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职务犯罪罪名及案例(司法解释后)_银行职务犯罪罪名解析

其他范文 时间:2020-02-28 05:15:28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www.daodoc.com - 其他范文】

银行职务犯罪罪名及案例(司法解释后)由刀豆文库小编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猜你可能喜欢“银行职务犯罪罪名解析”。

商业银行职务犯罪

一、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 刑法》第一百八十四条: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在金融业务活动中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1、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法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2、非国家工作人员:是指除国家工作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国有股份有限公司中从事管理工作的人员非法行为如何定罪问题的批复》(法释[2001]17号)的规定,在国有资本控股、参股的股份有限公司中从事管理工作的人员,除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从事公务的以外,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

3、利用职务之便:是指利用本人组织、领导、监督、管理等职权以及利用与上述职权有关的便利条件。

4、为他人谋取利益:是指行为人索要或收受他人财物,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或允诺为他人实现某种利益。该利益是合法还是非法,该利益是否已谋取到,均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5、数额较大及巨大:根据2016年4月18日起施行的《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 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的非国家工

/ 16 作人员受贿罪、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的职务侵占罪中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的数额起点,按照本解释关于受贿罪、贪污罪相对应的数额标准规定的二倍、五倍执行。(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三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 “数额较大”,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三百万元的, “数额巨大”,依法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三百万元以上的, “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案例1】

陈某曾任河南省罗山县某乡信用社副主任。2009年3月,姜某欲向该信用社贷款20万元,陈某向姜某索要好处费2万元。2009年8月至9月,被告陈某利用姜某提供的身份证,先后给姜辉办理了6笔贷款,共计180000元。诉讼过程中,被告人陈某向法院退赃20000元。陈某因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被公诉至河南省罗山县人民法院。鉴于被告人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且积极退还了全部赃款,确有悔罪表现,2011年3月22日,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陈某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被告人陈某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案例2】

被告人陈某某,男,1970年10月17日生,原系广东阳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

2011年8月阳东农村信用合作113联社改为广东阳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类型为股份有限公司,陈某某为法定代表人。陈某某在阳东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阳东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担任副理事长、副主任、理事长、主任等职务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于2006年11月至2007年间多次收受林国钦所送“感谢费”共计人民币27万元。2009年11月,陈某某以其姐夫伍为国的名义到阳江涛景度假村有限公司办理高尔夫会员卡,为感谢陈某某在公司贷款一事上的帮忙,涛景公司以6.8万元的优惠价格为陈某某办理家庭终身会员卡,而同期该卡的市场价为128万元,陈某某从中收受6万元好处。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认为, 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以被告人陈某某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二个月,并处没收个人财产10万元;对被告人陈某某受贿的赃款33万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 16 【案例3】

李新民,2000年11月至2009年8月任徐水县农村信用合作社联社理事长,2009年8月任保定市市区信用合作联社理事长。李新民在任徐水县农村信用合作社理事长期间,多次通过帮助他人联系、获取贷款,单独或伙同其妻陈桂芬收受他人现金或财物。其中,李新民受贿人民币108万元、美元9000元,其他财物价值人民币13.09万元。同时,被告人李新民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巨额贷款,致使贷款本金及利息2650余万元不能归还,造成信用社特别重大损失。2010年9月,保定市北市区法院对此案进行一审宣判,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违法发放贷款罪等罪,判处保定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原理事长李新民有期徒刑20年。同时,其妻陈桂芬也因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等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

二、金融工作人员购买假币、以假币换取货币罪

《刑法》第一百七十一条: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购买伪造的货币或者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伪造的货币换取货币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

1、追诉标准: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二十一条,总面额在二千元以上或者币量在二百张(枚)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案例1】

被告人张某,原湖南省辰溪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职工,2008年5月的一天,被告人张某通过吕某从一陌生男子处以1万元人民币购得5万元假币。回单位后,被告人张某利用其任信用社出纳员的工作便利,在该社资金入库时,将5万元假币中的49300元先后三次混在入库资金中而存入该社现金库房内,套出相同数额的人民币供自己使用。

案发后,被告人张某退清了全部赃款。湖南省辰溪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身为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购买假币、以假币换取货币,其行为构成金融工作人员购买假币、以假币换取货币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

