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团体的成立、变更、注销登记流程及注意事项_社会团体变更登记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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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团体的成立、变更、注销登记

日期:2012-04-09

(一)社会团体登记

1.社会团体筹备核准

按照名称核准→筹备申请受理→现场勘查→初审→审核→审批→下达同意筹备批复的流程办理。

受理申请的条件:①登记管理机关具有管辖权;②申请人是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中国公民或组织;③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名称应当与其业务范围、成员分布、活动地域相一致,准确反映其特征,非全省性社会团体不得冠以“山东”、“山东省”、“鲁”、“齐鲁”等字样;④拟任负责人(秘书长及以上职务)在业务上具有代表性、权威性;⑤有固定的住所;⑥有合法的资产和经费来源,活动资金须3万元以上;⑦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⑧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名称核准需要提交的材料:①《申请成立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名称核准表》及可行性报告。②发起人身份证明。发起人为单位的,应提供企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以及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发起人为个人的,应提交身份证、护照等。③发起人在本行业、产业、专业、领域内具有代表性、权威性、影响力的相关资料。包括发起人的生产规模情况、市场占有率情况、研究成果、相关著作等。

名称核准办理流程:①受理。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出具《受理通知书》或《不予受理通知书》。②作出是否核准名称的决定。予以核准的,向申请人出具证明;不予核准的,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申请筹备需要提交的材料:①筹备申请书。主要包括成立的理由,宗旨和业务范围,注册资金、住所、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章程草案等情况,以及业务主管单位的审查意见等。该申请书由发起人签署。发起人为单位的,由其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印章。发起人一般为3-7个。②业务主管单位关于筹备成立该社会团体的审查意见。主要包括对该社会团体章程草案、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住所等的审查意见及同意担任业务主管单位并承担相应责任的意见。③章程草案。参照民政部发布的《社会团体章程示范文本》制定。④住所产权或使用权证明。产权人无偿提供的,提供产权证明文件和产权人同意无偿使用的证明,并注明期限;租用的,提供产权证明文件和租赁协议。⑤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情况。分别说明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的姓名、年龄、身份证号码、住址、职业、简历等身份情况。⑥验资报告。发起人确定开户银行后,持登记管理机关出具的“社会团体开设银行账户证明书”开设临时银行账户,注入注册资金后,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⑦《社会团体筹备成立申请表》。以上材料均一式两份。

申请筹备办理流程:①受理。对申请人提交的筹备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出具《受理通知书》、《不予受理通知书》或《一次性补正材料通知书》;②现场勘查;③承办人初审;④部门负责人审核;⑤机关负责人审批;⑥登记管理机关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筹备的决定。准予筹备的,向发起人下达批复;不予批准筹备的,向发起人说明理由。发起人收到登记管理机关同意筹备成立的批复后,应成立筹备机构(筹委会、筹备组等),并在6个月内召开成立大会。若社会团体拟任负责人为在职县(处)级以上党政机关领导干部,须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规定程序报批。省级党政机关领导干部的审批手续由业务主管单位报省委组织部办理。在召开成立大会30日前,须提交经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同意的《社会团体换届(成立)选举事先报批表》,拟任负责人由在职县(处)级以上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兼任的一并提交批准兼职的文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召开成立大会。

2.社会团体成立登记

按照申请→受理→初审→审核→审批→发证的流程办理。

受理申请的条件:①筹备工作符合要求;②章程内容完备合法;③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力的刑事处罚,且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④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时担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⑤有50个以上的个人会员或者30个以上的单位会员,会员在区域分布上具有广泛性。个人会员、单位会员混合组成的,会员总数不得少于50个;⑥有与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⑦申请筹备时无弄虚作假行为;⑧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⑨无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

需要提交的材料:①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成立登记申请书。包括筹备过程和召开成立大会、第一届第一次理事会等情况;②成立大会通过的章程;③成立大会及第一届第一次理事会会议纪要;④选举的负责人名单;⑤《社会团体法人成立登记申请表》;⑥《社会团体章程核准表》;⑦《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登记表》;⑧《社会团体负责人备案表》;⑨《社会团体会费标准备案表》。以上材料均一式两份。

