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若干规定[全文]由刀豆文库小编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猜你可能喜欢“职工廉洁从业若干规定”。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若干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颁发的《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明确学院各级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中的责任,按照上级纪委的工作部署,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要以领导干部为重点,突出抓好教育、制度、监督这三个关键环节,建立符合我院自身实际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不断提高学院各级领导干部的领导水平和执政水平,提高拒腐防变的能力。
第三条 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党委总负责,纪委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各负其责,形成党风廉政建设目标管理工作机制。以签订承诺书的形式,明确不同时期、不同阶段的教育内容和纪律要求,把党风廉政教育职责切实落实到学院各部门。学院和学院各部门的党政主要负责人为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的第一责任人。
第四条 学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若干规定,既着力惩治腐败,又着眼于预防腐败,以最大限度降低腐败发生率为目标。通过深化改革、创新体制、完善制度、规范权力运行,把反腐败寓于各项重要政策和措施之中,真正把教育、制度、监督三者并重,从源头上治理和解决腐败问题,构建惩防体系。
第五条 学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若干规定,严格按照“谁主管谁负责、一级抓一级、一级为一级负责、层层抓落实”的原则,建立适合学院党风廉政建设的责任分解、责任检查、责任考核和责任追究工作制度。
第二章
责任分解
第六条 学院党、政主要领导要对全院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
学院领导班子成员根据工作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各部门党政主要负责人对本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负主要责任。
第七条 学院党委、纪委首先要抓住教育这个基础环节,加强思想道德教育,增强纪律观念教育,使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牢固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和权力观、地位观、利益观,严格遵守各项廉政法规制度,带头廉洁自律。教育并管理好自己的家庭成员和身边的工作人员,防止发生违法违纪和不廉洁行为。
第八条 学院党政主要领导在党风廉政建设中,承担以下领导责任:
(一)根据市委、市纪委、市政府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部署、要求,结合学院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实际,每年至少召开两次领导班子廉政建设工作专题会议,进行具体研究和安排。
(二)组织党风廉政建设检查、考核,督促党风廉政建设各项任务和规章制度的落实。
(三)坚持民主集中制,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选拔任用干部,防止和纠正用人上的不正之风。
(四)组织召开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检查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和领导班子成员廉洁从政情况,实行定期谈话制度,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针对存在的问题督促整改。
第九条 学院党政副职在党风廉政建设中承担以下领导责任:
(一)协助学院党政主要领导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按分工负责各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
(二)加强对责任范围内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领导、督促、指导各部门制定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采取切实有效措施,保证上级党委、纪委和学院党委、纪委有关党风廉政建设的精神和有关要求、文件部署,得到落实。
(三)及时解决分管部门工作中出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纠正不正之风,并及时向学院党委汇报。按照责任分工实行谈话制度。
第十条 学院各部门党政主要负责人对本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负以下主要责任:
(一)认真执行学院党委、纪委和本院部门制定的各项党风廉政建设制度、措施和规定。
(二)根据学院党委、纪委的要求,结合本部门的业务工作,积极主动开展党风廉政教育。
(三)对于本部门的不正之风和不廉洁行为,要敢抓、敢管、敢纠正。
(四)积极配合有关部门查处违法违纪案件,并提供必要条件。
(五)积极落实谈话制度。
第三章
责任检查