/ 16 百七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案例2】

2005年10月19日,广东省电白县沙琅农村信用社工作人员到曙光分社检查库存款时,发现有74500元假人民币,警方调查后发现,沙琅农信社曙光分社原出纳员刘某发自去年6月份起购买了76000元假币,利用出纳员的身份,先后分多次将假币换取了74500元人民币,全部用于六合彩赌博并输得精光。广东电白法院以金融工作人员购买假币、以假币换取货币罪判处刘某发被判处有期徒刑11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罚款3万元。

三、伪造、变造、转让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批准文件罪

《刑法》第一百七十四条: 伪造、变造、转让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案例】

2007年6月份,河南省银监局在对全省银行业机构新旧版金融许可证更换工作过程中,周口银监分局发现西华县邮政局上缴的1张旧版金融许可证存在流水号字迹稍粗、年月日阿拉伯数字不一致等疑点后,对西华县邮政储蓄机构所有的金融许可证逐一对照查验,发现有18张旧版金融许可证存在伪造嫌疑。河南银监局立即约见省邮政局负责人谈话,周口银监分局迅速进行实地调查取证,查清了西华县邮政局金融许可证丢失、伪造的事实。

周口西华县邮政局金融许可证丢失、伪造事件,暴露出部分银行业机构合规经营意识淡薄,为有效防范和制止同类事件发生,河南银监局遂对全省银行业金融许可证管理工作进行全面检查,对发现的违规问题依法进行处理。对西华县邮政局予以警告处分,并暂停对其2个邮政储蓄网点开办小额质押贷款业务的审批。责成周口市邮政局给予西华县邮政局原局长、原分管副局长免职处分;给予三名直接责任人员开除留用处分;给予周口市邮政局主管证件管理人员行政警告,并扣发三个月奖金的处分。

/ 16

四、窃取、收买或者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

《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窃取、收买或者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从重处罚。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追诉标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足以伪造可进行交易的信用卡,或者足以使他人以信用卡持卡人名义进行交易,涉及信用卡1张以上不满5张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二款的规定,以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定罪处罚;涉及信用卡5张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数量巨大”。

【案例】

2006年5月中旬,某银行实习职员李某的男朋友小袁自编一个身份证号码,找到李某为其查询与该身份证号对应的信用卡卡号。李某明知银行有为储户保密的规定,却碍于朋友关系,非法向小袁提供了储户张某的银行信用卡号。后来,小袁通过其他手段试出张某银行卡的密码,于同年6月开始,多次通过电话转账,将张某信用卡内的4.73万元盗走。2006年6月30日,李某投案自首,次日,小袁被抓获归案。李某因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资料罪,被郑州市中原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2年,并处罚金1万元。

五、违法发放贷款罪

《刑法》第一百八十六条: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数额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1、追诉标准: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四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违

/ 16 法发放贷款,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二)违法发放贷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

【案例1】

湖南省邵阳市新邵县农村信用联社信贷员李某违反法律规定,在明知申请人不符合信贷条件的情况下,仍违法发放冒名、借名贷款11次,金额共计人民币147.8万元,导致这些款项均未收回。2015年,新邵县人民法院以违法发放贷款罪对新邵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李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

【案例2】

李某的违规放贷金额达到近4000 万元。2003年9月至12月期间,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市昌平支行原副行长李某在该行与北京某物资有限责任公司个人汽车消费贷款业务合作过程中,违反法律规定,向孟某、席某等人发放个人汽车消费贷款13笔,共计人民币1855.5万元,造成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市昌平支行损失1363.8万余元。此外,2003年9月,李某还在与北京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个人综合消费贷款业务合作过程中,违反法律规定向王某、唐某等人发放 贷款10笔,共计人民币2000万元,造成昌平支行损失1006.8万余元。据公诉机关指控,李某在3个月间违规放贷近4000万元,给银行造成2300余万元损失,被市一中院以违法发放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并处罚金12万元。

【案例3】

刘某某原系济南市长清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现更名为济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清支行)平安信用社客户经理。刘某某自2007年2月至2013年7月,先后任济南农商行长清支行平安信用社新李分社、平安北路分社客户经理,负责信贷投放、贷款管理等工作。2010年4月至2013年6月,被告人刘某某违反国家规定,先后向贾某乙、贾某甲、吴某某、卢某丙、王某某、卢某丁等人9次违法发放贷款共计360万元,收回本金1203081.88元,造成本金损失2396918.12元。2016年 6月,经法院二审终审认定,被告人刘某某的行为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且数额巨大,造成重大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处刘某某犯违法发放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

