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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型期中国农民工住房与规划政策研究
不彻底打破传统的社会结构,就无法建立现代化的中国。农民工市民化是中国由传统的农业社会向现代城市社会转型的核心环节,农民工住房利益的合法化则是农民工市民化的核心内容。解决农民工住房问题的关键不在于经济上是否可能,而在于我们的城市决定做还是不做,后者又取决于对农民工住房问题战略意义的认识。
满足农民工的多种利益诉求,不仅是提高农民工福利的需要,是农村发展的需要,更是城市发展的需要,是国家现代化的需要。中国农民工问题的合理解决是一个关乎到中国21世纪发展的重大战略问题。
1. 转型期农民工住房:宏观意义
长期以来,汗牛充栋农民工问题著作大多从农民工利益出发,将农民工作为社会需要关注的弱势群体,各地政府更是居高临下地对待农民工的利益诉求以及基于城市经济增长的需要来决定赐予农民工利益的种类和时机,将对农民工利益的关注视为城市的包袱。正因为如此,迄今为止,住房作为与农民工生活休戚相关却与城市经济增长无直接关系的农民工利益尚未被任何一个城市纳入全面规划,规划界对该问题的研究也廖若星辰。
事实上,农民工住房问题的解决是农民工全面融入城市的重点和先决条件,而农民工作为中国城市化的主体,基于满足其多方面利益基础之上的全面发展并融入城市社会,不仅是关乎农民工这一特殊群体的福利,更加关乎中国经济能否实现长期持续增长,关乎中国产业结构升级即新型工业化进程,关乎中国社会能否快速转型,关乎中国乡村发展现代化主要条件的创造,关乎中国能否扭转被长期异化的城市化道路,还原健康城市化的本来面貌,最终构建和谐社会。
正因为农民工市民化是中国社会转型的核心环节,而农民工住房又是农民工市民化的核心,因此通过农民工市民化对中国社会转型的重大意义可以间接阐释转型期农民工住房的宏观意义。
1.1 农民工市民化是扭转“虚高城市化”、实现实质城市化的唯一路径
农民工市民化是指在农民就业上转移到非农产业、地域上转移到城市的基础上, 其生产生活方式、价值观念以及社会权利等方面全方位转化融入城市社会 ,成为真正的市民,共享城市文明的过程。国际上城市化的进程与农民市民化的过程是高度统一的。而在我国,农民市民化严重滞后于“城市化”。中国从来没有过面向大众的真正意义的人口城市化,当前所谓的城市化仅仅是农村劳动力就业方式和地域的转移,农民工并没有沉淀下来成为真正的城市居民,其生活几乎完全游离于城市社会之外,就业非正规化、居住边缘化、生活孤岛化(王春光)。他们不过是匆匆过客,在城市和乡村间不断钟摆。城市的农民工队伍就像一个巨大的蓄水池,一端流入,另一端流出,每年都有新加入者补充,每年也都有大量的熟练劳动者离去,留在池子里的永远是年富力强的农民工。因此,乡村人口没有实质性减少,城市人口不能持续增长,真正意义上的城市化难以实现。①因此,中国真实的城市化水平远远低于统计意义上的城市化水平。农村劳动力进入城市打工半年以上的即被统计为城镇人口,据此,我国城市化水平已经由1978年的17.8%增加到2007年的43.9%,城镇人口由17245万人增加到2007年的59379万人,增长42134万人。但是,去除农民工的接近真实的城市化水平却低得多,根据《中国第二次全国农业普查资料综合提要》资料,2006年中国农村外出农业劳动力13181人,扣除在农村中从事第一产业的劳动力369万人,按照1.2带眷系数计算,外出农村人口为15374万人,如果除去这部分人口,那么2006年真实的城镇人口为42331.7万人,城市化水平为32.2%。
