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_厂区吸烟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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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

杭州网专题聚焦

2010年02月23日 10:10:11 星期二

来源:中国杭州政府网站

(2009 年8月26日杭州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2009年11月27日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批准)第 一 条 为减少吸烟造成的危害,保障公民健康,创造良好的公共场所卫生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 二 条

杭州市市区和各县(市)政府所在地城镇范围内的公共场所控制吸烟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 三 条

本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监督管理活动遵循加强引导、限定场所、单位负责、严格管理的原则。

第 四 条

市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监督管理工作。

各区、县(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公共场所控制吸烟监督管理工作。工商、烟草专卖、教育、文化、广播影视、新闻出版、交通、旅游、体育、公安、城市管理等部门和有关社会团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做好公共场所控制吸烟监督管理工作。

第 五 条

下列公共场所禁止吸烟:

(一)医疗机构的医疗活动场所;

(二)托儿所、幼儿园;

(三)各类学校、教育培训机构的室内教学活动场所、食堂、学生宿舍及青少年活动场所的室内活动区域;

(四)影剧院、音乐厅、档案馆、图书馆、博物馆(院)、美术馆、陈列馆、展览馆、科技馆等科教、文 化、艺术场所的室内区域;

(五)体育场馆及非经营性运动健身场所的观众区、比赛区或运动区;

(六)对社会开放的文物保护单位;

(七)会议室;

(八)公共汽(电)车、出租车、轨道交通、船舶等公共交通工具内部;

(九)公共电梯内部和地下人行通道;

(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禁止吸烟场所。公园、广场举行集会等重大活动时禁止吸烟。

第 六 条

下列公共场所室内区域可按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要求划定吸烟区或者设置专用吸烟室,吸烟区 或者专用吸烟室以外的区域禁止吸烟:

(一)经营性洗浴中心(含浴室)、足浴、按摩保健、美容美发场所的服务区域;

(二)歌舞、游艺娱乐场所的服务区域;

(三)商店(场)、超市、商品交易市场的营业区域;

(四)录像厅、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营业区域;

(五)体育场馆及非经营性运动健身场所除观众区、比赛区或运动区以外的其他区域;

(六)公共汽(电)车、出租车、轨道交通、船舶、飞机、火车等公共交通工具的等候区域或售票区域;

(七)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的办公室;

(八)单位的办事大厅、营业厅、礼堂、食堂等场所,但第五条规定的禁止吸烟场所除外;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控制吸烟场所。经营性住宿场所应当设置无烟楼层或者无烟客房。

拥有五十个以上餐位的经营性餐饮场所和对社会开放的棋牌房应当设置无烟包厢。第 七 条

本条例第六条第一款规定的公共场所划定吸烟区或者设置专用吸烟室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具备独立的通向户外的通风设施;

(二)与非吸烟区、非吸烟室有效隔离;

(三)远离人群密集区域和行人必经的主要通道;

(四)设置明显的标识;

(五)按照卫生行政部门的要求设置统一的控制吸烟宣传标识。

第 八 条

在本条例规定的禁止吸烟场所或者区域内,任何人不得吸烟或者携带燃烧的卷烟、雪茄烟或者 烟斗。

第 九 条

禁止吸烟场所和控制吸烟场所的经营者或管理者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立禁止吸烟或者控制吸烟的管理制度;

(二)在本单位禁止吸烟场所或者区域设置明显的禁止吸烟标识;

(三)不在本单位禁止吸烟场所或者区域内设置吸烟器具;

(四)不在本单位设置附有烟草广告的标识和物品;

(五)对在本单位禁止吸烟场所或者区域内的吸烟者劝其停止吸烟或者离开该场所、区域;对不听劝阻者,报告卫生行政部门处理。

第 十 条

划定吸烟区或者设置专用吸烟室的公共场所的经营者或管理者应当加强禁止吸烟的宣传,采取 有效措施,逐步取消吸烟区或者专用吸烟室。鼓励创建无烟单位。

第 十 一 条

禁止吸烟场所或者区域内的任何人可以行使以下权利:

(一)要求吸烟者立即停止吸烟;

(二)要求该场所经营者或管理者劝阻吸烟者吸烟或者劝其离开该场所、区域;

(三)向卫生行政部门举报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

第 十 二 条

禁止在公共场所设置烟草广告,禁止利用广播、电影、电视、网络、报纸、期刊等媒体发布烟草广告。

第 十 三 条

全社会都应当支持公共场所控制吸烟工作。

公务员、医务工作者、教育工作者等应当积极参与公共场所控制吸烟工作。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和卫生、工商、烟草专卖、教育、文化、广播影视、新闻出版、交通、旅游、体育、公安、城市管理等部门应当积极开展有关吸烟有害健康、控制吸烟的社会宣传。