第十一条 建立和完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检查制度。
院党委、纪委每年根据中央和省、市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部署及要求,召开专门会议,结合实际,对全院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进行部署安排,提出年度责任目标并细化、量化具体工作任务。
第十二条 各部门党、政主要负责人,每年至少要主持召开两次专题会议,分析研究本部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参加廉洁自律民主生活会,进行一次专题调查研究和监督检查,坚决治理乱收费、私设“小金库”、虚填瞒报票据等违法违纪行为。
第十三条 本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要健全述职述廉、党内民主评议、谈话诫勉、个人和家庭重大事项报告、经济责任审计等报告和检查制度,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教育,对群众举报的问题要认真查处,尽快尽早解决群众反映问题。
第四章
责任考核
第十四条 建立和完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考核制度。
学院党委负责领导、纪委负责组织对各部门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考核工作。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必要时组织专门专项考核。
第十五条 考核工作由纪委监察处会同组织部具体负责实施。考核工作要与领导干部年度考核和专题民主生活会相结合,学院领导班子成员要在全院教职工大会上,如实报告个人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和廉洁自律情况;各部门各负责人要在所属党支部、党总支为单位的各部门开展述职述廉,广泛听取党内外群众意见。考核结果要记入干部档案,作为对领导干部业绩评定、奖励、惩处、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对考核中发现的问题,应限期改正。对构成违纪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纪律责任。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十六条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干部,要实行责任追究。纪委监察处负责监督检查、组织处理,纪律处分由学院党委讨论决定。
第十七条 领导干部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中央《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和沈阳市《关于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及干部管理权限,给予组织处理或者党纪处分。
(一)对直接管辖范围内发生的不正之风不制止、不查处,或者对上级领导机关,学院党委、纪委交办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范围内的事项拒不办理,或者对严重违法违纪问题隐瞒不报、抵制不查的,给予负领导责任的干部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直至撤销党内职务。
(二)直接管辖范围内发生重大案件,致使国家、集体资产、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恶劣影响的,责令负领导责任的干部辞职或者对其免职。
(三)违反《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并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负直接责任的干部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直至撤销党内职务;提拔任用明显有违法违纪行为的人员并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直至开除党籍。
(四)授意、指使、强令下属人员违反组织、人事、教学管理、财务管理、资产管理、审计、统计法规等弄虚作假的,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的干部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直至留党察看或开除党籍。
(五)对配偶、子女、身边工作人员严重违法违纪知情不管的,甚至包庇、纵容的,责令其辞职、对其免职、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直至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
(六)其他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的行为,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责令限期改正;情节较严重的,给予相应的组织处理或者党纪处分。
具有上述情形之一,需要追究政纪责任的,比照所给予的党纪处分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实施责任追究,要实事求是,分清集体责任与个人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
第十九条 本规定由学院纪委和纪检监察处负责解释。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大精神,落实全心全意依靠教职工办学治学的指导方针,全面推进学院各项事业健康、持续、稳定的发展,根据教育部和省教委《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规定,特制定本工作条例。
