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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涉案物价格鉴定操作规程
粤价[2003]259号总则
1.1 为了规范涉案物价格鉴定行为,统一价格鉴定程序和方法,确保价格鉴定结论客观、公正、合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原国家计划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印发的《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管理办法》、原国家计委印发的《涉案物品价格鉴定复核裁定管理办法》及有关法规、政策,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程。
1.2 本规程所称涉案物是指:刑事、民事、经济、行政案件涉及的财物,包括查封物、扣押物、追缴物、没收物、应税物、纠纷物、理赔物、抵押物、质押物、拍卖物、事故定损、工程造价以及其他各种涉案的有形、无形财产(资产)。
下列财物不作价格鉴定:
(1)违禁品,如毒品、淫秽品、枪支弹药、管制刀具等;(2)国家文物管理局规定的馆藏三级以上文物;
(3)国际性规定的重点保护动植物及其制品(衍生物);(4)国家规定的其他财物。
1.3 除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本规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涉案物价格鉴定活动。价格鉴定原则
2.1 合法原则。合法原则是指价格鉴定行为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要求,以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为行为依据;还必须以鉴定标的的合法使用、合法交易或合法处分为前提。
2.2 公平原则。公平原则是指价格鉴定必须站在公正的立场上,尽可能求得一个客观、合理的价格。
2.3 客观原则。客观原则是指价格鉴定应以充分的事实为依据,实事求是地反映鉴定标的的客观情况,排除人为因素的干扰,并不得将主观随意推测的情况及价格强加于鉴定标的。
2.4 科学原则。科学原则是指价格鉴定应当运用科学的方法、程序、技术标准和工作方案开展鉴定活动,使价格鉴定结论准确合理。
2.5 替代原则。根据经济学理论,在同一个市场中,具有相同使用价值和质量的物品,其价格趋于一致,即在同一市场具有相近效用的可替代品,其价格应当是相近的。
2.6 贡献原则。贡献原则一般是指资产的某一构成部分的价值,取决于它对整体资产的价值贡献,或根据缺少它时对整体资产价值的影响程度来衡量确定。
2.7 预期原则。预期原则基于收益的预期原理,即价格鉴定过程中,多数价格鉴定标的的价格不是根据过去的生产成本或销售价格确定的,而是基于对未来收益的期望值来确定。因此,预期原则要求在进行价格鉴定时,必须合理预测鉴定标的的未来获利能力及取得获利能力的有效期限。价格鉴定程序
3.1 委托程序
3.1.1委托人在委托价格鉴定时,应填写《委托书》或与价格鉴证机构签订《委托协议》,《委托书》或《委托协议》应包括如下内容:
(1)鉴定目的;
(2)鉴定标的的品名、规格型号、产地、出厂日期、购置日期、购置地点、鉴定基准日、数量、现存放地等;
(3)查封或案发的时间、地点;(4)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委托书》或《委托协议》应加盖公章,填上日期。
3.1.2鉴证机构接到《委托书》或《委托协议》时,应立即认真审核委托书的各项内容及要求,如委托书所提要求无法做到时,应立即与委托人协商。
如无问题,即受理委托。
3.1.3涉案物价格鉴定的基准日除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另有规定外,应当由委托人根据案件实际情况确定。
委托人没有确定基准日的,按以下原则确定,但应取得委托人的同意:(1)刑事案件中扣押、追缴、没收财物价格鉴定基准日一般为涉嫌犯罪作案日(或案发日);一案中有不同作案日的,应根据不同作案日分别进行价格鉴定。贪污、贿赂案件返赃财物,按委托人要求确定价格鉴定基准日。从价格鉴定目的的角度看,以确定案值为目的的价格鉴定,一般以涉嫌犯罪作案日(或案发日)为价格鉴定基准日;以变卖处理为目的的价格鉴定,一般以委托日为价格鉴定基准日。
(2)查封、罚没物一般以司法、行政执法部门查封、罚没日期为价格鉴定基准日。如查封、罚没物需变卖处理,以委托日为价格鉴定基准日。
