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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会“村证房”80%卖给市民 小产权房成全国性难题
十几个城中村开发的“村证房”80%卖给市民
河北省石家庄市是城中村改造项目最多的省会城市之一。经过这几年的发展,目前石家庄“村证房”的房价已经从最早的每平方米均价六七百元,上涨到近3000元,但仍普遍比同地段的商品房价低30%甚至更多。近日记者在石家庄市采访时了解到,目前石家庄的塔谈村、留村、大郭村、岳村、于底村、大马村等十几个城中村都已开发销售“村证房”,其中不少楼盘80%卖给市民,留给村民的不到20%。
去年新修订并实施的《石家庄市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条例》规定,居住在“城中村”集体土地上的村民首次可办理房产证,并可进行抵押贷款,从市区内挑选出两个村进行“村证”转“市证”试点。而非村民购买的“村证房”将不能办理这两项业务。同时重申:一是村集体建设的房屋,只能出售给本村村民,不允许出售给市民或外村村民;二是村民购买村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和自建的房屋,取得房屋权属证书后,只能在本村范围内进行转移过户。这个条例规定,给集体土地房屋办理房产证,进行正式权属登记,从法律角度上表明了其身份的合法性。对于市内有些村开发建设并对外销售的“村证房”,按照相关规定不在办理房产证范围之内。一旦产生纠纷或要进行拆迁,也不受相关法律的保护。据专家分析,购买“小产权房”的危害,从购买者角度看,无法办理房屋产权登记,合法权益难以得到保护,一旦遇到政府重新规划和拆迁,一般情况下不予补偿;“小产权房”开发工程多承包给实力不大的小建筑商,房屋质量问题屡见不鲜。从国家角度看,“小产权房”省去巨额国有土地出让金和土地、规划、建设手续费,如作为商品房销售,造成国有资产流失;城中村大肆自建、自卖“村证房”,以“小片开发”为主,从而造成了“插花开发”,这给城市统一规划带来麻烦,如果政府强行拆迁可能影响社会稳定。
2006年6月18日,建设部发出的《关于购买新建商品房的风险提示》明确表示:有些村集体经济组织在本村集体土地上集中建设农民住宅楼,用于安置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但在安置过程中,擅自扩大销售对象,以较低的价格向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成员销售。目前的法律法规不允许在集体土地上进行房地产开发,不允许集体土地上建设的房屋向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成员销售。城市居民不要购买在集体土地上建设的房屋,这种“小产权房”不能办理房产证等合法手续,合法权益不受法律保护。有些项目允诺办理的“乡产权”“小产权”,都不符合法律规定,不受法律保护。市民购买心态:“能有个住的地方就行”
就在建设部的风险提示发布后很短的时间内,石家庄市房管部门暂停“小产权房”办证试点工作,原因是“通过试点发现问题很多,暂时没有摸索出合适的解决办法”,并重申集体土地上建起的“小产权房”只能在村民内部流通,不能上市交易。河北省建设厅厅长朱正举也表示,严查集体土地上违规房地产开发行为,严禁“村证房”对外销售。2006年8月,石家庄市建设局会同相关部门彻查违规村民住宅建设项目,要求立即停工。同时,拆除其住宅售楼部,彻底清理售楼广告。
而在高房价背景下,虽然一些购房者知晓“小产权房”的风险,“厚道”的开发商也会如实承认“村证房”身份,但城市中低收入消费者还是争着购买,他们“不管那么多”,仅仅满足“能有个住的地方就行。”时至今日,一些“小产权房”还打着“城中村改造”“旧村改造”“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工程”的旗号对外销售。
