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行医宣传材料_非法行医宣传材料

其他范文 时间:2020-02-28 05:12:03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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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击非法行医宣传资料

1、什么是非法行医?

非法行医是指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展诊疗活动和未取得医师资格的人从事医师执业活动的行为。

2、非法行医有何危害?

(1)从事非法行医的人员无合法资质,经常会造成误诊、漏诊;(2)使用的药品无正当来源,存在假药、劣药,或者用非药品冒充药品,不仅无疗效还可能对健康造成危害;

(3)就医环境恶劣,不具备消毒设施,极易造成交叉感染;(4)非法行医居无定所,出了问题一跑了之。

3、非法行医表现形式

(1)未取得或使用伪造、变造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展诊疗活动的,即通常所说的“黑诊所”;

(2)未取得医师资格的人从事医师执业活动的行为;

(3)本医疗机构人员或者其它机构承包、承租医疗机构科室或病房,并以该医疗机构名义开展诊疗活动的,即通常所说的“院中院”;(4)一些商家企业受利益驱使,违法聘请所谓“专家”开展“义诊”,借以推销保健品和药品,欺骗群众,谋取暴利的行为。

(5)药店“坐堂行医”,“不在医疗机构内,不能开展医疗活动”。药店不是医疗机构,不能提供诊病服务。一些药品生产、批发企业雇佣推销人员或聘请医务人员,在药品零售业内以“健康咨询”、“义诊”等名义非法从事医疗活动,牟取不正当经济利益,或者在观测仪上做手脚,随意调整数据,骗取患者钱财。

(6)普通保健按摩店开展中医医疗按摩、甚至针灸治疗腰椎间盘突出、骨质增生、颈椎病、风湿病等疑难杂症骗取患者钱财。

(7)生活美容场所开展医疗美容手术,如割双眼皮,酒窝等危害患者安全的医学美容手术。

4、非法行医法律责任

(1)《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规定

第四十四条:对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和药品、器械,并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逾期不校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仍从事诊疗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补办校验手续;拒不校验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出卖、转让、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没收非法所得,并可以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诊疗活动超出登记范围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其改正,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第四十八条:任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责令其立即改正并可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有任用两名以上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诊疗活动;任用的非卫生技术人员给患者造成伤害等情形之一的,处以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医疗机构使用卫生技术人员从事本专业以外的诊疗活动的,按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处理。

(2)执业医师法

第三十九条 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行医或者非医师行医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违法所得及其药品、器械,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医师吊销其执业证书;给患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3)处方管理办法

第五十四条 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一)使用未取得处方权的人员、被取消处方权的医师开具处方的;

(二)使用未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医师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的;

(三)使用未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从事处方调剂工作的。

(4)医疗广告管理办法 第二十条 医疗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发布医疗广告,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应责令其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其停业整顿、吊销有关诊疗科目,直至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发布医疗广告的,按非法行医处罚。(5)卫生部有关批复

卫生部关于对使用医疗器械开展理疗活动有关定性问题的批复

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八条规定,“理疗”属于诊疗活动。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得开展诊疗活动,否则为非法行医。

卫生部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中医推拿按摩等活动管理中有关问题的通知

一、以治疗疾病为目的,在疾病诊断的基础上,按照中医理论和诊疗规范等实施中医推拿、按摩、刮痧、拔罐等方法,属于医疗活动,必须在医疗机构内进行,非医疗机构不得开展。

二、医疗机构开展推拿、按摩、刮痧、拔罐等活动,应当由在本机构执业的卫生技术人员实施,不得聘用非卫生技术人员开展此类活动。

三、非医疗机构开展推拿、按摩、刮痧、拔罐等活动,在机构名称、经营项目名称和项目介绍中不得使用“中医”、“医疗”、“治疗”及疾病名称等医疗专门术语,不得宣传治疗作用。

(6)非法行医罪和高院关于非法行医罪的司法解释。

刑法

第三百三十六条(非法行医罪)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擅自为他人进行节育复通手术、假节育手术、终止妊娠手术或者摘取宫内节育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造成就诊人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二)造成甲类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有传播、流行危险的;