第 十 四 条

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等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本条例规定以外的本单位工作、休息等场所为禁止吸烟区域,明确责任人,并做好相关管理工作。

第 十 五 条

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等应当在本单位内部设立控烟监督员,对在本单位禁止吸烟 的公共场所吸烟的行为予以制止。

第 十 六 条

每年5月31日的“世界无烟日”,烟草制品经营者停止销售卷烟、雪茄烟和烟丝一天。

鼓励吸烟者在“世界无烟日”停止吸烟一天。第 十 七 条

禁止未成年人吸烟。

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卷烟、雪茄烟和烟丝。对难以判明是否已成年的,经营者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

经营者应当在营业场所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出售卷烟、雪茄烟和烟丝的标志。第 十 八 条

对违反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的个人,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立即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五十元的罚款。

第 十 九 条

对违反本条例的公共场所经营者或管理者,由卫生行政部门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一)、(二)、(三)项或者第九条第(三)、(四)项规定的,处以警告,并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四)、(五)项或者第九条第(一)、(二)项规定的,处以警告,并责令其 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百元的罚款;

(三)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五)项规定的,处以警告,并可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 二 十 条

对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经营者,由卫生行政部门 责令其改正,并可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对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的未成年人,由其所在的学校或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向该未成年人的监护人进 行通报,予以教育。

第 二 十 一 条

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委托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条件的组织实施本条 例规定的行政处罚。

第 二 十 二 条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其他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由相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 二 十 三 条

对拒绝、阻碍有关执法人员或者管理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 二 十 四 条

卫生行政部门工作人员和其他部门工作人员应当切实履行控制吸烟监督管理职责,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的,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 二 十 五 条

本条例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

卫生执法部门解读《杭州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图)

日期:2010-02-23 10:55:00

浙江在线健康网消息《杭州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实施在即,杭州市也将成为我省首个公共场所实行控烟的地市,广大市民对此十分关注。日前,市健康办副主任、市卫生局副局长王明法就市民关心的问题进行了详细解答。

问:《条例》实施新闻发布会上称,有几类公共场所是禁烟,有几类公共场所是控烟的,“禁烟”与“控烟”有何区别?

答:“禁烟”是指在这些场所或者区域内,任何人不得吸烟,也不得携带燃烧的卷烟、雪茄烟或者烟斗。“控烟”是指在这类公共场所要划定吸烟区或者设置专用吸烟室,而在吸烟区或吸烟室以外的区域也是禁止吸烟的。

问:《条例》规定哪些公共场所是禁烟的?

答:有十类公共场所是禁止吸烟的,1、医院,包括医院内的医疗活动场所;

2、托儿所、幼儿园,包括园内的所有场所;

3、各类学校、教育培训机构的室内教学活动场所,即指室内,但不包括操场等室外的活动场所;

4、影剧院、音乐厅、图书馆、博物馆(院)等科教、文化、艺术场所的室内区域;

5、体育场馆及非经营性运动健身场所的观众区、比赛或运动区;

6、对社会开放的文物保护单位;

7、会议室;

8、公共汽车、出租车、轨道交通、船舶等公共交通工具内部;

9、公共电梯内部和地下人行通道;

10、其它规定的禁烟场所。公园、广场举行集会等重大活动时禁止吸烟。违者罚款50元。

问:上述提到的“会议室”是指所有单位的会议室吗?

答:是的。只要是会议室,即举行会议的场所,不论是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还是企业单位,在会议室都要禁烟。

问:哪些公共场所是控烟的?

答:《条例》规定了九类控制吸烟场所,主要包括一些经营性服务场所,如洗浴中心、足浴、按摩保健、美容美发场所;歌舞、游艺娱乐场所的服务区域;商店、超市、商品交易市场的营业区;录像厅、网吧的营业区域;车站、机场等公共交通工具的候车(机)室或售票厅;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的办公室;各单位的办事大厅、营业厅、礼堂等;还有,经营性住宿场所即包括宾馆、饭店、小旅店要设置无烟楼层或无烟客房;拥有50个以上餐位的餐饮经营场所和对社会开放的棋牌房应设置无烟包厢。这些场所必须划定吸烟区或设置专用吸烟室,要吸烟者必须到吸烟区或吸烟室,在以外区域吸烟就是违法。

问:《条例》规定,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的办公室也是控烟场所,就是说在这些办公室也不能吸烟,要到划定的吸烟区或吸烟室去吸吗?

