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工资管理办法_劳动工资的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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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工资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劳动工资政策、法令,加强企业的劳动管理,维护正常的生产秩序,使职工的合法利益得到保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上级有关政策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劳动工资管理的主要任务

1、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劳动工资政策,执行上级和公司党委、行政的决定,制定公司劳动工资管理的各项制度;

2、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相关配套的法律、法规,维护企业的利益和职工的合法权益;

3、加强定员管理,合理安排使用劳动力,不断改善劳动组织,促进劳动生产率和企业经济效益的提高;

4、贯彻按劳分配原则。实行承包经济责任制,制定定额标准,按规定进行考核,兑现奖罚,按规定审核发放职工工资;

5、负责办理工人的推荐、录用、调配、辞退、退休、退职、培训、考核、晋级、奖惩等业务;

6、负责职工人事档案的建立、整理、归档、转移、保管等工作;

7、负责劳动工资的统计工作,完整、及时、准确地上报劳动工资计划和统计报表,提供上级和有关部门需要的统计资料;

8、深入基层,加强管理,严格检查岗位责任制和劳动纪律的执行情况;

9、完成上级和单位领导交给的其他任务。

第三条 劳动工资部负责公司劳动工资管理和劳动人事管理 , 指导二级单位的劳动工资业务工作。第四条公司全体员工要自觉遵守各项规章制度,遵纪守法,加强职业道德修养,爱矿如家,以煤为业,以企业主人翁精神和诚实劳动,为公司的发展壮大贡献力量。

第二章 工资管理 第一节 工资基金管理范围

第五条 工资基金(即工资总额)的含义是指企业按国家颁发的政策和法规支付给全部职工(包括固定工、试用工、学徒工、合同工、协议工、计划外用工等)的工资、奖金、超额工 资、津补贴。不论是以货币还是其他形式支付的均列入工资 基金管理范围。具体内容是 : 1、计时工资。组织人事部门管理人员和从事管理工作的工人执行月工资制,生产工人、服务工人以及学习、病伤休假在一个月内的工人执行日工资制。包括 :(1)按职工的出勤工数、工资标准计算的工资;(2)按规定的审批凭证计算的各种假期工资(病、伤、产、探亲、疗养、学习);(3)按规定标准支付的学徒工的生活补贴。

2、计件工资。指按工作量或合格产品及计件单价计算的工资总额。包括计件标准工资、计件超额工资和停工影响工资。

3、包干工资。指由职工承包单项工程任务而支付的包工工资。4、各项奖金。是指对职工超额劳动的报酬和先进、模范人物的奖励。

5、各种津补贴。指为了补偿职工特殊的劳动消耗所支付 的工资性津贴。包括井下工作津贴、夜班工作津贴、矿区(施工)津贴、保健津贴、医疗卫生津贴、班主任津贴、井下基层干部及班组长岗位津贴、救护队员伙食津贴及配带氧气呼吸器津贴、支付给职工的生活性质的补贴、回民补贴。6、加班工资。指支付给职工在法定节假日和公休日出勤的工资。

7、计划列用工工资。指企业通过各种形式吸收到本单位顶岗人员的劳动报酬。工资基金管理范围不包括下列两项 :(1)由国家科委颁发的创造发明奖、自然科学和采用单位支付的合理化建议及技术改进奖;(2)支付的退职、退休、离休金。第二节 工资基金计划管理

第六条 对工资计划采用集中管理、分级负责、监督检查、定期分析、部门分工协作的管理形式

1、按煤矿生产经营特点,结合二级单位实际情况,实行不同形式的工效挂钩办法,工资总额随各单位效益指标完成情况上下浮动。

2、各三级单位建立工资基金计划管理制度 , 对工资总额 实行控制。对管好用好工资总额的单位及有关人员 , 年终给 予奖励。对违反规定超提、超发工资或上报数据弄虚作假的 , 除全数扣回外 , 将对单位和当事人处以罚款 , 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或调离原单位。

第七条 工资总额基数,按定员、非煤人员分别核定,效益指标基数以公司下达的盈亏、经费、产量、产值等指标为准,两项基数一经确定,原则上不再改变。在发生下列情况时 , 年度结算应核增核减工资总额。

