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安县国税局基层目标管理考核办法由刀豆文库小编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猜你可能喜欢“经营目标管理考核办法”。
海安县国家税务局
2008年度基层目标管理考核办法
为强化目标管理,规范考核工作,促进年度各项工作和目标任务的全面完成,特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以组织收入为中心,以全面完成年度各项税收工作任务为目标,遵循绩效挂钩、目标引导的原则,鼓励争先创优,激励各单位比学赶超,不断进取,促进全局征管基础建设不断加强,税源管理水平进一步提高,干部队伍素质和国税社会形象全面提升,确保县局的各项工作走在全市的前列。
二、基本原则
(一)导向调节原则。考核办法体现县局工作重点和工作意图,尤其是竞赛项目,明确引导各单位努力的目标和方向。
(二)公开、公正、公平原则。考核的内容年初一次性明确,年内根据上级机关要求需要补充增加考核的内容,以文件形式明确告知,非公开公示内容当年不列入考核。考核结果公布之前允许单位争辩申诉。
(三)竞赛得分与其他考核加分、扣分相结合原则。对重点工作(含重点工作和临时重点工作)实行竞赛排名得分(信息、宣传、调研未完成任务的不参与排名,该项不得分);争先创优和特色创新工作单独加分;日常性工作差错扣分。
(四)集中与日常考核相结合原则。竞赛和特别加、扣分项目以集中考核为主,基础工作以日常考核为主。
(五)定量与定性考核相结合原则。以定量考核为主,对少数无法定量考核,但实际工作中差距较大又必须考核的日常工作项目,采取定性评比考核的办法,其考核办法由考核领导小组参照一定的标准研究确定。
(六)特别事项计分计酬并举原则。对在上级机关组织的考核中获得特别加分或县局所确定的特别考核项目,对贡献者既计分又计奖,县局对上述项目单独提取考核奖实行专项考核奖励。
(七)电子信息考核与纸质资料考核相结合原则。凡必须储存在计算机的信息或可由计算机生成的报表、信息实行计算机考核。其他内容实行纸质资料考核。
(八)块考核与条考核相结合的原则。由于第七税务分局和稽查局在职能和业务上与其他分局存在不可比性,为增加考核的公平性,考核实行县局内块考核与市局内条上排名考核相结合,以条为主的原则。
(九)考核结果与奖惩挂钩原则。考核结果作为评选先进和奖金分配的主要依据。
三、考核对象及组织领导
考核对象:各分局和稽查局。
县局设立考核领导组和考核办公室(以下简称“考核办”)。
考核领导组由县局领导和各科室主要负责人组成,县局局长为领导组组长,其他局领导为副组长,各科室主要负责人为成员。考核领导组负责考核原则的确定,考核办法的审定,特别加、扣分事项的确认,以及考核办公室及职能科室不能确认的涉及考核的其他事项的处理。考核办公室为考核工作的常设机构,设在县局办公室,分管办公室的副局长兼任主任,办公室主任兼副主任,各科室负责考核工作的人员为成员。考核办负责牵头草拟考核办法,负责日常考核和集中考核的组织、协调、监督等工作,汇集各科室、局长室考核结果,审核被考核单位申报加分项目,接受被考核单位的争辩申诉并负责转办和答复,通报最终考核结果。各科室具体承担按县局职能分工所明确业务考核方案的草拟以及日常考核工作。主要负责人对本部门职能工作的考核负责。
四、考核内容及时段
考核的内容主要是上级机关的工作要求,市、县局年初国税工作会议所确定的目标任务,市局考核办法明确的考核项目以及县局认为必须进行考核的其他工作。其主要内容应包括:
(一)日常工作:主要指要求各单位在日常工作中必须贯彻落实的一般性、基础性的工作。主要由各科室进行日常工作考核。
(二)重点工作:主要指上级机关的重大任务、县局的中心工作、重点目标任务、职能部门工作重点等。
(三)临时性重点工作:主要指年初考核办法未能列入计划而年中临时布置的一个时段内的重点工作任务。
凡列入重点工作和临时性重点工作的,年终必须有考核结果。
(四)争先创优:单位和个人受到县以上党委或政府部门表彰,为县局赢得荣誉的。
(五)特色创新:主要是围绕市、县局重点工作进行改革创新,其内容、办法或措施上有重大突破,并取得明显业绩或成效,在系统内有一定影响,具有推广价值,被上级机关肯定,为县、市局在上级考核中赢得加分的。
(六)特别事项:主要指在省、市国税系统工作检查、考核、考试、专项评比中成绩优异,名列前茅的,或在接受县以上机关部门检查中发生重大差错或事故的情况、发生干部违纪违法的情况等。
考核时段:2007年12月至2008年11月。
五、考核方法
(一)考核采取日常考核、集中考核、专项考核、专项考评和领导评鉴相结合的办法。