答:是的。包括一个人一个办公室的,也不能在里面抽烟。

问:3月1日之前,这些需禁烟和控烟的公共场所需做哪些准备工作呢?

答: 《条例》第九条对禁烟和控烟场所的经营者或管理者的职责作了明确规定。相关的准备工作除了要划定吸烟区或设置吸烟室外,还包括:要建立本单位禁烟或控烟的管理制度;明确责任人,做好相关管理;设立控烟监督员,对在本单位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吸烟行为予以制止;在本单位的禁烟场所或区域设置明显的禁烟标识。还要检查一下,不能在禁烟区设置烟灰缸等吸烟器具,也不能有烟草广告的标识和物品。

问:对吸烟区划定或吸烟室设置有什么要求吗?

答:《条例》对吸烟区、吸烟室的通风设施、隔离要求及标识都作了规定。如,吸烟室必须是专用的;要有独立的通向户外的通风设施,与非吸烟区、非吸烟室有效隔离;要远离人群密集区域和主要通道;要设置明显的吸烟区标识和统一的控烟宣传标识。

问:我市禁烟场所的“禁烟标识”是不是统一的?

答:“禁烟标识”有国家标准。各单位定制、张贴“禁烟标识”时,都应采用国家标准的禁烟标识。

问:《条例》于3月1日实施,是否意味着从当日起在禁烟场所吸烟就会被罚款?

答:《条例》实施后的执法原则是“劝阻为主,处罚为辅”。第十八条规定,对违反规定的个人,“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立即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五十元的罚款。”

问:我国是烟民大国。我市的烟民200余万人,如此众多的烟民,违法的机率也很高,实施控烟后,卫生行政部门如何执法呢?管得过来吗?

答:《条例》出台后,最重要的就是执行落实,不然就成了一纸空文。鉴于公共场所控制吸烟工作的广泛性,以及我市卫生监督力量有限的现实,对公共场所的控烟执法问题,根据《条例》规定,我市还委托了交通运输管理机构、旅游质量监督机构等部门来共同执法。

控烟执法主要是劝阻吸烟,因此,我们还要组建一支万名控烟义务监督员(志愿者)队伍,2月初,已开始向社会招募单位控烟监督员和社会控烟志愿者。到目前,许多单位积极配合控烟工作,推荐了合适人选,到各区、县(市)卫生监督所报名担任单位控烟监督员。到各区、县(市)志愿者协会报名当控烟志愿者的市民已有160余人。这些热心控烟工作的监督员和志愿者经培训合格后,我们会发给聘书和《杭州市公共场所控烟监督证》,3月1日即正式上岗。在此,我代表市健康办和市卫生局,感谢各单位的积极配合和广大市民的热心参与!在此,也提醒各单位应尽快选报控烟监督员。

问:《条例》实施后,如果在禁烟场所发现有人吸烟,普通市民有权利要求吸烟者不要吸吗?

答:当然有权利。《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在禁烟场所或区域内的任何人可以行使以下权利:要求吸烟者立即停止吸烟;要求该场所经营者或管理者劝阻吸烟者或劝其离开该场所、区域;向卫生行政部门举报。”就是说,你提出要求后,吸烟者还不肯停止吸烟,可以要求该场所的经营者或管理者进行劝阻;如果经营管理者也劝阻不了,还可以直接向辖区的卫生监督所举报,举报电话是96301。

问:我市对违规吸烟者罚款50元,处罚是不是较重?象北京只罚10元。

答:该《条例》在制定过程中,市人大、市法制办等作了大量调研论证工作,还召开了立法听证会,广泛听取社会各阶层市民的意见。目前在我国几个实行控烟的城市中,有罚款低的,也有重罚的,如香港对违规吸烟者要罚款5000港币。对违规个人罚款50元,是经过充分讨论和听证的,既对违规者有一定的威慑力,违规者也能承受得起,与我市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市民的生活水平比较相称,也符合我市创建生活品质之城和健康城市的目标要求。

问:对禁烟区吸烟者,一些经营场所的老板怕客人不高兴影响生意,对吸烟者不管不问的话,那怎么办?