真实的城市化水平令人沮丧,但是我们必须面对。面对问题,较之回避问题、自我陶醉在虚假的繁荣和虚高度化之中更加明智。要实现实质的、可持续的城市化,就必须致力于农民工的市民化,终结流动,使其沉淀下来成为真正的城市人口。农民工市民化是城市化的题中之义,也是实现实质城市化的唯一路径。
1.2 农民工市民化是扩大内需推动中国经济持续增长的主要动力
中国经济增长长期依靠出口和投资拉动,消费需求低迷。面对复杂的国际经济形势,扩大内需,尤其是消费需求成为推动经济发展和持续增长的最迫切需要。城市化原本是扩张市场需求的重要力量,然而当前的“虚高城市化”并没有带来消费的大幅度提升。农民工在城市就业获得的收入大部分转移回了农村,在城市的消费仅仅是满足其维持劳动力再生产需求的最低支出。2004年,城镇居民月平均消费支出为600元,而农民工月平均消费支出仅290元,年消费支出低于城镇居民3720元。农民工寄回家乡的收入,绝大部分是用于盖房子,拉动的是最低层次的砖瓦砂石产业,农民工及其家属生活质量不能得到根本提高,新型工业 ①②②韩琪,农民工返乡只能使中国“城市化”徒有其表,中国经济时报,2005年10月。
国务院研究室,中国农民工调研报告,第8页,中国言实出版社,2006年。化也缺乏市场拉动。
然而,如果农民工能够市民化,成为新增城市居民,其消费观念和方式将发生彻底变化。在城市奋斗若干年后,其消费水平将与城市居民基本相当。按上述2004年数据计算,当前统计意义上的城市化人口即1.5亿农民工如果能真正市民化,则可以拉动560亿元(3720*1.5)的消费品市场,相当于每年为1万多个500万销售额的新企业提供市场空间。同时,农民工市民化的过程也是农民工消费结构不断升级的过程,从生活必需品到一般性耐用消费品再到高级耐用消费品,必然带动中国产业结构的加快升级,直至中国进入成熟的城市社会。
除了消费需求的直接拉动,农民工市民化还间接拉动投资需求。农村人口从进入城市的一刻起,就不断地消耗交通、能源、房地产、上下水管道、绿化、学校、广场、警察、城市安全系统等城市基础设施。根据国家发改委产业司计算,每增加一个城镇人口需基础设施投资6万元(包括国家投资、企业投资和个人投资)。如果每年进入城市人口1284万人,可以拉动基础设施投资7700亿元,相当于2006年全国固定资产投资的7%。
因此,农民工市民化将通过消费和投资需求拉动内需增长,促进经济增长与产业结构升级,成为中国经济增长强有力的助推器。
1.3 农民工市民化是统筹城乡发展的核心与关键
统筹城乡发展,可以分“四步”完成。首先,城市通过新型工业化扩大就业,为农村富余劳动力提供发展空间,这是统筹城乡发展的起点。解决农村富余劳动力如何“流”的问题。第二,通过城市的户籍制度创新和改革,使符合条件的农民工带眷迁移成为城市居民,这是统筹城乡发展的核心环节。解决富余劳动力如何“留”的问题。第三,“三个集中”谋求规模经济效益,这是统筹城乡高效有序发展的关键。解决富余劳动力及乡村入口往“哪里流”的问题。第四,为农村地区农业现代化和农民生活提供全方位、均等化的公共服务,是统筹城乡发展的落脚点。解决“不流入城市留在乡村”的居民的发展问题。
农民工市民化,“留”在城市,即第二步战略,是统筹城乡发展的核心和关键,同时也是其他战略的基础:(1)农民工市民化的人力资本积累是第一步战略的重要支撑。工业化中期阶段,城市要扩大就业,提供更多就业岗位,则必须构建现代产业体系。现代制造业以及以此为基础的现代服务业发展的主要动力不再是生产要素投入的追加,而是创新。推动城市创新的主体是现代制造业一线就业队伍的知识化和现代化。农民工已经成为就业队伍尤其是一线产业工人的重要组成部分,然而极高的流动性使其知识和技术难以持续提高,多数重复从事简单体力劳动年龄大后回归农村。