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国时期的监狱立法与新式监狱管理模式的构建_监狱立法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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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国时期的监狱立法与新式监狱管理模式的构建

? 中国刑罚与监狱史? 中国监狱学刊 年第 期 民国时期的监狱立法与新式监狱管理模式的构建 李永宏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 北京市

摘 要:清末到民国时期是中国从传统监狱法制向近代的转型时期。民国时期的监狱管理制度突破了传统监狱管理的模式,引进了欧

美各国的分房独居监禁、阶级监禁等形式,有效地避免了使监狱成为传播和交流犯罪经验的地方;在强制犯人从事作业方面,民国时期的监狱管理更多地融入了对囚犯技能知识的培养,为囚犯将来出狱后的生活和就业提供了保障;在对罪犯进行教育教诲方面,不仅注重对罪

犯文化知识的教育,更加注重对罪犯心灵的教诲,使其转变思想,重新做人;在犯人被释放出狱后,不是放任自流,而是动员全社会的力

量,共同关心出狱人的生活和就业,避免其出狱后再走上犯罪的道路。关键词:监狱 立法 劳役 假释 中图分类号:.文献标识码: 民国时期的监狱管理制度突破了传统监狱管理的模 长。王元增通晓中外监狱管理制度,曾为朝阳大学法律科

式,引进了欧美国家的监狱制度。本文就民国时期的监狱 讲授 《监狱学》 课程,他先后协助北京政府草创了一系列 立法与新式监狱管理模式的构建进行探讨。

监狱制度。北洋政府存在的时间很短,但在监狱法体系的 一、民国时期的监狱立法概述 构建上还是做了许多工作,如制定了 《监狱处务规则》;年 月 日,孙中山在南京就任中华民国临时大

制定了监狱建筑图式,使改良监狱的基础得以稳固;公布

总统, 年 月 日,清帝退位, 月 日,南京临 了 《监狱专科学校规程》和 《看守所暂行规程》;为了监

时政府颁布了 《中华民国临时约法》,这一系列的事件标 督及约束被假释人的行动,又订立了 《假释管理规则》;为了促使出狱人保护事业的发展及为出狱之人谋生活保 志着中华民国正式成立。从 年中华民国成立之初, 到 年南京国民政府的溃败,中华民国在大陆延续了 障,制定了 《出狱人保护事业奖励规则》;为保障狱务管

近二十七年的时间。在这短短的时间里,又可细分为中华 理正常进行,颁布了 《监狱官制》;年制定了 《监狱

民国南京临时政府、北京政府 北洋政府 和南京国民政 报告规则》等。府三个时期。《监狱规则》是北洋政府时期于 年 月 日由

民国时期是中国法律从传统向近代转型的时期,该时 司法部制定并公布的监狱法规,也是北洋政府时期最重要

期不仅构建了较为完善的宪法、民法、刑法、行政法、诉 的一部监狱法规。该规则共分为十五章一百零三条。其中

讼法体系,在监狱法方面也颇有建树。概而言之,民国时 第一章是总则,共有十四条法律条文,主要规定了监狱的期的监狱法又可细分为两个层次:其一为国家制定颁布的 隶属、监狱的管辖及适用、收监的范围、监狱犯人的申诉 基本监狱法典;其二为具体的司法部门制定的监狱规章。制度、监狱参观和视察制度等内容。《监狱规则》第一条

一 南京临时政府和北洋政府时期的监狱立法的变 规定:“监狱属司法部管辖”。第二条规定:“监狱为监禁

被处徒刑及拘役者之所。有不得已时,看守所得代用为监

狱。”对于监禁的范围,第三条规定:“未满十八岁者,监年中华民国南京临时政府成立之初,根据 《中华

民国临时约法》的规定,改法部为司法部,典狱司为监狱 禁于幼年监,但满十八岁后,三个月内刑期即可终结者, 司,任命许世英为司法部长,毕业于日本警监学校的田荆 其残刑期问,仍得继续监禁之。因精神身体发育情形认为

华为监狱司长,掌管全国狱政。袁世凯继任中国民国临时 必要时,适用前项,得不拘定年龄。”?