1、统一分配来大中专毕业生、复员退伍军人和公司的技校毕业生。

2、经公司批准的调资升级。3、经公司批准成建制调动的。4、其他公司认为可以调整的事项。第八条 各单位应建立储备金制度,每月提取效益工资时应留不低于10%的工资储备,以丰补欠。对各单位自行使用的计划外用工 , 其劳动报酬一律从本单位效益工资中列支。

第九条 各单位由于各种原因,造成经济效益差,工资总额不足时,应减发职工工资,公司不借支工资指标。

第三节 单项奖励和计件超额工资管理

第十条 奖金和计件超额工资是职工超额劳动的报酬,工资总额中的可变部分,在正常情况下与企业的经济效益成正比。为防止突破限额、滥发等现象的发生,特明确如下 :

1、全公司性的奖励制度,现阶段实行的安全奖、质量标准化达标奖,由公司追加工资计划。

2、单位为加强管理、降低消耗、增产增收制订的奖励办 法 , 发放的奖金一律从本单位效益工资中列支。

3、计件工资的结算分配统一按照原水城矿务局矿井统一劳动定额标准执行。

第四节 承包经营者年薪制管理

第十一条 公司从2002年1月起执行承包经营者年薪制。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年薪收入按董事会审议批准的规定执行。三级单位承包经营者年薪收入按《二级单位承包经营者年薪收入考核办法》执行。

1、范围和分类 :

二级单位承包经营者指行政正职(即矿、厂长 , 经理、队长), 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指公司任命(聘任)担任现职的党委书 记、副书记(纪委书记)、副矿(厂、经理、队)长、三总师、工会主席等。

根据二级单位生产规模、性质划分为 :(1)生产矿井;(2)地面生产单位;(3)地面服务单位。2、考核指标 :盈亏(经费)、产量(产值)、掘进总进尺、净减人员、质量指标。

3、收入标准 :

(1)生产矿井承包经营者收入为本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的 3--5 倍;地面生产单位为 2.5--3.5 倍;地面服务单位及公司部长为 2 倍。经济效益好时可进行一次性奖励。

(2)党委书记参照承包经营者标准执行 , 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按承包经营者标准的 90% 执行。

4、开支渠道 :

各单位党政正职的年薪收入由集团公司成本列支 , 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年薪由各单位成本列支。工资基金的核算和发放办法

第十二条为严格财经纪律 , 堵塞工资基金发放中的漏洞,正确反应工资基金使用情况,特作如下规定。

1、凡属基金构成的项目,都必须经企管部门考核后,劳资部门审批,财务部门才能发放。

2、工资计算部门必须以原始凭证按工资基金的支付规定进行工资核算 :

(1)出勤工资、各种津补帖 : 要有考勤员签章并经单位负责人审批签字的考勤表;

(2)病假工资 : 要有指定医院开具的诊断休假证明 :(3)工伤工资 : 要有医院的休假证明和安全部门的工伤证明;(4)产假工资 : 要有医院及计划生育办公室的证明;(5)婚假工资 : 要有结婚证及计划生育办公室的证明;(6)探亲假、年休假工资 : 要有单位负责人签字同意、组织人事或劳动工资部门批准的探亲假、年休假的审批单。

凡无上述原始凭证及非本单位在册职工均不得计算工资。3、工资和奖金计算表为一式四联 : 一联由工资部门存查;一联由领款人盖章后交财务部门存查;一联由职工本人存查;一联由职工所在基层单位张榜公布。汇总表规定为一式三 联 : 一联由工资部门存查 : 一联经工资部门审核盖章后交财务 部门作为记帐和付款凭证;一联由计算单位存查。

4、要认真对工资基金的计划执行情况进行统计检查,逐月上报有关统计报表和分析报告。

第十三条 工资部门对工资基金管理工作负责 , 对因违反规定未及时纠正的要追究责任。岗位技能工资管理

第十四条 鉴于岗位工资制还未全面施行,各二级单位仍执行岗位技能工资制,其管理办法依照原局劳发(96)48号文执行。

1、单位在实际发放时,应根据实际情况,采取灵活多样的分配形式 , 使职工实际收入与单位经济效益和本人劳动贡献紧密结合,上下浮动,可升可降。

2、在单位生产、经营状况不好时 , 职工的岗位工资应适当减发或停发。

3、对调动工作的职工 , 按照考核上岗、易岗易薪的规定 ,重新确定其岗位技能工资。

第七节 劳动定额与计件工资管理 第十五条为使劳动定额切实成为考核劳动量的科学尺度,并以劳动定额为标准,执行好计件工资制度,特做如下规定:

1、严肃认真地执行原《水城矿务局劳动定额标准手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允许降低定额水平 , 乱加计时工。凡有综合定额标准的 , 一律执行综合定额 , 不得再以单项定额另行套 算综合定额。对因条件变化而影响定额完成,须采用修正系数的,最大幅度为土30%。2、参加计件工资制的各类人员应实行元限制的计件工资制度。3、各单位每月初要根据作业计划,考虑出勤情况,调整劳动组织,保证生产作业计划的完成。

4、各单位要定期做好定额统计分析工作 , 建立综合和单项以及分阶段定额和计件工资完成情况统计台帐。

第三章 劳动管理 第八节 招收录用

第十六条 公司根据生产经营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自主决定招收职工的时间、条件、方式和数量;公司下属单位招用职工,须经集团公司批准方可进行。

第十七条 招用职工按照面向社会、公开招收、全面考核、择优录用的原则 , 公布招工简章、考核成绩及录用人员名单,严禁招考工作中的弄虚作假、营私舞弊现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十八条 新招收的工人、一律实行劳动合同制 , 合同期按不同工种、岗位性质签订 , 并规定 3-6 个月的试用期 , 试用期间发现不符合用工条件的 , 予以辞退。

第九节 用工制度

第十九条 改革用工制度 , 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通过企业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各自的权力义务,合同到期 , 劳动合同即行终止。

第二十条 完善农民轮换工制度 , 按照控制总量、调整 结构、择优留转、提高素质的原则 , 严格控制数量和比例 , 非井 下采掘岗位不得使用农民轮换工。

农民轮换工具体管理依照原《水城矿务局农民轮换工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一条 建立内部劳务市场 , 实行内部待岗制度。单位减员提效、优化劳动组织,未能竟聘上岗的人员,进入内部劳务市场,参加再上岗或转岗培训,提高素质,为再上岗创造条件,通过竞争上岗一待岗培训一再上岗,形成劳动用工的竞争机制和劳动组织的动态管理机制,经培训仍未能竞争上岗的职工,企业可以依法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形成职工能进能出机制。

第十节 劳动合同管理

第二十二条 各单位要建立健全劳动合同管理制度,使劳动合同的签订、变更;续订、终止和解除等工作实行规范化、标准化、程序化管理。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微机管理 , 提高劳动合同管理质量。第二十二条 劳动合同由劳动工资部门统一管理。各单位劳资部门要有专人负责劳动合同的日常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认立学习和掌握有关劳动合同方面的政策法规,负责审查劳动合同的内容是否合法 , 监督检查劳动合同条款的履行情况•

2、主握本单位职工劳动合同的基本情况 , 负责本单位职工劳动合同的签订、续订、变更、终止、解除等工作,办理劳动合同的 “ 鉴证 ” 手续;

3、负责建立职工劳动合同期限的管理台帐,掌握本单位职工劳动合同的到期情况并及时汇报,根据单位意见,在规定的时间内和规定程序办理劳动合同的续订或终止手续;

4、负责劳动合同文本的整理和归档工作。第二十三条 劳动合同的签订。

1、根据《劳动法》 “ 建立劳动关系应签订劳动合同 ” 的规定凡属公司在册职工都必须签订劳动合同 , 劳动合同是劳动 者与企业确定劳动关系 , 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双方必须严格遵照执行。2、单位对招用的新职工及外单位调入我局工作的职工签 订劳动合同时 , 须查验其终止、解除劳动合同证明 j 或者其它 能证明该职工与任何用人单位不存在劳动关系的凭证。

3、劳动合同期限由各单位根据工作需要、生产岗位的特 点和劳动者本人情况 , 通过与劳动者本人协商确定。招收录 用的新职工 , 劳动合同期限一般为 : 分配在后勤服务、多经三产工种岗位的 3 至 5 年;井下采掘、繁重体力劳动及机电技术等工种岗位的 5 至 8 年;大中专、技校毕业生和复退军人为 10 年。