通过农民工市民化,给予其更稳定的预期和更多的培训,快速积累人力资本,塑造现代就业队伍,是现代产业发展及社会转型的基础。(2)实质性迁移是中国乡村发展的经济前提。农民工在城市和乡村间“两栖”,仍然保留农民身份和承包土地,只有把农民工进入城市定居并有稳定的职业收入,从农村实质性迁移出来,减少农民数量,才能实现农业的集约经营和规模经营,农业才有可能发展成为现代化产业,才能有效解决我国农村经济落后问题。测算表明,如果能使大部分农民工在城市定居,那么留在农村的种植业农民的收入可以提高40%以上。因而农民工市民化也是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客观需要。
①1.4 农民工市民化是建设和谐社会的必要条件
2004年,全国农民工11823万人,其中举家外出的2470万人,仅占五分之一。很多农民工夫妻长期分居,留守儿童的成长堪忧,留守老人赡养问题突出。黄山市某农村进行了一次人口结构的典型调查,该村共69户,221人,外出打工的75人,留下146人,其中儿童46人,老人48人。非儿童老人妇女33人.合计127人,占87%;青壮年男性仅19人,以40、50人员为主.“年年盖基本无人居住的新房,年年娶守空房的新娘,年年出生父母远在天边的儿女,年年等待团聚的春节”正是当今农村生活的真实写照。这种有违人性的城市化显然与和谐社会的构建背道而驰。
惟有农民工市民化,实现带眷迁移,才能变妻离子散的城市化为阖家团圆的城市化。而在农民工的流入地——城市,其工资待遇低,生存条件恶劣,基本权利得不到保障,在城市的地位得不到城市社会的认同,对流入地城市缺乏认同感和归属意识,甚至处于对立状态,成为城市社会的不安定因素。农民工犯罪率居高不下,尤其是二代农民工,融入城市诉求强,但现实中屡屡受挫,强烈的不公平感导致了自卑、怨恨等心理,犯罪率正在呈上升趋势,《瞭望》新闻周刊的调查发现,2000年上海市与外省市户籍的未成年犯人数比大致在6:4,从2003年开始,这个比例开始倒置,即4:6,而2005年的比例已经是3:7,也就是说10个少年犯中有3个上海籍、7个外省籍的。
农民工市民化则能使他们的社会地位得到认可,人格得到尊重,在政策制度层面上避免城市社会的歧视,消除与城市居民的对立并逐渐形成认同感和责任感,从而有助于社会的稳定和和谐社会的构建。
① 严行方,农民工阶层,第62页,中华工商联合出版社,2008年。1.5 农民工住房是中国农民工市民化的重点和难点
农民工的市民化进程存在多个方面的制度障碍,在农村人口进入城市工作和生活的各个环节都不同程度的存在着明显的制度性障碍,严重地阻碍了城市化的实质推进。最严重最为直接的制度障碍包括社会保障、土地制度、公共住房和教育培训四个方面。
其中,住房是农民工市民化的重点和先决条件。农民工远离家乡,来到陌生的城市,如果无法寻找到一个稳定的房屋来栖息,必将威胁到其生存。其次,安居才能乐业,房屋是为人们在工作劳累之后提供休息的场所,没有一个安全固定的住房,必将影响到农民工的身心健康,影响其工作和生活。再次,住房直接涉及到农民工与城市的融合。农民工居住的隔离加深了“农民工”的身份标识,导致农民工与城市融合困难,还引发一系列的社会问题。
总之,住房是安居乐业的前提,能否在城市拥有或租用成本低廉的一套住房是决定农民工真正融入城市、完成他们从农民向市民转变的最终保证。缺乏合适的居所会成为农民工进入城市门槛的一个难以逾越的障碍。2005年1%人口抽样调查显示,流动人口中离开户口登记地3年以上的占50%,5年以上达到33.4%。外来常住人口的相对稳定性增强提出了加速其融入社会的迫切性和必要性。