大总统后,于 年颁布了 《中华民国暂行新刑律》,规 第二章是收监,共七条法律条文,包括收监的程序, 对妇女携带年幼子女收监的限制,不适合收监的囚犯类型, 定自由刑为徒刑、拘役两种,皆采用劳役制。同年 月, 在京师设立模范监狱,由著名监狱学家王元增担任典狱 以及对囚犯身体检查的规定等。其中第十六条规定:“收

收稿日期:? ? 作者简介:李永宏 一 ,男,河南驻马店市人,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级法律史博士研究生。中国刑罚与监狱史? 中国监狱学刊 年第 期 监妇女有请携带其子女者,非认为不得已时,不得许之。者有左列各款行为,得赏给二十元以下之金钱:

一、告密

许携带子女,以满一岁为限,在监内分娩之子女亦同。但 在监者为逃走、暴行之预谋或将为逃走暴行;

二、救护人

该子女已达限制年龄,若无相当领受人又无在外安置方法 命或捕获逃走中之在监者;

三、天灾事变或传染或传染病

时,得延至三岁。”第十八条规定了不能收监的情形:“精 流行服监狱事务有劳绩者。”第八十二条规定了对囚犯的神丧失或因监禁有不能保其生命之虞者,怀孕七月以上及 惩罚措施:“在监者违反监狱纪律时,得处以左列刑罚: 一、面责;

二、停止发受书信、接见及阅读书籍;

三、减 分娩未满一月者,罹激性传染病者。”

第三章是监禁,共有四条法律条文,但内容十分重 食,减食每餐减去五分之一或五分之三;

四、停止运动;要,主要规定了施行西方监狱法中的分房制、教诲制和杂

五、圈室监禁;

六、酌减赏与金。”

居制等内容。如第二十二条规定:“在监者概以分房监禁 第十二章是赦免和假释,共有八条条文,主要规定了

对囚犯的赦免及假释制度。如第八十七条规定:“在监者 为原则,但因精神身体认为不适当者,不在此限。”第二

十四条规定:“监狱长官及教诲师,至少每十日一次,访 虽达假释期,若非监狱长官确认其有悛悔实据并得监狱长

问分房之在监者。看守长须常访问之。” 官会议多数同意,不得声请假释。” 第十三章是释放,共有六条条文,主要规定了释放的 第四章是戒护,共有九条法律条文,主要规定了对有

逃走、暴行、自杀倾向的罪囚施加戒具,监狱官在何种情 法律程序。第九十三条规定:“释放在监者,须依赦免假

况下可以使用刀枪,以及应对突发性自然灾害、囚犯逃跑 释之命令或期满之次日午前行之。”第九十六条规定:“被

等紧急性措施。如第三十条规定:“当天灾事变,认为必 释放者无归乡旅费及衣类时,得酌给之。”

第十四章是死亡,共有五条法律条文,主要规定了在 要时,得令在监者就应急事务,并得请求军队警察等署之

援助。” 监囚犯死亡的检验程序及埋葬程序。凡 “在监者死亡,监 第五章是劳役,共有十三条法律条文,主要规定了囚 狱长官须会同检察官检验其尸体”;“病死者,医士应记明

犯每日服劳役的时间、服劳役者的赏金,以及服劳役期间 其病名、病历、死 因及死亡年月日时于死亡簿,签名盖

受伤或死亡的待遇等内容。如第四十四条规定:“赏与金 印”;“死亡经过二十四小时,无请领尸体者埋葬之。埋葬

额,徒刑囚不得过该地方普通佣工价十分之三,拘役囚不 处应立木标,记明死亡者姓名及死亡年月日。”

得过该地方普通佣工价十分之五。” 北洋政府时期颁布的 《监狱规则》总共实施了十五

年,并对南京国民政府时期民国十七年年 新颁布 第六章是教诲及教育,共有九条法律条文,主要规定 了受教育的对象、教育内容等。如第五十条规定:“教育 的 《监狱规则》产生了重要影响。