第二条 沈阳职业技术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是学院教职工行使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权利的机构,是学院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 教代会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和基本纲领,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正确处理国家、集体、教职工个人三者的利益关系,充分反映和表达教职工的意见和建议,调动广大教职工的积极性,推进学院的改革和发展,保证培养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及其各项任务的完成。
第四条 教代会在学院党委领导下,在上级工会组织的指导下开展工作。教代会与工会代表大会采取合一的组织形式,教代会代表既是工会代表大会代表。学院工会委员会是教代会的工作机构,负责教代会的日常工作。
第五条 教代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
教代会职权及其行使程序
第六条 教代会尊重和支持院长及各职能部门依法行使管理职权,教育教职工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以主人翁的责任感,努力完成各项任务。第七条 教代会在本院权限范围内行使下列职权:
(一)定期听取院长工作报告,审议学院的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基本建设方案,财务预决算,学院重大改革方案和教职工队伍建设规划等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并就上述方案的实施作出决议。
(二)审议通过学院岗位责任制方案,教职工奖惩办法以及其它重要规章制度。审查监督依法交纳各项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及办理补充保险的情况。
(三)审议决定学院分配制度改革方案、教职工福利费管理使用的原则和办法及教职工生活福利重大事项、教职工住房货币化及住房建设方案。
(四)评议监督学院各级领导干部,并提出奖惩和任免建议。
(五)配合有关部门督查院务公开工作。
第八条 行使审议、审议通过、审议决定各项职权的程序:
(一)凡属由教代会审议、审议通过、审议决定的重大事项,学院党政领导应事先向教职工代表团团长联席会议做意向或草案说明。
(二)代表团团长组织教代会代表或广大教职工认真讨论并反馈意见,提出合理化意见、建议。
(三)学院工会在认真听取群众意见的基础上,收集并整理各代表团意见、建议,集中反馈给学院领导或有关部门。
(四)根据教代会和其他各方面的意见、建议,学院对有关事项的意向或草案做出调整或修改,形成正式的意见、方案、决定等,由主管院长向教代会作报告或修改说明。
(五)学院将重大事项的意见、方案、决定等提交教代会审议、审议通过或审议决定。教代会依据不同情况做出相关决议。
第九条 评议监督干部程序:
(一)教代会要建立民主评议监督干部制度,对学院中层以上领导干部每年评议一次。
(二)教代会在评议干部前要制定评议方案,报院党委同意后实施。
(三)教代会对群众评议的意见要认真分析、整理、核实,力求准确。第十条 督查校务公开工作的程序
(一)广泛听取教职工意见,配合有关部门提出某一时段内应予公开的院务内容,交学院院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确定。
(二)对学院已经确定的院务公开的内容、时间、方式以及执行部门进行监督。
(三)及时收集教职工对院务公开工作以及公开内容的意见和建议,并反馈给院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
(四)对学院的修正、整改意见和结果,要通过适当形式,及时向教职工宣传、解答。第十一条 征集和处理教职工代表提案的程序:
(一)召开教代会前一个月和会议筹备期间,提案工作委员会要发动教职工代表围绕会议中心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并填写提案征集表,(二)经一名代表提出,两名以上代表附议,即提出问题又分析问题,且提出解决问题的办法与方案,可列为提案,经代表团长签字后报教代会提案工作委员会。
(三)提案工作委员会对各代表团提出的提案进行分类、归纳、整理后,正式立案登记。
(四)立案登记的提案由提案工作委员会综合分类向学院汇报,经主管院领导签署意见后转有关职能部门研究处理。
(五)职能部门接到提案后,应在15天内提出处理意见,对暂时解决不了的问题要说明原因。
(六)学院领导在教代会上作提案解答报告,使代表的提案件件有回音,条条有着落。
(七)所有提案处理之后,由职能部门负责签署意见并及时返回教代会办公室存档备查。
第三章
教职工代表
第十二条 凡依法享有公民权的学院在岗教职工均有选举与被选举为教职工代表的权利。
(一)代表构成:
教职工代表由教师、科研人员、干部、工人等各方面人员组成。代表的构成要充分体现学院以教学、科研为中心的原则,其中教学、科研人员的代表占代表总数的比例不低于60%,民主党派、少数民族、青年职工、女教职工应占一定比例。
(二)代表条件:
1、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和基本纲领,执行党的各项方针、政策,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和政治理论水平,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2、有较强的敬业意识,能以学院教学工作为中心,关心学院改革、建设和发展,关心并热爱工会和教代会工作,能代表广大教职工利益,具有全局观念,大公无私,具有与时俱进、开拓创新的精神。
3、有较强的政策水平和参政议政能力,在教职工中有较高的威信,作风正派、办事公道、责任心强、自觉履行代表职责,能广泛听取、如实反映教职工意见和要求,热心为教职工服务,敢于和善于为教职工说话办事。
