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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科技大学 题 目:学生姓名:学 号:专业班级:指导教师:所在院系:日 期:毕业论文
(2010届)
从国际法角度浅析钓鱼岛主权问题 毛佳明 0613020220 法学0602班 杨曙 人文学院 2010年05月
论文题目:从国际法角度浅析钓鱼岛主权问题 专 业:法学
学
生:毛佳明
签名: 指导老师:杨曙 签名:
摘 要
众所周知,钓鱼岛自古以来就是中国不可分割的领土。钓鱼岛在经济、资源利用与军事国防安全方面对中日双方都具有极其重要的地位。在钓鱼岛的主权问题上,中日双方存在较大的争议。本文通过阐述钓鱼岛的地理位置与历史背景,以及从国际法的角度分析钓鱼岛特殊的法律地位及主权归属,其中主要在国际法中的先占问题与国际条约方面重点分析,进一步证明钓鱼岛是中国固有的领土。
【关键词】 钓鱼岛 国际法 主权 先占 国际条约
【论文类型】 理论研究
Title: The analysis of the iue of sovereignty over the Diaoyu Islands,from the perspective of International Law Major: Jurisprudence Name: Zhu Xintao Signature: Supervisor: Yangshu Signature:
ABSTRACT
As we all know, the Diaoyu Islands is inalienable part of China since ancient times.Diaoyu Islands in the economic, national security and military use of resources in terms of both China and Japan have an extremely important position.The sovereignty of the Diaoyu Islands iue, China and Japan there is a big controversy.This paper explains the historical background, geographic location and the Diaoyu Islands, and the Diaoyu Islands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international law, the special legal status and sovereignty,mainly accounted for in the first iue of international law and international treaties analyzed,further evidence of the Diaoyu Islands are China's inherent territory.【Key words】 Diaoyu Islands International law Sovereignty
International treaties
Preemptive 【Type of Thesis】 Theory
目 录钓鱼岛的地理位置与历史背景