11月21日,记者在石家庄市开发区宋营镇东仰陵村的“小产权”楼盘——加洲阳光采访了解到,这里建有10幢7层的多层住宅楼,今年6月对外销售,销售对象不限,目前已经售出80%,半年内每平方米价格也涨了500元,达到2900多元,与其仅一路之隔的一个“大产权”楼盘——天然城均价为4000元/平方米。售楼小姐向记者说明,“„加洲阳光‟现在是„村证房‟”,但她承诺:“两年内保证能转成„市证‟,明年5月交房时,如果„市证‟办不下来,也能出具市房管局盖章的产权证,而不是村委会发的产权证。”记者表示怀疑时,她解释,“早在2001年,这块地还属于正定的时候由当地规划部门批准,目前正在办理土地性质转换手续。”
记者采访了解到,一些“村证房”开发商常常对购房者承诺,“几年之内土地产权就能完全办市证”,“将来只要补交土地出让金,就可以由„村证‟变为„市证‟”。不少市民想当然地认为,“城市在不断发展,城中村土地早晚要变性,„生米做成熟饭‟,政府还能把楼房拆了不成?”所以,“明知山有虎,偏向虎山行”。
专家:小产权房已成全国性难以破解又必须破解之题
据记者了解,在国家叫停“小产权房”之前,石家庄市区各周边“村证房”外售率高达当年新房销售的20%左右。与此同时,全国很多城市的“小产权房”已经颇具规模。一些专家表示,不可否认,主管部门对“小产权房”下手有点晚,而且不够有力。小产权房目前已经成为全国性的难以破解又必须破解之题。
首先,对已经建成并售出的“小产权房”如何消化处理?不符合土地利用、建设规划的小产权房项目强行拆除势必影响社会稳定,是否补偿,如何制定补偿标准;国家征收,改变集体土地性质,如何补缴土地出让金?其次,主管部门采取什么严厉措施杜绝出现新的“小产权房”,避免助长顶风违法,进一步恶化形成无法收拾的烂摊子。村民在集体土地上是否可以建房?相关法律并没有明令禁止。如果允许建设,带来的不仅是规划问题,并且不可避免地流入“不要名分,有个窝住”的城市中低收入家庭。第三,购买“小产权房”的市民往往会有法不责众的“赌”的心态,用预期利益赌国家的政策动向改变,赌国家的政策执行力。
如何解决小产权房问题,将是一场体制、政策和民生的艰难博弈。专家认为,必须全面、综合、突破地将其作为一个系统工程来完成。单一政策已经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也不能使用强迫手段简单处理不计后果。专家建议从以下几方面入手:
第一,国家对房地产市场调控几年来效果不佳,充分说明一个问题,不少地方政府执行力存在问题,首先应该解决政府执行力问题。这本身就是一个工程浩大的政府改革问题。不管国家出台什么政策,政策再好,如果不能执行到位,结果必然是不理想的,甚至会起反面作用。
第二,对土地制度进行改革并完善相关法律。农村集体土地未来的发展方向和现实冲突,导致村民住宅只能在村民内部进行简单转让,无法真正解决村民、集体、国家以及社会经济发展的利益分配关系。另外,目前在一定程度上还存在对农村集体土地监控管理缺失问题。对土地制度应该进行改革,包括国有土地的转让、划拨、出租、出售,理顺个人、集体、国家三者的利益关系,形成一套切实可行的适应现阶段情况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土地制度。
第三,对于已经建成的村民住宅,违规向外出售的,必须依照法律严肃处理。对于各个环节涉及腐败问题的,应该追究犯罪责任;对于违规购买村民住宅的客户应该追缴非法利益,并作出应有的经济处罚以维护法律和政策的尊严。
另外,凡购入村证房的外户,应统一发证、转换身份,但必须补交差额利益,对村干部及开发商实行严格处罚手段,以期达到目的:使开发商、村干部、购房者三者均得不到非法利益,并且受到违规违法处罚。
村证房PK市证房
◎村证房的好处是 :
1、要比市证房便宜好多,因为这里面没有土地转让费。
2、是买卖也很方便,甚至比市证房还要好交易,通过村委会就可以了,手续费很少,如果认识熟人,还可以免费。