【案例4】

/ 16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营山县支行工作人员罗某历任盖支行信贷部信贷员、信贷部主任、行长助理、副行长,罗某的下属曾某某也是该支行信贷部工作人员。2011年,罗某为盖支行信贷部主任,营山县骆市镇个体户肖荣通过向罗某行贿等手段拉近与罗某关系,罗某指使曾某为肖荣违法办理贷款,后肖荣通过借用多名他人身份信息,通过小额联贷的方式,在该邮政银行骗取贷款共计近600万元,又通过多次转贷,一直到2016年案发,目前经营山县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以罗某涉嫌受贿罪、违法发放贷款罪,曾某涉嫌违法发放贷款罪,肖某涉嫌行贿罪移送营山县人民检察院公诉部门审查起诉。目前估算已造成该银行损失近400万元,具体损失现正会计师事务所鉴定中。

六、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

《刑法》第一百八十七条: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数额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1、追诉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四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二)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

【案例1】

林某,福建福安某银行原行长。1995年1月,林某从北京某房产公司引进资金1000万元。1996年1月,林某向北京某科技公司引资1000万元,用于归还北京某房产公司的1000万元本金。1997年2月,林某采取“拆东墙补西墙”的办法,向郑某吸收资金500万元,向李某吸收资金1000万元,向省武警边防总队后勤部吸收资金500万元,将上述2000多万元账外使用。林某取出部分资金用于归还利息及已经到期的本金。1998年3月,林某以福安某银行名义向福安兴业银行借款430万元用于还债。之后,因无法偿还福安兴业银行的欠款,东窗事发。经审计,林某实际造成该行1879万元资金无法收回。2008年2月26日,福安法院对这起由国家审计署审计、移办的特大案作出一审判决,以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判处林某有

/ 16 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10万元。

【案例2】

山东省聊城市某县一农商银行工作人员吴某在2011年至2014年期间,以吕某、高某等32人种植、养殖的名义,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220万元的行为构成骗取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八个月;认定在2010年9月至2014年吴某以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方式,又在本村及周边村庄吸收存款用于个人经营130万余元的行为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二个月;认定在2010年11月至2014年9月,吴某采取给储户填写“山东省农村信用合作社个人业务存款凭证”或打白条的方法,吸收其办理的杨某、王某等60余人的存款人民币290万余元的行为构成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案例3】

2015年1月4日、6日、9日,河南睢县某农村信用合作社原主任徐某(另案处理),以高额利息为诱饵,先后吸收外地客户吴某资金人民币700万元、金某等人资金人民币896万元、丁某资金人民币150万元。上述三客户在该信用社营业厅办理存款业务时,被告人李某受徐某的指使,将这些资金通过信用社综合业务系统转账到洪某、王某二人名下的银行卡里,后将银行卡交给徐某保管,而并没有记入该信用社的账目。之后,被告人李某与徐某向三客户开具了同等数额的假存单。案发前,吴某存入的700万元及金某存入的896万元已返还。案发后,徐某外逃,现仍有丁某的150万元未返还,给客户和该信用合作社造成巨大经济损失。2016年1月26日,睢县人民法院以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

七、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

《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规定,为他人出具信用证或者其他保函、票据、存单、资信证明,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追诉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违反规定为他人出具信用证或者其他保函、票据、存单、资信证明,数额

/ 16 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2)违反规定为他人出具信用证或者其他保函、票据、存单、资信证明,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

(3)多次违规出具信用证或者其他保函、票据、存单、资信证明的;(4)接受贿赂违规出具信用证或者其他保函、票据、存单、资信证明的;(5)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案例1】

2007年3月25日,河南省襄城县一信用社主任陈某(2012年6月12日因病死亡)授意下,该信用社代办员张某在没有收到储户狄某现金的情况下,违反规定,为狄某开具了金额为30万元的活期存单。2007年6月份,在进行业务检查时,张某向陈某询问该如何汇报此事,陈某授意张某向调查人员撒谎说信用社所留存单不慎洗坏,后信用社于2007年6月17日登报申明该存单丢失作废。

2013年10月19日,狄某持该30万元活期存单到信用社,要求支取现金。信用社人员发现该笔存款没有入账、没有原始底账且早已声明作废,遂拒绝兑付。后信用社到公安机关报案,张某被抓获归案,案件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此时信用社尚没有向狄某兑付30万元)。

襄城县检察院遂将案件起诉到襄城县人民法院。法院于2015年1月22日以张某犯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一年。

