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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滨海园区
地价优惠政策的通知
各局、室、直属企事业单位:
为了进一步推动招商引资工作,加快滨海园区开发建设步伐,促进开发区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经研究,决定对外商投资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给予地价政策优惠。
一、外资企业:外资实际到位100万美元以上(含100万美元)的企业,地价下调10%;300万美元以上(含300万美元)的,地价下调15%;500万美元以上(含500万美元)的企业,地价下调20%;超过600万美元的企业,其地价下调幅度视项目的具体情况,另行决定。
二、高新技术企业:取得省级认可的高新技术企业或列入省级新产品试制计划或火炬计划,并通过产品鉴定其产值占企业全部产值的50%以上的企业,生产、科研用地价格下调15%;高新企业或项目取得国家级认可或认定的,则地价下调20%。
外资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工业用地符合上述条件享受优惠地价的,必须先按基准价支付土地款,在资金实际到位并投产后,退还优惠部分土地款。
三、其它内资企业不再享受地价下浮政策。
四、原颁发《关于高新技术企业和外资投资企业实行优惠地价的决定》(温开【1999】28号)、《关于对高新技术企业实行优惠地价的实施办法》(温开【1999】46号)、《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滨海园区用地优惠办法(暂行)》(温州【2000】58号)的三个规定,同时停止执行。温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创业服务中心(孵化器)企业入驻基本条件及入驻程序
一、办理依据:《温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创业服务中心孵化项目(企业)入驻审批办法(暂行)》温开发【2001】5号。
二、基本条件:申请入驻的孵化企业的产品必须符合国家、省、市颁布的高新技术产品目录、项目或产品技术水平在国内领先,并处于研发、中试、试生产或小批量生产阶段。
三、必备资料:申请入驻的孵化企业需向创业服务中心提交入驻申请书、主要工作人员简历、身份证明、学历证书、职称证书等、简要可行性报告、项目技术证明材料(技术成果鉴定证书、专利证书、查新报告等)及项目孵化计划书。
四、办理程序:创业服务中心受理孵化企业的入驻申请,会同开发区招商局、经济发展局对孵化企业进行考察评审。经同意入驻的孵化企业与中心签订培育合同,并由开发区招商局办理立项审批手续。孵化企业持立项批文办理工商、税务等公司设立手续。
五、受理地址:温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创业园创业中心项目发展部
六、联系电话:86581007 关于《温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
孵化企业优惠政策若干规定》的实施意见
《温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孵化企业优惠政策若干规定》(温高新【2002】1号,以下简称《规定》),颁布实施以来,为温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的孵化企业和留学生创业企业成长提供了极大的帮助,促进了温州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为进一步加强对孵化企业的支持,总结《规定》一年来实施的情况,特制定本意见。
一、对优惠政策享有对象的确定
《规定》第二条孵化企业指根据《温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创业服务中心孵化项目(企业)审批办法》与高新区创业服务中心订立孵化合同的企业(含留学生创业企业)。留学人员创业企业指留学人员在创办企业中占有不低于25%股份或在企业中担任专职高级技术或管理职务。留学人员身份按市委发【1999】124号文件第二条认定。
二、进一步完善孵化专项资金的设立和使用
1、由开发区财政在科三经费中单列孵化专项资金。根据《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孵化器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给予支持的项目,由专项资金支出。
2、简化前期审查程序,由创业服务中心对项目进行初审,经委托专家咨询、评审后,由开发区管委会分管领导批准、公示后由高新办、财政局联合发文。
3、强化项目实施过程管理。创业服务中心利用和孵化企业接触紧密的工作特点负责对项目实施进行检查、监督和协调服务工作,加强项目经费使用的日常管理。
4、针对高技术领域技术成果以专利、著作权、和技术秘密等多种形式存在的情况,在孵化资金资助项目完成时可由创业服务中心根据具体情况采用不同的验收方式。
三、关于企业上缴税收产生的区财政留用资金的安排使用。
1、规定第七条中“留成部分”指与创业服务中心签订孵化合同当月至合同终止当月孵化企业缴纳税收(包括国税和地税)的开发区财政留成部分及创业服务中心缴纳税收的开发区财政留成部分。