(3)纠纷、抵债物一般以纠纷发生日为价格鉴定基准日。(4)抵押物一般以抵押合同生效的时间为价格鉴定基准日。
(5)无法交付货主的无主物,以规定期限的最后一日为价格鉴定基准日;如需变卖处理,以变卖处理日为价格鉴定基准日。
(6)其他涉案财物一般以委托鉴定时间为价格鉴定基准日。
3.2 工作程序
3.2.1鉴证机构应成立价格鉴定小组,鉴定小组由二名以上鉴证人员组成,其中至少一名为价格鉴证师。鉴定小组集体讨论确定合适的鉴定方法、各项增值或减值因素。正式发文前应进行内部审核。
鉴证人员,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1)与价格鉴定事项当事人有亲属关系或与该鉴定事项有利害关系的;(2)与鉴定事项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涉案物的公正鉴定的。3.2.2鉴证机构对委托鉴定的文物、邮票、字画、贵重金银、珠宝及其制品等特殊财物,应当送有关专业部门作出技术、质量鉴定后,根据其提供的有关依据,作出价格鉴定结论。
3.2.3实物查验。(1)委托人带来实物的,对照委托书载明的情况进行查验;鉴证机构一般不留存鉴定标的,确需留存时,应严格办理交接手续。
(2)没有带来实物的,与委托人商定去鉴定标的存放地现场查验的时间。(3)查验时应做好记录并拍照。
(4)查验时发现实物与清单不一致的,应及时与委托人共同确认鉴定标的在鉴定基准日的状况。
(5)鉴证人员认为有需要时,应及时向委托人提出补充材料或协助核实鉴定标的权益状况的意见。
3.2.4价格鉴证机构一般情况下应在接受委托之日起7天内作出鉴定结论;另有约定的,在约定时间内作出。
3.2.5鉴证机构完成价格鉴定后,应当向委托人出具《价格鉴定结论书》。3.2.6委托人对价格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于结论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原鉴证机构提出补充鉴定,也可以直接向具备复核裁定资格的上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设立的价格鉴证机构提出复核或重新鉴定。此委托人的权利应在《价格鉴定结论书》上载明。
案件当事人对鉴证机构出具的涉案物价格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向行政、司法机关提出复议或复核裁定要求,由行政、司法机关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是否提出重新鉴定、补充鉴定或复核裁定。
3.2.7价格鉴定的复核机构接到《复核裁定委托书》,并在了解委托复核裁定事项的基本情况后,对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受理委托。接受委托的机构在办理复核裁定的同时,应告知原作出价格鉴定结论的机构。
价格鉴定的复核机构遇有下列情况时,应拒绝受理价格鉴定复核裁定:(1)人民法院对案件已作出终审判决的。
(2)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设立的价格鉴定复核裁定机构作出最终复核裁定的。
(3)司法机关按照当时法律已经结案的。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能受理的价格鉴定复核裁定。
3.2.8价格鉴定的复核机构必须按照公平、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进行复核裁定。每项复核裁定工作必须由两名以上的持证人员进行,一般应在受理委托后7日内完成,如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3.2.9价格鉴定的复核机构在完成涉案物价格鉴定的复核裁定后,必须向委托人出具《价格鉴定复核裁定书》。
3.2.10价格鉴定的复核机构按照规定日期完成复核裁定后,应将《价格鉴定复核裁定书》同时送往原作出价格鉴定结论的价格鉴证机构。
3.2.11档案管理。
3.2.11.1价格鉴定活动结束后,价格鉴证人员应及时将各种鉴证文书整理归档。
价格鉴定档案是价格鉴证机构从接受委托开始到完成全部鉴定工作为止的全过程中,鉴证人员所取得或记录的反映价格鉴定项目全貌和鉴定结论形成过程的记录及依据的各种资料。价格鉴定档案一般由能够反映价格鉴定工作程序、组织管理、鉴定标的的状况、鉴定方法和依据、主要问题分析处理等方面的各种记录、图表、文件、凭证及其它材料所组成。具体包括:
(1)价格鉴定档案目录;(2)鉴定过程总结说明;(3)价格鉴定方案(包括项目负责人和鉴证人员的组织安排、鉴定起止时间、鉴定范围、标的、程序和方法等);