答:《条例》第九条对禁烟和控烟场所的经营者或管理者的职责作了明确规定,其中第五款就是“对在本单位禁止吸烟场所或者区域内的吸烟者,劝其停止吸烟或者离开该场所、区域;对不听劝阻者,报告卫生行政部门处理”。如果经营场所的管理者对吸烟放任不管的话,就违反了该条款。根据规定,可对违反该条款的“处以警告,并可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问:青少年吸烟现象现在屡见不鲜。条例规定“禁止未成年人吸烟。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卷烟、雪茄烟和烟丝。对难以判明是否已成年的,经营者应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这条规定很好,但一些经营者可能不落实。

答:我们卫生部门对烟民作过调查,98%都是从青少年开始吸烟的。因此,把“禁止未成年人吸烟”写入《条例》,就把以往的“吸烟顶多是一种个人不良嗜好”上升为“未成年人吸烟是一种违法行为”,这对控制青少年吸烟有积极作用。另外,我们还要联合教育部门,加强对学生的控烟宣传,让青少年明白吸烟的害处。

对向青少年出售香烟的经营者,执法部门将依据该《条例》,对经营者酌情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3月1日后 杭州餐厅控烟令实施了没有

在过去,不管是好友聚餐还是工作应酬,喝酒和抽烟是饭桌上,尤其是男同胞的饭桌上,少不了的两件事。可打从3月1日《杭州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正式实施以来,这样的场面就很难再见到了。

如今,《条例》实施已逾半月,但围绕着餐馆控烟的话题,仍是大众热议的焦点。19楼上最近就出现了不少“控诉”帖。内容大抵类似于:“某某餐厅,明明有人在大厅吸烟,就是没有服务员阻止”;“今天去某某店吃饭,竟然还有人敢在那里吸烟,难道禁烟是嘴上说说的?”

这究竟是一些餐馆对《条例》阳奉阴违,还是网友们对“禁烟令”有关餐馆这块的内容存在一些理解上的误区?

先让我们来仔细看看《杭州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上是怎么规定的。

《条例》的第五条和第六条分别明确规定了禁止吸烟和控制吸烟的具体公共场所。在第六条的末尾有这么一句话:有五十个以上餐位的经营性餐饮场所和对外开放的棋牌房应当设置无烟包厢。

也就是说,现阶段,餐馆只要设立不能吸烟的包厢,就符合规定了。而不一定需要跟其他控烟公共场所(比如游艺娱乐场所、商场、超市等)一样,划定吸烟区或者设置专用吸烟室,吸烟区和专用吸烟室以外的区域禁止吸烟。

不过,在实际操作中,每家餐馆采取的措施各不相同。其中一些会做得比较彻底,“禁烟令”一实行,干脆就全餐厅禁烟,挂上了诸如“禁止吸烟”、“无烟餐厅”的告示牌。

来源:杭州网-都市快报 作者:文/童蔚 编辑:何鲁飞

控烟半月杭州“烟情”如何?

西门农贸市场二楼,五六个肉摊摊主叼着烟。

3月1日,《杭州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正式实施。半个多月过去了,杭州“烟情”如何?

相关部门组织了监督员和控烟志愿者,对我市部分公共场所控烟情况进行暗访。我跟随的一路由爱卫办科长刘挺带队,重点检查农贸市场和汽车站。

第一站:萧山汽车站 打扫卫生的工作人员 自己嘴巴里叼着烟

车站外的广场上,烟蒂到处都能看到。打扫卫生的工作人员一手拎畚箕,一手拿扫把,嘴巴里面还叼着烟。看看他的畚箕里,扫起来的烟头就有七八个。

候车室和售票处的玻璃门上,贴满了“禁止吸烟”标志。乘客们都很自觉,扎堆靠在大门外吸烟。不过门口吸烟的人多了,烟雾一下就飘到门里面。

“门口应该摆

两只桶,可以丢烟头。现在大家都在室外吸烟,烟头随手乱丢,对环境也是种污染。”刘挺边说边走到候车室里找吸烟室。

吸烟室设在卫生间旁,没窗户,几个男士坐着吞云吐雾,味道很呛鼻。检查人员中4个都是女性,对烟味敏感,走进去很快退了出来。旋开门边的电扇开关,顶上的电扇慢慢转了两圈,停住了。

检查人员记录:通风设施无效。第二站:萧山区西门农贸市场 五六个肉摊摊主都在抽

“总不能丢下摊位跑到一楼去抽”

这个市场规模蛮大,分一楼、二楼两层,一楼卖蔬菜、水产,二楼是禽蛋、肉类。在市场每个出入口,“禁止吸烟”的标志都很醒目。

上午9点多,买菜的人少了,大部分摊主都在聊天。一楼3246摊位边,有个50多岁的男人坐在过道上抽烟,笑嘻嘻地和别人侃大山。

刘挺说:“老师傅,农贸市场是控烟范围,抽烟要到专门的吸烟区。”男人愣了愣,把夹烟的手放到腰边:“哪里有专门吸烟的地方!不卖香烟么,我就不抽了。”“不是不让你抽,是要到吸烟区抽。”尴尬的是,找了一圈,我们也没找到专门的吸烟室。