办理流程:①受理。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出具《受理通知书》、《不予受理通知书》或《一次性补正材料通知书》;②承办人初审;③部门负责人审核;④机关负责人审批;⑤准予成立登记的,制发《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正、副本),证书有效期限自登记之日起,至本届会员(代表)大会任期截止之日;不予成立登记的,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3.社会团体变更登记

按照申请→受理→初审→审核→审批→发证的流程办理。

受理申请的条件:社会团体的登记事项,包括名称、住所、业务范围、法定代表人、注册资金、业务主管单位等需要变更的,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需要提交的材料:

(1)变更名称。①变更登记申请书。包括变更理由及按照章程规定履行内部程序(召开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等情况;②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③修改后的章程(草案);④《社会团体变更登记申请表》;⑤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后提交通过的章程和《社会团体章程核准表》。

(2)变更住所。①变更登记申请书。包括变更理由及按照章程规定履行内部程序(召开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等情况。②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③新住所产权或使用权证明。产权为社会团体所有的,提供产权证明文件;产权人无偿提供的,提供产权证明文件和产权人同意无偿使用的证明,并注明期限;租用的,提供产权证明文件和租赁协议。④《社会团体变更登记申请表》。

(3)变更法定代表人。①变更登记申请书。包括变更理由及按照章程规定履行内部程序(召开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等情况;②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③原法定代表人任期内的财务审计报告;④《社会团体变更登记申请表》;⑤《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登记表》。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变更分为换届变更和届中变更,若新任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由在职县(处)级以上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兼任,均须提交批准兼职的文件。

(4)变更业务范围。①变更登记申请书。包括变更理由及按照章程规定履行内部程序(召开会员或代表大会)等情况;②会员(代表)大会决议;③修改后的章程;④《社会团体章程核准表》;⑤《社会团体变更登记申请表》。

(5)变更注册资金。①变更登记申请书。包括变更理由及按照章程规定履行内部程序(召开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等情况;②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③验资报告;④《社会团体变更登记申请表》。

(6)变更业务主管单位。①变更登记申请书。包括变更理由及按照章程规定履行内部程序(召开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等情况;②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③原业务主管单位不再担任业务主管单位的文件和新业务主管单位同意担任业务主管单位的文件;④修改后的章程(草案);⑤《社会团体变更登记申请表》;⑥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后提交通过的章程和《社会团体章程核准表》。以上材料均一式两份。

办理流程:①受理。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出具《受理通知书》、《不予受理通知书》或《一次性补正材料通知书》;②承办人初审。住所变更的,可进行现场勘查;③部门负责人审核;④机关负责人审批;⑤准予变更登记的,收回原《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正、副本),制发新的《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正、副本);不予变更登记的,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4.社会团体注销登记

按照申请→受理→初审→审核→审批→颁发注销证明文件的流程办理。受理申请的条件:①完成社会团体章程规定的宗旨,或自行解散,或分立、合并,或由于被撤销登记等其他原因终止的;②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③完成清算。

社会团体清算应按照以下流程进行:①按照章程规定履行终止的内部程序。一般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由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②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算组织的成员应由业务主管单位的代表、社会审计机构的审计人员、社会团体的负责人及财务人员、社会团体的会员代表等构成。③清算组织行使职权进行清算,包括清理社会团体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处理与清算有关的未了结业务,公告债权债务,清理债权债务等。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④社会团体清算后的剩余财产,应当根据章程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无法按照章程规定方式处理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组织捐赠给与该社会团体性质、宗旨相同相似的其他社会公益组织,并向社会公告。⑤清算组织制作清算报告书。⑥清算活动结束后,由业务主管单位出具相关意见。⑦清算结束后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需要提交的材料:①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包括注销理由及按照章程规定履行内部程序等情况;②决定注销的会议决议或纪要;③业务主管单位的审查文件;④清算报告书;⑤清算审计报告;⑥《社会团体法人注销登记申请表》。以上材料均一式两份。

办理流程:①受理。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出具《受理通知书》、《不予受理通知书》或《一次性补正材料通知书》;②承办人初审;③部门负责人审核;④机关负责人审批;⑤准予注销登记的,颁发注销证明文件,收缴《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正、副本)、社会团体印章及财务凭证;不予注销登记的,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5.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设立登记