2、留学生创业企业创造的地方财政留成部分全额用于支持其技术创新,其他孵化企业创造的地方财政留成部分一半用于支持其技术创新,其余一半则用于孵化器和留学生创业园建设。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质量立区,名牌兴业”奖励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落实“质量立区,名牌兴业”的发展战略,提高企业市场竞争力,强化企业产品质量管理,加大名牌产品发展力度,依照“扶优扶强”的原则,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工商、税务在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开发区财政每年安排专项资金作为奖励资金,奖励创优企业。
第四条凡取得IS014000认证,符合程序、运行正常的企业,经现场考核合格后,奖励5万元。凡当年在星级企业评比中IS014000已作评比条件之一,并获得开发区信用星级企业称号的单位,原则上不再享受专项奖励,如星级企业奖励不是5万元,补足为5万元。
第五条获中国名牌产品称号的企业,奖励20万元;获省(部)级名牌产品的企业,奖励2万元。
第六条获中国驰名商标称号的企业,奖励20万元;获浙江省著名商标称号的企业,奖励2万元。
第七条本办法实施前己被评为中国名牌、省(部)名牌产品或已获得中国驰名商标、著名商标的,在下一轮重新评定通过时,给予同等奖励。
第八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原《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质量立区,名牌兴业”奖励资金管理办法》同时废止。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科技计划与
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我区科技计划与项目的管理,建立和完善科技计划与项目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根据《温州市科技计划与项目管理办法》的精神和我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开发区科技计划(以下简称计划)是指根据开发区科技和经济发展需要,由区科技经费支持或科技政策调控、引导,由区经济发展局制订并组织实施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及相关的科技进步活动。区科技计划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列入区科技计划,由区内企业承担,并在一定时期内实施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及相关的活动。
第三条项目立项实行专家评估与行政决策相结合的审批制度。
第四条项目管理实行合同制。所有项目都应当签订科技计划项目合同,明确各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并按合同要求组织实施。
第五条计划与项目管理实行公开行政制度,拟定的项目经费支持情况向社会公示。
第六条项目经费实行零基预算制度。项目立项与经费资助分离,根据项目具体情况,立项的计划项目,可不给经费资助。
第七条计划与项目管理实行回避制度。项目行政管理人 员、咨询专家、受托从事科技中介事务的机构与项目实施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八条科技计划应突出重点、综合集成。优先支持高新技术特别是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项目,区域性支柱产业的重大、关键、共性技术研究开发及区域科技创新体系建设项目等。
第二章项目立项
第九条根据项目的重要性和科技经费资助的额度,科技计划项目分为一般项目、重点项目和重大项目。
一般项目是指项目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下,有一定的技术创新难度,项目完成后对所在行业(企业)产生一定的经济、社会效益。区科技经费资助在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的项目;
重点项目是指项目投资额在100-300万元之间,有较大的技术创新难度,项目完成后对所在行业(企业)产生较好的经济、社会效益,区科技经费资助在10-20万元(不含10万元)的项目;
重大项目是指项目投资额在300万元以上,技术创新难度较大,项目完成后能提升所在产业技术水平,为企业带来良好的经济、社会效益,在区域科技和经济社会发展中起重大作用的关键、共性技术和创新技术研究及重大产业化项目,区科技经费资助在20万元(不含20万元)以上的项目。
第十条项目申请者(承担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工商、财政关系隶属开发区并依法诚信纳税的企业;
2、具有项目实施的工作基础和条件,有健全的科研、财务、资产管理制度和良好的信誉度;