看来,想在这里抽烟,必须到室外。

一楼只有一人抽烟。上了二楼,烟味就重了。五六个肉摊摊主都叼着烟,听说来查控烟的,他们赶紧把烟遮到摊位下,别过脸。

要让他们丢下摊位,跑到一楼室外抽一根烟,有点难为人。检查人员说:“最好是每层楼都设一个吸烟区。”

来源:杭州日报 作者:记者 史洁 通讯员 刘挺 陶亚军 实习生 陈少思 编辑:罗祎

挂羊头卖腐肉——杭州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

默认分类 2010-03-04 00:06:26 阅读27 评论1 字号:大中小

我声明,我是烟民,棍一级的。

对于抽烟,相信大部分烟民和我有着同样的认识,吸烟有害健康。同时,大部分烟民估计也和我一样希望能把烟戒掉。这不是空话,而是我们绝大部分烟民的心里话。

但是,戒烟难啊!戒烟过程之复杂,远不是吃点零食,靠意志力就能克制那么简单的。有数据统计,通过自我意志戒烟的,成功率不到3%。我不在,至少目前不在这3%之列。

2010年3月1日,《杭州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开始施行。好条例啊,但从我内心来说,我更希望看到的是《杭州市禁止卖烟条例》,当然,最希望看到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烟草生产法》。

在我看来,这条例的出台执行,不过是一个挂羊头卖腐肉的行为。不能从源头上掐断,老鼠还是随时

可能拉颗屎坏掉整锅汤。

对于很多烟民来说,像我,抽烟是瘾,同时也是一种习惯,一种周边环境的需求。如果老鼠被打死了,到哪再去找颗屎来坏掉整锅汤,同样道理,如果烟不生产了,买不到烟了,哪还会有什么烟民,更不用说

什么公共场所吸烟什么的。

我倡议:尽快出台《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烟草生产法》。

关于《杭州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草案)》论证报告

2009-08-21 14:30 杭州网

论证意见:

第一部分 总体评价

一、关于本《条例》的立法权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63条、第64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43条和《浙江省地方立法条例》第5条之规定,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拥有本《条例》所涉事项的立法权。

二、关于制定本《条例》的必要性和重要性

鉴于:

(一)吸烟有害健康已成为人类的共识,控制吸烟已成为全世界共同关注的公共卫生话题。我国在2005年即已签署《烟草控制框架公约》,但尚未制定全国性的控烟法律法规,需要地方立法有所作为。

(二)杭州是历史文化名城和全国重点风景旅游城市,但公共场所吸烟屡禁不止、被动吸烟情况严重,青少年吸烟和烟民低龄化问题较为突出,这与其定位及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共建共享“生活品质之城”的既定目标不相适应,需要通过控烟立法,加大控烟力度。

(三)在相关的法律规范创制方面,杭州市人民政府曾于1995年制定实施了《杭州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暂行规定》,应该说,它对控制公共场所吸烟、提高公众对吸烟的认识等方面发挥了十分积极和重要的作用。但是,在实施过程中,其也暴露出了位阶较低、执行力度不够,内容不完善、可操作性不强等问题,这些难题需要通过高位阶的地方性法规予以解决。

(四)为进一步控制吸烟危害、保障公民身心健康,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共建共享“生活品质之城”,制定本《条例》十分必要。

三、关于本《条例》(草案)内容的合法性

本《条例》(草案)内容一部分具有上位法依据,一部分则属于创设性立法,经论证,未见与上位法相抵触的规定。但是,通过地方性法规授权市县政府确定禁烟/控烟场所的规定在合法性和正当性上似可商榷,具体说明参见本部分“关于本《条例》(草案)的几处主要问题”中之相关内容。

四、关于本《条例》(草案)的总体结构、逻辑性及文字表达

本《条例》(草案)共二十四条,条文较少,故未设分章,但草案总体结构和内在逻辑基本完整、清晰。

本《条例》(草案)的文字表达简练规范,个别条文在文义上存在不够严谨之处,具体参见本《论证报告》第二部分“关于本《条例》(草案)的具体修改意见”。

五、关于本《条例》(草案)的几处主要问题

第一,关于禁止吸烟场所和控制吸烟场所的划定。《条例》从实际出发,将公共场所控制吸烟的等级划分为“禁止吸烟场所”和“控制吸烟场所”(第五条、第六条),前者是绝对禁止,后者是相对禁止,在上述划分基础上,要求“控制吸烟场所”划定吸烟区和设置吸烟室(第七条)。这三条及其法律责任条款所形成的完整规范结构在国内控烟地方立法中具有领先性和创新性,值得肯定。但是,由于其具有制度探索性质,也还存在可斟酌的余地,其中一个主要的问题是:

第五条第(九)项和第六条第(十一)项均设定了兜底条款,即“法律、法规规定和市、区、县(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禁止吸烟场所”及“法律、法规规定和市、区、县(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控制吸烟场所”。这两个兜底条款的后半句本质上是地方性法规授权市县政府确定本条例以外的其他禁烟、控烟场所,那么,这种授权是否符合法理?我们认为,尽管在法理上对吸烟是否属于一种“权利”还存在争议,但在不妨碍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的前提下,吸烟是人的自由这一点获得大多数学者的认可。因此,禁烟/控烟是对吸烟者自由(或者权利)的限制,既然如此,在现代法治环境下,应该通过立法的形式予以限制,授权没有立法权的市、区、县(市)人民政府确定控制吸烟场所恐怕存在正当性疑问。专家们倾向于删除“授权市县政府确定本条例以外的其他禁烟、控烟场所”的内容,尽管在国内大部分控烟地方性法规规章中均有类似内容,但是其与法理有所不容,作为一个旁证,最近(2009年4月)实施的《银川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便没有类似授权条款。

值得注意的是,退一步说,即使保留现有的兜底条款,其条款本身内容也值得推敲。既然市、区、县(市)人民政府有权确定禁烟/控烟场所,若举轻以明重,那么进入立法序列的规章也应有权设定。而目前条款中的表述却是“法律、法规规定”。或有人认为,本着“举轻以明重”的法律解释技术,此处的“法律、法规规定”自可解释为包括“规章”,但如此解释颇费周折,且与通行的立法技术相左,故若保留授权市县确定控烟/吸烟场所的条款,则建议在“法律、法规”后加上“规章”。此外,既然县级政府可以确定禁烟/控烟场所,那么杭州市本级的职能部门是否也有权设定?实际上,不少省市的控烟地方性法规规章即授权市本级的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设定其他控烟场所。

第二,关于未成年人保护的规定。《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禁止向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出售卷烟、雪茄烟。烟草制品经营者应当在营业场所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出售卷烟、雪茄烟的标志。”第十八条为该禁止性规范设定了罚则,即责令改正,并可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这两条规定是对《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的重申和具体化,具有上位法依据,但《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六十七条仅规定“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在其条文释义中也指出,是否处罚以及如何处罚由地方性法规或者烟草专卖法律法规设定,因此,尽管《条例》第十四条、第十八条具有上位法依据,但仍应对其进行独立的合法性合理性判断。

行政法学通说认为,行政处罚在可罚性上采取“推定过错”原则,即除非法有明文,一般来说,作出行政处罚不需要判断和举证相对人是否具有过错,只要其有客观违法情状存在即可。按照这一原理,《条例》第十四条、第十八条的结合便可作出如下解读:不论销售者有无尽注意义务,只要客观上其确实向未成年人售出卷烟、雪茄烟,便具有可罚性。在这样的规范之下,便很有可能出现这样一种情况:一个看上去已成年,但实际不到18周岁的人在香烟店购了一盒香烟,销售者便可能面临500-1000元的罚款。这种情形在实践中必不少见,由此足以造成适法不公。因此,专家们建议是否可考虑在“罚款”上设置一些限制条件。

第三,关于法律责任的设定和落实问题。《条例》用7个条文规定法律责任,占了整个条例的近三分之一篇幅,可见立法者和决策者希望《条例》真正能够做到“令行禁止”的良好愿望和决心。并且,基本上所有的法律责任条款均是“先礼后兵”,即先责令改正或者警告,如果不改正,才施以罚款,体现了教育引导为主、罚款为辅的立法导向,值得称许。不过,本条例法律责任部分中一些具体条款的设定及其落实也还存在可斟酌之处:

1.第十七条第(三)项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四)项规定的,处以警告,并可处以3000元的罚款。”该项规定所对应的第九条第(四)项规定的是“对在本单位禁止吸烟场所或者区域内的吸烟者,劝其停止吸烟或者离开该场所、区域;对不听劝阻者,报告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处理。”对于这种违法行为,《条例》设定了3000元的罚款,我们认为存在两个问题:首先,第十七条第(一)项设定的罚款额度是500-3000,而其所对应的违法行为包括违法划定吸烟区等等,这些违法行为在违法危害程度上总体上并不亚于甚至局部会超过第十七条第(三)项对应的违法行为,但罚款数额上却与违法程度不成比例;其次,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四)项规定的行为本身在违法程度和情节上可能也有轻重之分,比如未劝阻或者未报告的吸烟者人数便是一个很重要的违法情节,既然如此,一律施以3000元的罚款不太合理,建议设置裁量幅度。

