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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慈善立法问题浅析
摘要:近来,红十字会“郭美美事件”、青基会“中非希望工程”、河南宋基会、儿慈会等一系列事件使整个中国公益慈善业陷入了空前的信任危机之中。这些问题的背后,根本原因在于我国慈善立法的滞缓和不规范。因此,我国必须在充分重视慈善业立法的基础上,不断完善慈善立法体系,促进我国慈善事业的和谐发展。本文主要从完善我国慈善立法的问题上来探讨我国慈善事业如何摆脱信任危机,挽回公众信任。
关键词:中国慈善事业;信任危机;慈善立法
A brief analysis of charity legislation in China
Wang Cong Abstract: Recently, a series of incidents including the “Guo meimei incident” and the scandals involving “China-Africa Hope Project” founded by China’s Youth Foundation, Song Qingling Foundation in China’s central Henan province and China Charity Aid Foundation for Children drugged China’s charity industry into an unprecedented credit crisis.Behind all these incidents is the tardy and non-standard charity legislation in China.Therefore, in order to promote the harmonious development of China’s charity industry, emphasis needs to be put on China’s charity legislation and the charity legislation system should be constantly improved.This eay will mainly focus on how China’s charity industry is to shake off the current credit crisis and revive public trust through strengthening charity legislation.Key words: China’s charity industry, credit crisis, charity legislation 前言
从郭美美事件开始,近两年来大家对慈善事业的关注度越来越高,慈善方面的法律不完善也成了大家争相讨论的焦点。2013年3月13日,在两会上,也提到了关于慈善立法的问题。民政部副部长窦玉沛说,民政部从2005年就开始推动慈善立法,每年全国两会的建议和提案涉及这方面非常多,虽然国务院和全国人大早就将此纳入立法计划中,但还是没有形成统一的法律文件。
有制度才能有保障,不管是官方慈善机构还是民间慈善组织,要得到公众的信任是重中之重。中国慈善事业要想获得良性发展,必须制定一部适合当前需要的慈善专门法。因此,我们应对我国目前的慈善立法现状作出分析,并结合国外经验,制定出适合我国特色的慈善基本法。
一,我国慈善立法的现状分析
慈善法是用于调整慈善事业各方面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是鼓励保护捐赠人的捐赠行为,对慈善组织实行监督管理的机制。虽然近年来我国慈善事业方面的立法取得一定进展,但仍有许多明显不足,主要表现在我国目前还没有专门规范慈善组织的法律法规,慈善事业的进入、评估、监管、公益产权界定与转让等完整的法律框架尚未形成,慈善组织主体资格不明确,没有慈善执法队伍,一整套的法律监管机制还没有建立等。
(一)慈善立法层次较低
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的与慈善相关的法律中,最基本的是《个人所得税法》、《收养法》、《公益事业捐赠法》及《红十字会法》。①其他主要是有关部门出台的部门规章和个地方自行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如民政部2004年颁布的《基金会管理条例》和《上海市红十字会条例》等,这些规定往往只适用于某一方面的内容或某一地区,约束力度不大,可操作性不强,地域性特点突出,缺少协调,难于对整个慈善事业和所涉及的社会关系进行全面调整,制约了慈善行业社会环境的整体改善。2011年,民政部公布酝酿了两年的《公益慈善 ① 王运慧:《论我国慈善事业的法律保障机制》,载《内蒙古农业大学学报》2009年第五期 捐赠信息公开指引》,旨在推进公益慈善信息公开效力的加强,但因其无强制性条款和罚则,引发公众对规范执行效果的疑虑,最后也不了了之。
(二)独立法人的地位没有得到确立