(4)价格鉴定方案实际执行情况,按方案内容逐项说明;(5)价格鉴定目的相关文件;
(6)有关原始凭证(包括图纸、技术鉴定结论书、合同、发票、设备运行维修改造记录等);
(7)质检报告;
(8)价格鉴定依据的文件、技术标准、价格资料、现场勘察笔录、询价笔录等;
(10)价格鉴定结论书初稿;
(11)对价格鉴定结论有重要影响的未决定事项、期后事项及其它特殊事项的有关材料和情况说明、声明;
(12)价格鉴定项目负责人、审核人、法定代表人对结论书和工作底稿的检查、修改情况,内部审议记录;
(13)工作底稿均需注明日期,并由撰写和收集人签字;
3.2.11.2 价格鉴定档案是价格鉴定主管机关和复核裁定机构审查价格鉴定结论的重要文件,原则上仅供价格鉴定主管机关、复核裁定机构审查、复核裁定价格鉴定结论和检查鉴定工作之用,非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提供给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见诸公开媒体。
3.2.11.3价格鉴证机构应妥善保管档案资料。保管工作应指定专人负责。保管期限要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行业管理规定和鉴定项目具体情况确定,原则上应保管15年以上。价格鉴定方法
4.1 基本方法
4.1.1 市场法。
4.1.1.1 概念及基本公式。
市场法也称市场价格比较法、现行市价法。它是通过市场调查,选择一个或几个与价格鉴定标的相同或类似的参照物作为比较对象,分析比较价格鉴定标的与参照物之间的差异并进行调整,从而确定价格鉴定标的价格的方法。其基本公式为:
价格鉴定标的的价格=参照物的现行市价±价格鉴定标的与参照物比较的差异金额
或者:
价格鉴定标的的价格=参照物价格×(1±调整系数)4.1.1.2 基本步骤。
(1)明确鉴定标的,详细考虑鉴定标的的特征。
(2)进行公开市场调查,收集相同或相似财物的市场基本信息资料,寻找参照物。
(3)分析整理资料并验证资料的准确性,判断选择参照物。鉴证人员应对收集到的资料进行认真分析,验证其真实性和可信程度,分析其交易条件和背景,选择三个或三个以上的参照物。
(4)将鉴定标的与选定的参照物进行分析对比。(5)找出各种差异,或计算出两者的差价与金额,或制定差异调整系数,鉴定、估算,得出结论。
4.1.1.3 参照物差异调整因素主要有:
(1)时间因素,是指参照物交易时间与价格鉴定基准日之间的时间差距所影响鉴定标的价格的差异,主要表现在不同时期的商品价格变动指数。
(2)地域因素,是指价格鉴定标的与参照物因处于不同地区或地段条件而引致的价格差异。
(3)功能(个别)因素,是指价格鉴定标的与参照物的实体功能不同而引致的价格差异。
(4)交易因素,是指参照物交易行为的一些因素引起的参照物价格偏差。如特殊的交易动机、交易数量不同、销售结算方式不同等,都会引致价格差异。
4.1.2 成本法。
4.1.2.1概念及基本公式。
概念1:成本法也称重置成本法,是指在进行价格鉴定时,按照价格鉴定标的的现时重置成本扣减各种损耗来确定价格鉴定标的价格的方法。
概念2:成本法,又称原价法,承包商法,成本逼近法,是指以开发或建造、制造价格鉴定标的所需各项必要费用之和为基础,再加上正常的利润和应纳税金来确定价格鉴定标的价格的方法。
其基本公式为:
①价格鉴定标的价格=重置成本-实体性贬值-功能性贬值-经济性贬值 ②价格鉴定标的价格=重置成本×综合成新率[1]
③价格鉴定标的价格=各项必要费用之和+正常的利润+应纳税金4.1.2.2基本步骤。
(1)明确鉴定标的,根据鉴定标的的实体特征和具体情况,估算重置成本。(2)确定鉴定标的的使用年限。
(3)估算鉴定标的的各种损耗或贬值,或者确定成新率。(4)计算,得出结论。
4.1.2.3重置成本的估算方法。(1)直接法。标的价格=价格构成相加(2)物价指数调整法。
重置成本=(价格鉴定基准日物价指数÷价格鉴定标的取得日物价指数)×标的原值
或,重置成本= 原始成本×(1+物价变动指数)
(3)功能价值法,也称生产能力比例法。此方法的应用前提是,生产能力与成本之间成线性关系。
重置成本=(标的的生产能力÷参照物的生产能力)×参照物的重置成本(4)规模经济效益指数法。
重置成本=参照物的重置成本×(标的的产量÷参照物的产量)X x为规模经济效益指数,是经验数据。4.1.2.4实体性贬值。
实体性贬值是由于使用和自然力损耗形成的贬值。估算方法:
(1)观察法。对标的的实体各主要部位进行技术分析,并综合分析标的的设计、制造、使用、磨损、维护、修理、大修、改造情况和物理寿命等因素,将价 10 格鉴定标的与其全新状态相比较,考察由于使用磨损和自然损耗对资产的功能、使用效率带来的影响,判断价格鉴定标的的成新率,从而估算实体性贬值。公式:
实体性贬值=重置成本×(1-成新率)(2)使用年限法。公式:
实体性贬值=(实际已使用年限÷总使用年限)×[重置成本×(1-残值率)] 总使用年限=实际已使用年限+尚可使用年限 实际已使用年限=名义已使用年限×资产利用率。
资产利用率=(至基准日标的累计实际利用时间÷至基准日标的累计法定利用时间)×100%
(3)修复费用法。
实体性贬值率=标的修复费用÷标的重置成本
对损坏设备鉴定而言,若设备修复费用超过损坏前的价值,则不应修复,而应以损坏前的价值作为鉴定结论。
4.1.2.5功能性贬值。
指由于相对技术落后造成的贬值。公式:
功能性贬值= ∑(标的年净超额运营成本×折现系数)若年净超额运营成本恒定,则公式可改写为: 功能性贬值=(年净超额运营成本/r)×[1-1/(1+r)n] 年净超额运营成本=年超额运营成本×(1-企业所得税率)4.1.2.6经济性贬值。指由于外部经济环境变化而引起的资产贬值。主要是根据由于产品销售困难而开工不足或停止生产,形成资产的闲置,价格得不到实现等因素,确定其贬值额。
经济性贬值={[年收益损失额×(1-所得税税率)]/r}×[1-1/(1+r)n] 4.1.2.7成新率。
成新率反映鉴定标的的现行价格与其全新状态重置成本的比率。估算方法主要有:
(1)观察法。
(2)使用年限法。公式:
成新率=[尚可使用年限÷(实际已使用年限+尚可使用年限)]×100%
(3)修复费用法。它是指通过估算资产恢复原有全新功能所需要的修复费用占该项资产的重置成本(再生产价格)的百分比确定成新率的方法。公式:
成新率=[1-(修复费用÷重置成本)]×100% 若修复费用超过重置成本,本方法不可用。4.1.3 收益法。
4.1.3.1概念及基本公式。
收益法是指预计鉴定标的未来的正常净收益,选用适当的折现率将其折现到鉴定基准日后累加,以此估算鉴定标的的客观价格的方法。
基本公式为:
价格鉴定标的价格=∑收益年限内各年净收益额×各年折现系数 4.1.3.2基本步骤。
(1)收集有关经营、财务状况的信息资料。(2)计算和对比分析有关指标及其变化趋势。
(3)预测有关财物的获利能力的时限、预期收益额、折现率等参数。(4)将预期收益折现,确定价格鉴定标的的价格。4.1.3.3年净收益。
年净收益=年客观总收益-年客观总支出。(1)年客观总收益。
客观收益是指,与鉴定标的相同或相似财物正常情况下的收益水平。客观收益等于相同或相似财物在充分利用、无空置状态下可获得的收入扣除正常的空置、拖欠租金以及其他原因造成的收入损失后所得到的收入。
(2)年客观总支出。
客观支出是指,与鉴定标的相同或相似财物正常情况下的费用支出水平。客观支出等于相同或相似财物维持正常生产、经营或使用所必须支出的费用及归属于其他资本或经营的收益。
(3)净收益估算方法举例。——对房地产的价格鉴定。
①出租型房地产,应根据租赁资料计算净收益,净收益为租赁收入扣除维修费、管理费、保险费和税费。
租赁收入包括相关的利息收入。
税费支出项目一般包括: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营业税及附加、租赁管理费等。
维修费、管理费、保险费和税费应根据租赁契约规定的租金涵义决定取舍。若保证合法安全、正常使用所需的费用都由出租方承担,应将四项费用全部扣除; 13 若维修、管理等费用全部或部分由承租方承担,应对四项费用中的部分项目作相应调整。
②商业经营型房地产,应根据经营资料计算净收益,净收益为商品销售收入扣除商品销售成本、经营费用、商品销售税金及附加、管理费用、财务费用和商业利润。
③生产型房地产,应根据产品市场价格以及原材料、人工费用等资料计算净收益,净收益为产品销售收入扣除生产成本、产品销售费用、产品销售税金及附加、管理费用、财务费用和厂商利润。
④尚未使用或自用房地产,可比照有收益的类似房地产的有关资料按上述相应的方法计算净收益,或直接比较得出净收益。
——对企业整体资产或股东权益的价格鉴定。收益额可选:
①税后利润,即净利润; ②现金流量; ③利润总额。
至于选择哪种作为收益额,价格鉴证人员应根据价格鉴定标的的类型、特点以及鉴定目的确定,重要的是准确反映资产收益,并与折现率口径保持一致。
4.1.3.4有收益年限。
收益年限指财产收益的期间,通常指收益年期。收益年期由鉴证人员根据未来获利情况、损耗情况等确定,也可以根据法律、契约和合同约定确定。
有租约限制的,租约期内的租金宜采用租约所确定的租金,租约期外的租金应采用正常客观租金。4.1.3.5折现率。
折现率是指将未来预期净收益折算成现值的比率。一般来说,折现率应包括无风险利率、风险报酬率和通货膨胀率。无风险利率可取银行一年期存款利率(征收利息税时期,应扣除利息税),风险报酬率可根据鉴定标的所在地的社会经济状况及未来预测,并结合鉴定标的的用途、新旧程度等具体情况综合确定。