【案例2】

李某某系安徽省定远西城信用社原主任。2006年6月20日,定远一电脑广告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定远公司)与合肥一航天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肥公司)签订一份电脑产品买卖合同:由合肥公司向定远公司提供总价值为43.2万元的160套电脑,定远公司预付定金3.2万元,余款40万元于当月28日前需提供银行保函。

随后,定远公司找到李某某,要求其帮助出具银行保函。李某某未请示主管部门,也未经本单位研究,于6月28日擅自为定远公司出具了“保证担保函”,并加盖了定远西城信用社公章,明保证为定远公司到期未付货款及违约承担责任。合肥公司按约向定远公司提供了电脑,定远公司逾期未付欠下40万元货款,合肥公

/ 16 司即提起民事诉讼,从李某某所在单位划拨款额39.9万余元为定远公司承担了连带付款责任。案发后,李某某向单位退款1.08万元。

2009年5月,定远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出具保函造成经济损失案,以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判处定远西城信用社原主任李某某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

【案例3】

鲍宁系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左旗农村信用合作社女职工。2015年1月23日,鲍宁的好友孙黎春以买树林做担保使用为由,找到鲍宁要求其提供两枚合计30-40万元的存折。鲍宁考虑到孙曾多次为其揽储,在完成存储任务上帮助很大,于是便按孙的要求为其出具了18万元和19.5万元的两份虚假存单。孙持两份存单并未按所说的那样做买树林担保使用,而是用于偿还其诈骗犯罪所造成的欠款使用,后因受害人持存单取款时未能得款至案发。巴林左旗人民检察院于1月6日以被告人鲍宁、孙黎春共同涉嫌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提起公诉,2016年1月30日,巴林左旗人民法院以上述罪名判处被告人鲍宁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判处孙黎春有期徒刑10个月的刑罚。

八、洗钱罪

《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 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实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

(一)提供资金账户的;

(二)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或者金融票据的;

(三)通过转账或者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的;

(四)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的;

(五)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收益的性质和来源的。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 16 【案例】

被告人游某,男,28岁,某银行职员。某日,参加毒品犯罪的贾某(另案处理)突然找到被告人游某说:“老兄,这一阵子风声很紧,你也知道,以前我制造、贩卖那玩艺弄了几个钱,深怕有点闪失,枉费了几年的心血,以后也没有了依靠。所以,我想让你给帮个忙,给我那几个钱找个保险的方法,也免了我的后顾之忧,即使事发坐牢,也没有什么怕的了。”游某由于跟贾某素来以兄弟相称,碍于情面,于是便帮他在银行开立了10万元的帐户。之后不久,案发。法院判决认为,被告人游某明知贾某的金钱,是毒品犯罪的违法所得,而为其提供资金帐户掩饰其性质,已构成洗钱罪,按《刑法》第191条规定,判处游某有期徒刑3年,罚金2万元。

九、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

《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将本单位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1、公民信息:公民个人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职业、职务、年龄、婚姻状况、学历、专业资格、工作经历、家庭住址、电话号码、信用卡号码、指纹、网上登录账号、密码等能够识别公民个人身份的信息。

【案例1】

2014年1月初,中国银行武侯支行曾某、李某来到位于大邑县的四川文轩职业学院,找到该学院成人高考办副主任代某,说想向学生推销银行卡。

之后,代某未经过学校许可和学生本人同意,通过QQ邮箱将3万余名学生的个人信息发给了曾某、李某。曾某、李某收到学生信息后,向银行申请批量制卡。

随后,曾某、李某将违规制作的35000余张中国银行企业园区金卡送到四川文轩职业学院交给代某,并向代某支付了人民币50000元,要求代某提供学生办卡申请表、身份证复印件等。代某拿了钱并将其存进自己的银行账户,用于辅导员召集学生填申请表的加班费,以及复印学生办卡申请表、身份证的费用。

2015年2月11日,代某因犯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被大邑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宣告缓刑二年,并处罚金20000元。

/ 16 【案例2】

2015年7月20日至2015年7月31日,单县信用社临时工作人员董某,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登陆中国人民银行征信查询系统,查询他人征信信息1629条,并将查询结果出售给李某某,先后收取李某某支付的好处费4万元左右。

后经法院判决,董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李某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

十、职务侵占罪

《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追诉标准】根据2016年4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的职务侵占罪中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的数额起点,按照本解释关于受贿罪、贪污罪相对应的数额标准规定的二倍、五倍执行。