4、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劳动者,如果其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单位应当与其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

(1)按照《劳动法》规定,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当事人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的;

(2)工作年限较长,且距法定退休年龄十年以内的。第二十四条 劳动合同的变更。属下列情况之一的 , 应当变更劳动合同相应条款或签订专项协议 , 原劳动合同继续履行 :

1、公司内部调动的;

2、原劳动合同明确岗位工种的 , 因工作需要变动其岗位工种的;

3、经批准的长期学习、内退、停薪留职人员 O 第二十五条劳动合同的续订或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 , 单位应在三十日内办完续订或终止劳动合同手续 , 因用人单位方面的原因未办理终止或续订手 续而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 , 视为续订劳动合同。

(二)劳动合同期满 , 双方协商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的 , 应签订 “ 劳动合同期限续订协议 ”, 作为原劳动合同附件 , 原劳动 合同有关条款可•以继续履行。(三)单位未完成当年 “ 减员增效 ” 指标的 , 因工作需要续订劳动合同的 , 要报集团公司批准方可办理续订手续。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劳动合同期满 , 劳动合同不再续订 , 用人单位提前一个月通知职工本人 , 并及时办理劳动合同终止手续 :

1、单位超员,生产工作岗位不需要的人员;

2、不能胜任本职工作人员;3、各单位下岗、待岗人员;4、长假、长病及停薪留职人员;5 公司以外单位借调已达半年以上人员;

6、动合同期满前三年的年平均出勤率 : 地面岗位达不到 80%、井下岗位达不到 70% 的人员(婚、丧、产、探、年休按 出勤算)。

第二十五条劳动合同的解除。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 1、在使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4、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人员;

5、根据《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暂行规定》符合辞退条件的;6、根据《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符合开除、除名条件的。(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 但是应提前三

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 :

1、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 , 医疗期满后 , 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 , 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 , 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肘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 , 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 , 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三)单位终止、解除职工劳动合同时,应当出具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 , 作为该劳动者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和失业登记的凭证。证明书应写明劳动合同期限、终止或 解除的日期、所担任的工作。

(四)单位解除职工劳动合同 , 要以书面形式直接通知本人,本人不在的 , 可交其直系亲属签收;直接送达有困难的可以用挂号信邮寄。

第十-节 劳动调配管理

第二十七条 为加强对人员的管理,特对劳动调配工作做出如下规定 :

1、工人要求调出公司的 , 除生产技术骨干、紧缺工种特殊人员外 , 一般应同意 , 并积极协助办理相关手续。

2、对工人调入公司的 , 要严格把关。原则上不准调人 , 极特殊情况需调入者 , 必须经公司领导班子研究同意方可办理。

3、工人在公司内部调动的有关规定 :

(1)要求调入水城片区附近单位(即中心区)的 , 必须经公司领导班子研究同意并承诺遵守调入单位相关规定的方可办理。

(2)公司下属三级单位的相互调动必须遵循不改变工种,井下工种不准调地面工种、定员多的单位控制进人的原则。

(3)农民合同制(含轮换工)工人非组织安排的原则上不得在二级单位间相互调动。

(4)新工人在试用期、熟练期内不能调动。(5)二级单位相互间借用工人 , 必须经公司劳资部门批准办理借用手续 , 最长不超过六个月 O 借用到公司外工作必须经公司主要领导批准 , 劳资部门办理手续。按照 “ 谁开工资 , 谁统计 ” 的原则 , 由开工资单位进行劳动统计 , 如实上报。

第十二节 劳动组织

第二十八条 企业劳动组织应本着精简、兼职、多能、节约、安全、满负荷的原则,合理地配备人员,要严格按定员定额精心地组织生产,矿井要在提高单产单进水平上下功夫 , 要尽量做到集中生产,充分利用工时,提高劳动效率。

第二十九条 岗位定员要考虑生产工作实际需要,要打破工种、岗位界限 , 对工作量不饱满的工种、岗位,采取兼、并、合,实行一专多能 , 一人多岗;岗位司机要实行钳工化,减少维修人员的配备。