农民工的住房问题是一个难度很大的问题,预期当大量的农民工从临时性居住转到长期性居住后,他们对住房条件的要求将会提高,而他们的经济状况又无法从现有的制度中满足其住房要求。部分因为这个原因,农民工住房保障制度至今仍是一个空白,其进展远慢于其他制度障碍。比如社会保障方面,绝大部分城市已经要求企业为农民工缴纳工伤保险,部分城市也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要将农民工纳入四项基本保险的范围;农民工子女教育方面也确立了 “以流入地为主、以公办中小学为主”的原则,农民工适龄子女在北京市接受义务教育的收费与有该市常住户口的学生“一视同仁”,接受农民工子女的公办中小学将按人头得到财政经费。而农民工住房方面罕有制度出台。
如何创新城镇住房制度,实现农民工居者有其屋,逐步改善居住条件,最终将其纳入城市住房体制,这是对城市管理者治理城市能力的一种考验。
2. 关于农民工住房讨论的若干误区
2.1解决农民工住房将导致城市规模难以控制
这一观点在城市政府和学界都很有市场,似乎每一次讨论是否赋予农民工某种权益的时候,城市规模调控这一面大旗都会被祭出作为反对理由之一。其思路是如果在某方面放宽限制,给予农民工某种权益,比如提供福利住房、纳入社会保障、解决子女入学问题等等,就会吸引更大规模的农民工进入城市,城市规模急剧膨胀,城市基础设施、资源和环境不堪重负,产生严重的“城市病”。基于此种考虑,很多城市尤其是北京等特大城市的各级政府,不断致力于如何通过经济或者行政手段将外来农民工挡在城市行政区之外,甚至有学者建议设置“学历”门槛。
首先,农民工作为理性经济人,选择从农村流入城市,是因为在城市中从事非农产业能获得比在农村从事农业劳动更高的报酬。在对不同城市和不同工作的理性选择中,就业机会及发展空间远比住房条件更有分量。农民工不会因为住房没有保障,放弃流入就业岗位充足的城市,同样也不会因为住房有保障就疯狂涌入就业不充分的城市。这也正是农民愿意放弃农村宽敞房屋到城市忍受恶劣居住条件的根本原因。既然人口流动不以住房保障为转移,那么将常住流动人口纳入住房保障,逐步改善其居住条件对城市规模的影响较小,不会导致城市规模的失控。比如北京市公立学校对流动人口子女入学放松限制后,并没有出现之前担心的就学流动人口的大量进入。
其次,在中国,除了少数特大城市,绝大多数大中城市都处于规模收益递增阶段,具有基础设施边际成本不变的特点,既不会因为农民工的使用而产生拥挤,也不会因为“驱赶”农民工就造成空闲。即使在特大城市,人口承载力仍有潜力可挖。城市管理水平提高和城市空间布局的调整可以提高城市人口承载能力,容纳更多流动人口。
如果迫于资源环境压力确实需要调控城市规模,着力点应该放在产业结构的调整和升级上,通过产业调整提高劳动力“技术”门槛,减少劳动力总量需求,从而控制城市人口的机械增长。
同时,解决农民工住房问题有助于将流动人口纳入城市规范化、制度化管理轨道,来缓解其对城市规模产生的附加压力,将人口流动产生的负面影响降到最低。
2.3解决农民工住房会产生大量贫民窟,不利于社会和谐与稳定
有些学者认为,农民市民化滞后于工业化,是中国社会稳定的一个特色。目前的土地、住房制度安排使得中国没有像印度、巴西一样出现大面积的贫民窟,有着维系社会稳定的作用。因为,农民工在城市里没有稳定住所,随时可以退回农村,依靠土地维持生计,农民工长期往返于城乡之间的窘境是中国大规模的社会转移相对比较稳定的客观保障。如果将农民工纳入住房保障,解决其在城市的居住问题,城市里就会大量聚集低收入的农民工群体,贫民窟大量出现,发展中国家城市化的问题会在中国重现,社会和谐与稳定荡然无存。