【案例1】

海南省临高县金牌城市信用合作社原理事长台剑锋职务侵占、挪用资金案 1997年至2001年,台剑锋多次利用职务便利,挪用金牌信用社的资金归个人使用,并以挪用的资金归还之前挪用款项,共计挪用单位资金4909万余元,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挪用资金罪。同时,台剑锋以金牌信用社的名义向他人吸收、借贷资金351万元,不入金牌信用社账目,非法占为己有,其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台剑锋于2001年8月3日潜逃,2013年4月21日投案,并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系自首。2014年11月,海南省第二中级法院以台剑锋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案例2】

/ 16 自2013年11月26日起,安徽省阜阳市太和县启动信用联社不良贷款清收工作。目前,已有多名信贷员因利用职务之便、伪造虚假手续、骗取贷款等,被公安机关网上通缉。

其中,犯罪嫌疑人韩某某在太和县郭庙乡信用社担任信贷员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于1999年至2005年期间,伪造虚假手续,侵占信用社资金,数额巨大,其行为涉嫌职务侵占罪。

犯罪嫌疑人吴某某在担任太和县税镇信用社信贷员期间,利用职务之便,自2006年以来,收取40多人归还的贷款,但未入信用社账目,挪作他用,数额巨大,其行为涉嫌挪用资金罪。

目前对清收工作涉及的违法犯罪人员已立刑事案件21起、采取强制措施17起,刑事拘留3人、逮捕1人,取保候审2人,治安处罚10人,同时对13名已立案的在逃人员进行网上通缉,在全县范围内发布并张贴了《悬赏通告》。太和县法院依法对1名拒不执行的欠款人进行了强制拘留。

【案例3】

2007年至2013年3月期间,云南省曲靖市富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一信贷员刘斌在竹园信用社工作期间,利用当时既可以当信贷员又可以当业务员的双重身份便利,办理借、冒名贷款,自己就可将办理的贷款现金取出。一种是通过熟人借他人身份证贷款给自己使用;另一种是利用他人在信用社贷过款的身份信息,贷款归自己使用。在贷款的具体操作过程中,对于一万元以下的,自己填写一份借款借据,就可直接办理贷款;一万元以上的部分填写借款借据后报主任审批后贷款,一部分则以鱼龙混杂的形式未经主任审批就直接办理了贷款。对于老百姓的贷款,收回来后没有在系统里面下账,只是出具了一份手工收款凭证给老百姓。办理借、冒名贷款得来的钱一部分被自己投资煤矿生意亏掉;一部分被自己吃喝开支掉。这些问题一直到被告人刘斌要调动工作时,其余工作人员在去催收贷款时才被发现。法院经审理查明,刘斌在利用自己在富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竹园信用社信贷员的职务便利,冒名贷款归自己使用160笔,涉及金额420余万元,收贷收息不入账36笔,本金及利息8万余元。

2015年9月10日,人民法院以职务侵占罪判处该信用社信贷员刘斌有期徒刑

/ 16 11年。

【案例4】

2009年6月,迪庆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一起职务侵占案件,被告人兰某某因犯职务侵占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3年。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兰某某2004年至2007年在担任香格里拉县农村信用合作社三坝信用社主任期间,利用“贷款保证金”、“最低生活保障款”、“定期定量补助款”、“暂收款”、“专用账号”等账户将代为保管的存款共计人民币433133.02元非法侵占;将从罗某某等33人收回的贷款1191806.51元非法侵占;冒用俞某某等名字先后46次在三坝信用社自己办理手续贷款人民币2293000元并非法侵占。作案时间长达4年之久,共非法侵占单位资金86笔,共计人民币3917939.53元,数额巨大。法院认为,被告人兰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取欺骗手段,非法占有本单位的资金达3917939.53元,数额巨大,且至今无法归还,给集体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构成职务侵占罪。

十一、挪用资金罪

《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条: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或者客户资金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1、追诉标准:根据2016年4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的挪用资金罪中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以及“进行非法活动”情形的数额起点,按照本解释关于挪用公款罪“数额较大”“情节严重”以及“进行非法活动”的数额标准规定的二倍执行。

2、归个人使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本条规定的“归个人使用”:(1)将本单位资金供本人、亲友或者其他自然人使用的;

/ 16(2)以个人名义将本单位资金供其他单位使用的;

(3)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将本单位资金供其他单位使用,谋取个人利益的。【案例1】