除了民国二年颁布的 《监狱规则》,北洋政府统治期 每星期二十四小时以内,依小学程度,教以读书、习字、算学、作文及其他必要学科,有同等学力者,依其程度设 间还颁布了许多单行法规,主要有: 年 月颁布的相当补习科。” 《监狱看守考试规则》八条,同年 月颁布的 《监狱看守 第七章是给养,共有五条条文,主要规定了囚犯的囚 使用公物规则》七条,《司法部监狱看守教练规则》七条;服、生活待遇等问题。凡 “在监者,禁用烟酒”;“在监者年 月颁布的《看守所暂行规则》五十一条,《视察

给予灰色狱衣,除一定衣外,所有衣被苟无碍于纪律及卫 监狱规则》八条,《监狱处务规则》二十九条,《监狱教诲

师教师医士药剂士处务规则》五十四条,《管狱员考试暂 生者,得许在监者自备”。

第八章是卫生及医治,共有十条法律条文,主要规定 行章程》九条,《监狱看守服务规则》一百四十九条,《监

了对监狱囚犯的卫生管理,囚犯患病后的医治等内容。如 狱看守点检规》二十六条,《参观监狱规则》八条;年颁布的 《改定各省模范监狱名称劝文》,《监狱报告规 第五十八条规定:“在监者须令其沐浴。沐浴次数,由监

狱长官斟酌劳役种类,及其他情形定之。但四月至九月至 则》九条,《管收所暂行章程》十七条, 《监狱钤记定

式》,《监狱作业调查表》等法规文件。上述这些法规文件 少三日一次,十月至三月至少七日一次。”第六十条规定: “在监者罹疾病时,速加治疗,病重者收入病室。” 与前述的《监狱规则》,共同构成了北洋政府时期监狱法

第九章是接见及书信,共有七条法律条文,主要规定 的完整体系。了囚犯接待的对象、时间,以及对囚犯书信的管理等内南京国民政府时期监狱立法的变革

南京国民政府成立后,遵照孙中山 “五权宪法”和 容。如第六十七条规定:“在监者只许与其家族人接见, 但有特别理由时,得许与家族以外之人接见。”第六十八 “权能分治”的理论,建立了五院制的政治体制。在司法

条规定:“拘役囚接见每十日一次,徒刑囚每月一次,其 领域,以三民主义作 为立法的理论基础,广泛参考了西方

接见时间,不得过三十分钟,但监狱长官认为有不得已情 最新的刑法理论,编纂新式刑法,更加注重司法独立的精

形者,不在此限。” 神。在监狱法方面,先后制定了一系列的监狱法规,使南 第十章是保管,共有五条条文,主要涉及对在监犯人 京国民政府时期的监狱法得到了进一步的发展。

财产的管理。如第七十四条规定:“在监者之物品,检查 年 月制定公布的 《监狱规则》是南京国民政

保管之。无保存价值或不适于保存之物品,不得为保管。” 府时期最重要的监狱法规,该规则共十五章一百零九条。第十一章是赏罚,共有五条法律条文,主要规定了对 其中第一章是总则,共有十四条条文,其主要内容基本上 在监囚犯的奖励和惩罚制度。如第八十一条规定:“在监 是沿袭民国二年的《监狱规则》,只是在个别地方作了文? 中国刑罚与监狱史中国监狱学刊 年第 期

字上的修改。如第二条规定: “监狱分为左列二种:

一、是在个别地方有所修改和增补。

徒刑监,为监禁被处徒刑者之所;

二、拘役监,为监禁被年 月颁布的 《看守所暂行规则》是关于在判决

处拘役者之所。”第二章是收监,共有七条法律条文,规 之前对刑事案件被告人羁押场所管理的法规。《看守所暂

定了收监的法律程序,“入监者监狱官非认定具备适法之 行规则》共有十四 章五十七条,其中第一章是总纲,有五

公文,不得收之。”第二十条规定:“入监者之身体衣类及 条法律条文,主要规定了看守所设立的目的、管辖机构、携带物品须检查之,并调查其体格及个人关系。”第三章 被告人的待遇等内容。其中规定:“高等以下法院,为羁