第三十条 各单位要在定员定岗的基础上,对所有的职工都要建立明确具体的岗位责任制,并定期进行考核,合格才能准予上岗操作。

第三十一条 各矿井单位要加强劳动定额管理 , 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和工作物单价。定额管理人员要深入现场 , 掌握生产和定额完成情况 , 推广先进经验 , 实现少投入、多产 出、质量好、效益高的管理目标 , 不断提高劳动生产率和企业 的经济效益。

第三十二条 积极推行优化劳动组合 , 全员竞争上岗和 内部待岗制度 , 优化劳动组合的原则是 : 条件公开、机会均等、严格考核、择优上岗、民主监督、公平竞争。

第三十三条 加强井下职工队伍管理 , 严格控制井下职 工调地面 , 因身

体原因或工作需要 , 确需调地面的 , 须经单位 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 , 单位领导同意,填表报公司劳资部审批。

第十三节 劳动纪律 第三十四条 全体职工必须严格执行《煤矿安全生产规程》 , 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加强组织纪律性,服从分配,听从指挥 , 对领导分配的工作不得讨价还价、不挑肥捡瘦,保质保量地按期完成任务。

第三十五条 全体职工必须严格遵守工作时间和劳动 纪律 , 做到不迟到、不早退、不旷工 , 有事要请假 , 提高出勤率 , 坚守岗位 , 不做与工作元关的事 , 不玩忽职守 , 努力提高劳动效率。

第三十六条 加强职工考勤管理 , 考勤员要指定专人负责 , 任何班组、科室都必须逐日按班考勤 , 不得事后或月终凭 记忆划补考勤。每月的考勤表 , 经单位领导审查签章后 , 报劳资部门,据此作为做当月工资的依据。

第三十七条 岗位操作工交接班时 , 须严格遵守如下交接班制度 : 1、接班人员必须提前 15 分钟到达候班室或工作地点 , 参加班前会 , 现场进行交接班 , 如无人接班 , 交班人不得离开岗位并及时汇报 , 听从安排。

2、交班人必须将本班完成工作任务的数量、安全生产情况 '、设备运转、注油保养情况以及材料、工具、仪表、清洁卫生和上级指示、注意事项逐条向接班人交清 , 并填写在交接班薄上。

3、交接班时遇有急需处理的事故 , 交班和接班人员必须一面共同处理 , 一面向上级报告 , 不准互相推脱丢下不管 , 否则追究双方责任。

4、交班人如发现接班人有酬酒、重病、精神失常者 , 交班人不能交班 , 并立即报告上级处理。

5、交接班双方已确认交接清楚 , 在交接班薄上双方签字后 , 交班人方可离开岗位。

第三十八条 职工进入工作场所 , 必须穿戴好工作服和鞋帽 , 穿戴要符合安全要求 , 不准在工作时间内睡觉、带小孩、干私活、嘻耍打闹、脱离岗位 , 要自觉遵守劳动纪律。第十四节 各种假期规定

第三十九条 探亲假:凡符合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的职工 , 在规定期限内 , 可以享受探亲假 , 职工探望 配偶的假期为 30 天;末婚职工探望父母假期为 20 天;已婚职 工探望父母的每四年给假 1 次 , 假期为 20 天。

年度探亲假和四年一次探亲假须在规定的时间内使用 ,过期作废。职工探亲对象来单位居住 , 时间超过规定的探亲天数 , 当年不再享受探亲假 , 无工作单位的探亲对象可报销返探亲车票。

在单位已购买、租用公房的职工 , 不论探亲对象的户口是否迁人 , 视为探亲对象已来单位居住 , 不再享受探亲假和报返 探亲车票的待遇。探亲假的探亲地点 , 以探亲对象的户口所在地为准。首次办理探亲假的职工 , 回单位报销时 , 须持探亲对象所居住地派出所的证明。

第四十条 事假 : 为保证正常出勤 , 各单位须从严掌握 批假。职工有事请假 , 审批权限为 : 班组 1 天、区队车间科室 3 天 , 单位劳资部门 10 天 , 特殊情况最长不得超过 1 个月。

事假必须注明事由,凡属规定在职职工不应从事的事情 ,如经商等一律不批假。

第四十一条 病假 : 职工生病不能坚持正常工作时 , 须持有本单位诊所的病假证明 , 诊所门诊医生应本着既关心伤病员又要对企业负责精神掌握好给假 , 门诊批假每次 1-3 天 ,3 天以上的病伤假须诊所负责人批假。

