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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自由:积极的自由还是消极的自由
一、自由和新闻自由
自由是为人人所向往的东西:无论是在历史上还是在当下,无论是大至国家和民族的战争,小至个人的反抗斗争,往往与争取自由权利密不可分。而自由本身的概念和内涵,也随着时代的前进、经济的发展不断得到丰富和延伸:在内容上,人们经常提到经济自由、社会自由、政治自由、道德自由与形而上学的自由等等,它们有共同之处,但具体内涵则有很大的不同;在时间上,19世纪的自由主要是指社会的自由与政治的自由,而在20世纪自由则变得更加复杂,这是因为经济的发展使各种事物变得复杂,再加上我们对历史与自由的认识和理解有了发展,所以,没有人能够准确界定“自由“一词的涵义。这样一来,“正如‘幸福’、‘善’、‘自然’、‘实相’一样,‘自由’这个名词的意义也很模糊。
“新闻自由”同样如此。从历史上看,新闻自由缘起于欧美等国对出版自由的争取,以约翰·弥尔顿的《论出版自由》为起始,在漫长的演进过程中,新闻自由的理论基础从传统到新颖,逐渐发展出完整的体系。西方主流的新闻学术界认为新闻自由的传统理论基础包括天赋人权理论、观点的自由市场理论及民主促进理论,较新的新闻自由理论基础则为第四权理论。“新闻自由”这一概念本身的内涵也随着其理论基础的演变,不断地得到发展。其中,关于新闻自由应当属于“消极自由”还是“积极自由”的争论,至今仍是学术界的关注的焦点。
二、消极的自由和积极的自由 1.概念
消极的自由和积极的自由的概念,是被誉为当代自由主义一代宗师的伊赛亚·柏林最为人所知的思想贡献,对于人们理想自由的实质具有重大的意义。
伊赛亚·柏林在他的著作《两种自由概念》中提出:“消极自由”乃是相对于“积极自由”而言。我们可以将消极自由理解为一种“保留区”的自由,它划定个人的某一范围为外人,社会,法律及其他因素不加以干涉的保留区,不管这一不加干涉的保留区是依据什么原则来划定的,是自然法、自然权利也好,或是功利原则或绝对命令也罢,抑或是社会契约的绝对不可侵犯性,或是任何其他人们用以阐明论证其信念的概念,反正在这种意义上,自由意味着“免于”的自由,意味着在一个虽然变动不居却总是可以加以确认的界限之类不受干涉。与此不同,积极自由是“去做”的自由,是按一种已经规定好,认为正确的生活方式生活的自由。自然,这种“已经规定好的方式”意味着也是不受干扰。但这种干扰不是一种“被动范围”内的不受干扰,而是“我希望只是自己的意志而非任何他人意志的行动手段。”简单来说,所谓“消极的自由”,和针对以下这个问题所提出的解答有关,亦即:“在什么样的限度以内,某一个主体(一个人或一群人),可以、或应当被容许,做他所能做的事,或成为他所能成为的角色,而不受到别人的干涉?”。在这种意义下,自由就是“免于……的自由(LIBERTY FROM…)”。若我是自由的,意思就是我不受别人干涉(强制)。不受别人干涉的范围愈大,我所享有的自由也就愈广。而“积极的自由”,则和以下这个问题的答案有关:“什么东西,或什么人,有权控制、或干涉,从而决定某人应该去做这件事、成为这种人。而不应该去做另一件事、成为另一种人?”在这种意义下,自由是“去做……的自由(LIBERTY TO…)”。
2.在新闻自由上的体现
两种自由的概念,在新闻自由上体现为两种不同的传播理论。在《报刊的四种理论》中对这两种理论分别进行了详细的阐述,即:自由主义报刊理论(天赋人权论)和社会责任报刊理论(社会责任论)。