1.1 钓鱼岛的地理位置„„„„„„„„„„„„„„ 4 1.2 钓鱼岛的历史背景„„„„„„„„„„„„„„„ 4 1.2.1 古代时期的钓鱼岛„„„„„„„„„„„„„„4 1.2.2 近代时期的钓鱼岛„„„„„„„„„„„„„„4 1.2.3 现代时期的钓鱼岛„„„„„„„„„„„„„„5 2 钓鱼岛的法律地位
2.1 钓鱼岛有自己的领海、毗连区„„„„„„„„„„6 2.2 钓鱼岛没有自己的大陆架和专属经济区„„„„„„6 2.2.1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76条的规定„„„„„ 6 2.2.2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121条第3款规定„„„6 3 钓鱼岛主权问题
3.1 地理学依据:钓鱼岛位于“台湾海盆地带” „„„ 7 3.2 历史学依据:中国发现钓鱼岛比日本早四百多年„„8 3.3 国际法依据„„„„„„„„„„„„„„„„„ 8 3.3.1 从先占上分析„„„„„„„„„„„„„„„„8 3.3.2 从地质归属上分析„„„„„„„„„„„„„„11 3.3.3 从国际条约上分析„„„„„„„„„„„„„„ 12钓鱼岛争端解决的前景
结语„„„„„„„„„„„„„„„„„„„„„„„„ 14
引文与注释„„„„„„„„„„„„„„„„„„„„„ 15 参考文献„„„„„„„„„„„„„„„„„„„„„„ 15 致 谢„„„„„„„„„„„„„„„„„„„„„„ 16正文 钓鱼岛的地理位置与历史背景
1.1 钓鱼岛的地理位置
钓鱼岛又称钓鱼台、钓鱼台群岛、钓鱼台列岛,日本则称之为尖阁群岛。钓鱼岛列岛由钓鱼岛、黄尾屿、赤尾屿、南小岛、北小岛和3块小岛礁即大北小岛、大南小岛、飞濑岛等8个无人岛礁组成,总面积约6.344平方公里,最大的一个岛只有3.6平方公里。
地理位置:东经 123°-124°34' 北纬 25°40'-26°。
相对位置:钓鱼岛列岛位于台湾与日本之间,闽之正东,台之东北。距基隆约100海里,距那霸约225海里。
地质特征:位于中国东海大陆架的东部边缘,在地质结构上是附属于台湾的大陆性岛屿。其海域为新三纪沉积盆地,富藏石油,据1982年估计当在737-1574亿桶。
地理特征:处在东海大陆架上,附属于台湾岛,以海沟与琉球群岛相隔。
①
1.2 钓鱼岛的历史背景 1.2.1 古代时期的钓鱼岛
自明朝初年起,钓鱼岛列岛就属于中国版图。在日本1871年开始吞并琉球国之前,中国曾与琉球王国有过约500年的友好交往史,最先发现并命名了钓鱼岛等岛屿。在明朝永乐元年(1403年)出版的《顺风相送》一书就有关于钓鱼岛列岛的记载,这比日本声称的琉球人古贺辰四郎1884年发现钓鱼岛要早400多年。明朝以后中国许多历史文献对这些岛屿都有记载。直至清光绪十九年(1893年)十月,即甲午战争的前一年,慈禧太后还曾下诏书,将钓鱼岛赏给邮传部尚书盛宣怀,作为采药用地。
在日本1783年和1785年出版的标有琉球王国疆界的地图上,钓鱼岛列岛属于中国。日本现代著名历史学家井上清曾经明确指出,钓鱼岛是中国领土。
1.2.2 近代时期的钓鱼岛
1894年冬,日本在甲午战争即将取胜的形势下,认为占据钓鱼岛的时机已到,便于1895年1月14日的内阁会议上决定将钓鱼岛划归冲绳县管辖,并改名为“尖阁群岛”。
中日甲午战争后,于1895年4月,清政府被迫签订丧权辱国的《马关条约》,把台湾全岛及其所有附属各岛屿和澎湖列岛割让给日本,这以后在日本才有了“尖阁群岛”(即钓鱼岛列岛)之说,而在此之前,日本的地图一直用中国的名称标定为“钓鱼岛列岛”。1.2.3 现代时期的钓鱼岛
1951年,美国与日本背着战胜国中国,非法签订了《旧金山对日和约》。该和约第二条虽然载明日本放弃其对台湾及澎湖列岛的一切权利与要求,但第三条错误地把日本所窃取的钓鱼岛等岛屿归在美国托管的琉球管辖区内。