按照名称核准→受理→现场勘查→初审→审核→审批→发证的流程办理。办理机关:该社会团体的登记管理机关。

受理申请的条件:①有规范的名称;②有固定的住所;③业务范围符合章程规定;④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⑤拟设立的分支机构与已设立的分支机构无相同或者相似;⑥非地域性分支机构。名称核准需要提交的材料:《申请成立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名称核准表》及可行性报告。

名称核准办理流程:①受理。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出具《受理通知书》或《不予受理通知书》;②作出是否核准名称的决定。予以核准的,向申请人出具证明;不予核准的,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申请设立需要提交的材料:①设立申请书。包括设立该分支(代表)机构的理由、业务范围和工作任务、主要负责人、住所、履行内部程序等情况;②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文件;③住所产权或使用权证明。产权人无偿提供的,提供产权证明文件和产权人同意无偿使用的证明,并注明期限;租用的,提供产权证明文件和租赁协议;④社会团体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⑤《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成立登记申请表》;⑥《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负责人备案表》。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负责人由在职县(处)级以上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兼任的须提交批准兼职的文件;⑦社会团体在住所以外设立分支机构或代表机构,须提交设在地登记管理机关同意设立的意见。以上材料均一式两份。

申请设立办理流程:①受理。对申请人提交的设立登记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出具《受理通知书》、《不予受理通知书》或《一次性补正材料通知书》;②现场勘查;③承办人初审;④部门负责人审核;⑤机关负责人审批;⑥准予设立登记的,制发《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登记证书》(正、副本),证书有效期限为3年;不予设立登记的,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6.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变更登记

按照申请→受理→初审→审核→审批→发证的流程办理。办理机关:该社会团体的登记管理机关。

受理申请的条件: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的名称、住所、业务范围、负责人等登记事项变更的,需申请变更登记。

需要提交的材料:①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包括变更事项、变更理由及按照章程规定履行内部程序等情况;②社会团体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③《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变更登记申请表》;④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负责人变更的,须提交新负责人的《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负责人备案表》。若新任负责人由在职县(处)级以上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兼任的,须提交批准兼职的文件;住所变更的,须提交新住所产权或使用权证明。以上材料均一式两份。

办理流程:①受理。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出具《受理通知书》、《不予受理通知书》或《一次性补正材料通知书》;②承办人初审;③部门负责人审核;④机关负责人审批;⑤准予变更登记的,制发《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登记证书》(正、副本);不予变更登记的,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7.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注销登记

按照申请→受理→初审→审核→审批→颁发注销证明文件的流程办理。办理机关:该社会团体的登记管理机关。

受理申请的条件:①社会团体的分支(代表)机构完成工作任务,或者社会团体决定注销该分支(代表)机构,或者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②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需要提交的材料:①注销登记申请书。包括注销的理由及履行内部程序等情况;②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文件;③社会团体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④《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注销登记申请表》。以上材料均一式两份。

办理流程:①受理。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出具《受理通知书》、《不予受理通知书》或《一次性补正材料通知书》;②承办人初审;③部门负责人审核;④机关负责人审批;⑤准予注销登记的,颁发注销证明文件,收缴《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登记证书》(正、副本)及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印章;不予注销登记的,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8.社会团体异地设立分支(代表)机构的审查 按照申请→受理→初审→审核→审批的流程办理。

办理机关:该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的下一级登记管理机关。

受理申请的条件:社会团体申请设立的分支(代表)机构与社会团体住所不在一地的。

需要提交的材料:①设立申请书;②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登记表》的复印件;③《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负责人备案表》;④分支机构住所产权或使用权证明。以上材料均一式两份。

办理流程:①受理。对材料进行审查,出具《受理通知书》、《不予受理通知书》或《一次性补正材料通知书》;②初审;③审核;④审批;⑤受理后3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设立的意见。同意设立的,出具同意设立的函;不同意设立的,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9.社会团体换届审批

按照召开理事会→提交换届事先报批材料→召开新一届会员(代表)大会的流程办理。

受理申请的条件:社会团体会员(代表)大会每届最长不超过5年。社会团体应依照章程规定组织换届。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社会团体换届应按照以下流程进行:①召开理事会研究换届事宜;②会议召开30日前,向登记管理机关报批;③会议召开7日前,社会团体将会议召开的具体时间、地点、会议议程等报告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④召开新一届会员(代表)大会,听取、审议并通过上一届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审议并通过修改后的章程、会费标准,选举产生新一届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法定代表人及其他负责人。会员(代表)大会必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及指导下进行;⑤办理变更登记、报备事宜。

