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流动,社保关系如何转移接续_社会保险转移接续

其他范文 时间:2020-02-28 04:59:52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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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流动,社保关系如何转移接续

——4种社保转移手续请您“对号入座”近年来,随着就业择业观念的转变和用工形式的多样性,职工流动日趋频繁,一年换几个单位的也大有人在,流动中社会保险关系的转移接续问题也就成了广泛关注的焦点。市社保中心通过举例的方式,对此作了详细解答,“跳槽者”们可以“对号入座”。A:职工在统筹区域内流动

刘小姐,从沧浪区某私营企业辞职,招聘进入高新区一家外企。

政策说明:目前,沧浪、平江、金阊和高新区合称为“市区社会保险统筹范围”,并实现参保缴费数据联网。刘小姐从沧浪区到高新区,属市区统筹范围内流动,只需转移社会保险关系,无需转移基金。

办理程序:刘小姐于流动当月底前,持《职工养老保险手册》和经转出单位盖章、本人签字的《苏州市区职工统筹范围内流动社会保险关系转移单》,到沧浪区社保中心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沧浪区社保中心核对各项社会保险缴费情况,并打印本结息年度已实现的养老保险缴费记录明细清单后,在“转移单”上盖章,即完成本次转移业务。刘小姐只需将《职工养老保险手册》和“转移单”交由新单位到高新区社保中心办理参保手续就行了。友情提示:市区统筹范围内流动的职工,应仔细阅读“转移单”背面的《社会保险缴费接续通知书》,及时办理续保手续;如一时未找到新的工作单位,只要是市区户籍,可按灵活就业人员办法办理参保接续手续,今后实现再就业的,只要到办理灵活就业参保登记的社保经办机构直接办理转移手续即可。未及时续保的,《社会保险卡》将于中断缴纳医疗保险费次月1日起冻结。

B:跨统筹区域转出

丁先生,40岁,原为金阊区某企业职工,现“跳槽”至吴中区某企业就职。

政策说明:吴中区、相城区、工业园区虽然行政区划也属于市区,但与上面所说的“市区统筹范围”不属于一个社会保险统筹区域。因此,丁先生属于“跨统筹区域流动”,应按规定同时办理养老、医疗保险关系和基金的转移手续。其中养老保险基金转移数额为:1997年12月31日前的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中个人缴费部分累计本息,加上1998年1月1日起记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全部储存额本息;医保个人账户经清算有实际结余额的也可随同转移(超支的由个人补足)。

办理程序:丁先生可先到金阊区社保中心提出跨统筹区域转移申请,金阊区社保中心将出具《苏州市跨统筹地区流动人员社会保险转移联系函》。丁先生持“转移联系函”到吴中区社保中心办理参保和接收确认手续,吴中区社保中心审核符合转入条件的,出具《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收函(回执)》,并提供开户银行和账号。丁先生持本人《职工养老保险手册》、《社会保险卡》、上述“转移接收函”以及经转出单位盖章、本人签字的《苏州市区参保职工异地流动社会保险关系转移申请表》,到金阊区社保中心正式办理跨统筹区域流动社保关系转移手续。金阊区社保中心审核其缴费情况后,打印《苏州市跨统筹地区流动人员养老保险关系转移表》和《苏州市参保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单》,并将应转基金划入吴中区社保中心开户银行账号。丁先生应将上述打印表式及本人《职工养老保险手册》等交转入单位,由用人单位到吴中区社保中心办理转入接续手续。

友情提示:办妥跨统筹区域转移手续后,该职工在转出地社会保险统筹范围内的社会保险关系终止。

C:跨统筹区域转入

汤女士,35岁,从南京一企业调入市区统筹范围某市属企业工作。

政策说明:汤女士也属于跨统筹区域流动,应按规定将养老、医疗保险关系和基金从

南京转入苏州市区统筹范围。

办理程序:调入单位持汤女士《职工养老保险手册》、居民身份证及人员增加有关表式,到市社保中心办理参保审核手续。市社保中心审核符合转入及参保条件的,开具“转移接收函”。汤女士持“转移接收函”到南京社保经办机构办理社保关系转出手续,由南京社保经办机构将应转基金划入苏州社保中心开户银行账号。用人单位或汤女士本人持南京社保经办机构确认的养老、医疗保险转移有关表式材料到市社保中心办理转入接续手续,市社保中心根据转移材料提供数据及基金到账情况,为汤女士健全个人资料、续建个人账户。汤女士从转入市区之月起,按苏州市办法参加各项社会保险。