当时,周恩来总理当时严正声明,中国政府坚决不承认《旧金山对日和约》。中国政府1958年在发表的关于领海声明中宣布,日本归还所窃取的中国领土的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一切领土,包括台湾及其周围岛屿”。
20世纪60年代末联合国一委员会宣布该岛附近可能蕴藏着大量的石油和天然气后,日方立即单方面采取行动,先是由多家石油公司前往勘探,接着又将巡防船开去,擅自将岛上原有的标明这些岛屿属于中国的标记毁掉,换上了标明这些岛屿属于日本冲绳县的界碑,并给钓鱼岛列岛的8个岛屿规定了日本名字。
在1996年7月至9月期间,中日两国间的“争议”领土钓鱼岛又起烽火。由于日本右翼团体4次登上钓鱼岛,非法修建灯塔设施和标记,并且正式向日本国政府申请,要求政府追认其在钓鱼岛上所建航标灯塔为日本国公权利下的灯塔。该行为严重地侵犯中国领土权,中国外交部及驻日本国大使均通过外交途径多次向日方提出严正交涉,强调了“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自古以来就是中国的固有的领土”,要求日方立即采取有效措施消除由此产生的恶劣后果和消极影响。而日本方面的回答是:日本对尖阁群岛(日本对钓鱼岛的译名)拥有主权,该岛系日本的固有领土。
面对日本政府的顽固与纵容的立场,全中国的人民和世界各地的华人用不同的形式自发地掀起了保钓运动。同时,在同年9月中旬,中国人民解放军陆、海、空三军为检验登岛作战能力,举行了联合岛屿防御和登陆作战的演习。保钓斗争似乎有愈演愈烈之势。
这种压力下,日本政府似乎“被迫”采取了适当的措施。同年10月3日,日本兵库县警察方面以暴力团之嫌疑抄查了在钓鱼岛上设置灯塔、制造事端的右翼团体“日本青年社”总部以及其它另外3个有关场所,并逮捕了该会社顾问长谷川正男。
尽管如此,事实上钓鱼岛之争并没有从根本上得到彻底解决。2 钓鱼岛的法律地位
2.1 钓鱼岛有自己的领海、毗连区
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简称《公约》)第121条第2款规定:岛屿与其他陆地一样在其周围可以确定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大陆架。
领海是沿海国领土的组成部分,受沿海国主权的管辖和控制,沿海国的领海主权及于领海的上空。沿海国有权制定和颁布有关领海内航行、缉私、移民、卫生等方面的法律和规章;拥有开发和利用领海内资源的专属权利及沿海航行及贸易的专属权以及属地管辖优越权等。
毗连区是领海以外毗连领海的一个区域,沿海国在这个区域内可以对某些事项行使必要的管制。如:放置在其领土或领海内违反其海关、财政、移民或卫生的法律和规章;惩治在其领土内违反上述法律和规章的行为„„这些规定的实质是沿海国主权的延伸,是沿海国为了维护本国的主权和法律秩序需要对违法者进行追究和惩罚。
所以,钓鱼岛拥有自己的领海和毗连区。
2.2 钓鱼岛没有自己的大陆架和专属经济区 2.2.1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76条的规定
《公约》第76条规定:沿海国的大陆架包括其领海以外依其陆地领土的全部自然延伸,扩展到大陆边外缘的海底区域的海床或底土。如果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到大陆边的外缘的距离不到二百海里则扩展至二百海里,超过二百海里的最长不应超过350海里。钓鱼岛位于中国台湾东北、日本冲绳西南,距离台湾约100海里,距离冲绳首府大约225海里,距离中国大陆约200海里,从地质构造看位于中国大陆架边缘,其东西与日本琉球群岛之间隔着深达6500米的琉球海沟。