一般而言,可将法人分为社团法人和财团法人,公司属于社团法人,而公益性基金会、慈善团体等属于财团法人,但我国现行法律没有财团法人,只有“非营利法人”这一统一称谓,①以至慈善组织法律地位不明确。作为目前高层级的法律《中国红十字会法》和《公益事业捐赠法》也只是涉及一部分产业主体,对于专门的慈善机构的法律主体地位并没有作规定。虽然《公益事业捐赠法》涉及到慈善组织,但并未对其下定义,也没有给予独立法人的法律地位,甚至在设立基金会时,还需要出具业务主管单位的规定,这说明慈善组织并没有作为一个独立法人。②只有《红十字会法》对于中国红十字会这种特殊的慈善组织给予了社会团体法人的法律地位,但其他的公益慈善机构的法律地位并没有得到确立,这不利于慈善事业的发展与壮大。
(三)法律监管机制不健全
法律监督是保证法律有效实施的重要环节,一套完善的法律监管机制是慈善活动必不可少的前提之一。近年来不断出现的慈善问责风暴,使慈善公益组织的公信力受到公众质疑,重要之一就是没有有效的法律监管机制。人们只有相信慈善机构能够把他们捐献的钱真正用于他们所关注的对象上,他们才更愿意给慈善事业捐款。③ 而当前,由于我国的相法律不健全,慈善机构的管理体制不完善,对其运作缺乏有效的监督,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公众对慈善事业的热情。
(四)慈善税收立法减免规定不合理
我国2007年3月通过的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企业所得税法》将企业公益性捐赠支出的纳税扣除额度由3%提高了9 个百分点。根据新税法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④,但超过部分还得缴纳25%的企业所得税;目前给予慈善机构捐赠全额免税的,也仅限于几家大型慈善机构,这在一定程度上挫伤了大多数中小慈善机构和公众的捐助热情,无形中为慈善事业的向前迈进设置了门槛。2011年施行的《个人所得税法》规定: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义务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超过部分仍需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⑤。即使有这些减免条款的规定,但需要提出申请才能获得减免税的资格,有些企业和个人就是因为这些繁琐的程序,放弃了申请免税资格。从这些规定中我们可以看出,税收减免的条件是及其严格的,而且减免的幅度较低,对企业和公民捐赠的积极性影响不大。
①② 张国平:《论我国公益组织与财团法人制度的契合》,载《互联网》2012—02—21 李芳:《慈善性公益法人研究》,北京法律出版社,2008 ③ 石佳友:《我国慈善捐赠立法问题研究》,中国论文下载中心,09—05—16 ④ 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9条,《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6条第2款 ⑤ 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6条,《个人所得税实施细则》第24条
二、国外及地区先进的慈善立法经验
法律的生命不是逻辑,而是经验①,因此在世界一体化的今天我们很有必要借鉴发达国家或地区的先进立法经验,这样才能结合我国的国情,制定出一部完善的适合我国慈善事业发展的法律。
(一)英国慈善立法——有一套独立的慈善母法和相关的配套条例,对慈善相关内容作出具体规定
早在12—13世纪,英国就出现了许多的民间慈善组织。1601年,英女王伊丽莎白一世颁布了《慈善法》,提出了政府鼓励和支持民间慈善业的法定框架。2006年英国《慈善法》首次出现了慈善公司法人,亦称公益性公司组织这一全新的公益性组织形式;这次《慈善法》最大的进步是对慈善事业的监管作了较为详细的规定,该法明确了慈善委员会的法律地位—是具有特殊独立性的主管民间公益性事业的政府机构,它只对议会负责。慈善委员会的性质是对慈善事业进行监管的独立的政府机构但是其行使职权时却不受任何政府部长或政府部门管束,具有极大的权威性和公信力,保证了其职权的独立性与透明性。②2008年1月,英国政府主管部门慈善委员会颁布了确定公益性定义的法规性文件《慈善组织公益指南》,这个文件和2006年的《慈善法》一起构成了英国400年慈善法制史上的重要里程碑。③英国不仅是世界上最早出现民办社会公益性事业的国家,也是第一个由政府出面对慈善事业依法进行监管的国家,对慈善组织的注册管理制度,运作管理制度,一般性信息监管,财务会计的审查,访问与调查制度都作了严格具体的规定,这些规定对英国慈善组织建立良好的公信力发挥了重要作用。
(二)美国慈善立法——以税法为主要法律来定义慈善,慈善活动范围和具体税收优惠等慈善法律要素
美国没有单独的慈善法,关于慈善组织的规定都在税法条文里。早在1917年,美国政府就出台了免税政策鼓励捐赠,这一政策长期不变,捐赠旧逐渐变成了一种社会习惯和普遍现象。依照联邦税法,某些慈善组织具有免税资格,但这不是当然获得,而是要向联邦税务总局提出申请方能获得免税资格,④申请程序 ①② 出自1880年霍姆斯《普通法》,美国著名现实主义法学家
