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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平市义务教育学校
奖励性绩效工资考核指导意见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办公厅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关于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实施意见的通知》(桂政办发„2009‟170号)、《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义务教育学校教职工绩效考核工作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桂教人„2009‟68号)和《桂平市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实施意见》(浔政人报„2010‟1号)精神,为规范我市义务教育学校教职工奖励性绩效工资发放,调动教职工工作积极性,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促进我市教育事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特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绩效考核实施范围
二、绩效考核原则
㈠绩效考核以乡(镇)中心小学、初中学校为单位进行,乡(镇)中心小学以下村小学校由中心小学负责监督指导考核。㈡奖励性绩效工资主要体现工作量和实际贡献等因素,坚持“多劳多得、优绩优酬”的原则。以工作绩效考核结果作为奖励性绩效工资发放的主要依据。
㈢坚持“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奖励性绩效工资年度考核实行全过程公开,切实做到公平、公正。
㈣坚持“科学合理”原则。义务教育学校奖励性绩效工资考核方案要力求科学合理,适当拉开差距。
三、考核形式和办法
㈠在本意见的指导下,市教育局负责制定全市初中、乡(镇)中心小学校长考核实施细则并负责组织实施。各乡(镇)中心小学负责指导本乡镇各村级学校制定具体的考核实施细则。乡镇中 1全市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校在编在岗的教职工。
心校、初中以校为单位制定对本校教职工的考核实施细则,并负责对本校教职工的考核。实施细则按不同类别人员分学校领导、班主任、教师、管理及工勤技能等岗位拟定不同的考核标准。
(1)教师的绩效考核由学校组织实施,采取教师自评与学科组评议、年级组评议、学校考核组评议相结合的方式,同时要适当听取学生、家长及村(居)委会的意见。
(2)除校长以外的其余学校领导、中层负责人、学校其他工作人员的绩效考核由学校组织实施,采取自评与教师评议、学校考核组评议相结合的方式,以学生为服务对象的还要同时适当听取学生的意见。
(3)个人自评只作为绩效考核的基础,不记入综合考核结果。承担多个岗位工作的人员,按各岗位全额工作量人员分别参加考核,再按各岗位上承担的工作量比例综合计算考核结果。
(4)绩效考核可采取定性与定量相结合,平时考核与期末考核、年度考核相结合的方法,抓细工作过程考核,抓实工作材料数据整理,抓准期末评估评价。
各学校实施细则每年秋季期开学后二个月内报市教育主管部门审批并报市人事部门备案。
㈡经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在职在编支教、在教育系统内部借调的教职工,由用人单位进行考核,并发放奖励性绩效工资。
㈢考核按学年度分两个学期即第一学期(秋季期)、第二学期(春季期)进行,考核结果经公示无异议后,经教育主管部门审核,按照工资管理规定程序,报市人事部门审批,由市财政部门核实,拨到学校账户,兑现奖励性绩效工资。
各单位于每年1月底和6月底将考核结果名册报教育局人事股备案。
㈣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人员,不享受奖励性绩效工资。
1.退休及退职的;
2.停发工资的;;
3.在编不在岗的;
4.年终考核不合格的、未参加考核的。
㈤在职人员旷工、病假、事假、脱产学习人员的考核按所在学校参照上级相关文件制订的考核实施细则执行。
㈥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人员,取消当年奖励资格。
1.在重大政治活动中立场不坚定,参与影响社会稳定事件的;
2.造成校园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
3.违反党纪法纪受到处分处理的;
4.参与群访、集体事件造成恶劣影响的;
5.有其他严重损坏教育形象和声誉行为的。
四、考核量化内容及办法
1.教师绩效考核的主要内容:履行《教育法》、《义务教育法》、《教师法》等法定职责和学校规定的岗位职责,教书育人,完成工作任务的实绩,履行保学控辍责任,包括师德和教育教学、业务工作等方面的实绩。