因此,钓鱼岛本身处于大陆架边缘,而且位于亚欧板块与太平洋板块交界之处,实际上是中日两国大陆架的分界点,根据《公约》规定的自然延伸规则,钓鱼岛与中国大陆同处于一个大陆架之上。再加上钓鱼岛自古是中国领土,日本近年来的实际控制行为并不影响钓鱼岛的大陆架地位,因为《公约》还规定:沿海国对大陆架的权利并不决定于有效或象征性地占领或任何明文之公告,这是沿海国的固有权利。所以,钓鱼岛没有自己的大陆架,它位于中国大陆架上。
2.2.2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121条第3款规定
《公约》第121条第3款规定:不能维持人类居住或其本身的经济生活
③
②的岩礁,不应有专属经济区或大陆架。钓鱼岛中的岛屿要么无人居住,要么是岩礁不适合人类居住,所以不能有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正如没有大陆架一样,钓鱼岛也没有专属经济区。因为沿海国一旦宣布建立专属经济区,则200海里以内的大陆架的上覆水域和水域上空应适用专属经济区制度,不存在只有专属经济区没有大陆架或只有大陆架没有专属经济区的情况。
尽管钓鱼岛是弹丸之地,但如果被用作划界的基点,则可以为主权者带来11700平方海里的海域,经济发展前景可观,军事价值显著。它处于近海远海渔业资源的交汇处,海产资源丰富,渔业可捕量达15万吨,岛上还有珍贵的药材,在钓鱼岛海域还发现石油储量极其丰富,估计可达737至1574亿桶,有人甚至断言钓鱼岛可能成为第二个中东。除石油之外,钓鱼岛海域附近还探明有深海多金属结核和天然气水合物等重要矿物质。因此在经济方面它是走向海洋的桥头堡、通向内陆的岛桥。在军事方面,钓鱼岛虽然不适合驻军,但适合建造电子跟踪设备及其他军事设施,所以它又被称为“不沉没的航空母舰”。
④钓鱼岛主权问题
中日两国都声称对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拥有主权。以下便从地理学、历史学和国际法方面阐述两国各自的依据。
3.1 地理学依据:钓鱼岛位于“台湾海盆地带”
钓鱼岛列屿位于台湾东北方,琉球群岛主岛-绳岛的西南方,先岛诸岛(宫古、八重山三群岛)北方。整个列屿由钓鱼屿、黄尾屿、赤尾屿、南小岛及其他附近的三小礁所组成,其中以钓鱼屿最大,钓鱼岛命名由此而来。
中国:钓鱼岛列屿位于“台湾海盆”地带,处于中国东海海床边缘,亦即位于中国闽浙二省东海地区的大陆礁层边缘,是中国大陆土地及台湾岛向海内的自然延伸,全部海床地区水深在二百公尺以内。在近百年来,台湾渔民经常在钓鱼岛列屿水域作业,并于遇到强风时把船驶往钓鱼岛及南小岛中间一条宽约一千五百公尺的海峡,当作“避风港”。
日本:钓鱼岛列屿是琉球本土陆地的自然延伸,而琉球属于日本。
而事实上,钓鱼岛列屿以南十余海里的海床,地形突变,水深达一千尺以上,地质学上称为“琉球海槽”,并无大陆礁层,故此钓鱼岛列屿在地理上与琉球群岛没有关连,并非现属日本的琉球本土陆地的自然延伸。况且,琉球渔民在过去数十年间鲜有到此作业,最主要原因乃是中国东海一带整年受东北及西南季风影响,黑潮从台湾东部向东北流,琉球居民不可能横风流至此岛谋生,故台湾渔民在此岛上亦从未见过琉球人。
所以,钓鱼岛位于“台湾海盆地带”,不是琉球本土陆地的自然延伸。
3.2 历史学依据:中国发现钓鱼岛比日本早四百多年