徐彤武,慈善委员会—英国民间性公益性事业的总监管,2007—06—15 ③李晖,刘少威,潘相伶,《英国慈善组织法律制度的借鉴意义》 梧州学院学报2008(1)57—61 ④ 姚俭建,《美国慈善事业的现状分析:一种比较视角》载上海交通大学学报,2003年第1期 较为简便。并非所有的慈善组织都可以享受免税,只有按公司,信托,无固定组织形式的慈善组织方可申请免税,并且要求慈善组织章程必须严格把慈善活动限定在单一慈善目的,不得有任何其他经营性活动,如果参与商业盈利活动,就必须依法纳税。虽然这样,可免税的慈善组织范围仍就很广,大部分慈善组织属于美国国税局501(C)(3)条款规定的机构①,它们不仅是免税的,而且这类机构得到的捐款对捐赠者来说,享有按法律规定的限额扣除税收的待遇。公司向国税局认可的慈善机构捐赠财产,在应缴所得税额的10%内,可以扣减;个人捐赠在应缴所得税额的50%内可以扣减。美国政府不仅对捐款免税,甚至是旧衣物,孩子们的玩具不用了都可以捐献出去,根据规定,都可以抵税,这在一定程度上鼓励了公众捐赠的积极性,美国民众认为,捐赠抵税是天经地义的事,捐赠成为美国人的一种习惯,成为生活的一部分。②
(三)我国香港地区——虽无专门的慈善法律法规,但有完善的慈善法规体系
香港地区的慈善事业在国际上是得到公认的,除了具有悠久的慈善传统,公民极大的慈善热情,慈善组织有健全的运作机制外,香港地区完善的慈善法规体系也发挥了不可忽视的作用。
在香港,并没有专门的慈善方面的法律法规,但这并不意味着香港地区的慈善事业发展缺乏法律法规的约束。事实上,在香港,有许多的法律法规都和慈善相关,只是涉及到慈善方面的内容,分散在不同的法律法规之中而已。如在香港申请成为慈善组织,向税务局申请成为免税的慈善机构,依据的是《税务条例》、《印花税条例》等;特区政府社会福利署为慈善组织建立了一系列社会福利服务法规和服务机构的共同规范,涉及到慈善机构筹款活动的,社会福利署专门制定《慈善筹款活动:内部财务监管指引说明》,要求慈善筹款机构采取监管措施,确保筹款用于制定用途,并且收入和支出要有详尽记录,③促使了慈善组织规范发展,形成慈善良性运作机制。
三、我国慈善立法的完善与设想
①② 参见《美国国内税收法》
饶锦兴,《美国慈善事业发展印象》,北京华夏经济社会发展研究中心,2009年 ③ 徐洁,《从香港慈善组织的壮大看我国内地慈善组织的发展》,《湖南科技学院学报》,2007年08期 慈善是当代中国社会发展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通过立法规范和促进慈善事业的发展,是我国慈善事业发展的根基,从我国慈善事业立法的现状及国外慈善事业法律的经验看,我国慈善业的发展与完善应从以下几方面着手。
(一)加快慈善基本法的制定,完善我国慈善法律体系
应加快制定实施一部慈善方面的基本法,使慈善事业方面的法律有更高层次的效力,规定这部基本法既是实体法,又是程序法,对慈善事业的基本问题作统一规定,成为能够包容、引导各种社会力量从事公益慈善事业的专门性法律。其它已有的法律,如《公益事业捐赠法》、《红十字会法》和《收养法》等,与基本法并行不悖,形成一个完善的慈善法律体系。
(二)在法律上明确慈善主体的独立法人地位
在完善慈善事业基本法内容上,应对慈善主体作一个明确的界定,给予其独立法人的法律地位,对慈善机构的性质、使命、运作和管理模式作出明确规定。慈善立法应当明确慈善的民间性定位,我国慈善法调整的对象应为独立的民间慈善组织,明确政府在慈善领域中的职责权限,在设立基金会时,应放开其限制性条件,业务主管单位只能是加以引导,规范,不能作硬性规定,使慈善组织实现真正的独立。
(三)建立一套运作良好的监管机制
在慈善事业的监管制度方面,我国应当在慈善事业法律体系中形成多管齐下的监督制约机制,国家在慈善组织注册前不必设定过高门槛,但一旦注册成立,要严格监督管理,可以设立一个专门的慈善监督机关;慈善事业内部要严格自我约束,提高自律观念,保证募集的款项真正用到实处,财务公开透明,自觉及时详细公布信息;建立约束自己组织和成员的标准、规范等,形成内部监督;捐赠人要严格把关自己的捐款是否得到有效利用,媒体和广大民众严格监督,对慈善组织公布的信息仔细审查,对有疑问的地方提出质询,对有损慈善机构名声的行为提出批评。
(四)调整税收对慈善事业的优惠政策 目前,尽管所得税法规定了公益税收优惠的内容,但是,在实际操作中,慈善组织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审批环节多,难度大,成本高,因此应当通过制定的慈善基本法,形成统一、透明的落实机制,应当扩大国家税务总局批准的慈善公益组织的数量,使更多的慈善组织享受捐赠所得税税前全额扣除的优惠待遇;不能要求企业必须捐给指定的慈善机构才能减免税,应实行自愿原则,同时提高减免税的幅度额,切实提高企业捐赠的积极性;对个人捐款税收优惠方面,实行阶差,即多捐多减原则,个人捐赠不能只限于钱款,捐赠物品也要纳入减税体系之中,可以设立机构,评估物品价值,然后抵消应纳税额,同时也可以逐渐过渡到为慈善组织或社区提供服务来实现减免税。
结语
总之,完善的立法是慈善事业发展的重要保障。加快中国慈善立法,从法律上扫除慈善组织的发展障碍,用健全的法规制度呵护好社会的爱心,是我国慈善发展的必由之路。相信在一个完善的法律体系下,我国慈善事业会步入一个新台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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