(三)使用假药、劣药或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卫生材料、医疗器械,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

(四)非法行医被卫生行政部门行政处罚两次以后,再次非法行医的;

(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5、打击非法行医主要任务

(1)、严厉打击无证行医行为。一是以“城中村”、城乡结合部以及集贸市场等流动人口聚集地为重点,严厉打击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诊疗活动的“黑诊所”;二是以农贸市场、集市、大型建筑工地等人员密集场所为重点,严厉打击坑害群众利益的游医、假医;三是以城市生活美容机构为重点,查处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从事医疗美容诊疗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四是以零售药店、养老院为重点,查处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聘用医师或非医师坐堂行医的行为;五是查处以养生保健、医疗气功、按摩推拿为名或以疾病研究院(所)为幌子非法开展诊疗活动的行为。(2)、严肃查处医疗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违法违规行为。一是查处将医疗机构整体或科室出租、承包给非本医疗机构人员或者其他机构从事诊疗活动的行为,重点查处公立医疗机构出租承包科室或与其他机构或个人以设备合作、项目合作等形式变相出租承包科室;二是查处聘用非卫生技术人员行医的行为,严肃查处医疗机构外聘医生未经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注册擅自行医的行为;三是查处超出登记范围开展诊疗活动的行为,严肃查处医疗机构超范围擅自开展全科、专科(专病)行为。

(3)、严肃查处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以下简称“两非”)行为。重点查处“黑诊所”和医疗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实施“两非”行为,以及零售药店违规销售终止妊娠药品行为,并依法依规处理到位。

(4)、严肃查处医疗机构违法发布医疗广告的行为。重点查处医疗机构未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擅自在电视、广播、报刊等媒体上或以其他形式发布医疗广告的行为,以及医疗机构擅自改变审查内容和医疗广告的行为。

(5)、坚决打击“医托”行为。严厉打击“医托”行骗等扰乱医疗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正常医疗秩序的行为。对雇佣“医托”行骗的医疗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坚决从重从严处理。

6、警惕遭遇非法行医,注意就医安全

医生,是一个很特殊也很神圣的行业,因为它关系着人的生死安危,可偏偏就有这么一伙人,打的是悬壶济世的招牌,干的却是聚敛钱财的勾当,这伙人有个名字:非法行医。所谓非法行医行为是指未取得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以及乡村医生资格或未经注册,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而从事诊疗活动的行为。这些人无证照、无技术,有的从未接受过医学专业知识学习,却提供打针、输液、配药、针灸,只会简单的保健按摩推拿人员却以中医按摩之名吹嘘可以治疗疾病,有的甚至做美容手术、接生等服务,这些场所无起码的医疗设备、消毒设备,接治病人时根本不能按照规范的医疗操作规程进行操作,极有可能造成医疗事故,医源性传染病,也严重地危害了患者及其家属的健康和权益扰乱了医疗市场秩序。在有关部门打击非法行医的同时,人民群众还必须擦亮眼睛,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其实,发现“黑诊所”并不难,只要患者多留些心眼就能初步分辩出来,现在简单教您几招:

一是先看执业许可证:按规定,医疗机构必须在明显处所悬挂卫生行政部门核发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许可证规定了该医疗机构可以开设的诊疗科目和执业地点,医疗机构不得超出规定范围行医和异地行医。

二是了解医生资格:当遇到你不熟悉的医务人员给你诊断和治疗时,你可以从侧面或直接向医院询问医生或护士的行医资格,没有经过医师执业注册或护士执业注册的医生和护士是不能单独开展医疗活动的。三应索要发票,保留证据:病历、处方和发票是病人重要的维权证据。到正规医院就诊,看病有病历,用药有处方,病历处方均应有医师签名。交钱有发票,发票上盖有该医疗机构的印章。非法医疗点没有正 规发票。

四是发现问题,及时举报:患者发现非法医疗点或遭遇不正当医疗侵害后,要及时向卫生部门举报。

举报电话:卫生局2801071 卫生监督站 2614311.为了你和家人的身体健康,请远离非法行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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