友情提示:⑴为了确保职工跨统筹区域流动转移后的各项社保待遇准确享受,转出地社保经办机构提供的转移材料上,养老保险必须包括职工1992年以来历年缴费基数和月数、个人账户中1996-1997年个人缴费部分和1998年后个人账户储存额、其中个人缴费部分等,医疗保险必须包括首次参加医保时间、医保实际缴费年限等,如数据不全的,由职工本人联系转出地社保经办机构提供完整准确数据后再予办理转入接续手续。⑵由于我市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实行年初预划、年末清算的办法,职工在转出地建立的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实际结余额转移到账后,将于下一结算年度初(每年4月1日)医保个人账户更新时结转使用。⑶对跨统筹区域流动时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职工,除符合转入地政府有关人才引进政策规定经县以上组织、人事或劳动保障部门批准调动人员,以及户籍在转入地的人员外,其余人员不办理社保关系转移手续,仍在原参保地或转至户籍所在地参保。

D:农村外埠员工申请终止社保关系

吴先生,河南某地农村居民,原在市区统筹范围某市属企业打工,现与该企业终止合同后返乡务农。

政策说明:参加我市城镇企业职工社会保险、苏州大市以外户籍的农村居民,未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终止、解除劳动合同,不在我市继续就业、确实无法转移社会保险关系的,可申请终止社会保险关系,并一次性申领本人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和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实际结余额。

办理程序:原用人单位或吴先生本人持居民身份证及复印件、《职工养老保险手册》、《职工医疗保险证》、《社会保险卡》、由市区外来劳动力管理部门出具的“退工证明”以及经本人签字、单位盖章的《苏州市企业农村外埠员工终止社会保险关系申请表》等材料,到市社保中心办理终止社会保险关系申请手续。社保中心审核后,计算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申领金额,收回《职工养老保险手册》;清算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超支部分由个人补足,有实际结余额的一次性支付给本人。一次性申领金额可通过单位发放,也可由吴先生本人凭居民身份证在市社保中心直接领取。

友情提示:农村外埠员工终止社保关系、回乡务农以后,如再次进城务工并参加社会保险的,社会保险缴费年限从再次参保开始重新计算。

最后,市社保中心提醒A、B、D三种情况的人员,在办理关系转移或终止申请手续前,必须先由用人单位办理人员参保减少手续;另外,凡单位或个人欠缴社会保险费的,必须按规定缴清后才能办理转移或申领等手续。

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间流动养老保险关系的接续

一、从机关事业单位到企业

职工由机关事业单位进入企业工作,从起薪之月起按规定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其中:

1.对原在机关事业单位按规定不参加养老保险的职工,应由转出地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出具未参保证明,其在原单位按照国家和省规定可计算连续工龄的工作年限,视同缴费年限。

2.对原已参加机关事业养老保险的职工,省内流动只转移养老保险关系,跨省流动还应按规定转移基金(个人缴费部分),转出地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应提供历年实际缴费基数。

3.国家公务员和参照、依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单位和按规定未实行机关事业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在编工作人员流动至企业,或因辞职、被辞退等原因离开原单位后按灵活就业人员办法参加社会保险的,由其原单位填写《苏州市机关事业单位流动到企业的人员补贴发放核准表》,经主管部门审核并报人事、财政部门核准后,根据本人工作年限给予一次性补贴。补贴的标准为:本人离开机关或事业单位上一年12月份的基本工资×工作年限×0.3%×120个月,由单位划入转入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国家公务员及参照、依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单位和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其补贴资金由同级财政部门根据规定拨入原单位;其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补贴所需资金由原单位自筹解决。补贴金额到账后,记入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但不与个人缴费部分合并计算。

二、从企业到机关事业单位

1.职工由企业流动到机关事业单位且列入机关事业养老保险参保对象的,省内流动只转移养老保险关系,跨省流动还应按规定转移基金。职工从调入单位起薪之月起按当地机关事业养老保险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