辽宁省丹东市一银行职员为了挪用储户存款,先后8次变造储户身份证、模仿储户笔迹,将储户存单或国债挂失并取出。尽管事后钱款如数退还,丹东市元宝区人民法院2008年6月还是以挪用资金罪,判处其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汤某曾是丹东一家劳务公司劳务派遣至中国工商银行丹东分行的工作人员。2005年至2007年,汤某在担任这家银行两个营业部的储蓄员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先后8次采取变造储户身份证、模仿储户笔迹签字的方式,将储户的存单或国债挂失。然后,她利用同一手段将储户钱款取出,共计取出储蓄金38.5万元归个人使用。2007年12月,汤某主动到司法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法院经审理认为,汤某作为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且数额巨大,超过3个月未还,其行为已构成挪用资金罪。由于汤某认罪态度好,有自首情节,并已退还全部赃款,可从轻处罚,故作出如上判决。

【案例2】

2010年2月至9月期间,余某担任湖南省汉寿县信用联社某乡信用社主任。2010年2月3日,当地居民刘某找到余某,以杨某的名义向余某所在信用社申请贷款5万元,余某在未对借款人、担保人还贷能力及贷款用途进行调查、审核的情况下,即违反国家规定向刘某发放了5万元贷款。2011年2月2日贷款到期后,因借款人、担保人无偿还能力,导致该笔贷款逾期无法收回本息。此外,因余某未履行贷前调查、审核职责,违法发放贷款,导致向张某、刘某某、杨某等人发放的3笔共计15万元贷款也逾期无法收回本息。截至2011年12月20日,因余某违法发放贷款,给其所在金融机构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累计达40万元。

2010年1月至3月期间,余某采取私自截留借款人归还借款的方式,挪用信用社资金17万元归个人使用,超过三个月未还。

案发后,余某退还了所挪用的单位资金。2014年8月,经汉寿县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以被告人余某犯违法发放贷款罪、挪用资金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

/ 16 【案例3】

罗某于2011年12月至 2012年4月,在担任湖南省南县下柴市信用社主任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在向刘某光、孙某发放贷款的过程中,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对贷款人和担保人以及贷款用途、偿还能力等情况不按规定进行调查、核实,伪造贷款审核资料,违法发放贷款150万元。案发后,被告人罗某协助归还贷款110万元。2012年9月,被告人罗某利用其职务之便,未将谭某归还信用社的贷款20万元入账,私自挪用给邓某、蔡某归还贷款,所挪用的资金至今未还。

经法院审理后,以违法发放贷款、挪用资金被南县人民法院判处罗某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案例4】

任职于甘肃省庆阳市合水县信用联社段家集信用社的会计郭某某,利用职务之便挪用209万余元。5月5日,庆阳市合水县法院公布该案一审判决,因郭某某案发前尚有44万余元未归还,案发后郭某某家属退还全部赃款,根据其犯罪情节、认罪态度,法院以挪用资金罪判处郭某某有期徒刑8个月。

【案例5】

38岁的潘新元原系浙江省龙泉市一信用社岩樟分社主任,2001年3月至2009年3月间,私刻107枚私章,冒充84名农民,身份,自己填写借款申请书,冒充借款人、担保人以及审核人签名,自己按指印、刻私章、自行审批及盗用现主任柜员密码,为自己办理贷款88笔,共计181万元。这些款被其用于购买福利彩票、支付利息和购房,最终无法偿还。2009年8月19日,潘新元被龙泉市法院一审以挪用资金罪判决有期徒刑8年6个月。

/ 16

银行职务犯罪罪名解析

商业银行职务犯罪一、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

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 罪名

第八章 贪污贿赂罪1、贪污罪第三百八十二条 【贪污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

贷款诈骗罪罪名分析及案例

贷款诈骗罪罪名分析及案例 2010-06-25 14:54:24 来源: 浏览次数:720 网友评论 0 条贷款诈骗罪一、概念界定1、定义: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使用虚......

案例和司法解释

司法考试大讲堂:刑事诉讼重点/难点判例、案例和司法解释 论述思路编者按:司法考试试卷四第八题论述题“判例、案例和司法解释”征文启事刊登后,编辑部收到了大量的来稿,许多作者......

城管打人致死罪名确定案例

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还是故意杀人罪备受社会关注的辽宁省辽阳市城管打死人案近日由辽阳市宏伟区人民法院对此作出了一审判决,3名打人城管均被判处有期徒刑,其中主犯获刑11年,两......

下载银行职务犯罪罪名及案例(司法解释后)word格式文档
下载银行职务犯罪罪名及案例(司法解释后).doc
将本文档下载到自己电脑,方便修改和收藏。
点此处下载文档

文档为doc格式

热门文章
点击下载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