事实上,贫民窟目前在中国城市中同样存在。联合国人类居住规划署将贫民窟定义为“以低标准和贫穷为基本特征的高密度人口聚居区”。巴西地理统计局对贫民窟的界定是拥有50户以上人家、房屋建筑无序、不具备主要公共设施与服务的人口聚居区。根据这两种贫民窟定义,城市农民工聚居的“城中村”,就其存在的状态、特点与作为城市低成本居住生活区的功能看,基本上可以理解为我国现阶段的城市贫民窟。
无论是发展中国家还是发达国家,在其快速工业化和城市化的过程中都在不同程度上经历过城市棚户区贫民窟的阶段,贫民窟作为农民到市民的“社会阶梯”起到了缓和外来农村移民的住房需要与城市住房制度之间尖锐矛盾的作用。然而,贫民窟对城市发展的各种负面影响也是巨大的。发达国家无不通过政府强有力的介入与干预,改善直至根本解决城市低收入阶层的居住问题。比如,联邦德国二战后大量移民涌入城市,人口急剧增长,城市住房矛盾突出。政府把解决住房困难作为当务之急,大量投资住宅建设。向低收入阶层提供“社会福利性住宅”,政府大量补贴建设此类住宅的企业。1949-1979的30年里共建设“社会福利性住宅”780多万套,占同期新建住宅总数的49%,并随着城市化不断向更高阶段的发展,住房供求关系的缓和,减少最终停止建造“社会福利性住宅”。
分析我国城市贫民窟的形成逻辑,在社会转型与高速城市化过程中,庞大的农民工流动群体涌入城市,居住上提出了廉租房、低价房的需求,而城市政府供给的廉租房不覆盖流动人口,城市正规房地产市场更难以满足这种需求。于是供需矛盾只能在城市非正式住房市场寻求出口,而在城市边缘的城市化村庄,具备城市规范制度体系所不能提供的生存条件和发展空间,当地农民出于自身利益最终演化为城市非正式廉租屋供方主体,农民工聚居区在城中村形成,社会成本高昂。
因此,我国贫民窟的改善和消除也只能通过将农民工纳入住房保障来解决。无论是否保障农民工住房,大量农民工进入城市就业和居住已是不可逆转的历史趋势。试图通过让已经从事现代产业接触城市文明的农民工随时倒退回落后的农村,来换取城市贫民窟的避免和城市表面整齐划一的想法不仅是不公正不道德的历史倒退,而且在现实中也已经被证明是行不通的。并且,过分强调农地的保障功能,忽视其生产功能,农业的规模化和产业化经营将难以实现,“三农”问题难以解决。
只有调整城市发展建设的思路,在城镇规划、住房建设、公共服务、社区管理上关注进 ①
① 蓝宇蕴,我国“类贫民窟”的形成逻辑———关于城中村流动人口聚居区的研究,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147页,2007年第5期。城就业的普通农民工,对农民工居住问题作出制度安排,才可以防止贫民窟及众多社会问题的发生,才能促进城乡的健康发展和社会的和谐稳定。
2.4中国经济发展水平难以承受农民工住房保障
解决农民工住房问题,必然需要大规模的投入,当前中国发展水平是否能够负担?会不会因此降低经济增长速度?这是对农民工住房保障很常见的担忧。
改革开放30年来,中国经济持续高速增长,国家财政实力日益雄厚。从下图可以发现,1993年至今的15年间,财政收入增长速度大大超过国内生产总值,平均年增长20%,高出GDP增速10个百分点。2007年增速更是创历史新高32.4%,财政收入总额达到5.13万亿元。地方财政方面,重点城市(省会城市和直辖市)财政收入增速近年来也一直维持在30%左右。可以说,伴随经济高速增长,中国政府积累了大量财富,已经完全具备完善社会保障解决各种社会问题的实力。
1978—2007年国内生产总值与财政收入增速35302520************0220042006年份财政收入增长速度GDP增长速度百分比
