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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公路局财政票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财政票据行为,加强政府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和单位财务监督,维护财经秩序,根据《云南省财政票据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65号)、《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票据监管工作的通知》(云财非税[2008]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公路管养行业的特点和云南省公路局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云南省公路局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局属各单位”)财政票据的领购、发放、使用、保管、核销及监督检查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财政票据,是指由云南省财政厅监(印)制、发放、管理,云南省公路局依法收取政府非税收入或者从事非营利性活动收取财物时,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开具的凭证。
财政票据是财务收支和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是财政、审计等部门进行监督检查的重要依据。
第四条 云南省公路局是全局财政票据的主管部门。
云南省公路局负责局机关及局属各单位财政票据管理工作,具体包括:负责财政票据的领用、发放、核销、监督 检查和指导管理;负责对票据领购单位票据管理员进行业务培训;按时向省财政汇缴票据收入。
局属各单位负责本单位和领票单位财政票据的管理工作,具体包括:对领票单位票据管理员的业务培训;负责领用、发放、核销、监督检查和指导管理;及时上报使用财政票据中发生的填写错误或错号等信息,并在省公路局指导下进行处理;核对领票单位财政票据开据金额与实际收取金额是否相符;按时向省公路局汇缴财政票据收入。
第五条 云南省公路局根据财政票据电子化管理要求,依托计算机和网络技术手段,对微机票据、定额票据和往来结算票据等财政票据进行计算机管理,提高财政票据日常使用管理水平。
第二章 财政票据的种类、适用范围和内容 第六条 财政票据的种类和适用范围如下:
云南省公路局使用的票据种类分为政府非税收入类票据和结算类票据。
(一)政府非税收入类票据
1.罚没收入专用收据。指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单位依法收取特定的政府非税收入时开具的专用凭证。云南省公路局依据云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2013年第26号公告、《云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普通国省干线公路超限运输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云交办[2013]734号)和《云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调整省管公路超限运输管理职责的通知》(云交人[2013]714号)文件规定,对云南省行政区域内国道和省道(高速公路除外)超限运输车辆擅自行驶公路行使行政处罚职责时向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开具的凭证。
2.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适用于实施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的部门和单位收缴非税收入时开具的凭证。
(二)结算类票据
资金往来结算票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在发生暂收、代收和单位内部往来结算业务时开具的凭证。往来结算票据不得作为报销凭证。
第七条 罚没收入专用收据分为非定额收据和定额收据两种形式。
(一)云南省罚没收入专用收据及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属于非定额收据。
云南省罚没收入专用收据设臵四联,包括存根联、收据联、记账联、执法主体存查联,各联次采用不同颜色予以区分。票据内容包括票据名称、票据编码、票据监制章、处罚依据、罚没收入科目名称、罚款金额、被罚款人或单位、罚 款金额、执法单位、执法人、收缴单位、收款人、开票日期、联次及其用途等。
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属于非定额财政票据,一般设臵五联,包括回单联、借方凭证、贷方凭证、收据联、存根联。回单联退执收单位,借方凭证和贷方凭证分别由缴款人、收款人开户银行留存,收据联由缴款人收执,存根联由执收单位留存。
(二)云南省当场处罚定额收据属于定额收据,一般设臵两联,包括存根联、收据联。票据内容包括票据名称、票据编码、票据监制章、违章人、单位、违章行为、罚款定额、执法人、执法单位、开票日期、联次等。
第三章 财政票据的领购与发放
第八条 局属各单位使用的财政票据由云南省公路局集中到云南省非税收入管理局领购和发放,各单位不准自行到其他部门领取使用。
各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用票需求,按照财政管理制度向云南省公路局报送用票计划,申领财政票据。经云南省公路局审核后予以发放。
第九条 财政票据使用单位在启用财政票据前,应检查有无缺页、号码错误、破损等情况,一经发现,应及时封存 并交回云南省公路局,由局联系云南省非税收入管理局处理。
第十条 财政票据坚持“计划申报、专人领用、分次限量、核旧领新”原则。
财政票据计划申报原则。由使用单位按照财政要求时间、票种、规格、数量等统一申报,计划发放。
财政票据专人领用原则。原则上由各单位票据专管员向省公路局票据专管员领用,如果由本单位其他人员代领,应由领票单位开具身份证明及事由,并加盖公章,杜绝他人冒领。领票人对票据运输过程中的安全负责。局属各单位应当设臵专职的财政票据专管员负责管理财政票据,建立票据使用登记制度,设臵票据管理台账,按照规定向云南省公路局报送票据使用情况。
财政票据分次限量原则。总段发放到管理段的票据用量不超过三个月,管理段发放到治超站点的票据用量不超过一个月。
