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今起实施二胎政策答疑_辽宁单独二胎最新消息

其他范文 时间:2020-02-28 05:27:13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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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确保《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颁布前生育管理与服务工作的有效衔接与平衡过渡,制定《辽宁省实施“单独两孩”生育政策暂行规定》。对夫妻双方符合“单独两孩”生育政策的生育情况进行了规范。

2013年11月12日后怀孕的都符合政策

1.问:我省确定符合“单独两孩”生育政策时间界限的依据是什么?

答:2013年11月12日,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了“坚持计划生育的基本国策,启动实施一方是独生子女的夫妇可生育两个孩子的政策”,并经媒体向社会公布。因此,我省确定的符合“单独两孩”生育政策时间界限为2013年11月12日,也就意味着,只要在2013年11月12日以后符合“单独两孩”政策怀孕的,均属于政策内生育,可以按规定办理生育手续。

2.问:如何确定怀孕时间在2013年11月12日以后?

答:将通过医学手段进行界定,由医院的相关诊断作为证明,推断出怀孕时间。

“单独两孩”中独生子女身份如何认定

3.问:《暂行规定》中关于独生子女身份认定适用范围是什么?

答:《暂行规定》中关于独生子女身份的认定,仅适用于是否符合“单独两孩”生育政策,对于其他,如涉及财产继承等法律关系问题,应从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不适用《暂行规定》。

4.问:夫妻一方是独生子女,只生育一个子女,依法收养1个或多个孤儿、残疾儿童或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该夫妻是否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立法精神,为鼓励有条件的夫妻依法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夫妻实有子女数应不包括依法收养的孤儿、残疾儿童或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数,也就是不计入夫妻生育(收养)子女数,因此,该夫妻可以申请再生育。

5.问:夫妻收养一个子女后又生育一个子女,该收养的子女和所生育的子女是否是独生子女?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该夫妻生育子女数为两个,该收养子女和所生育子女均不是独生子女。

6.问:夫妻生育两个孩子,其中一个子女意外死亡且未生育,存活的子女是否认定为独生子女?

答:该存活的子女符合独生子女认定的条件,应认定该夫妻存活的第二个子女为独生子女。

7.问:申请人父母没有申领过《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应怎么办?

答:申请“单独两孩”再生育时,申请人父母是否办理过《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不是界定“独生子女”的必备材料,如果父母当初没有申领或者丢失,可以提供其父母存档单位(或户籍地社区、村委会)出具的生育子女情况证明;申请人父母为外省、市户籍的,由其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出具生育子女情况证明。

8.问:申请人父母均已死亡,其独生子女身份证明材料如何出具?

答:这种情况比较特殊,可由申请人父母所在单位(无工作单位的由户籍所在地社区、村委会)出具相关证明或申请人做出个人声明。

夫妻只要一方户籍为我省就可申请

9.问:户籍为本省但在外省市居住的,是否可以在我省申请再生育?

答:以公安部门注册的户籍为准,夫妻双方或一方户籍在本省行政区域,虽离开本省在本省以外居住,仍可在本省申请再生育;夫妻双方都是非本省户籍但在我省居住的,应该执行户籍所在地的生育政策,不适用我省生育政策。

10.问:夫妻一方户籍为我省,符合我省“单独两孩”政策但不符合另一方户籍地的生育政策,是否可以在我省申请再生育?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因各省人口发展情况不同,实施“单独两孩”生育政策会有所不同,应按照有利于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原则,对夫妻仅一方户籍为我省,只要符合我省的生育政策规定,就可以在我省申请再生育。

再生育需到拟落户地的乡或街道申请

11.问:“单独两孩”再生育审批程序与其他再生育审批有何不同?

答:“单独两孩”再生育审批程序与符合《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的再生育审批程序完全相同。

符合“单独两孩”生育政策的夫妻要求生育第二个子女的,需持户口簿、结婚证、居民身份证、《婚育情况证明》和独生子女身份相关证明等材料,到子女拟落户地的夫妻任一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并填写《再生育申请审批表》。

再生育审批有时限 不批准需说明理由

12.问:再生育审批需要多长时间?

答:按照规定,符合条件的夫妻要求再生育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提出审核意见,报县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市、县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自收到审核意见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并书面告知当事人;不予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13.问:《暂行规定》对简化办事手续、方便申请人办证做了哪些规定?

答:各级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本着依法简化、规范权利、高效便民的原则,对申请人本人的《婚育情况证明》予以规范和简化。

14.问:为什么户籍为外省的需要提供户籍地出具的《婚育情况证明》?

答:由于目前婚育情况等信息尚未实现全国联网,因此,仍需要户籍地出具《婚育情况证明》。

生二孩不享受晚育增加的20天产假

15.问:“单独家庭”第一胎生的是双胞胎或多包胎,还可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吗?

答:“单独两孩”生育政策适用于一方为独生子女的夫妇。一般地讲,独生子女是指本人没有同父同母、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应该特别指出,如果“单独家庭”第一胎生的是双胞胎或多胞胎的话,那该家庭就不再适用“单独两孩”生育政策了。

16.问:再婚家庭想要“两孩”如何界定?