(1)自由主义报刊理论 以西方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的自由主义思想为源头的自由主义传媒理论,对人类理性的力量深信不疑,坚持个人的重要性,包括言论和出版以及新闻自由在内的天赋人权的思想。根据作者西伯特的阐述,自由主义政治哲学围绕这些问题的一系列基本观点,特点是强调人的理性的力量,极力提倡个人权利。自由主义的观点认为:人是有理性的,人本身就是目的。人作为有思想的有机体,有能力组织其周围的世界,并做出促进自己利益的决定。因此,自由主义的观点认为,真理是一个确定的、可以探知的实体,并且可以展示在一切有思想的人的面前。基于这种理论,约翰弥尔顿提出了“观点的自由市场”,认为人通过运用理性能够辨别正确与错误,鉴别好坏。而要运用这种才能,人就应当有权不受限制地接触他人的意见和思想。因此,传媒的根本目的是“帮助发现真相、通过提供各种证据和意见,来协助解决政治和社会问题”。而这个过程的基本特点,就是不受政府操控。此外,自由主义理论还认为传媒具有监督政府的作用。在新闻自由的界限为题上,自由主义的理论强调自由的新闻也在社会系统中的重要性,虽不得不承认发表意见的自由有限度的问题,但却认为政府干预越少越好,强调非行政控制手段,主张政府在这个问题上的作用在于为传媒提供稳定的法律制度,使传媒接受法制化的限制。
自由主义的传媒理论曾长期在西方新闻传播思想中占主导地位。即使后来随着社会现实的变化,该理论受到挑战,“传媒的社会责任论”兴起后,自由主义理论的最根本的原则,在西方也未被动摇。
(2)社会责任报刊理论
该理论的奠基之作是美国新闻自由委员会(亦称“哈钦斯委员会”)1947年发表的题为《一个自由而负责的新闻界》的报告。作为西方20世纪的传媒新理论,社会责任论并未否认自由主义理论的原则精神,而是用一系列新的观点,对新闻自由,传媒与政府、公众的关系等西方新闻学中的基本问题,重新进行了阐述,把传媒的社会责任、道德义务的概念融入进去,而且予以强调。在新闻自由的概念方面,社会责任论拓展了原有的概念,之处,新闻自由包含两层意思,及新闻界有“不受„„控制的自由”和“做„„的自由”,即所谓的“消极的自由”和“积极的自由”。在社会责任论之前的自由主义理论强调使传媒最大程度低不受限制,认为新闻传媒业只要不受束缚,就会将各种消息和思想提供给市场,而从各种消息和思想的交流中,真理就将胜出。这就是所谓的消极自由的概念。社会责任论提出,单纯消极的自由是不够的,是没有时效的,指出所谓的自由应该包含两个方面:自由即使用自己的行动权限而不受外界的限制或控制,同时还要具有行动所需的任何手段或设备。社会责任论认为,自由的新闻业是不受限制的,自由的新闻业有自由致力于实现其道德感和社会感需要所指出的目标。有感于“新闻自由对于一个没有机会享用大众传媒的人来说是相当空洞的权利”,社会责任论提出,新闻业应当承担责任保持无机会运用大众传媒发表自己意见的人的自由权利:“他的自由必须有具有与他相似的观点的报刊来履行,必须有政府或非营利机构所运营的媒介来履行”。这里可以看出,社会责任论认为新闻自由不仅涉及媒介的自由,而且涉及广大公众的自由。同时,在社会责任论中,新闻自由的概念包含着新闻道德的概念。社会责任论把自由发表言论的权利、新闻自由的权利是为附有义务的道德权利。从这里可以看出,在社会责任论的观点中,新闻自由不仅是消极的自由,也是一种积极的自由。
三、中国新闻自由的现状与未来
本世纪中国知识分子所接受和传播的自由概念,基本上就是从法国传来的积极自由的概念。这种观念的确鼓舞了人心,但它却埋下悲剧的种子:我们把太多自己的权利让渡给国家,因为,国家可以给我们一种有力量的感觉,国家可以让我们有自由的感觉。从而我们自己却被国家严密地控制,变成了国家的工具而不是目的。
消极的自由的确是不完美的,然而,许多人曾经用完美的积极的自由理想来指引我们,最后我们却发现并没有步入天堂,而是被驱赶进了地狱。消极的自由下,我们的确不能随心所欲,但在积极的自由下,最可能随心所欲的却是统治者。劳动人民当家作主,可以管理国家事务,然而事实如何呢?