4.1.3.6常用公式。
(1)未来收益无限且年收益保持不变 鉴定价格P= A/ r
(2)未来收益有限年且年收益额保持不变 P=(A/r)×[1-1/(1+r)n] 式中A—年净收益,n—收益年限,r—折现率,P—价格鉴定值。4.1.4 专家咨询法。4.1.4.1概念。
专家咨询法是对市场法的一种模拟。它是将专家设定为市场潜在购买者,利用其知识、经验和分析判断能力对价格鉴定标的进行鉴定的一种方法。
4.1.4.2基本步骤。
(1)专家的选择。一般所选择的专家,应是在与鉴定标的密切相关的行业专业领域内,从事多年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或市场销售人员。专家要精通业务,有一定名望,有一定代表性。既要选择技术方面的专家,也要选择了解市场价格的 15 销售方面专家,同时又要注意避免与鉴定标的存在利害关系的专家。专家的多少,应根据具体业务需要来定,一般来讲,所选专家应以10人左右为宜,不少于3人。
(2)专家意见的分析处理。专家针对鉴定标的的价格提出意见或建议后,鉴证人员应运用统计分析方法对专家意见进行分析处理,形成鉴证人员自己的意见。常用的方法有:平均法(算术平均或加权平均)、众数法。
4.1.5 基准地价系数修正法。4.1.5.1概念及基本公式。
基准地价系数修正法是指利用当地政府制定颁布的基准地价作为参照物,对其各种因素进行系数修正,求得待鉴定土地价值的一种方法。基准地价系数修正法是市场法的一个特例,即该方法中的参照物不是地产二级市场上已成交的,且与价格鉴定标的相同或相似地块,而是价格鉴定标的所处的区域,其价格又是一级地产市场政府制定的基准地价。基本公式为:
公式1:价格鉴定标的价格=基准地价×年限修正系数×容积率修正系数×政策变动因素修正系数
或者:
公式2:价格鉴定标的价格=基准地价×交易因素修正系数×时间因素修正系数×地域因素修正系数×个别因素修正系数[2]
4.1.5.2基本步骤。基本步骤与市场法相同。
4.1.5.3基准地价的内涵与构成。基准地价是指政府对各级土地或均质区段,按照商业、住宅、工业等土地利用类型分别评估出并公布的某一基准日上法定最高年期的土地使用权平均价格。
基准地价一般由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基础设施配套建设费,以及土地开发及其他费用三部分构成。在具体运用基准地价系数修正法时要注意当地基准地价的构成,以及政府有关部门对采用基准地价系数修正法进行土地使用权价格鉴定时的具体规定,不可以机械地套用公式。
4.1.5.4年限修正。年限修正系数计算公式:
K=[1-1/(1+r)m]÷[1-1/(1+r)n]
式中:K为年限修正系数,n为法定最高年限,m为鉴定标的的土地使用权剩余年限,r为折现率。4.1.5.5容积率修正。容积率修正系数计算公式:
容积率修正系数=鉴定标的容积率与地价相关系数÷基准地块容积率与基准地价相关系数
4.1.5.6政策变动因素修正。
根据基准地价的基准日至鉴定基准日的政策变动情况,确定政策变动因素修正系数。
4.2 刑事案件涉案财物价格鉴定方法
4.2.1 对于因销赃、挥霍、丢弃、损坏无法勘验的鉴定实物或几经转手,最初形态被破坏的涉案物,应要求委托人提供与价格鉴定有关的失主、证人的陈述、证言和有效凭证以及被告人供述复印件,经办案机关(出具证明或加盖公章)后作为价格鉴定依据。
4.2.2 流通领域商品(含进出口货物),按市场中等价格计算。其中:属于政府定价的,按政府定价计算;属于政府指导价的,按指导价的中准价格计算;属于市场调节价的,按市场中等价格计算。市场无销售的,可按市场法或成本法进行鉴定。
4.2.3 生产领域产品,成品按流通领域商品的鉴定方法计算;半成品比照成品价格,根据生产过程中实际所处阶段,按完工程度比照成品价格计算。
4.2.4 全新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等财物,原则上按购进价格计算,但案发当时市场价格与原购进价格差距较大的,按案发当时市场价格的中等水平计算。
对于陈旧、残损或已使用过的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等财物,应当结合鉴定基准日当地正常情况,采用成本法、市场法等鉴定方法计算。即:以鉴定基准日当地市场中等价格(或客观制造成本+合理利润)为基础,结合鉴定标的新旧程度确定。
4.2.5 农副产品,按当地农贸市场同类产品的中等价格计算;大牲畜,按当地交易市场同类同等大牲畜的中等价格计算。
4.2.6 金、银、珠宝制作的工艺品,按国有商店零售价格计算;国有商店没有出售的,按国家主管部门核定的价格计算;也可以采用成本法计算。
珠宝玉器价格鉴定的成本法公式:镶嵌首饰的价格=裸石价格+所镶金属的价格+手工费+适当的利润