病假条应在班前交单位 , 以便安排人员工作 , 补交的病假又无正当理由的则单位不予受理;公司所属医院的休假证明 , 必须经本单位诊所负责人审查认定。

职工请假回家 , 在假期中生了急病、重病住院不能按期返回的 , 须及时向单位来函电办理手续 , 回单位时须有乡以上医院的住院证明以及医疗费收据等凭证 , 经审查符合者可按病假处理。对于搞假住院证明、假发票骗取工资药费的 , 一经查出 , 除扣回药费工资外 , 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第四十二条 年休假 : 根据上级规定 , 职工参加工作满一年不满五年的 , 每年休假 4 天;连续工龄满五年不满十年的 , 每年休假 7 天;满十年不满二十年的 , 每年休假 10 天;二 十年以上每年休假 14 天。

有下列情况之一不享受年休假 : 1、当年已享受疗养待遇的;

2、正在脱产学习 , 学习期限在一年及以上的;

3、当年旷工 3 天以上 , 请事假累计达到本人休假天数、请病假累计或病事假累计相加超过本人休假天数两倍的;

4、当年受公安机关行政拘留或受行政记大过及以上处分的; 5、职工已享受本年度休假后,出现上列情况者,取消下一年度休假待遇。职工年休假必须当年度使用,过期作废。

第四十三条 女职工产假 : 女职工产假为 90 天 , 其中产前休假 15 天。难产的 , 增加产假 15 天 , 多胞胎生育的 , 每多生育一个婴儿 , 增加产假 15 天。

符合计生规定的 , 按计生规定的政策执行。

第四十四条 婚丧假 : 职工本人结婚或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死亡时 , 单位可给予三天的婚丧假;晚婚的,按计划生育规定办理。职工结婚时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 , 职工在外地的直系亲属死亡时需要本人料理丧事的 , 可根据路程的远近 , 另给路程假。

第四十五条 伤假(工伤医疗期): 建立工伤或患职业病停止工作医疗期制度。职工工伤或患职业病停止工作接受医疗的实行工伤医疗期。工伤医疗期按照轻伤、重伤的不同情况定为一至二十四个月 , 严重工伤或患职业病需,要延长医疗期的 , 最长不超过三十六个月 o 工伤医疗期的时间由指定的医疗机构提出意见 , 经单位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

第十五节 培训和考核

第四十六条 职工培训 , 就是从政治思想、文化知识、安全生产知识、操作技能等方面对职工进行教育或训练。其目的在于提高职工的思想觉悟和技术业务水平 , 使之适应当前安全生产工作和今后发展的需要。

第四十七条 对工人的技术培训要坚持 “ 干啥学啥、缺啥补啥、按需施教、学以致用 , 以岗位培训为主 ” 的培训方针 , 采取业余培训与脱产培训相结合的原则 , 有计划、分步骤地对工人进行理论知识和操作技能的培训。

第四十八条 职教部门 , 要积极组织或编写适用的培训教材 , 印制各工种级别的技术等级要求或岗位规范 , 使工人充 分了解自己工作岗位和技术等级的具体要求 , 为工人技术培 训创造必要的条件。

第四十九条 根据《工人考核条例》的规定 , 工人的录 用、定级、上岗、转岗、晋升技术等级以及技师任职都要进行考核 , 本职务工种的考核工作要结合生产经营活动或工作需要定期进行。

第五十条 为贯彻国家关于推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 , 全面提升职工队伍的素质 , 对国家和行业颁布的职业技能鉴定的工种 , 实行职业技能等级鉴定和持证上岗制度。

第五十一条 职业技能等级的申报条件

1、从事本工种三年以上 , 或经各级各类职业培训机构培训毕业或结业 , 可申报初级技术等级;2、取得《初级技术等级证书》后并在本工种连续工作五年(井下三年)以上 , 或具备本工种八年(井下五年)以上工龄 , 可 申报中级技术等级;经国家或省审批开办的技工学校、中等专 业学校、职业高中毕业生 , 可直接申报中级技术等级;

3、取得《中级技术等级证书》后并在本工种连续工作五年(井下三年)以上 , 或具备本工种十五年(井下十二年)以上工龄 , 以及高级技工学校、高级职业技术教育专业班培训毕业生可申报高级技术等级;