2.由于公众场所违法吸烟行为面广量大、隐蔽分散、取证困难,所以对本条例所设定的法律责任是否能够得到有效执行,社会舆论和论证专家们都提出了疑问。综观国内各地的控烟立法和实践,如何提高法规规章执行的有效性是一个普遍的难题,各地也尚缺乏立杆见影的“妙招”。不过,不少地方本着强化公共场所管理单位“自我规制”的立法理念,往往在法规规章中明确要求禁烟/控烟场所的经营管理者配备专门的兼职监督员、检查员,负责制止或者劝诫违法吸烟(但不实施处罚),聊资借鉴。

此外,香港的经验也值得参考。香港在1980年代已有控烟法例,但一直没有指定执法机构。执行控烟法例之责便落入被称为“万能执法机关”的警队手上。然而,执行控烟始终不是警队的优先项目,故鲜有执法。以“禁止向18岁以下人士售卖烟草产品”法例为例,2005-2006年度内只有8宗检控。不过,相关研究却揭露本港7000多个烟草零售商中,超过八成违法卖烟予未成年人士,可见控烟法例在执行上几近废弛。2006年控烟法例再次修订,赋予执法权力予控烟办公室,在2007年1月及之后的14个月,控烟办共向违法吸烟者提出5000多个检控,平均一天12个检控。本条例将控烟执法主体确定为卫生行政部门,在职能上虽较为对口,但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执法力量是否足够?卫生部门本身有多种职能,控烟是否能够放到序列靠前的职能?这些都值得考量。在地方性法规较难“创设”一个类似于“控烟办”的执法机构前提下,可否考虑在立法上原则要求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加强控烟执法力量建设。

来源:杭州网 作者: 编辑:谢洁青

关于《杭州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草案)》论证报告

2009-08-21 14:30 杭州网

第二部分 对《条例》(草案)的具体修改意见

一、建议将第一条改为“为减少吸烟造成的危害,保障公民健康权益,创造良好的公共场所卫生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之所以调整几个立法目的的先后位置,是考虑到控烟立法的直接和第一目的是减少吸烟特别是被动吸烟的危害、保障公民身心健康,故将其放在“创造良好的公共场所卫生环境”,这也是国内相关地方法规规章的通例。“打造生活品质之城”的政策语言味道太浓重,在立法目的中可不提,本条例出台后,在要求贯彻实施本条例的相关通知文件中提更为合适。

二、第二条建议作两方面的明确和修改:第一,现第二条确定的地域适用范围是“杭州市市区和各县(市)政府所在地城镇范围内”,从该条意思来看,萧山区、余杭区的农村也应适用本条例,这是否具有可行性和必要性?需要明确。从立法目的,结合第二条和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专家们倾向于认为包括农村为宜。第二,在行为适用范围,现第二条规定的是“控制吸烟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但我们认为,作为一部面向公民的地方性法规,其适用的行为范围不仅仅是监督管理活动,还当然包括“吸烟者的行为”和“公共场所经营管理者的管理行为”,建议增加。

三、第四条列举的协助管理部门中建议增加“工商”和“烟草专卖”两个部门,工商部门是烟草广告的监管机关,而烟草专卖部门管理烟草的销售等环节,与控烟也密切相关,特别是将来《烟草专卖法》修订以后,烟草销售等领域势必会增加与控烟相关的内容。

四、建议将第五条第(一)项改为“医疗机构的室内区域”。理由:此项的规范目的实际上是规定医疗机构的所有室内区域都实行禁烟,详细列举容易产生漏洞,不如作概括性表述。

五、鉴于烟民低龄化的趋势,是否考虑对第五条第(三)项中的“青少年活动场所”的室内室外区域都禁止吸烟,而不仅限于室内区域。

六、第五条第(五)项建议增加“运动区”,因为体育场馆和运动健身场所中的运动区不完全是“比赛区”,且观众区禁止吸烟,则运动区自应禁止。第六条第(八)项作相应修改。

七、第六条第(四)项的表达不科学,应采用概括方式或者列举+概括方式表达,现条文的列举不合适;可考虑将第(三)、(四)、(五)、(七)项作整合,在适当列举的基础上,加上概括式后缀,如“等服务业场所”。另,建议在第六条增加一项,将“寺庙、教堂等宗教活动场所”纳入控烟场所的范畴。