4.2.7 外币,按价格鉴定基准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外汇卖出价计算。4.2.8 不属于馆藏三级以上的一般文物(包括古玩、古字画等),按国有文物商店的一般零售价计算,或者根据国家文物主管部门的鉴定,按市场法或专家咨询法计算。现代名人字画参照本条计算。
4.2.9 以牟利为目的,盗接他人通信线路、复制他人电信号码的,盗窃数额按当地电信部门规定费用计算;销赃数高于当地电信部门规定费用的,盗窃数额按销赃数额计算。
4.2.10 明知是盗接他人通信线路、复制他人电信号码的电信设备、设施而使用的,盗窃数额按合法用户为其支付的电话费计算。盗窃数额无法直接确认的,应以合法用户的电信设备、设施被盗接、复制的月缴费额减去被复制前6个月的平均电话费推算;合法用户使用电信设备、设施不足6个月的,按实际使用的月平均电话费推算。
4.2.11 盗接他人通信线路、复制他人电信号码后自己使用的,盗窃数额按4.2.10条规定计算。
4.2.12 攻击、破坏互联网网站致使其不能正常运转的,分两种情况:网站能恢复的,按委托人与鉴证机构共同核实的恢复该网站所需合理投入的成本、工时费计算,并适当考虑网站的直接经济损失;网站不能恢复的,按委托人与鉴证机构共同核定的建立该网站时合理投入的成本、工时费计算,并适当考虑网站的直接经济损失。
4.2.13 盗窃或损坏电力、铁路、民航、航运、公路、通讯设备、设施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按其修复费用加直接经济损失计算。4.2.14 假冒伪劣产品等涉案财物。4.2.14.1假冒产品。
(1)有标价的,货值以违法生产、销售的假冒产品的标价计算。(2)没有标价的,按照同类合格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格计算。4.2.14.2劣质产品。
(1)有使用价值的,按其实际使用价值,参考生产成本进行价格鉴定;或者,按其实际使用价值,比照当地市场同类同品质(相似)商品的中等市场价格计算。
(2)没有使用价值,可以回收利用的,按物资回收利用部门的收购价格计算;不能回收利用的,其价格鉴定值按零计算。
4.2.15 不记名、不挂失的有价支付凭证、有价证券、有价票证,不论能否及时兑现,均按票面数额和案发时应得的利息、奖金或者奖品等可得收益一并计算。股票按被盗当日证券交易所公布的该种股票成交的平均价格计算。
4.2.16 记名的有价支付凭证、有价证券、有价票证,如果票面价值已定并能即时兑现的,如活期存折、已到期的定期存折和已填上金额的支票,以及不需证明手续即可提取货物的提货单等,按票面数额和案发时应得的利息或者可提货物的价值计算。如果票面价值未定,但已经兑现的,按已经兑现的财物价值计算。
4.2.17 邮票、纪念币等收藏品、纪念品,按市场交易价格计算;没有上市交易的一般收藏品、纪念品按其原值加适当的利息计算。
4.2.18 同种类的大宗被盗财物,失主以多种价格购进,能够分清的,分别计算;难以分清的,按此类财物中等价格计算。4.2.19 青苗如粮食、蔬菜、草本水果、药材等按当地同类地块的同期收益和所处的生长阶段以及能否续种等因素折合计算(注意:应扣除必要的成本费用支出)。
4.2.20 果树可按生长期不同阶段采用如下方法计算(注意:不应重复计算)。
①幼树期:按核实的合理投入成本和工时费用计算,或按当地同龄幼树市场成交平均价格计算。
②挂果之后:采用收益法按果树的收益情况分段计算。
4.2.21 观赏及绿化用树,按胸径大小,有交易的按当时当地的市场交易中准价格计算,没有交易的按政府有关部门的绿化补偿标准计算。或者采用成本法计算。
4.2.22 水、电按国家规定的水、电分类价格计算。
4.3 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方法
4.3.1 整车价格鉴定。
整车价格鉴定的重置成本应包括购车价及国家规定的一次性交纳的车辆税费,其它如车船使用税、保险费、营运附加费和养路费等不计入基价。
4.3.1.1在国家规定的使用年限内,采用成本法,以基准日的重置成本为基价,按照成新率确定。成新率综合车辆购置时间、原厂生产日期、行驶里程、已使用年限和实际车况等因素确定。4.3.1.2超过国家规定使用年限的,按照报废车辆回收价格确定。但经过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延期报废的,以重置成本为基价,按照成新率计算后下调20%-30%确定。
4.3.1.3 灭失或无法提供标的的,可以根据有关凭证、购车发票等相关证明材料,以毁损时的重置成本为基价,按照正常使用的理论成新率计算后下调10%-20%确定。
4.3.2 零配件价格鉴定。