中国:钓鱼岛的发现最早可追溯至隋朝时期。那时中国的台湾与钓鱼岛临近另一个国家——琉球,隋炀帝曾派使者朱宽召其归顺,后来又派陈棱、周镇州等率兵攻打琉球时途经钓鱼岛。1402年(明永乐元年)《顺风相送》航海图发现钓鱼岛并命名。这比日本声称的琉球人古贺晨四郎于1884年发现钓鱼岛要早400多年。1562年时任明朝浙江提督胡宗宪编纂的《筹海图编》一书中的“沿海山沙图”,标明了中国福建省罗源县、宁德县沿海各岛,其中就有“钓鱼屿”、“黄尾山”和“赤屿”等岛屿。可见早在明代,钓鱼岛就已被作为中国领土列入中国的防区。1654年,清朝康熙帝册封尚质为琉球王,要求琉球两年一进贡,称中国为父国,使用大清年号,加强对台湾、钓鱼岛的管理。1785年日本人林子平刊行的日本地图,“三国通览舆地路程全图”所标明的颜色,则清楚显示钓鱼岛是属于中国的。1893年慈禧太后曾将钓鱼岛列屿赏予盛宣怀之诏书,其孙辈的家族成员盛承楠在1949年自江苏迁台后,更不时到其家族“产业”钓鱼岛上采摘石苁蓉(及其他生草药)以供制造药丸之用,他并于1970年9月9日在台北市大华晚报发表《钓鱼岛列屿药记》。
日本:1895年甲午战争,中国战败,与日本签订《马关条约》时,将台湾连同钓鱼岛岛割予日本。日本才将钓鱼岛列入为日本领土,以“尖阁群岛”一词来表示钓鱼岛列屿,并划归琉球。
证明:钓鱼岛,中国比日本早发现四百多年。钓鱼岛不是无主岛,而是中国所属,不属日本,也不属琉球,日本窃取钓鱼岛主权。
3.3 国际法依据 3.3.1 从先占上分析
先占是一个国家有意识地取得当时不在任何其他国家主权之下的土地的一种占取行为。先占的主体必须为国家,其客体必须是不属于任何国家的土地,即“无主地”。
1)钓鱼岛是中国的先占领土,是由我国最早发现和有效占领的,日本不享有对钓鱼岛的先占。历史发展证明,中国首先发现了钓鱼岛并对其进行了有效的管理,符合国际法中领土取得的先占原则。先占是指国家有意识地对无主地实行有效占领的领土取得方式。
(1)据史料记载,早在1372年,明太祖遣使杨载诏谕琉球时,经过钓鱼岛,经考察该岛系无人居住的荒岛且无任何他国标记,于是设立大明界大碑,开始了对此岛和管辖。从1415年到清朝末约500年间的时间内,中国政府派使20余次进行巡察管辖。中国的台湾渔民长期以来在钓鱼岛等岛屿上从事生产活动,久而久之,钓鱼列岛和该海域成了我国台湾附属岛和东海的一渔场。自明朝起这些岛屿就已经在中国海防管辖区域内,而不属于当时的琉球藩国所有,事实上当时的琉球藩王一直向清朝纳贡,承认中国王朝的管辖。
十五、六世纪的明朝政府为了防止倭寇把钓鱼岛作为海上防御区域,在论述防御倭寇策略的《筹海图编》中明确地标明了其位置和其所管辖区,确立了明朝对钓鱼列岛的统治权。明朝、清朝政府一直都重视钓鱼岛为中国领土。1561年的《筹海图篇》和1863年清朝刻印的《皇清中外一统舆图》等众多历史文献中,都明确记载了钓鱼岛的归属以及行政管理问题。这些历史资料显示我国对钓鱼岛的占领完全符合国际法上先占的国家领土取得方式。清朝光绪19年(1893年)10月,慈禧太后留下诏书,将钓鱼岛赏给邮部尚书盛宣怀。
(2)日本在甲午战争时期占领钓鱼岛时,该钓鱼岛是“有主物”,既然是“有主物”当然不符合先占的成立条件。从另一角度看,当初签订《马关条约》时,在条约上明确写明了中国将辽东半岛、台湾岛及所有附属各岛屿、澎湖列岛“割让”给日本。而“割让”是指一国通过条约将其对国家领土的主权转移给另一国,也就是说割让的土地一定是被割让国的领土。那么钓鱼岛被割让给了日本,即说明当时是中国将钓鱼岛的主权转移给了日本,从侧面证明了当时的日本是承认中国对钓鱼岛享有合法主权的。
(3)不仅如此,1719年日本学者新井君美所著《南岛志》一书中提到琉球336岛,其中并无钓鱼岛。1875年出版的《府县改正大日本全图》中也无钓鱼岛。
琉球王府权威史书——琉球宰相向象贤的《琉球国中山世鉴》(1650年)采用了中国明朝册封使陈侃的记述,称久米岛是琉球领土,而赤岛及其以西为非琉球领土。