财政票据核旧领新原则。用票点向管理段再次申请领用财政票据时,应提交财政票据的使用情况,包括票据的册数、号码、收取金额等。管理段对其使用过的票据存根进行审核,主要审验以下内容: 一是审核收费单位收费项目的合法性。是否按国家和省级财政、物价部门批准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有无擅自设立执收执罚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或降低收费标准的行为。
二是审核票据管理的严格性。是否有擅自转借、转让、代开、买卖、销毁、遗失财政票据的行为。
三是审核票据使用的规范性。票据使用记录是否齐全,是否有串用各种票据行为;填开的票据内容是否完整,印章是否齐全,有无涂改、挖补、刮擦、撕毁现象。
四是审核资金收缴合法性。票面金额与所收资金是否相符,是否按规定将收取的非税收入缴入规定账户,有没有坐收坐支或挪用非税资金行为。
对审核不合格的,暂停供给财政票据,待查明原因、责任,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后再予以发放财政票据。
第四章 财政票据的使用与保管
第十一条 财政票据应当统一使用中文填写。使用票据单位应当按时间、号码顺序填开财政票据,做到字迹清楚、内容完整真实、印章齐全、各联次内容和金额一致,并加盖单位财务印章和经办人印章。因填写错误、错号等原因而作废的财政票据,应当加盖作废戳记或者打印“作废”字样,完整保存各联次,并及时书面上报说明发生错误的原因,在局指导下正确处理,不得擅自销毁和处理。
同一本财政票据不得跨年度使用。具体使用管理办法为:
(一)计算机非定额罚没票据:实行电子开票、自动核销、全程跟踪、源头控制,源头上缴,确保罚没收入及时全额上缴财政专户(或上缴国库)。
(二)定额罚没票据:开票点每月20日24点以前将上月21日至本月20日使用的罚没收入票据手工录入计算机,每月21日要求各管理段对票据管理系统中已录入的电子化票据和手工票据进行集中汇缴(集中汇缴可同时生成电子票据和手工票据金额),集中汇缴的起止日期为上月21日到本月20日,并按集中汇缴生成的金额及时将款上缴总段,总段在核对各管理段的票据使用情况与汇缴金额相符后做集中汇缴,并按汇缴金额上缴公路局。
(三)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严格按照财政规定使用范围开具,不得擅自增加开具项目。确因需要,书面上报,逐级审批。
财政票据使用单位不得转让、出借、代开、买卖、擅自销毁、涂改财政票据;不得串用财政票据,不得将财政票据 替代税务发票,也不得用税务发票替代财政票据。
第十二条
局属各单位应使用财政票据系统软件,科学管理财政票据。从票据入库、发放到核销等环节全面实现计算机系统信息化管理,改变传统手工操作管理的落后状况,提高管理水平和工作效率,降低差错率,确保及时、准确、全面掌握财政票据管理各方面的信息。
第十三条 局属各单位应建立财政票据专用仓库。根据财政票据的特殊性和安全性建立财政票据专用仓库和仓库管理制度,加强票据仓库的防火、防潮、防盗等安全和质量方面的工作,并指定仓库保管责任人,做到安全制度到位,责任落实到人。
第十四条 财政票据使用完毕,使用单位应当按照要求填写相关资料,按顺序清理财政票据存根、装订成册、妥善保管。原则上票据存根的保存期限为五年,保存五年确有困难的,经云南省非税收入管理局同意,可以适当缩短保存年限,但一般不得少于两年。
第十五条 尚未使用但应予作废销毁的财政票据,使用单位应当登记造册,报省公路局,由省公路局上报财政部门核准、销毁。
第十六条 财政票据丢失的处理。局属各单位发现丢失财政票据应及时查明原因,于3个工作日内书面报告省公路 局,由省公路局及时上报财政票据监管部门,并通过县级以上媒体发表公告,声明作废。公告声明丢失票据作废,应包括以下内容:已丢失票据的全称;丢失票据的字轨、号码;丢失票据的金额位数;丢失票据的数量(份或本数);丢失票据的简明原因及丢失的地点和时间等。
第五章 财政票据核销的范围和基本要求 第十七条 财政票据核销的范围包括财政部门发放的所有财政票据。按照财政票据种类划分,包括:非税收入类票据和结算类票据;按照收费情况划分,主要包括:已使用收费票据、未使用收费票据、作废票据、丢失票据、损毁票据以及保管到期的票据等。
第十八条 财政票据核销的基本要求。财政票据的销毁是对财政票据从实物形态上予以消灭。包括对保存期满已核销票据存根联的销毁、旧版作废票据的销毁和其他符合销毁条件票据的销毁。
(一)填报《财政票据销毁审批表》。票据使用单位对符合销毁的票据按顺序号填列《财政票据销毁审批表》,单位负责人和经办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报云南省公路局备案。云南省公路局将局属各单位《财政票据销毁审批表》汇总后报云南省非税收入管理局审核、批准。
(二)云南省非税收入管理局审核无误后确定销毁方式、指定销毁地点,并派员现场监督销毁。
第六章 财政票据的检查方式
第二十条 财政票据发放管理部门对其本身的自查。财政票据发放管理部门要对在财政票据的领用、发放、使用、保管、核销等各个环节,按照程序要求,随机进行日常检查,以便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
第二十一条 局属各单位应对上年度的财政票据的使用情况进行认真自查,做好财政票据分类和序号整理工作,将每年年度自查情况写出书面材料,由云南省公路局审核、汇总后上报云南省非税收入管理局。
自查的主要内容为:
(一)单位领购和使用财政票据执行的文件依据是否合法有效,是否按国家和省级以上财政、物价部门规定的执收项目和标准,有无扩大执收范围、提高执收标准现象。
(二)用票单位有无建立票据管理制度、票据登记簿,是否配备专人管理。
(三)用票单位财政票据的使用情况,主要包括: 1、购领票据的实物库存数、作废数与票据登记簿记录 是否相符。
2、购领票据的使用记录是否齐全,开具的票据票面金额与收缴资金是否一致。
3、是否按有关规定保存财政票据及存根,有无擅自销毁票据存根行为。
4、填开票据内容是否真实、完整、规范,签章是否齐全,有无涂改、挖补、刮擦、抽单、撕毁等现象。
(四)各项非税收入是否按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是否及时足额上缴财政专户(或上缴国库)情况。
第七章 监督检查及罚则
第二十二条 局属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财政票据监督检查制度,对财政票据发放、使用、管理等情况进行检查。
第二十三条 实施监督检查,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和要求进行,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
第二十四条 财政票据使用单位应当自觉接受财政票据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隐瞒、弄虚作假或者拒绝、阻挠。
第二十五条 财政部门、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在工作中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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