监禁,有三条条文,与民国二年的 《监狱规则》相比,省 押刑事被告人设立看守所”;“受死刑之喻知者,于看守所

略了 “满十八岁者,分房三年后,非本人情愿,不得继续 羁押之。被处徒刑或拘役者,依监狱法令暂禁于看守所

分房;未满十八岁者,分房一年后亦同。”第四章是戒护, 时,准用监狱法令之规定”;“看守所待遇被告人,须与平

民同,但有碍于审判进行及所中纪律者,不在此限。” 第 有九条条文,与北洋政府时期的 《监狱规则》相同。第五 章是劳役,共有十三条条文,与民国二年的 《监狱规则》 二章是执掌,有四条条文,第三章是各项表册及遵守事

相比,劳役的时间有所变化,规定:“劳役时间于八小时 项,有五条条文,规定看守所所长掌管全所事务;“所长

以上十小时以下之范围内,斟酌时令地方情形监狱构造及 或所官应作看守所人数月报表,按月呈由该管法院院长转

劳役种类定之。” 对于免除劳役日的规定方面, 年的 报司法行政部”。第四章是入所及处所,有九条条文,如

《监狱规则》第三十九条省略了 “节日”免除劳役的条款。第十五条规定: “看守所非奉有法院或检察官正式公文, 第六章是教诲及教育,有五条条文,与民国二年的 《监狱 不得收入被告人或释放之。其非刑事被告人而暂行留置者

规则》相比,有较大变化,如第五十条规定:“在监者许 亦同。”第五章是衣食,有二条条文;第六章是书信,有

其阅读书籍,但私有之书籍,除本规则有特别规定,或经 四条条文;第七章是接见,有五条条文;第八章是送入

监狱长官许可者外,不得阅读”,增加了阅读私人书籍的 品,有一条条文。这四章主要规定了被告人的衣食、书信

限制条款。第五十二条规定:“在监者请在监房使用纸墨 管理、接见时间地点、对外送物品的检查等内容。第九章

是惩罚,仅一条条文,对于报告人违反所中纪律,处以 笔砚,得斟酌情形许之。”该项内容系新增加的条款。第 “ 一、七章是给养,有五条条文,与民国二年的 《监狱规则》第 面责,二、二月以内停止阅读书籍,三、七日以内

五十五条 “监房及其他在监者之处所,于极寒时,得设暖 停止运动,四、减削工资之一部或全部,五、三日以内固

房,但病室设备暖房之时间,由监狱长官定之”相比,新 室监禁”。第十章是检束,有七条条文,主要对被告人进

《监狱规则》第五十五条规定:“监房、工厂、病室等处于 行看守和检查的规定。第十一章是习业,有四条条文,规

天寒时须有相当温度。”说明南京国民政府时期对监狱犯 定:“看守所得依被告人之情愿,酌量情形许其工作。但

人的生活待遇略有改善。第八章是卫生及医治,有十一条 以无妨碍诉讼之进行者为限。”第十二章是卫生和医治, 条文,与民国二年的 《监狱规则》相比,该章增加了第六 主要是对所内房间卫生以及被告人患病医治的法律规定。

十六条 “罹精神病传染病或其他之疾病,认为监狱内不能 第十三章是死亡。对于被告人在看守所内死亡,法律规定

施适当之医治者,得斟酌情形,呈请监督官署许可,保外 应通知其亲属,“所长或所官应据医士医治簿详叙死亡原

医治,或移送医院。”第九章是接见及书信,共有七条条 因,呈报法院或检察官,由检察官检验,一面填具死亡证

文,与北洋政府时期 《监狱规则》第七十三条相比,新规 书,呈由监督官署转报司法行政部。”第十四章是附则, 则第七十四条的内容更加详细,“在监者发受书信费用应 有二条条文,第五十六条规定:“未设法院地方之看守所, 归自备,但对于监督官署、法院及其他官公署之书信无力 凡本规则所有所长或所官之职权,以管狱员行之。”第五