八、第七条第(四)项中“明显的标识”建议改为“明显、统一的标识”。

九、建议删除第八条中的“或者携带燃烧的卷烟、雪茄烟或者烟斗”,同时在本条例中增加一条,作为倒数第二条,明确“本条例所称吸烟,包括携带燃烧的卷烟、雪茄烟或者烟斗的行为”。理由:为预防本条例出台后,一些吸烟者规避条例,专家们建议“携带燃烧的卷烟、雪茄烟或者烟斗”本身就该包含在“吸烟”这一概念范畴之内,现第八条将两者作并列列举容易让人产生误解。此外,建议在第八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倡导公务员在禁烟/控烟中起到表率作用,因为据相关调查显示,37%的机关人员吸烟。

十、建议在第九条第(一)项中追加一句话,即“配备专、兼职控烟监督员或检查员”(理由见本报告第一部分第五点)。

十一、建议在第十三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内容为“倡导吸烟者在世界无烟日停吸一天。”

十二、建议将第十七条第(三)项的罚款额度从“3000元”修改为“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理由见本报告第一部分第五点)。

十三、建议将第二十一条修改为“对拒绝、阻碍有关执法人员或者管理人员执行本条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应予以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修改理由:可能构成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除“阻碍”外,还有“拒绝”;拒绝、阻碍的对象也不限于卫生行政部门工作人员,可能是受委托执法的执法人员或者经营单位的管理人员。

十四、建议第二十四条增加一句话,即“1995年9月11日杭州市人民政府发布的《杭州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暂行规定》(市政府令第91号)同时废止。”本条例的内容已能完全覆盖《暂行规定》,后者已无存在的理由和必要,建议同时废止。

论证主持人: 朱新力 审 定 人: 胡建淼 签 发 人: 方立新

2009年07月22日

来源:杭州网 作者: 编辑:谢洁青

控烟不力单位 杭州开出首张罚单500元

《杭州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本月实施以来,杭州市卫生局开展了系列控烟大检查。截至昨天,卫生部门检查了1082家单位,其中责令整改242家,行政处罚31家。财通证券解放路证券营业部是杭州首家被罚款的单位,罚了500元。

3月2日,有控烟志愿者向卫生部门举报,财通证券解放路证券营业部有散户在大厅抽烟,且没有人劝阻。杭州下城区卫生行政部门对财通证券处以警告处罚,并责令限期改正。3月4日复查时,财通证券营业部仍然拿不出控制吸烟的制度。负责人将执法人员带到一间吸烟室,但吸烟室设在楼道入口处,没有远离行人,也没有安装独立的通风设备,不符合吸烟室的设置规范。

杭州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所长蒋辉权说,当市民发现

在控、禁烟场所有人吸烟时,首先应劝阻;若劝阻不听的,可以向执法部门举报。接到市民的投诉后,执法人员必须赶到现场,然后劝阻、警告吸烟者,若还是不听的,执法人员有权对吸烟者罚款。

在连日的检查中,主要发现部分单位的吸烟室与非吸烟区无有效隔离,标识不明显,个别单位甚至将吸烟区设在过道上。

卫生部门希望市民积极参与控烟,卫生监督举服电话96301。

杭州公共场所控制吸烟 机拍照可作为控烟取证

昨天,早报记者从《杭州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工作会议上获悉,杭州市卫生局新近公布控烟执法具体方案,执法者可用手机、相机拍下违法吸烟行为,作为取证手段。

“《控烟条例》的执行主要立足于倡导、劝阻,罚款基本只针对拒不改正的个人和单位。”杭州市卫生局副局长王明法表示,由于吸烟时间短,取证困难,目前初步确定,可用照片、录像作为保留证据的方式。同时,除各级卫生部门外,杭州市烟草专卖、公安、工商、新闻出版、城管等部门也将共同对控烟进行宣传、监督,以形成监管网络。

杭州部分医疗机构、高校、政府单位、网吧行业协会、出租车协会、饮食旅店业协会的负责人均参加了昨天的会议,并表示将严格遵守《控烟条例》,做好控烟宣传。同时该市首批单位控烟监督员及社会控烟志愿者已经受聘,将于3月1日该条例正式实施起履行职责。

公共场所控制吸烟管理制度

公共场所控制吸烟管理制度为了保障干部职工身体健康,提倡社会公德,减少吸烟造成的危害,依据《控制吸烟条例》的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一、公共场所控制吸烟工作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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