应采用省公布的车辆零配件基准价格(在省公布基准价格前,各地可根据运用市场法、专家咨询法等价格鉴定方法确定的价格),结合实际进行价格鉴定。
事故车损配件更换按质量对等的原则进行。事故车损配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予更换:
(1)影响安全行驶的;
(2)新车在未销售前运输途中发生的碰撞,应更换新件或总成件,恢复原样;(3)修复费用超过单项零配件价格50%以上的;(4)技术上不能修复的。
22价格鉴定报告
5.1 价格鉴定结论书
5.1.1价格鉴定结论书为A4幅面,由封面、正文、封底组成。5.1.2撰写价格鉴定结论书应符合以下要求:
(1)独立性、客观性、公正性。价格鉴证人员必须严格遵守规定的回避制度,并严格地从科学技术的角度提供涉案财物价值的分析研究意见,得出价格鉴定结论。
(2)内容的全面性。价格鉴定结论书应完整地反映价格鉴定所涉及的事实、鉴定过程和结论。
(3)语言的准确性和概括性。语言逻辑要严密,用语力求准确、简明扼要、高度概括,避免意思上或理解上的模棱两可,对重要问题不回避,对未经查实的事项不得轻率写入,对难以确定的事项应予以说明。
5.1.3价格鉴定结论书正文的主要内容。
(1)价格鉴定标的。主要包括:概要说明价格鉴定标的的名称、基本特征和状况(包括实体状况和权益状况)。
(2)价格鉴定目的。主要包括:说明本次价格鉴定目的和应用范围。一个结论书只能对应一个价格鉴定目的。
(3)价格鉴定基准日。主要是说明价格鉴定结论对应的年、月、日。(4)价格定义。主要是说明本次价格鉴定采用的价值标准和价格鉴定结论所指价格的内涵。(5)价格鉴定依据。主要包括:
①法律法规。说明本次价格鉴定依据的法律、法规。
②委托方提供的有关资料。说明本次价格鉴定中依据的委托方提供的资料。
③鉴定方收集的资料。说明本次价格鉴定中依据的鉴定方收集的资料。
(6)价格鉴定方法。主要说明价格鉴定采用的方法。
(7)价格鉴定过程。对价格鉴定活动从初始至得出鉴定结论的各个工作阶段及技术环节的描述,并根据鉴定标的的复杂程度,决定是否附技术报告书。对于标的单一,计算方法简单,问题容易说明的,可不附专门的技术报告书。
①对不附技术报告的结论书: a必须对案件背景资料作简要介绍。
b必须对价格鉴定标的进行详细描述,包括:名称、物质实体状况、权益状况等。
c必须详细说明鉴定过程,包括价格鉴定的调查、鉴定思路、采用的方法、参数的确定、计算过程、价格鉴定结论及其确定的理由等。
②对附有技术报告的结论书:可简要描述鉴定过程,详细情况在技术报告中说明。
(8)价格鉴定结论。主要说明本次价格鉴定的最终结果。对委托方提出需要即期拍卖、迅速变现的标的,可以提出拍卖底价建议。必须说明币种,附大写金额。(9)价格鉴定限定条件。主要说明对未来预期,或者对某些难以确定的事项等所作的必要假设和限定,以及它们可能对鉴定结论产生的影响等。
(10)声明。主要包括:
①说明价格鉴定结论受结论书中已载明的限定条件限制。②说明委托方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应由委托方负责。
③说明价格鉴定结论仅对本次委托有效,不作它用。未经鉴证机构同意,不得向委托方和有关当事人之外的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结论书的全部或部分内容,不得发表于任何公开媒体上。
④说明鉴证机构与鉴证人员与价格鉴定标的没有利害关系,也与有关当事人没有利害关系。
⑤说明委托方如对鉴定结论有异议,可于结论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鉴证机构提出重新鉴定、补充鉴定或委托省级(含省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设立的价格鉴证机构复核裁定。
⑥说明鉴定结论的有效期。对于涉及鉴定标的权益实现(如标的的处置、变现等)的鉴定项目,可说明:本鉴定结论应用的有效期限为一年,随着时间的推移和鉴定标的本身的变化,以及市场行情、国家法律法规的变化,鉴定标的的价格将发生变化。但市场行情变化很大的场合,鉴定结论应用的有效期一般不超过半年。此说明事项不一定每个结论书都有。
⑦其他需要声明的事项。
(11)价格鉴定作业日期。主要载明从鉴证机构正式接受委托日到结论书发文日。
(12)价格鉴证机构。载明机构全称、资质证书编号及机构的法定代表人。(13)价格鉴证人员。包括鉴证人员的姓名、执业资格名称、注册号(章)及签名。
(14)附件。主要包括价格鉴证机构、人员的资格证明,反映价格鉴定标的权属的资料,以及价格鉴定引用的其他专用文件资料。需要附价格鉴定技术报告的,包括应附有的价格鉴定技术报告。
鉴证机构出具《价格鉴定结论书》必须加盖单位公章。
5.1.4在省制定统一的表格式结论书格式前,各地级市物价局可根据当地实际,对某些类型价格鉴定项目制作全市统一的表格式结论书格式,但须具有以下内容:
委托人、价格鉴定标的、价格鉴定目的、价格鉴定基准日、价格鉴定方法、价格鉴定结论、声明事项、委托人的权利、价格鉴证机构、价格鉴证人员。
5.2 价格鉴定复核裁定书
5.2.1价格鉴定复核裁定书为A4幅面,由封面、正文、封底组成。5.2.2撰写价格鉴定复核裁定书应符合5.1.2的要求。5.2.3价格鉴定复核裁定书正文应包括以下内容:(1)价格复核标的。
(2)价格复核方法与过程概述。(3)复核结论。
(4)价格复核作业日期。(5)价格复核机构。(6)价格复核人员。《价格鉴定复核裁定书》必须加盖单位公章。
27价格鉴证机构及规范用语
6.1 价格鉴证机构。价格鉴证机构是指获得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或省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核发的涉案物价格鉴证机构资质证书的机构。未获得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或省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核发的涉案物价格鉴证机构资质证书的机构不得从事涉案物价格鉴定活动。
6.2 价格鉴证人员。价格鉴证人员是指从事涉案物价格鉴定、认证、评估的专业人员。
6.2.1 价格鉴证师。价格鉴证师是指通过全国统一考试,取得《价格鉴证师执业资格证书》,经注册登记后,从事涉案物价格鉴定、认证、评估的专业人员。
6.2.2 助理价格鉴证师。助理价格鉴证师是指通过全省(国)统一考试,取得《助理价格鉴证师执业资格证书》,经注册登记后,从事涉案物价格鉴定、认证、评估的专业人员。
6.3 价格鉴证结论书。价格鉴证结论书是指价格鉴证机构根据委托人的委托,对价格鉴证标的实施鉴证后,按照规定程序制作的具有特殊法律效力的价格证明文书,是价格鉴证活动的结果及价格鉴证效力和作用的集中体现。
价格鉴证结论书分为二类:价格鉴定结论书和价格认证结论书。
6.4 价格鉴定的复核裁定。价格鉴定的复核裁定是指具备复核裁定资格的价格鉴证机构对价格鉴定中出现的有争议的价格鉴定结论作出的裁定,是价格鉴定的一种补充程序。
6.5 公开市场价值。公开市场价值是指在公开市场上最可能形成的价格。公开市场是指在该市场上交易双方进行交易的目的在于最大限度地追求经济利益,28 并掌握必要的市场信息,有较充裕的时间进行交易,对交易对象具有必要的专业知识,交易条件公开且不具有排它性。
6.6 快速变现价格。快速变现价格是指由于受价格鉴定目的的特殊性的限制,需要在短期内变现而最可能形成的价格。这种价格一般低于公开市场价值。
29价格鉴证人员工作守则
7.1 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国家、省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及当地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有关政策。
7.2 鉴证人员应热情待客,文明礼貌服务。
7.3 鉴证人员应做到公正、客观、诚实,不得作任何虚假的价格鉴定。7.4 办案过程中,鉴证人员原则上不得与当事人会面或以其他方式直接联系。当事人确有正当理由要求会面的,应事先征得委托人(司法机关)经办人的同意,并邀请委托人的经办人到场。
7.5 鉴证人员遇有本《规程》规定须予回避的事项,应当主动申请回避。7.6 鉴证人员在工作中要注意保守秘密。应妥善保管委托人的文件资料,未经委托人的书面许可,不得将委托人的文件资料擅自公开或泄露给他人。
7.7 鉴证人员不得将资格证书借给他人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自己的名义,不得以鉴定者身份在非自己鉴定的鉴定(认证)报告上签名。
7.8 鉴证人员不得以个人名义承接价格鉴定(认证)业务。7.9 鉴证人员不得利用执行业务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
附录1 通用设备经济寿命参考年限表 附录2 专用设备经济寿命参考年限表 附录3 机器设备安装调试费率参考指标 附录4 机器设备新旧程度判断标准参考表 附录5 常见车辆折旧年限参考表附录6 房屋、构筑物完损等级和成新率参考表 附录7 房屋、构筑物经济寿命参考年限表 附录8 价格鉴定委托书规范格式 附录9 价格鉴定结论书规范样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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