自备时,其费用由监狱支给”。第十章是保管,有八条条 十七条规定了该规则实施的时间。

南京国民政府时期除了继续适用 《监狱规则》外,还 文,与北洋政府时期的 《监狱规则》相比,该章规定: “保管之金钱及有价证券,不论何时,不得令在监者持有” 制定了许多有关监狱管理方面的法令法规,主要有:的条款。第十一章是赏罚,有五条条文,与民国二年的 年 月颁布的 《监狱经费保管规则》十一条;年 月

司法部公布的 《假释管束规则》二十条,《假释者须知事 《监狱规则》相比,该章变化较大,如第八十四条关于奖

励的内容中,新增加了 “许其阅读私有书籍”的条款;第 项》十二条,《修正旧监狱呈请假释办法》四条;年

月公布的 《出狱人保护事务奖励规则》五条;年

八十六条新增加了 “三月以内停止赏遇”、“二月以内慎

独”等内容。第十二章是赦免与假释,有八条条文,第十 月颁布的 《法院监狱看守所办理司法统计考成规则》十九

条, 《看守所暂行规则》五十七条;年 月公布的 三章是释放,有六条条文,其内容与民国二年的 《监狱规

则》基本相同。第十四章是死亡,有七条条文,除了增加 《监狱作业规则》四十条,《出狱人保护会组织大纲》七

条,《在监人五品保管办法》九条,《监狱慈惠费管理办 了合葬的条款 “浮葬经过十年后,得合葬之”外,第一百

零八条是关于死刑执行的规定:“死刑于监狱内行刑场执 法》八条,《在监人金钱保管颁发》,《监犯保外服役暂行

办法》八条;年 月公布、年修正的 《徒刑人

行之。国庆日、纪念日、节日、十二月卅一日、一月一日 犯移垦暂行条例》十二条,《监犯外役规则》二十三条;至三日,不执行死刑。”第十五章是附则一条,规定了该

规则实施的时间。总之,民国十七年新颁布的 《监狱规年公布的《疏通监狱暂行条例》七条,《修正县监所

协进委员会暂行章程》十六条等。这些监狱法规连同上述 则》基本上沿袭了北洋政府时期制定的 《监狱规则》,只? 中国刑罚与监狱史? 中国监狱学刊 年第 期的《监狱规则》共同构成了南京国民政府时期监狱法的完 卧具及日用所需物件,其不能自备者由所贷与之。”?纠

整体系。关于囚犯服刑期满后的释放,民国时期的法律也充分

二、民国时期新式监狱管理模式的构建 体现了人道主义精神。年颁布的《监狱规则》第九十

民国时期的监狱法继承了清末以来司法改革的成果, 六条规定:“被释放者无归乡旅费及衣类时,得酌给之。”

突破了以往传统监狱法的立法宗旨,把监狱由过去单纯强 第九十七条规定:“被释放者若罹重病,请在监医疗时, 调惩戒囚犯的功能,转变成为对囚犯进行教育教诲、劳动 依其情状得许之。”年 月颁布的《出狱人保护会 自新和执行刑罚的场所。古代的监狱设立的宗旨,重视威 组织大纲》第二条规定:“凡出狱人之贫无所依,确有自

吓和惩戒,监狱成为摧残犯人之地。世纪以后,受西方 新实据者,得享左列 之保护:介绍,量其所习职业介绍于

人道主义和民权主义思想的影响,一些法学家认识到了监 各处;资送,遇有出狱人之为异籍必须回籍者,得设法资

狱不仅是惩戒犯罪人的场所,也是教育教诲囚犯,培养他 送之;饮助,借贷衣食费俟其得有职业后归偿;调查,随

们的劳动意识,遵守国家法律意识,健康文明意识的地 时调查其品行等项以为指导之资。”