4、有较高的职业道德,在教学、科研、管理及服务中,尤其是在本职工作中成绩比较突出。
(三)代表的产生:
1、以支会为单位划分选区,确定代表名额。
2、代表由各支会组织全体教职工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选举产生。被选人员应获得选区教职工半数以上选票方可当选。
3、学院党、政、工、团主要领导在各选区直接参加选举,不占该选区名额。
(四)教职工代表根据学院现行组织机构情况,按一定范围组成代表团。选举产生代表团正、副团长各一名,一般应分别由基层党总支(支部)书记和支会主席担任。
(五)教职工代表实行常任制,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代表对本单位的教职工负责,受原选举单位教职工的监督。必要时原选举单位可以依照规定的程序,撤换、更换或补选本单位代表。代表调离本单位可以保留代表资格,并参加调入单位代表团活动,调出单位不再补充。代表在任期内离岗修养、退休、调离本院,其代表资格自行终结,代表所在单位可按代表产生程序及时补选代表。
第十三条 教代会代表权利:
(一)在教代会上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按照规定的程序,有权提出提案和议案。
(三)有权对教代会的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就大会的各项议程充分发表意见。
(四)对学院工作有审议、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五)有权向学院领导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对有关部门的工作提出质询。
(六)教职工代表因行使正当民主权利遭受打击报复时,有权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控告。第十四条 教职工代表的义务:
(一)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不断提高政治素质、业务水平和参政议政能力。
(二)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院的规章制度,在学院的发展建设及本职工作中起表率作用。
(三)密切联系群众,认真听取、如实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代表教职工利益,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四)积极宣传、认真贯彻、带头执行教代会的决议,主动参加教代会所组织的各项活动,切实完成好教代会交给的各项任务,协助本部门搞好民主管理。
第十五条 教代会召开大会期间,根据需要可邀请有关领导、教职工、学生以及离退休老同志作为列席代表或特邀代表参加会议。
第四章
组织制度
第十六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每三年一届。一般每年召开一次届中大会。每次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出席。教代会进行选举和作出决议必须由全体代表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十七条 教代会主席团。在召开教职工代表换届大会时,选举出大会主席团主持会议。主席团成员由党、政、工、团主要领导、民主党派代表及教职工代表组成。届中大会由学院工会筹备并主持召开。
第十八条 教代会的议题。根据学院中心工作和教职工群众迫切关心的问题拟定。换届大会的议题确定,要广泛吸收教职工的意见,经教代会大会主席团审议后,提请大会讨论通过。届中会议的议题,由学院工会根据学院总体工作安排和教代会工作情况与学院党政沟通后确定。
第十九条 遇有重大问题,由院党委、院长、工会或三分之一以上代表提议,可以提前召开代表大会或临时代表专项会议。教职工代表大会如因特殊原因不能如期召开,应向代表说明,方可延期开会。
第二十条 根据工作需要,教代会设立提案工作委员会、民主管理与民主监督委员会、“三育人”工作委员会、生活福利权益保障与监督委员会等四个专门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设主任一人,委员4—6人,人选由各代表团推荐,经教代会全体会议通过确认。各专门委员会对教代会负责。
第五章
工作机构
第二十一条 学院工会委员会是教代会的工作机构。在党委的领导下,会同有关部门做好下列工作:
(一)组织做好教代会的筹备和会务工作,组织选举教职工代表,征集和整理提案,提出大会方案和主席团人选建议名单,经院党委批准后召开大会。
(二)大会闭会期间,组织代表及各专门工作委员会的活动。组织代表传达贯彻大会精神,督促检查大会决议及提案落实情况。
(三)大会闭会期间,遇有重大问题,可召开代表团长会议和组织代表讨论,必要时可按规定的程序,召集临时代表会议。
(四)接受和处理教职工代表的申诉和建议,维护代表的合法权益。
(五)向代表和教职工群众进行宣传教育,保障他们的民主权利,接受他们的申诉。
(六)做好教代会资料档案的整理、归档和管理工作
(七)处理教代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 为更好地发挥工会作为教代会工作机构的作用,学院工会主席应参加或列席党委会和院长办公会等重要会议。学院改革领导小组、职称评审领导小组等重要机构应吸收工会代表参加。
第二十三条 教代会所需经费由学院行政拨款,专款专用。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经教代会讨论通过后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如与上级文件精神不符时,按上级文件规定执行。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由学院工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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