1972年日本井上清教授在其著作《尖阁列岛——钓鱼岛的历史解析》一书中客观地指出“日本明治维新开始(1868年)以前,在日本和琉球,离开中国文献而独立论及钓鱼岛的文献,实际上一个也查不到。日本最早有钓鱼岛记载的书面材料属1785年仙台人林子平所著《三国通览图说》的附图”琉
⑤球三省并三十六岛之图”。然而,仙台人林子平也是以中国清朝康熙册封使徐葆光的《中山传言录》为依据,该图也是采取中国的”钓鱼台“为岛名并对该岛屿和中国福建、浙江以同一浅红颜色标出,而久米岛则同琉球一样为黄褐色并照引徐葆光的话称,久米岛是“琉球西南方界上镇山”。井上清教授作为一名历史学家,经过查阅历史文献之后而断定钓鱼岛在日本染指之前并非“无主地”,而是中国的领土。
1817年,日本国掠夺了琉球王国将其编入了鹿儿岛,1879年废琉球而建冲绳县。(100多年后的今天,在冲绳县境内尚能看到有不少深受中国影响的民俗习惯和极具中国风格的建筑物和牌坊。在此之前,琉球人民是一个独立的不同于大和民族的一个民族。)日本政府声称日本于1885年对该钓鱼岛进行过现地调查判定该岛无证迹说明属于清国所有。1895年1月14日,日本内阁决定钓鱼岛与久场诸岛、黄尾屿为冲绳县所管辖。事实上日本政府是在极其秘密的情况下进行调查的,事后也未向世界宣布。即使是在明治29年(1896年)3月5日伊藤博文首相关于冲绳县的组成令中也只字未提钓鱼岛或“尖阁诸岛”。
总之,在当时数个世纪中,在中国人、琉球人和日本人的有关琉球和钓鱼岛列岛的文献中,一致表明钓鱼岛列岛属于中国领土。
(4)国际社会第三国的承认或默认不是作为权力的根源,但它是作为支持实际显示这种国家的权力的可贵证据。在美国、前苏联、法国包括日本等10多个国家近200种地图上都明确标绘了钓鱼岛属于中国的领土。例如,1948年美国权威地图《HAMOND‘S NEW WORLD ATLAS》(GARDEN CITY《新世界地图》)书中包括美国在第二次世界大战时期进攻日本时占据的地区,地图中详列了日本管辖的全部岛屿,而钓鱼岛没有被包括在地图内,它显示了当年美国并没有视钓鱼岛为日本的一部份。
2)日本不断地制造事实,试图由实际控制变成实际取得,从而时效取得钓鱼岛的主权行为,不符合国际法的规定。时效在现代国际法中找不到存在的根据,并没有成为一致公认的制度,只是国际法院判例承认的一种领土取得方式,是指国家占有他国的部分领土,经过长期和平地行使管辖权而取得该领土的主权。即使如此,日本的时效行为也不符合国际法的规定,是干涉他国内政的行为。
众所周知,由于上世纪40年代中后期中国国内爆发内战,国民党败退台湾,想凭借台湾海峡与大陆对峙,伺机反攻,使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实际上丧失了对台湾及其附属岛屿、附属海域的实际控制权。又由于⑥近年来台湾岛内台独势力甚嚣尘上,台湾当局为了谋求台湾独立,不惜出卖国家主权,暗示日本如果其能帮助台湾独立,台湾可以满足日本对钓鱼岛的要求。在这种情况下,日美将台湾纳入日美安全保障体系,而台湾则默许日本加强对钓鱼岛附近海域的巡逻,在岛上兴建、维护直升机场、灯塔等设施。日本还重金向日本民间租借钓鱼岛,宣布接管灯塔等,旨在强化实际控制的同时,增加国际社会对其钓鱼岛主权诉求的同情和认可,以达到时效取得的目的。对此,中国政府提出强烈抗议。这种抗议可以构成日本依时效取得领土的障碍。因为台湾是中国不可分割的领土,台湾当局的默许行为不是国家主权行为,不产生国际法上的法律效力;其次,现代国际法中规定时效取得必须是以和平、无争议、持续长期的实际控制为前提,我国政府的抗议行为表明钓鱼岛的主权一直处于争议状态,使得日本政府的行为不符合国际法中时效取得的规定。