方,使他们在出狱之后能改过自新,自食其力,从而达到 二 重视监狱管理队伍的建设

国家和社会的和谐稳定。因此,自民国建立之初,无论是 众所周知,监狱管理人员素质的高低,直接决定对囚

北京政府还是南京国民政府,都注重吸收和借鉴西方最新 犯改造的优劣程度,因此,无论是 匕京政府还是南京国民的刑罚精神,加强对监狱的管理。概而言之,民国时期的 政府都十分重视对监狱管理人员的选拔和培养,以建设一

监狱立法精神体现了如下几个方面: 支具有较高素质的管理队伍。年 月,北洋政府司法

一 对囚犯实施人道主义的管理措施 部颁布了 《监狱学校规程》十一条,规定了培养监狱人才

人道主义是古今中外立法和司法的一个重要准则。民 的办学目标、办学宗旨、课程开设等内容。如该规程第一 国时期的监狱立法始终遵循着人道主义的法律精神。如

条规定:“监狱学校,以养成监狱人才为宗旨。”无论是年的《监狱规则》第十六条规定:“收监妇女有请携 “公立私立监狱学校,均须呈报司法总长,得其认可”。监

带其子女者,非认为不得已时,不得许之。许携带之子 狱学校的学制为两年,关于监狱学校的课程设置,第七条

女,以满一岁为限。在监内分娩之子女亦同。但该子女已 规定:“法学通论、宪法、刑法、刑事诉讼法、法院编制

达限制年龄,若无相当领受人又无在外安置方法时,得延 法、监狱学、监狱法、监狱法实施细则、监狱实务、刑事 至三岁。”

政策、感化院制度、出狱人保护制度、民法大意、警察

对囚犯的生活管理遵循人道主义的原则。如关于饮食 学、社会学、卫生学、心理学、统计学、建筑学、指纹

学、体操。”

方面, 年制定的 《监狱规则》第五十二条规定:“对

于在监者,须斟酌其体质年龄劳役及地方气候等项,给与 民国时期的法律对于监狱执法人员的录用选拔也规定

必要之饮食衣类及其他用具。”

了严格的法律程序。凡 “民国男子,年在二十一岁以上, 为了保障监狱犯人的身体健康,在监者须令其沐浴, 有左列各款资格之一者,得应管狱员考试。但有文官考试

对于那些年老体弱的囚犯,法律作了特别的规定:“年老 法草案第二条所列 各款之一者,不在此限”。””监狱管理 或废疾者,经长官许可时,得使其在特别浴室入浴。”” 若 员的考试分笔试和口述。笔述合格者,才能进行口述。笔

囚犯在羁押期间患病,有关机构要积极救治。年颁布 试的内容主要是刑法和监狱法的内容,包括:“

一、暂行的《看守所暂行规则》第四十二条规定:“被告人病时, 新刑律,二、监狱学,三、监狱现行法规,四、刑事诉讼

由医士医治。病重者移入病室,病危时须通知其亲属及审 法大意,五、刑事政策大意。”其中第一至第三为主要科, 判检察厅”。第四十三条规定:“被告人疾病,非在所外不 分数不及格者,余科分数虽多,也不得录取。

能医治痊愈者,如得审判检察厅之许可,得取保出所医 另有一些监狱管理人员可以不经过考试的途径进入监

治。” 年的《监狱规则》第六十条规定:“在监者罹 狱管理阶层,譬如 “历办监狱事务,满一年以上有成绩

疾病时,速加治疗,有必要情形者,收入病室。”年 者;在新监狱充看守二年以上有成绩者;依各县地方帮审

颁布的 《监狱教诲师教师医士药剂士处务规则》第二十五 员考试章程,有第五条所列各款之一者”。如果 “在监狱

条规定:“医士于劳役种类及方法,认为有害囚人健康时, 或警察学校一年以上毕业者;在设有监狱学科之法政法律

须陈述意见于典狱长管。”第二十九条规定:“对于囚人之 学校,二年以上得 有修业文凭者;曾在新监狱充看守半年

健康,宜随时就其居所视察,关于分房者,尤须特别视察 以上者”,也可进入到监狱管理行列。对于免考及考试合 之。”第三十条规定:“对于囚人之健康访断,每半年至少 格者,由县知事呈请司法筹备处长委任,但因必要情形, 须行二次,并记载其实况于健康诊断簿。若认为有诊察之 由司法筹备处长委任。必要时,得不拘前项之次数。” 三 依法加强监狱管理