(二)日常考核由县局考核办及各科室负责,按月组织实施、定期汇总情况、按季公布结果。分定量考核和定性考核。
定量考核由各科室按照考核办法计算确认考核得分。各职能科室应根据本办法及部门职能制定具体日常考核办法,并明确一名科室负责同志具体承办日常定量考核工作。日常定量考核项目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职能部门的,取平均数或经协商确定考核得分。县局在上级机关日常考核中被扣分的,凡责任能够明确到相关基层单位的,按上级扣分加倍计入相关的责任单位。
各科室按县局统一的格式填写日常考核表,在季度终了后15个工作日内,将日常考核情况及有关附件资料汇总报县局考核办,考核办在审核确认的基础上及时在“行政办公系统—目标考核”中录入日常考核结果。
定性考核由各科室根据工作需要提出,经分管领导审核同意后实施。定性考核由考核部门会同分管领导打分确定。
(三)集中考核。集中考核原则上每半年一次,由县局考核办统一组织实施,各科室相关人员参与。考核办汇总各科室报送的考核项目和内容,经考核领导组研究确认后,按统一的时间、项目、内容、对象和计分排序方法实施。考核时,要按照统一的格式详细记录考核情况。考核结束前,与被考核对象交换意见,考核工作底稿须经被考核单位负责人签字确认(拒绝签字者,由考核人员书面说明情况)。考核结果由科室主要负责人审核,经考核办确认后在“行政办公系统—目标考核”中予以公示。在3个工作日公示期内,被考核单位对有争议项目可以向考核办申诉。收到申诉后,考核办会同考核职能科室进行调查复核,并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复核意见交考核领导组重新确认。
(四)专项考核。对临时性重点工作考核,原则上全年不超过3项,由考核领导组视情确定考核的项目、时间和方法,具体实施考核的部门于半年和年终考核时统一汇总交考核办计分。
(五)专项考评。是对争先创优、特色创新和突出贡献工作进行的考评。争先创优项目以考核办法中明确的内容为准。“特色创新”工作是指列入县局计划、工作实效明显、有较大推
广价值的工作。突出贡献工作是指在上级机关组织的重大检查、评比、竞赛等活动中,为县局赢得加分的工作。该项工作计入有贡献的单位。
争先创优、特色创新和突出贡献工作均由被考核单位书面申报,阐明申报理由并附报有关证明材料,考核办会同有关部门审核并提出是否加分以及加分的分值,报考核领导组研究确定。对县局有突出贡献的工作加分由考核领导小组确认并参照上级单位加分标准视情加分,若由多个单位共同参与的,按参与单位贡献率确定各自加分值。
(六)领导评鉴。领导评鉴是在各个被考核单位认真总结的基础上,由局党组全体成员根据分局整体工作业绩进行的评鉴打分。
(七)县局考核领导组对科室的考核工作、加扣分等情况进行指导监督和审核把关。
(八)县局考核办将考核结果汇总、初审,连同考核工作底稿和情况汇报一并报县局考核领导组审定,并根据考核领导组审定的考核结果,编发年度考核情况通报。对年度考核中发现的问题,下发整改通知。各单位接到整改意见后,于一个月内将整改意见报考核办及相关业务科室。
六、计分标准
(一)考核得分分为基本分和特别事项计分
基本分采取得分制,总分值为100分。重点工作占60%,日常工作占22%,临时性重点工作占4%,争先创优工作占5%,特色创新占4%,领导评鉴占5%。
特别事项实行加扣分制。
单位总得分=基本分±特别事项计分。
(二)重点工作和临时性重点工作的得分标准
重点工作和临时性重点工作计分均采取竞赛制,由牵头部门负责考核,以工作绩效的优劣按一定的标准排列名次或分档次排序。
重点工作计分标准为:每项第一名得该项满分,按每低一个名次递减10%计算各名次的得分。如有名次并列,按并列名次应得分之和的平均数分别计分。
临时性重点工作比照重点工作进行考核,年终考核对象得分总额均在4分以下(含4分)时,按实际得分计入总分。有一个以上被考核单位在4分以上(不含4分)时,对所有考核对象按得分总额分组排序,第一名得4分,每低一个名次递减0.4分计算各名次的得分。
重点工作考核原则上采取排序的方法实施,对于工作绩效比较悬殊或差距很小,采取排序方法考核有失公平的,经考核领导组确认可采取分档计分的方式进行考核。
(三)日常工作的计分标准
日常工作按百分制扣分,再按比例换算成得分计入总分。
各部门负责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基础工作(除已按重点工作考核外的其他工作)的日常考核。每个项目的扣分不得少于0.5分(按百分比计算的除外),最多以扣完本小项应得分为止。每个科室对考核对象的最低扣分值应在科室总分值的10%以上,扣完为止,不得负分。单位之间不得平均扣分,科室全年日常考核分值占10分以上的,年终考核结果各分局之间的最高扣分与最低扣分之间的差额应在2分以上。扣分的标准、原因必须录入“行政办公系统”经考核办审核后公示。