同时,大规模货币资产过剩,缺少合适安全的投资方向。1995年,银行第一次出现3000多亿元的存差,此后,银行存差不断扩大,2007年,银行的存差已经上升到12.8万亿元。同期国家的外汇储备也在快速上升,2007年12月末,我国外汇储备余额为1.53万亿美元,同比增长43.32%。每年的存款快速增长,但由于中国的银行没有混业经营,扩大的存差直接意味着银行效益降低。流动性过剩隐藏着极大的金融风险。
因此,解决农民工住房问题,无论从国家财政实力还是社会流动资产哪方面来看,资金都已不是问题。而且有学者认为“廉租房项目几乎没有风险”,政府从商业银行贷款大规模建设廉租房,是安全有效地解决流动性过剩问题的途径。
解决农民工住房的障碍和阻力主要在地方政府。土地出让金是地方财政的重要来源,用于农民工住房建设的土地难以获得堪比商业开发的土地出让金收入,甚至需要免费划拨,这就必然威胁到地方政府的短期利益。
但是,农民工住房的解决有利于降低劳动力成本,保持中国的国际竞争优势,符合城市发展的长远利益。中国经济目前在世界上的竞争力,很大程度上源于中国拥有大量廉价劳动力。劳动力价格上涨,如果企业不能及时通过技术进步提高生产效率来消化,则必然导致生产的衰退或者萧条。目前沿海地区房地产等要素价格不断上升,农民工居住生活成本提高,沿海地区劳动力价格上升,许多中小企业尤其是高度依赖出口的企业濒临倒闭。如果解决农民工住房问题,则可缓解劳动力成本上升压力,维持长时间的比较优势。在产业结构转型完成之前,继续保持中国的竞争力。
①3. 农民工住房规划政策导向
中国政府已经开始意识到解决农民工住房问题,促进农民工市民化的重要意义和迫切性。2007年,国务院出台《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提出有条件的地方,可比照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相关优惠政策,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建设符合农民工特点的住房,以农民工可承受的合理租金向农民工出租。温家宝总理2008年的《政府工作报告》在“2008年主要任务”中将“要积极改善农民工居住条件”作为保障和改善民生的主要内容。深圳等一些城市也开始积极探索农民工住房规划与政策。《深圳市住房建设规划(2006-2010)》提出针对不同收入家庭的合理住房需求,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全市住房建设,规划期末,实现常住人口户均拥有或租住一套住房。深圳市《关于进一步促进我市住房保障工作的若干意见》要求与社会保障体制相配套,将非户籍常住人口低收入家庭分年限逐步纳入公共租赁住房保障体系。
3.1将农民工住房需求纳入规划视野
城市规划是一个城市中长期的战略性发展指导,是城市建设与管理的基本依据。在全社会努力饯行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大背景下,城市规划作为城市发展的先导,亟需坚持以人为本的理念,关注人的生活,注重人的需求。不同职业、年龄及社会背景的人群生活 ① 赵燕菁,廉租房建设与国家宏观经济,城市发展研究,2005年第3期。在同一个城市,以人为本的城市规划必须最大限度地满足各个阶层多样化的需要,使公众感受到城市生活本应有的舒适便利。
但中国城市规划思想仍然难以摆脱建筑学的思维方式,规划师往往注重表面的物质空间构筑,忽视社会和人的需要。在当前经济社会转型,城市投资主体多元化,各方面利益冲突复杂的时期,城市规划又经常表现为由强势利益主体所主导,公众的需要被忽视。