对于囚犯在羁押期间衣被等生活用品的来源,法律也 监狱不仅是国家执行刑罚的场所,也是向犯罪人员宣

有明确规定。年颁布的 《看守所暂行规则》第二十四 传法律知识、使囚犯养成守法意识的场所,因此,作为执

条、二十五条规定:“被告人得自备饮食,其不能自备者, 法者的监狱管理人员首先要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制度。民

由所给与之。”如果囚犯在外服役,“设置宿食处所时,另 国时期制定了较为完善的监狱法律体系,对监狱管理人员

编一队,专服炊爨及洗涤等役”。【“ “被告人得自备衣类 的日常行为加以规范。中国刑罚与监狱史中国监狱学刊 年第 期

早在 年 月,北洋政府就颁布了 《监狱官制》, 大多数刑法学家认为,引发犯罪的一个重要原因是由

对于监狱的管理体系和监狱管理人员的职责作了明确的规 于行为人的懒惰 和不务正业,因此,若想从根本上消灭犯

定。监狱隶属于司法部,“司法部因监督各监狱,得临时 罪,使犯罪者养成一个劳动的习惯颇为重要。使在监人员

派员视察”。“监狱设典狱长一人,看守长三人,技士一 服劳役,并非有歧视之意思,劳动实乃人类生存的一种必 人”。”引民国时期的 《监狱处务规则》,对典狱长的职责范 要训练。民国时期的许多学者都认识到培养 “犯人之作

围作了明确规定:“典狱长应严守关于监狱之一切法令, 业”和加强 “精神训练”的意义。如曾担任过南京国民政

府司法院院长、司法行政部部长的居正认为:“监狱之目 并督率其他官吏使之遵行。”《监狱教诲师教师医士药剂士

处务规则》则对教诲师的职责及教诲形式作了明确规定, 的,在养成罪犯劳动之习惯,授以谋生之技术,使能自食

如第一条:“教诲师承典狱长之命令,对于囚人专从事于 其力,不致复陷于恶,故作业之事,只为重要。”

培养道德之任务。”第十三条:“教诲师须常巡视监房工 民国时期自由刑的执行遵循科学管理的方法。年

厂,详察囚人之状况,并记录其大要,以备随时虽事之教 颁布的 《监狱作业规则》第二条规定:“作业之科目,应

诲。”

呈请司法行政部核准:

一、工作种类,二、施工方法,年制定的 《监狱经费保管规则》对监狱的经费支

三、就役人数及其类别,四、课程及赏与金,五、就业

所及机械器具材料之设备等。”年 月颁布的 《看守 出和使用作了明确的规定。其中第一条规定:“监狱经费

除法令别有规定外,依本规则保管之。”第七条:“购买物 所暂行规则》第四十四条规定:“看守所得依被告人之情

品其价值在五十元以上者,应用投标法,或比较价格法, 愿酌量情形许其作工,??作业者应遵守规定时间,受看 但系一家专有,或一公司专卖之物品,不在此限。” 守暨工师之指导,非有正当理由不得罢业或改业。”

对于违反监狱管理行为者,民国时期的法律规定了相年 月颁布的 《监犯外役规则》对服役犯人的劳动时

应的处罚措施。惩戒措施包括申诫、记过、记大过、降 间也有明确的规定:“工作时间每日七小时以上十小时以

级、免职等处分。如民国二十年颁布的 《法院监狱看守所 下,由该监狱长官斟酌时令及地方情形定之。”民国时期

办理司法统计考成规则》第十一条规定:“办理统计表册 的监狱管理,通过劳役的形式矫正囚犯不劳而获的懒惰恶

具有左列事实之一者应予记过:

一、无故延宕月报逾二十 习,为其将来重新走向社会谋生奠定了基础。

日,季报逾限一月,年表逾限二月者;有前条第二款及第 为了使囚犯出狱后能够到社会上自谋生计,必须使其

三款情事之一受申诫处分二次以上仍不悛改者;填报表册 有一个健康的体 魄,因此,监狱管理的一项重要工作是改

无故遗漏或填报不全者。” 变囚犯的生活恶习,使其养成健康卫生的生活习惯。民国

民国时期的监狱法甚至对在押人员的工作种类也作了 时期的监狱法对囚犯的卫生和运动皆有明确的规定。

详细的规定。如 年颁布的 《监犯外役规则》对监狱 年的 《监狱规则》第五十七条规定:“监狱须洒扫洁净, 犯人所应从事的劳役范围进行了明确规定:“各省新旧监 房间及衣类杂具厕所便器等类,须定次数清洁之。”第五 狱人犯,具备左列各款条件者,得令服浚河、筑路、建筑 十八条规定:“在监者须令其沐浴,沐浴次数,由监狱长

等项外役。

一、年龄满二十岁以上,品行较良,身体强 官斟酌劳役种类及其他情形定之。但四月至九月至少三日

健;

二、入监前之职业适于外役。”

次,十月至三月至少七日一次。”第五十九条规定:“在四 提倡囚犯人格矫正与健康习惯的养成 监者除有不得已事由外,须每日运动半小时。但因劳役种

类,认为无运动之必要者,不在此限。”年制定的 古今中外的犯罪都是由犯罪人的人格缺陷造成的。根

据犯罪学学者的研究,犯罪是由内因和外因两个方面作用 《看守所暂行规则》第四十八条、四十九条也规定:“所内

形成的。犯罪内因,属于犯人所特有者,即个人性格。有 房间及衣类、杂具、厕所、便器等类,应注意清洁,按时

些学者将其归纳为十五类:.性狡猾而好伪;.性无赖 洒扫洗涤。”“被告人须令其沐浴运动。沐浴次数,由所长

又游惰不务正业;.欲望过奢,惯谋不正当之利益;.酌量气候定之。运动时间每日以半小时为限。”年

惯为窃盗,流而成癖;.专骛虚荣,有徼幸之癖;.性 颁布的 《监狱教诲师教师医士药剂士处务规则》第三章

质粗暴,易生愤怒;.性格惨酷,而幸灾乐祸;.性阴 “医士之职务”规定了监狱医士的一项重要职责,是督饬

囚犯的卫生,第二十六条规定:“囚人之身体衣被及携带 险,而有忌刻之癖;.性嗜酒,而醉后无自制能力;.之物品须注意使其清洁。关于沐浴浣涤薰晒等之规定,须 性质愚昧,而易被人诱惑;.竦狂放荡,易生过失;.热心功名,有不以犯罪为意之癖;.心神尚未十分发达;随时督饬遵行。”.心神耗弱;.其他。犯罪的外因,属于社会或他人的 意大利著名刑法学家贝卡里亚指出:“预防犯罪的最

因素,又可分为如下几种情况:第一,生计困难的因素, 可靠但也是最艰难的措施是完善教育”,“教育通过情感的捷径,把年轻的心灵引向道德。” 所以,对囚犯的教育 包括负累过重,力不足以自给;无业失业,或劳力不足;天灾、地异,或他灾厄;受刑失信,不得正业。第二,为 教诲也是监狱管理中 一个十分重要的环节。民国时期许多

他人所诱致,包括因挑拨而生愤怒;为诡谋所诱惑;为恩 法学家都十分重视 对罪犯进行 “精神训练”,培养其爱国

爱社会的心理。如在 年颁布的 《监狱规则》第六章 义爱情所牵制。第三,为恶劣社会所濡染,包括生长于浮 中的四条是关于对囚犯教育教诲的内容。其中第四十八条 躁社会,交无良友;因受刑失信,惟刑余之人与之相交;规定:“在监者一律施教诲。”对于未满十八岁的囚犯,一 家庭不良;迷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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