3、项目负责人在相关专业和技术领域具有一定的研究开发能力,具有完成该项目所需要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项目小组成员结构合理。
第十一条申请的项目应当符合我区科技和经济发展战略及产业政策和科技政策。
第十二条申请项目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1、填写《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科技计划项目申请书》;
2、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3、上季度末单位财务报表;
4、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十三条立项程序
1、申请受理。项目申请者向经济发展局提出申请,由经济发展局科技处统一受理。
2、项目初审。由经济发展局科技处对申请项目进行初审。初审的主要内容是:形式审查、查新、项目实施的必要性、申请单位及课题组的承担能力、经费预算的合理性。
3、专家评估。由经济发展局组织专家对项目的创新性和技术方案的可行性进行评估,提出评估意见。
4、立项。由经济发展局根据项目初审和专家评估意见,下达科技项目计划。
5、经费安排与审定。由经济发展局根据经费申请、科三预算及项目进展情况提出立项经费安排建议计划,由分管主任召集经济发展局、财政局共同审定。
6、公示。对审定项目经费安排情况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7、经费下达。对经公示后无异议或异议得到排除的项目,由经济发展局与区财政局联合下达科技项目经费计划。
8、签定合同。由经济发展局、项目承担单位签定项目实施合同书。
第十四条建立科技计划与项目数据库,加强对计划与项目的管理。
第十五条建立健全专家的管理制度,建立专家库。对在科技项目评估与验收等过程中需要专家参与的工作,实行专家随机抽调的制度。对专家每年进行必要的考核,实行动态管理。
第三章实施与验收
第十六条科技项目按合同进行管理。经济发展局为甲方,项目承担单位为乙方,双方的权利、义务、责任在合同中予以明确。
第十七条重大项目实施期限一般不超过二年,重点和一般项目不超过一年半。由于不可抗力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执行合同或者需要变更合同的项目,经甲乙双方协商,做出中止、撤销或变更的决定。
第十八条项目在完成计划合同任务后应当组织验收。项目验收的组织工作由经济发展局承担。
第十九条申请项目验收应提交以下材料:
1、项目验收申请书;
2、项目实施总结材料(如:试制工作总结报告、技术经济分析报告等);
3、涉及技术经济指标的有关证明材料(如:鉴定证书、检测报告、查新报告等);
4、项目经费决算表。
第二十条项目验收以项目合同规定的内容和确定的考核指标为依据,采取书面验收与现场验收相结合的方式。
第二十一条验收程序
1、申请。项目承担单位向经济发展局提出验收申请,填写《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申请书》。
2、批复。经济发展局对项目验收申请进行批复。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项目,不予组织验收:
(一)、提供的验收文件资料不齐全;
(二)、擅自修改合同考核指标内容;
(三)、超过原定计划合同一年以上未完成任务,且事先未作延期申请的。
3、验收。由经济发展局牵头,会同财政局,组织行业专家组成验收小组,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验收。
4、结论。组织验收的部门应作出通过验收和未通过验收的结论。
全面完成或基本完成合同任务的项目应当作出通过验收的结论。对合同规定的主要任务没有完成,数据不真实的不得通过验收。有弄虚作假骗取科研经费行为的,经济发展局有权收回补助资金,并追究相应责任。
第二十二条没有通过验收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在以后二年内原则上不得再申请区级新的项目。
第二十三条对项目承担单位要建立信用档案。对无正当理由不验收或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不按合同规定要求上报项目执行情况的项目负责人,自该合同规定应完成之日起两年内不再安排新的区级项目和不再推荐申报市级、省级、国家级项目。
第二十四条验收结论和承担单位信用情况在项目数据库中记录,作为以后项目立项审查的重要依据。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开发区经济发展局、开发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技改贴息资金
管理办法
为了充分发挥技改财政贴息资金(以下简称贴息资金)的宏观导向和激励作用,加快技术改造步伐,促进我区企业做大做强,根据《温州市技术改造项目贴息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和《温州市技术改造贴息资金申报、审核若干规定》,结合开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贴息原则
1、以国家、地方产业政策和行业发展规划为指导方向,促进工业经济结构的调整和产业优化升级。