与其幻想每个工人都参与企业管理,不是想出一些实实在在的办法限制经理的权力。与其幻想每个人都能当家作主,不如设计出某种制度限制和制约国家的权力。
其实消极的自由并不意味着我们只能一味消极地等待这种自由降临,或者我们回到自己的内心世界,不问外间各种事。恰恰相反,在强制多多的国家,摆脱种种强制就是争取自由,比起幻想劳动人民当家作主,是一个更为艰难的过程。我们要自由,并不是取消国家,并不是不要一切规则,想干什么就干什么,我们是要给国家划顶一个行动范围,就是限制国家强制的范围和强度。从这一意义看,争取消极自由又何尝不需要积极的态度呢?
西方新闻自由的发展已经经过了三百多年的历史,在这个过程中各种利益集团相互博弈,已经基本形成了一套完整的新闻自由体系,这个体系由已经确立的政治制度、法律体系、人文传统等构成,以及一套潜规则体系。但是新闻自由理念的发展在我国也不过一百多年的时间,其间还数次被各类运动所打断。改革开放后三十年新闻自由的发展,既有追溯传统的纵向诉求,也有像西方拿来主义的横向诉求。其发展也深深受到了本土环境以及历史因素惯性的制约。而新闻自由要同本土环境和历史惯性形成一种契合,达到平衡,就注定了这种摩擦、磨合是一个相对长期的过程。从现实环境来看,新闻自由的发展主要受到以下几个方面的制约,这也是新闻自由本土化将要努力解决的重大课题。
1、体制障碍的制约
当前我国正处于转型期,其本身的一个重要特征就是制度与政策处于多为盲动阶段。旧体制还没有完全破解,新的制度体系没有完全形成,一些领域往往是受新旧规则的共同影响。新闻领域就是这诸多领域之一。体制对新闻自由的限制从现实诉求来看,主要是出于稳定的需求,这种经验判断很大一部分来自于东欧剧变和苏联解体的教训——民众对新闻自由的狭隘理解与片面追求、政府对新闻自由管制的失控是形成恶果的重要因素。
2、商业主义的侵蚀
媒介市场化最开始的目的之一是为了缓解国家和媒体双重的经济压力,以求达到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统一。但是,随着媒体市场化加速,以利润为取向往往超越了社会效益的诉求;而广告主的利益通过合同契约的方式也需要得到切实的保障,这样往往企业成了媒体的第一把关人,采编系统对新闻的报道要符合至少不“损害”广告主的利益。这样,媒体新闻自由职责往往受到经济利益的损害,关公公司会根据广告主的需求进行各种危机处理,编辑部由于整体压力临时撤稿就成了司空见惯的事情了。
3、法律诉求的缺失
法律既是保障新闻自由的重要方式,也是防止新闻自由出现畸变的有效途径。西方发达国家通过法律体系对媒介进行有效规制。法律基本设定了新闻自由的总体框架以及各行为主体的权力范围。
在我国,目前新闻行业以及新闻自由的主要困境在于无法可依。我国宪法虽然对公民的言论自由有所规定,但是缺少部门法将这一权利具体化。早在1986年,我国第一部新闻法*案——《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法试行稿》就已经起*完毕。次年,国家新闻出版署成立,着手复杂新闻法制定工作。1988年9月,专门的研究机构——中国新闻法制中心在北京成立。10月,上海和北京分别起*的两部新闻法*案——《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法征求意见稿》均告完成。1990年6月15日到18日,建国以来第一次全国新闻出版法制会议在北京召开。但是至此以后,关于新闻立法的日程表却被逐步搁浅下来。
因此,我国新闻自由的发展还处在初期阶段,无论是在理论实证、观念认知还是实践应用方面都还不成熟,因此也不具备一蹴而就地放开新闻自由的内外部社会环境。发展新闻自由,一方面需要积极借鉴西方国家几百年的基本经验,特别是北欧国家在处理新闻自由和本国政治体制之间关系的有效方法;另一方面,我们也需要积极推进新闻自由的本土化,使其同我国的国情相适应,积极探索新闻体制改革的路径取向,制定明确的改革路线图,同时对新闻业进行有效规制。新闻自由不是单纯的消极的自由或者积极的自由,必须在本土化的过程中予以探索和完善。
参考文献:
1、蔡雯:《公共新闻:发展中的理论与探索中的实践——探析美国公共新闻及其研究》,载《国际新闻界》,2004年第一期。
2、《报刊的四种理论》
3、刘建明:新闻自由的七种权利(J),新闻爱好者,2001年3月,第1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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