。
(四)办事条件
1、地标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资质证明;
3、农产品地理标志产品品质鉴定报告;
4、质量控制技术规范;
5、地域范围确定性文件和生产地域分布图;
6、产品实物样品或者样品图片;
7、其他必要的说明性或者证明性材料;
8、农产品地理标志现场核查报告;
9、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审查报告。
其中材料1~7由申请人提供,材料8和9由省级农产品地理标志工作机构提供。
其中材料1~7由申请人提供,材料8和9由省级农产品地理标志工作机构提供
(五)承诺时限
共85个工作日,其中:省级机构45个工作日;部级机构20个工作日;公示20个工作日。上述时间为正常办理时间,当需要补充或整改材料时,承诺时间可以延长。
(六)地理标志使用申请
符合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向登记证书持有人申请使用农产品地理标志。双方签订使用协议后,标志使用人可以选择农产品地理标志印刷使用或加贴使用。如印刷使用,需依据《农产品地理标志公共标识设计使用规范手册》进行;如要加贴使用防伪标识,向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统一征订,部级工作机构进行协议备案,信息核实、标志发放等工作。
1、审批内容
①标志的使用申请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法规和政策的规定; ②申请人的资质是否满足地标使用申请的规范; ③标志使用申请及有关证明文件是否真实可信。
2、法律依据
①《农产品地理标志使用规范》;
②《农产品地理标志公共标识设计使用规范手册》等。
3、办事条件。
①地理标志使用申请书; ②生产经营者资质证明;
③生产经营计划和相应质量控制措施; ④规范使用农产品地理标志书面承诺; ⑤其他必要的证明文件和材料; ⑥农产品地理标志使用协议。
其中材料1~5由标志使用申请人提供,材料6由登记证书持有人与标志使用申请人签订。
4、承诺时限。无具体时间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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