2、发挥贴息资金的引导和带动作用,激发和调动企业加大技术改造投入的积极性。
3、择优扶强,突出重点,统筹兼顾,注重实效。
4、支持企业开展提高质量、增加品种、扩大出口、提升效益以及节能降耗、综合利用、防治污染的技术改造。
5、立足高新技术的开发,推动技术创新和技术进步,支持高新技术产业化。
6、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第二条资金来源与用途
1、贴息资金由开发区财政每年安排500万元并根据财政状况逐年增加。
2、贴息资金用于财政隶属开发区(包括滨海园区、龙湾园区、高新园区)的企业。
第三条申报条件
1、技改项目必须符合国家、地方的产业政策和行业发展规划,并在开发区总区域范围内实施,一般技术改造项目总投资在300万元以上,技术引进项目投资在30万美元以上。
2、项目企业必须是财政关系隶属于开发区,并照章纳税的企业。
3、项目必须按技术改造管理分级权限审批或履行规定的手续。
4、项目建设和财务管理工作规范,项目投资、建设工期、工程质量符合项目批准要求。
5、贴息的项目在实施期间没有重大安全事故。
第四条贴息标准
为鼓励企业多渠道筹集资金进行技术改造,按项目实际投资金额计算贴息额。项目实际投资金额由开发区经济发展局和财政局联合核定。贴息率原则上掌握2-6个百分点实行最高限额控制。具体如下:
1、国家、省、市级重点技改项目和开发区级重点技改项目,贴息率为3-6%。对实施技改项目后社会、经济效益显著的企业,可再安排1-2年,贴息率为3-5%的贴息资金。
2、一般性技改项目,原则上安排1年。贴息率为2%。
3、技术引进项目的贴息率为3%,期限为一年。
4、已取得国家、省、市安排贴息资金的市级以上技改项目贴息率低于本办法规定的最高贴息率的,可予以补足,并可酌情给予再贴息。单个项目开发区重点骨干企业贴息额不超过50万元,一般企业贴息不超过30万元。
第五条贴息申请
技术改造项目实施企业,在接到开发区经济发展局、财政局年度联合申报通知后,向开发区经济发展局提出贴息申请。申请材料包括填写《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技改项目贴息资金申请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批文复印件、各类借款凭证及利息清单复印件、设备购置及安装等发票复印件、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企业年度会计报表等。以上资料一式二份。
第六条审批程序
1、开发区经济发展局受理企业贴息申请后,将企业申报资料转送财政局一份,由财政局对企业财政隶属关系进行审核后,根据企业技改项目实施情况,由开发区经发局、财政局组成联合验收小组对企业上报的资料进行现场调查、审核,确定实际投资额。
2、开发区经发局、财政局根据本办法初步确定贴息项目贴息金额。报管委会批准后,经媒体公示,下达年度技改贴息资金计划。
3、项目企业凭下达的文件,到开发区财政局办理技改贴息资金划拨手续。
第七条贴息资金的使用和管理
企业收到贴息资金后,应作冲减企业财务费用处理。任何单位不得弄虚作假,伪造凭证,骗取贴息资金。对违反规定的,除将骗取的贴息资金全额收缴财政外,还要追究责任人员的责任,并取消其今后3个年度的技改贴息资格。
第八条本办法由开发区经发局和开发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九条本办法自2003年9月1日起实施, 原《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技术改造贴息资金管理办法》同时废止。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企业技术研发中心
组建与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大力推进高新技术产业化的决定》,提高开发区高新技术企业的技术创新能力,规范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企业技术研发中心(以下简称“研发中心”)的组建、验收和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研发中心”主要建在高新技术企业,是企业中具有相对独立地位的开发实体或组织。
第三条“研发中心”的主要任务:
1、为企业开发适销对路的高新技术产品;应用高新技术对企业的传统工艺技术进行改造;对企业引进的高新技术成果进行消化、吸收和二次创新。
2、开展人才交流和合作,培养高素质的工程技术人才和工程管理人才。
第四条研发中心申请组建条件:
l、工商、税务关系注册在开发区,并依法经营、诚信纳税的企业;
2、申请组建研发中心的单位为市(区)级以上高新技术企业;
3、企业具有较强的人才、技术、资源综合优势;
4、建设方向明确,目标可行。
第五条研发中心申请验收条件:
1、有固定的场所,办公面积在300m以上;
2、拥有能承担研发中心任务的研发人员,研发人员比例占企业职工总人数10%以上(或直接从事研发人员8名以
2上),高工职称2名以上;
3、有必要的检测、测试和分析设备;
4、有充足的经费来源,研发投入占企业年销售收入3%以上(或企业年直接投入企业研发中心的研发经费超过80万元),财务单独列帐;
5、有合适的高新技术项目;
6、有一定的研发成果,每年至少研发1-2种新产品或新项目;
7、有合理的组织机构和健全的规章制度。
第六条批准组建和验收程序