2.绩效考核量化办法:绩效考核分为五方面进行量化,在所控制的量化系数范围内(特殊情况,超出控制的量化系数范围的,须报我局审批),由各学校制定相关的具体量化细则。(以下量化系数为该项最高控制数,总分值量化系数为100分。)
①师德师风。主要考核教师遵守《教师法》及《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的情况,以为人师表、爱岗敬业、关爱学生作为考核重点,服从领导安排,按时按质按量完成所分派工作。量化系数为10分。
②考勤。以考勤记录为考核依据,根据学校制定的制度作出考勤的标准。量化系数为10分。
③教育教学过程。主要以教职工工作量作为考核的主要内容,即在教育教学过程中履行岗位职责情况和履行安全管理职责情况、工作态度、责任心等进行全面考评。要引导教师把教学工作落实在日常工作中,积极参与教学研究活动,提高课堂教学效益,实施素质教育。专任教师重在考核备、教、批、辅、考、研等常规教学落实情况和教学研究及参与教学研究活动情况,量化系数为45分。从事非教学工作人员的考核由各校制定相应的细则,量化系数为35分。教职工校内兼职按工作量多少折算计入基本课时(工作量)。
④教育教学业绩。主要考核教职工的工作任务目标完成情况和工作的实际效果。教学效果以教师完成国家规定的教学目标,学生达到基本教学质量要求的情况作为考核的重点,兼顾教育教学成果及专业知识拓展效果。量化系数为25分。非专任教师的教育教学业绩考核由各学校根据岗位职责目标及每次安排的工作任务制定考核细则,量化系数为20分。
⑤对教职工的学历、特殊岗位(级长、科组长、后勤组长、女生辅导员,获市级以上骨干教师等)量化系数为10分。
五、特殊补贴量化内容及办法。
㈠学校党支书、副校长以及中层领导:全面贯彻执行《教育法》、《义务教育法》、《教师法》等法律法规及党的教育方针、政策,依法治校,学习教育教学理论和管理知识,组织实施素质教育,有效实施学校管理,廉洁自律,履行岗位职责和完成工作任务的实绩等作为考核主要内容。重点考核政治思想素质、管理水平、工作责任心、教育教学质量、勤政廉政、学校稳定和学生安全保障等实绩。初中学校党支书、副校长量化系数为35分,学校中层领导正职量化系数为33分,学校中层领导副职(初中团委书记、工会主席),量化系数为30分;乡镇中心小学、市实验小学党支书、副校长量化系数为35分,乡镇中心小学、市
4实验小学学校中层领导正职量化系数为33分,中层领导副职(含少先大队辅导员),量化系数为30分;其他岗位领导如语、数辅导员、改善专干等参照执行。兼职任学校领导岗位的按最高职位的量化系数考核。
㈡班主任津贴:由各学校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根据考核结果确定班主任量化系数,量化系数为30分。
㈢其他补贴
超课时、顶岗、补岗及做出突出贡献的工作人员由各学校制定具体方案,适当增加量化系数。量化系数为10分。
㈣学校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依法设立符合自身发展特点的其他项目。
六、考核工作的组织领导与监督
㈠义务教育学校要根据上述考核内容制订具体考核实施细则,考核实施细则必须经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通过后的考核实施细则未经职工代表大会同意,不得随意改动。
㈡实施考核的全过程要公开透明,随时接受教职工的监督和质询。考评的各项得分必须有原始依据印证,考核量化分数要严格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不得少于5天,并告知可在规定的时限内提出复核。考核结果公示期满后,教职工无异议,报送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㈢各义务教育学校要成立奖励性绩效工资考核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所辖中小学教职工奖励性绩效工资考核的组织、指导、督查、协调和管理。各单位均要建立奖励性绩效工资考核工作机构,负责具体实施考核工作。工作机构由学校领导和教职工代表组成,校长任组长,考核小组成员中教职工代表不得少于1/3。考核小组成员由学校教职工民主推选,经教职工大会通过产生。
5学校考核组成员,必须严格执行考核规定和程序,实事求是地进行考核。对在考核中有徇私舞弊、考核失真失实、打击报复、弄虚作假等情况的,将从严处理。
七、纪律要求
㈠本实施意见实施后,各学校一律不得另立名目自行发放津贴补贴,不得利用学校公用经费和项目资金及其他收入发放津补贴,违者将依照相关规定追究责任。
㈡市教育局要将教职工奖励性绩效工资考核工作纳入考核工作任务目标考核内容,适时对各乡(镇)中心小学,初中各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考核工作情况进行督查。
㈢各义务教育学校要制定工作预案,及时研究和妥善处理实施中出现的问题,确保奖励性绩效工资平稳实施。凡违反有关纪律和规定的,一经查实,将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八、本实施意见将在实施过程中不断完善,具体由桂平市教育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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