2.职工由企业流动到机关事业单位但不属于基本养老保险参保对象的,只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基金。原已建立的个人账户封存,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单及《职工养老保险手册》存入职工本人档案。

三、在机关事业单位间流动

1.原在机关事业单位按规定不参加养老保险的职工,转入另一家机关事业单位且列入养老保险参保对象的,应由转出地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出具未参保证明,职工从调入单位起薪之月起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职工在原单位按国家和省规定可计算为连续工龄的工作年限,视同缴费年限。

2.原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且已参加养老保险的职工,转入另一家机关事业单位但不属于养老保险参保对象的,只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基金。原缴费记录及相关资料封存,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单及《职工养老保险手册》存入职工本人档案。

3.职工在机关事业单位之间流动,均属于机关事业养老保险参保对象的,省内流动只转移养老保险关系,跨省流动还应按规定转移基金(个人缴费部分)。

四、注意事项

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期间按规定属于当地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参保对象的职工,其发生流动时养老保险关系的转移和接续参照企业参保职工流动有关规定处理。

从市区统筹范围转往外地

一、报送材料

1.《职工养老保险手册》、《社会保险卡》;

2.经转出单位盖章、职工本人签字的《苏州市区参保职工异地流动社会保险关系转移申请表》;

3.转入地社保经办机构出具的“转移接收函”(包含转入地社保经办机构的全称、联系电话、联系人及开户银行的全称与账号等内容)。

二、办理程序

1.职工持上述材料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2.社保经办机构审核:

①核对养老保险缴费情况,打印《苏州市跨统筹地区流动人员养老保险关系转移表》; ②核对医疗保险缴费情况,打印《苏州市参保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单》,并对医保个人账户进行清算,超支部分由个人补足。

③审核无误后在上述打印表上盖章。

3.社保经办机构按规定转移基金:

①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同时应按规定转移基金,转移数额为:1997年12月31日前的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中个人缴费部分累计本息,加上1998年1月1日起记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全部储存额本息,其中计入个人账户中的本结息期储存额不计息。社保经办机构按规定将应转养老保险基金划入转入地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开户银行账号。

②医保个人账户有实际结余额的,可将结余金额随同转移,社保经办机构按规定将应转基金划入转入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开户银行账号。当地尚未实行医疗保险的,可将其实际结余额一次性结付给职工本人。

三、注意事项

1.欠缴社会保险费的,须补缴清后方可办理转移手续。

2.为了便于衔接,可先由转出地社保经办机构向转入地社保经办机构开具“转移联系函”。

3.参保人员有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缴费记录的,历年缴费基数、月数在转移表上单列;其中跨省转移的,还须按规定转移基金(个人缴费部分)。参保人员有视同缴费年限的,视同缴费记录不作转移。

4.办妥异地转移手续后,该职工在市区统筹范围内的社会保险关系终止。

农村外埠员工申请终止社保关系

一、申请条件(同时具备)

1.参加我市城镇企业职工社会保险、苏州大市(含五市七区)以外户籍的农村居民;

2.未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终止、解除劳动合同;

3.不在我市继续就业;

4.确实无法转移社会保险关系。

二、报送材料

1.本人居民身份证及复印件;

2.《职工养老保险手册》、《职工医疗保险证》、《社会保险卡》;

3.由市、区外来劳动力管理部门出具的“退工证明”;

4.填写完备并经本人签字、单位盖章的《苏州市企业农村外埠员工终止社会保险关系申请表》。

三、办理程序

1.职工本人提出申请,由单位或个人持上述材料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申请手续。

2.社保经办机构审核后,计算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申领金额,打印《申领清单》,收回《职工养老保险手册》。申领金额为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本息。

3.社保经办机构清算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超支部分由个人补足,有实际结余额的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4.职工通过单位领取,或凭《申领清单》、本人居民身份证在市区社保经办机构直接领取申领金额。

四、注意事项

1.欠缴社会保险费的,须补缴清后方可办理。

2.职工申请终止社保关系以后继续在我市参保的,社会保险缴费年限从再次参保开始重新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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