4、取得《高级技术等级证书》 , 且具备考评技师条件者 , 或具备本工种 20 年以上工龄 , 可以申报技师任职资格考评;

5、取得《技师合格证书》 , 且具备考评高级技师条件者 , 可申报高级技师任职资格考评;

6、少数技术优秀、确有专长或有突出贡献者 , 或参加国家 和省、地(州、市)级技术比赛获得名次 , 经技能鉴定所(站)审 查并报劳动行政部门批准(中级由地州、市劳动行政部门批 准 , 高级以上由省劳动行政部门批准), 可不受时间限制申报 升级考核 , 或技师、高级技师资格考评。

第五十二条 持证上岗制度。凡应参加职业技能鉴定的职工 , 本人未申报或考核不合格未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的(组织上的原因除外), 均按不具备上岗资格处理;今后对竟聘上岗、鉴定或续签劳动合同 , 对应取得而未取得职业职格证书的 , 不能上岗或续签劳动合同。

第五十三条 对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并在本专业岗位工作的 , 按如下标准执行职技津贴 :

1、取得中级工职业资格证书的 , 每月8元;

2、高级工每月24元;

3、工人技师每月36元;

4、高级技师每月60元;

对个别工种(如厨师等)已执行技术津贴的 , 就高不就低 , 按高的标准执行。

第十六节 劳动保护

第五十四条 认真贯彻党的安全生产方针 , 改善劳动条件 , 保护劳动者在生产中的安全与健康 , 是党和国家一贯政策。全体职工必须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 , 遵守安全和技 术操作规程 , 增强自我防护能力 , 搞好安全和文明生产。

第五十五条 各级领导和全体职工 , 都要重视搞好安全设施 , 做好防尘、防毒和降低噪音工作 , 不断改善工作环境和劳动条件 , 采取有效措施 , 切实防止职业病的发生 , 保护职工的身体健康。

第五十六条 发给职工个人的劳动保护用品 , 必须保证质量。各单位劳资部门和工会负有监督责任 , 凡购买不合格的劳动保护用品 , 不允许发给职工 , 造成的经济损失由责任者赔偿。.第五十七条 劳动保护用品按规定发给 , 职工变动工种的 , 前后工种规定使用期限合并折算。职工因故脱离本工种岗位工作满一个月以上的时间 , 不计算享受劳动保护用品的时间 , 并顺延使用期限 , 调出单位的人员 , 未到使用期限的 , 劳保用品按所差期限折价到财务交款。

第十七节职工奖惩

第五十八条 认真执行国务院颁布的《企业职工奖惩条例》 , 在奖励上 , 坚持物质鼓励和精神鼓励相结合 , 以精神鼓励为主的原则。对违反纪律的职工 , 严格按规定的程序办理 , 坚持以思想教育为主 , 惩罚为辅的原则。做到奖惩分明 , 以鼓励先进 , 鞭策后进 , 树立良好的矿风。

第五十九条 对于有下列表现之一的职工应给予奖励 :

1、职工忠于职守 , 努力工作 , 在完成生产(工作)任务、提高产品质量、节约国家资金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

2、在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方面有突出贡献的;

3、在推动科技进步、积极提合理化建议、革新创造、推广先进经验取得显著成果的;

4、在保护公共财产 , 防止或抢救事故有功 , 使国家和人民利益免受重大损失的;

5、同坏人坏事作斗争 , 在维护生产工作秩序和社会治安有显著功绩的;

6、其他对面做出显著成绩应当给予奖励的。

第六十条 对职工的奖励 , 分为记功、记大功、晋级、通令加奖、授予先进生产(工作)者、劳动模范荣誉称号。在给予上述奖励的同时 , 可以发给一次性奖金。

第六十一条 记功、记大功、授予先进生产(工作)者、单位劳动模范由单位决定;晋级、通令嘉奖、公司先进生产(工作)者、公司劳动模范由单位报公司决定。对职工的奖励要当众公布 , 通知本人 , 归入本人档案。

第六十二条 职工有下列违纪失职行为尚未触犯刑律的 , 应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 :