1、申请单位填写《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企业技术研发中心组建申请书》一式六份及相关附件,报开发区经济发展局。
2、开发区经济发展局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专家对申报组建的研发中心进行必要论证和筛选后,经批准同意组建的研发中心(筹),由开发区经济发展局发文公布。
3、研发中心组建完成并经一段时间的运行后,开发区经济发展局负责组织有关专家对申请验收的中心进行验收和考核。
第七条经验收合格后的研发中心,由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发文公布并授予“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企业技术研发中心”称号。开发区科技三项费用予以资金资助。
第八条对中心开发的科研项目优先推荐申报各类科技计划,开发区科技三项费用予以重点支持。
第九条拨付给企业研发中心的科技经费补助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主要用于购置研究开发所必需的仪器、设备、原材料及引进必要的技术软件。
第十条研发中心在每年12月底前向开发区经济发展局报送年度工作总结。开发区经济发展局每两年对研发中心的工作进行考核,对成绩突出的给予表扬,对名不符实或确实不能适应任务要求的提出整改意见,限期整改。对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予以撤消“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企业技术研发中心”称号。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原《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企业技术研发中心组建与认定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大力推进高新技术产业化的决定》,促进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的形成和发展,规范开发区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和管理,加快开发区高新技术企业建设步伐,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开发区管委会经济发展局负责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企业(以下简称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和管理工作。高新技术企业原则上一年认定一批。
第三条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企业应具备下列条件:
1、工商、税务关系隶属开发区,并依法经营、诚信纳税的企业;
2、企业销售收入500万元以上,其中高新技术产品销售收入占50%以上(从事纯高新技术产品研究开发生产企业可减半);
3、企业生产的高新技术产品符合国家高新技术产品目录;
4、大专、助工以上技术人员占职工总数的15%以上,直接从事研发的技术人员占10%以上;
5、企业研发经费投入占销售收入的3%以上;
6、高新技术产品利税率超过20%。
第四条申请认定高新技术企业的企业应填写《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和其他相应资料一式六份,报送开发区经济发展局。
第五条进入温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的企业申请认定高新技术企业,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考虑。
第六条开发区经济发展局负责组织有关专家对申请认定企业进行实地考察、资料审查和综合评议,并提出高新技术企业建议名单,提交管委会分管主任。由分管主任召集有关部门共同审议。审定名单由开发区管委会发文公布。
第七条经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由管委会授予“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企业”称号,开发区科技三项费用按照《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科技三项费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予以奖励,并负责推荐上级高新技术企业。
第八条开发区经济发展局每两年对高新技术企业进行一次复审,凡不符合有关条件的,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
第九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原《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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