需要提交的材料:①《社会团体换届(成立)选举事先报批表》。拟任负责人由在职县(处)级以上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兼任的须提交批准兼职的文件;②理事会会议纪要;③财务审计报告;④章程修改草案。以上材料均一式两份。

办理流程:①受理。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出具《受理通知书》、《不予受理通知书》或《一次性补正材料通知书》;②承办人初审;③部门负责人审核;④机关负责人审批;⑤予以批准的,通知申请人;不予批准的,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注意事项:①章程的修订及核准。社会团体对章程进行修改的,应在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前,书面征求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意见。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报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社会团体修改章程未履行规定程序的,登记管理机关不予受理章程核准。未经核准的章程,不作为社会团体开展活动的依据,社会团体不应擅自发布。②组织机构的设置。理事的总数一般不超过会员(代表)总数的1/3,常务理事的总数不超过理事总数的1/3。③社会团体负责人备案原则为“一届一备、变更必备”。④社会团体负责人任职资格和条件。社会团体负责人不得由在职县(处)级以上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兼任,确需兼任的须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规定程序报批;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超龄任职或延长任期的均须在换届选举前以书面形式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届内达到最高任职年龄的社会团体负责人,一般应退出领导职位。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未经审批不得由现职公务员担任。⑤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任职资格和条件。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须由章程规定的负责人担任,且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⑥会员(代表)大会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会员(代表)大会必须有2/3以上会员(代表)出席,并经出席会员(代表)1/2以上表决通过。通过的会费标准在30日内分别报送业务主管单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和财政部门备案。

10.社会团体章程核准

按照申请→受理→审批→核准的流程办理。

受理申请的条件:①将章程草案事先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征求意见;②社会团体依规定的程序通过修改后的章程;③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④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提出申请。

需要提交的材料:①《社会团体章程核准表》;②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的章程。以上材料均一式两份。

办理流程:①受理。出具《受理通知书》、《不予受理通知书》或《一次性补正材料通知书》;②审批。予以核准的,归档;不予核准的,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11.社会团体备案事项

(1)成立之日起即具有法人资格的社会团体的备案 按照申请→受理→审批→发证的流程办理。

受理申请的条件:①依照法律规定,社会团体自批准成立之日起即具有法人资格;②自批准成立之日起6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提出备案申请;③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需要提交的材料:①社会团体备案申请书,包括名称、住所、宗旨、业务范围和活动地域、法定代表人、注册资金、业务主管单位等内容;②业务主管单位批准文件。以上材料均一式两份。

办理流程:①受理。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出具《受理通知书》、《不予受理通知书》或《一次性补正材料通知书》;②审批;③准予备案,制发《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

(2)其他备案事项

按照申请→受理→备案的流程办理。

受理申请的条件:①社会团体及分支(代表)机构的印章、银行账户、办事机构、会费标准及负责人等备案事项;②在法定备案期限内。

需要提交的材料:①印章备案提交《社会团体印章备案表》;②银行账户备案提交《社会团体银行账户备案表》;③办事机构备案提交《社会团体办事机构备案表》;④会费标准备案提交《社会团体会费标准备案表》;⑤负责人备案提交《社会团体负责人备案表》。以上材料均一式两份。

办理流程:①受理;②备案。

12.社会团体、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登记证书补办、印章补刻按照发布遗失声明→受理→审批→补发登记证书或出具《社会团体刻制印章证明书》的流程办理。

受理申请的条件:①社会团体、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登记证书或印章遗失;②在公开发行的、覆盖社会团体活动地域的报刊上发布遗失声明;③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需要提交的材料:①申请书。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加盖社会团体印章,业务主管单位签署意见;②遗失声明。登记证书遗失声明应当注明社会团体、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名称、登记证号、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办理流程:①受理。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出具《受理通知书》、《不予受理通知书》或《一次性补正材料通知书》;②审批;③补发证书或出具《社会团体刻制印章证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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