3、在民风淳朴的村里住,也有安全感,村里有治保会,晚上还有村巡逻队什么的,自己再另些小心,一般不会有什么事发生。
4、有的村福利好些,外来人也可以多少沾些光,比如采暖费比市里便宜,村里的楼区门口有门卫,物业费由村委会支付……
5、村证房最大的不好就一点,没法拿它做抵押贷款。
有人说什么70年如何,比如你现在20,不管你买哪的房,多少钱,什么证,什么位置的,70年后,你90了,70年后什么样,别说70年了,不多说,20年后,房子旧的成什么样了,还有,也许20年之前你早把它转手卖了呢?当然,村证房,从大局看,是不好的,它占村子的地,是集体的,而不是个人的,这地是不能做抵押也不能买卖的,但它就是有市场,是因为更多的人买不起市证房,村委会的也想趁此机会打着为村民谋福利的幌子大捞一笔……很多因素掺合一起,这房子就起来了,举实例,新浩城,大家都知道吧,八家庄的地,向国家交了土地转让费,卖的多贵,打工的你我,谁买的起,唉,可以给你贷款,嘿,你就是“房奴”了,水泵厂,去年拍了300万/亩,想想吧,盖出的房子还不最少4500/M2呀,你更买不起了,这时,让你贷款买,你都不买,宁可租着住,还有,南二环有个丰河苑,在西南二环外一点,村证房,你
要在中山路以北上班,你去买吗?一年多以前,均价大概是1800/M,就这早抢完了,再说年前的经济适用房,2380/M,这价也算合理,问题你能抢上吗……
所以,合着自己的劲儿,在正在建的三环以里,二环以外,守着主要干道买个村证房还是可取的,不好的是,现在政府已明令禁止村委会建造和出售村证房了,所以,你多花一点儿钱,从村民手里买得了。
◎石家庄的哥们姐们,你们现在都住的啥房?
俺现在就住的村证房,就是当时让一次付请有点儿吃不住劲儿了,还好,挺过来了,想想哪时要不买,现在更买不起了,我买得早99年,那时那房价那是相当的便宜,猜,多少钱,猜,再猜,得了,我还是说了吧660,那时龙泉花园一年后买是580,可它在获鹿呀,现在你给150000,俺也不卖,俺还住哩,◎去年村里搞改造,俺家里又买了一套房子。100平米左右的2室厅,花了8万7千多,感觉没什么不好的。2000年俺家在万信花园那里买房子的钱,能在村里买4.5套房子了。
◎关于石家庄村证房的话题,在去年的七八月份最为热闹,但随着10月份村证办理房产证悄悄在方北村“试水”,到后来因种种问题而搁浅,这个一度火热的话题也逐渐降温了。
但我今天还是有话说。主题只有一个:“我该不该买村证房?”
根据《石家庄市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条例》规定,“村证房”是“城中村”村委会为了改善村民住宅环境,利用本村的集体土地自主开发建起来的村民福利房,销售对象仅限于本村村民,可在村民内部转让,但不允许作为商品房对外销售。村里只发类似宅基地证的房产证明,没有在房管局备案的统一印制的房产证。
“在集体所有的土地上建造的住宅不允许对外销售,这样的房子不可能有销售许可证和房产证的。集体土地也没有交纳土地出让金,给国家造成很大损失,应该禁止。”“购买这种房子,产权不受法律保障。”这种论调,在理论上是完全成立的,而且我也一度认为,在现实中也将这样落实。仿佛购买了村证房,就会产生无穷的烦恼和不能保障的产权。但,我错了。
最近在跟有关部门领导私下的沟通中,我领会到了政府部门对这个问题的看法。尽管不是白纸黑字红章的文件而是信口而出的谈天,类似小道消息,我倒宁愿相信这就是真正的解决途径。——在中国,往往小道消息是对的。这位领导的意思是:村证房肯定会而且能顺利办理房产证的,只需要到时候补交相应的土地出让金即可。要知道,现在大家疯抢的经济适用房,到五年之后您可以转让的时候,也是必须要交土地出让金的。
——这样来算,以省会今年2000多元的经济适用房的价格,是不是可以在类似于它甚至比它更好的位置和地段,买到更好的村证房呢?
这是我睡前的胡思乱想,不知对错,望各位读者真假自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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