1、违犯国家政策法规、企业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的;2、不服从工作分配和指挥 , 无理取闹、打架斗殴、腐化堕落、赌博、诈骗、酬酒闹事扰乱生产工作和生活秩序的;

3、玩忽职守、贻误工作、违反技术操作规程和安全规程 ,造成事故和损失的;

4、滥用职权、违反政策法令和财经纪律使国家和企业造成损失的;

5、工作不负责任、严重浪费国家资产或损坏公共财物的;6、拨弄是非、破坏团结、弄虚作假、诬陷他人、欺骗组织、打击报复造成后果的;

7、丧失立场、包庇怂恿坏人或严重失密泄密的;

8、有贪污、盗窃、冒领工资奖金和其他公有财物、投机倒把、走私、贩私、行贿、受贿、敲诈勒索等违法行为的;

9、犯有其他严重错误应当给予处分的。

第六十三条 对职工的纪律处分 , 分为警告飞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在给予上述行政处分的同时 , 还可以给 予一次性罚款。对于给国家或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 , 可限令 赔偿部分或全部损失。开除留用察看处分的察看期为一至二年 , 留用期间停发工资改发生活费。

第六十四条 对职工的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留用察看、开除由单位决定 , 开除职工须征求工会的意 见 , 并报公司劳动(组织)部门备案。对职工的处分当众宣布 ,通知本人 , 主要材料归入本人档案。

第十八节 富余人员的安臵

第六十五条 对各单位定岗定员优化组合后的富余人员要采取多种形式进行妥善安臵。

1、各单位要大力发展三产和多经项目 , 利用现有的经营人才、资金、技术、闲臵场地、设备等方面的条件 , 广开就业门路 , 增加就业岗位 , 安排待岗人员上岗。

2、根据本单位实际工作的需要 , 认真组织待岗人员待岗 期间的岗位培训或转岗培训 , 提高他们的技术素质和业务水 平 , 为他们再次竞争上岗创造条件。

3、积极支持富余人员转移调出、支援集体、乡镇、个体企 业和辞职等自谋职业的要求 , 鼓励他们 “ 自挣自吃 ”, 承包企业 内外的工程和服务工作。对富余人员要求与企业解除劳动关 系自谋职业的 , 按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

4、办理停薪留职 : 本人申请停薪留职的 , 单位应给予办理 , 具体办法按公司发(2001)21 号文规定执行。

5、距法定退休年龄 5 年以内的富余人员 , 可实行内部退养 , 内部退养的待遇按原局发(1999)140 号文规定执行。

第十九节 职工伤残鉴定

第六十六条 为保障劳动者在工作中遭受事故伤害和患职业病后袄得医疗救治、经济补偿和职业康复的权利 , 各单位要及时认真的做好伤残职工的伤残等级鉴定工作。

第六十七条 实行公司二级单位、公司、地方劳动鉴定委员会三级劳动鉴定 , 以地方劳动鉴定结论为最终鉴定的办法。公司劳动鉴定每季进行一次。

第六十八条 单位要组织具有病伤残专业知识的人员成立劳动鉴定委员会 , 并委托有条件的医疗机构或聘请具有鉴定资格(具有中级以上医学技术职称)的医生组成专家组进 行伤残等级和护理等级的初步鉴定 , 并按季上报公司。

第六十九条 职工因病、因工致残认定时 , 要据以下资料 : 1、指定医院或医疗机构初次治疗工伤的诊断书和职业病诊断证明书;

2、企业的工伤报告或劳动行政部门根据职工的申请进行调查的工伤报告。

3、职工在病伤医疗期内治愈或者处于相对稳定状态 , 或医疗期满仍不能工作的 , 应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 评定伤残等级并定期复查伤残情况。4、对因工致残的职工进行伤残鉴定 , 应按国家制定的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国家标准 GB/T161801996)进行。

5、劳动鉴定人员在进行劳动鉴定时 , 应当全面了解被鉴人员情况 , 严格执行评残标准 , 客观公正地做出鉴定结论。

6、劳动鉴定人员实行回避制度。第四章 附 则

第七十条 公司内各单位可依据本办法并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 并报公司备案。

第七十一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公司劳动工资管理部。

第七十二条 本办法自二00二年一月一日起执行。

第七十三条 本办法所列事项若与上级有关规定相抵触 , 按上级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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