答:本次“单独两孩”政策不适用于再婚家庭,再婚家庭再生育仍按照《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中的规定执行。包括再婚一方已有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或者收养子女的;或者是再婚一方已有两个子女,且均为合法生育或者收养,另一方未生育或者收养子女的;一方属丧偶再婚,且双方再婚前均已合法生育或者收养一个子女的,均可以再申请生育一个子女。

17.问:“单独两孩”还将享受晚育增加的20个工作日产假吗?

答:“我国鼓励公民晚婚、晚育,对于已婚妇女24周岁以上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为晚育,对于晚育的妇女,增加产假20个工作日。而这政策只针对头胎,享受“单独两孩”政策的夫妻再生育一个子女时,不享受晚育增加的20个工作日产假。

目前我省平均每个家庭户人口为2.78人

18.问:实施“单独两孩”生育政策的前提条件是什么?辽宁地区是否完全具备?

答:人口政策的调整是根据一定时期人口总量、人口结构与社会、经济发展相适应而提出的。自上世纪80年代实行计划生育以来,我省人口形势发生了巨大变化。

人口生育率长期持续更替水平以下,连续3年全省人口数量实现负增长。自实行计划生育以来,我省少生2200万人口,为社会、经济发展做出了贡献,功不可没。然而,我省妇女总和生育率长期稳定在1.0水平,而发达国家妇女总和生育率在1.5-1.6之间,由此可见,我省妇女总和生育率低于发达国家0.5-0.6绝对数值,处于超低生育率水平。我省人口数量峰值早在2011年已经出现,目前正在逐步减少,大约每年减少人口1.5-1.7万。如果这种现象持续下去,将严重影响人口均衡发展,影响社会经济协调发展和可持续发展。家庭规模不断缩小,家庭功能逐渐弱化。据六普统计,全省共有家庭户1.49千万户,家庭户人口为4175万人,平均每个家庭户的人口为2.78人,比2000年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的3.15人减少0.37人。家庭规模缩小和家庭功能弱化,降低了家庭养老能力和抵抗社会风险能力。当前,我省放开“单独两孩”生育政策的客观条件已经具备,时机成熟、有利。

一两年内我省出生人口或达30万-35万

19.问:我省符合“单独两孩”生育政策人数是多少? 答:根据2010年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数据和我省全员人口信息数据库数据测算,排除夫妻双方女方26周岁以下部分人群,我省共有符合“单独两孩”生育政策的夫妻82.01万对。

20.问:符合条件夫妇的生育意愿如何? 答:据2013年生育意愿抽样调查,非农业户口现有一个孩子的单独夫妻生育意愿不强,仅有32.85%的夫妻表示愿意再生育孩子,17.87%的夫妻表示“说不好”,若将这两部分人群合并为有生育意愿则为50.72%,也就是说符合“单独两孩”生育政策的夫妻中仅有一半打算生育二孩。

21.问:实施“单独两孩”生育政策后,短期内人口生育能否出现大幅反弹?

答:实施“单独两孩”生育政策后,预计全省每年可能增加出生人口数量在10-15万间,而目前我省每年出生人口大约26万左右,假如这些“单独两孩”集中在一年或二年内生育,那么,当年出生人口将达到30万-35万人,虽有压力但是不大。

预计未来3年沈阳将多生1.8万人

实施“单独两孩”生育政策后,预计沈阳市近3年将新增出生人口1.8万人,其中2014年多生0.3万人、2015年多生0.8万人、2016年多生0.7万人。

沈阳市计生部门表示,实施“单独两孩”政策后,不会出现较大的生育高峰,不会对教育、卫生等基本公共服务造成过大的压力。排除夫妻双方女方26周岁以下部分人群,沈阳市共有符合“单独两孩”生育政策的夫妻13万对。沈阳市开展的专项调查结果显示,育龄群众生育意愿不强烈,即使政策允许,由于各种原因不想再生育的也占47.4%。

沈阳市育龄妇女总和生育率自2000年以来,一直稳定在1.0以下,处于超低生育率水平,人口老龄化严重,人口结构问题日益突出。

沈北-云龙

15:01:43 3月28日以后出生在,符合单独二胎政策,但是未办理指标在,现在给补开二胎指标不

云一般的感觉

15:03:52 28日后生育的可以补办,把日期提前点就行了~双方就都没毛病了

沈北-云龙

15:10:40 不够26周岁怀孕的可不可以审批那天开会没有定 生育了给予收费不 云一般的感觉

15:10:43 正好相关处长都来了,我问问确定下~ 沈北-云龙

15:10:54 好的云一般的感觉

15:11:13 间隔这个是肯定的,必须26周岁,不够算违法生育

沈北-云龙(1109338988)15:34:08 沈北-云龙

15:14:14 女方是1988年7月出生的,现在怀孕了两个月,生在时候满26周岁,这样符合单独二胎,可以办理指标吗 云一般的感觉

15:16:22 批准时不小于26周岁即可~按条例解释~

你看条例解释,批准年份—育龄妇女出生年份=26即可~ 各街道对“单独两孩”生育界限经和市计生生委沟通后,现明确如下:

1、2013年11月12日之前生育的,属违法生育,按《条例》四十五条第三款征收社会抚养费;

2、2013年11月12日至2014年3月28日之间生育的,按《条例》四十五条第一款征收社会抚养费;

3、2014年3月28日至6月30日之间生育的,协助上户口或办理生育指标(在未生育之前);

4、2014年7月1日后生育的,按《条例》规定办理生育指标或征收社会抚养费。见到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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