(四)争先创优和特色创新工作的计分标准
争先创优工作计分标准:获国家级先进单位的,加3分;获省部级(总局、省委、省政府、省文明委、省纪委表彰)先进单位的,加2分;获地厅级(南通市委、市政府、市文明委、市纪委表彰)先进单位的,加0.8分;获县处级(县委、县政府、县文明办、县纪委表彰)先进单位的,加0.5分;个人被国家级、省级、市级表彰为劳动模范、先进个人的,分别加1、0.5、0.2分。
上述计分中均不含国税系统分配名额的或国税系统组织的以及国税系统与外单位联合组织的;同一事项表彰从高计一次分。
年终争先创优工作得分在5分以下(含5分)时,按实际得分计入总分。有一个以上被考核单位在5分以上(不含5分)时,按得分总额分组排序,第一名得5分,按每低一个名次递减0.5分计算各名次的得分。
特色创新工作计分标准:全局全年确定特色创新项目不超过6项,每项工作占2分。各单位年终特色创新得分均在4分以下(含4分)时,按实际得分计入总分。有一个以上被考核单位在4分以上(不含4分)时,按得分总额分组排序,第一名得4分,按每低一个名次递减0.5分计算各名次的得分。
(五)条块考核计分
对稽查局和第七税务分局的业务考核以市局条上考核为主,县局块内考核为辅。业务考核内容包括重点工作、临时性重点工作和日常工作三个部分,满分计86分。市局条上考核得分占60%,按单位在市局专项业务考核中的排名计分。第一名得51.6分,每低一个名次扣3分。市局排名出现并列情形的,除并列第一名仍得51.6分外,其余每降低一个名次均按前面名次的单位数之和递减扣分。县局块内考核占40%。争先创优、特色创新,以及领导评鉴得分直接计入总分。
(六)领导评鉴计分
由局领导班子成员为各被考核单位打分,按汇总分排序,第一名得5分,每降低一个名次递减0.5分。
(七)特别事项计分标准
1.在代表县局接受市局组织的目标管理考核中,市局排序分6档的,前3档分别加2、1、0.5分,列倒数1、2、3名的分别扣2、1、0.5分;市局排序分4档或5档的,列第1、2名的分别加2分、1分,列倒数1、2名的分别扣2、1分;市局排序分2档或3档的,首档加1.5分,尾档扣1.5分。
在上述考核中造成市局对县局扣分的不再另外计入被查单位。非排名而被扣分的加倍计入责任单位。
2.对在省局目标管理考核中为市局赢得(造成)加(扣)分的,按省局加(扣)分值3倍加(扣)分,执法检查除外。对为县局在市局目标管理考核中赢得(造成)加(扣)分的,按市局加(扣)分2倍加(扣)分,相同内容从高计分一次。
3.在省、市、县各级组织的明察暗访中,受到点名批评且经查证情况属实的,视情每次扣1-5分。
4.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在评先上实行一票否决,在总分内一次性扣减20分:
股级以上干部违法违纪等受行政记大过以上或相应党纪处分的;干部职工因违法违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发生其他违法违纪案件受到上级通报造成重大影响的。
(八)本办法及附表所称“以上”均包括下限,所称“以下”,均不包括上限,特别标明的除外。本办法所涉及的计分依据,均以正式文件、证书等落款时间为准。
七、考核结果运用
(一)最终考核得分列前4位的将表彰为县局先进集体。在全年工作中成绩显著或表现突出的个人将给予表彰或记功奖励。
(二)考核扣分将依据执法责任追究办法或行政管理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三)目标管理考核总得分最少的分局,必须在考核结果通报后10日内向县局写出书面说明,并提出整改措施。
(四)县局将根据目标管理考核得分兑现对各单位的考核奖。
(五)县局将视情况对确有重要贡献的工作项目实施单独计奖。
八、其他
(一)县局各科室依据本办法进一步明确本部门负责考核事项的具体操作办法,并由考核办统一对基层公布。
(二)各单位应根据本办法制定本单位年度工作考核办法,并在收到本办法15日内将本单位考核办法报县局办公室备案。同时认真组织好本单位考核工作。
(三)过去考核办法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四)本办法由县局考核办负责解释,具体考核内容由各相关职能科室负责解释。附件:1.2008年海安县国家税务局重点工作考核(竞赛)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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