其中,农民工的利益诉求被规划领域所忽视程度最为严重。近年来以农民工为核心的外来常住人口及其相关问题的研究已经成为人口学界、社会学界、农村与农业的研究、城市化研究、经济学等诸多重要领域最为关注的课题,从各自视角研究的成果汗牛充栋。规划领域对此重大战略性课题却近乎表现出集体失语,相关研究极少。规划在计算城市规模时考虑到外来常住人口规模,其主要目的是为了测算并扩大城市规划用地,针对外来常住人口的任何具体公关利益都缺乏空间落实。包括中小学、公共住宅、甚至自来水、公共厕所等。由于规划领域没有将外来常住人口问题及其对策的研究放在应有的战略高度,对他们权益的安排没有在规划中充分体现,致使许多其他领域的研究对策难以落到实处。比如农民工子女上学问题、户籍制度改革问题等。
中国已经到了必须并且能够逐步为外来流动人口提供公共住宅的时候了。规划领域应该肩负起推动中国地方政府与社会合理接纳外来常住人口,促进外来常住人口与地方社会融合的历史使命。适应动态的城乡人口迁移的需要,根据城乡之间人口空间格局的变化去调整并形成新的城乡发展空间架构。切实将农民工住房需求纳入城乡规划和管理,并在用地、布局等方面予以统筹安排。
3.2解决农民工住房问题的框架思路
农民工因就业地、职业、收入和流动性的不同,居住选择也存在很大差异。解决农民工住房问题,首先需要研究农民工阶层分化状况,根据其不同的居住特点和需求制定“分层次、多样化”的农民工住房政策体系:对于少数中高收入农民工,如企业老板、经商户等,主要由市场解决其租赁或购买住房的需求;中低收入且在城市稳定就业若干年的农民工,应纳入公共住房保障体系,与户籍人口享有同等权利;流动性较强、居住地点不固定的农民工,如建筑等行业从业人员,则主要规范其住宅安全和卫生标准,提供必要的公共服务设施。
按照城市公共住宅标准,将户籍与外来常住人口公共住房纳入一个体系。运行方式以租为主,租售并举,以适应于流动性需要。对于在城市有固定工作,居住一定年限的低收入农民工,政府提供低租金住房或租金补贴,放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民工,应与户籍居民同等享受廉租房的供给。符合一定收入和就业年限条件的农民工应当允许其购买经济适用房、两限房等公共住房,并给予贷款等支持。逐步将农民工纳入住房公积金制度范畴,对自愿缴纳公积金的农民工所在用工单位要强制其缴纳公积金,农民工可以申请公积金贷款买房,也可以提取公积金支付房租。
多渠道为农民工提供低租金住房。制造业开发区等用工密集地区,应鼓励企业为职工建设集中居住区;或者通过优惠政策引导房地产开发企业建设面向农民工的住房,向用工企业或农民工个人出租;也可以允许农村集体组织利用集体土地建设农民工宿舍。对于这些宿舍,政府需要制定安全标准和基本卫生要求,保证人均使用面积和餐饮娱乐等服务设施的提供。并根据情况引导建设一定数量的家庭住房,以满足农民工带眷迁移的需要。
加强城中村租赁管理与服务。城中村交通相对便利、房租较低、与农民工原有生活习惯相符,在很长时间内仍然对解决外来常住人口居住问题起着重要作用。对大城市现有的城中村进行普查,分类指导,完善此类地区的基础设施建设,加强对农民建房及出租行为的管理,改善出租屋生活环境。对改造过的或者达到相对较好水平的出租屋认定一段时期内其居住的合法性。
参考文献待添加。
图书:
1. 中国农民工的发展与终结 2. 中国农民工调研报告 3. 中国农民工调查 4. 中国农民工政策研究 5. 农民工阶层 6. 城市边缘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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