3)日人古贺辰四郎在1884年发现该岛后,在岛上建立了木头鱼工厂,搜集羽毛鸟粪。指该岛屿沿海一带久为琉球渔民捕鱼的地方。其意在声称日人为钓鱼岛列屿的发现者,并登陆、占领与使用该岛,若此点属实,在国际法上,日本已满足了对该岛的“有效先占”(OCCUPATION)条件,从而建立了日本对该岛的管辖权(意即取得该岛为日本之领土)。但其子在1970年8月则否认该列屿为他父亲首先发现之说,只承认他父亲曾去过,但在此之前早有人去过。
通过上述分析,从国际法“先占”的角度我们完全可以得出这样一个结论:中国享有钓鱼岛的主权是无可非议的。3.3.2 从地质归属上分析
地质归属:钓鱼岛附属台湾,不属琉球
在日本的国际法学界中有一部份的国际法学者持有这样的观点,认为钓鱼岛是过去琉球国的附属岛,过去中国是琉球的保护国,所以中国对钓鱼岛主张领土主权。例如,日本著名的国际法学者田烟茂二郎与石本泰雄合编的《国际法》一书中称:“在历史上中华大陆的帝国,与琉球国有着一定的朝贡关系,琉球是在1372年起向明朝朝贡的,这一关系一直持续到清朝。1880年前后,琉球向中国的航海因朝贡而繁多,中国方面在琉球王交替之际派遣了册封使。这些大量的文献记载均存在于中国方面。根据这些记载,中国主张琉球范围的”尖阁诸岛“数百年前就是中国的。”这是一种混淆视听的错误观点。
中国政府历史上就把钓鱼列岛视为台湾岛的附属岛,而决不是因为自己的琉球国的保护国而因此主张对钓鱼列岛的主权。事实上日本政府也十分清楚当时的琉球国的管辖范围不包括属于台湾附属岛屿的钓鱼列岛,其最好的证明是日本政府自身的“行为”。
1)在国际法上若欲依据发现并占有一块无主地为理由,先占之主体必须是国家或由国家授权者。早在1817年日本政府掠夺、霸占琉球王国将其编入鹿儿岛之际对于钓鱼列岛不属于琉球列岛是明知的。事实上,日本占领琉球后,钓鱼列岛仍属于台湾,在清廷的管辖之下。日人古贺氏在向日本内政部申请对钓鱼列岛的租地权时,却被日本政府以“不认为该岛属于日本”为由驳回其申请。
2)1941年日踞台湾时代的“台北州”为了保有钓鱼岛渔场,和绳(琉球)郡打了一场官司,1944年日本东京法院更判决确定钓鱼岛列屿属于台北管辖。
3)1895年,中国战败后,日本占领台湾时,同时据钓鱼岛列屿。并于次年批准古贺氏的申请,又于次年将之列入为日本领土。但在1942年中美英开会议宣言即指出“所有日本窃夺自中国的一切土地,均应由中国政府收复之。”这无疑包括钓鱼岛列屿。
4)按照国际法中,1958年“大陆礁层公约”第六条规定:“
(一)海岸毗邻及(或)相向之两个以上国家,其大陆礁层界线之划定,应符合其国家陆地领土自然延伸之原则。”即钓鱼岛列屿属中国土地的自然延伸,主权属中国所有绝无疑问。
从地质归属上而言,钓鱼岛附属台湾,不属琉球。3.3.3 从国际条约上分析
1)1895年,中日甲午战争结束,中方战败,双方签订了《马关条约》,条约中规定了“中国将辽东半岛、台湾岛及所有附属各岛屿、澎湖列岛割让给日本”。该割地赔款的条约虽然是我们的民族耻辱,但是我们不得不承认其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
1945年《开罗宣言》剥夺了日本在太平洋所夺得或占领的一切岛屿,其中还特别明确“日本所窃取于中国之领土,例如满洲、台湾、澎湖列岛等,归还中华民国”。从该条约中,很明确的指出了钓鱼岛的主权归还问题——钓鱼岛是作为台湾的附属岛屿被割让出去的,当然应该与台湾、澎湖一起归还。而且后来的《波茨坦公告》也重申了《开罗宣言》中的这一规定。
因此,在日本同意并有义务忠实履行《波茨坦公告》中的全部条约开始时,日本已经完全失去了对钓鱼岛的主权,而且更加明确的了一点——钓鱼岛是中国的领土,中国对其享有完全主权。
2)而日本一直以来认为其享有主权的原因是其与美国于1951年签订的《旧金山和约》,美国将北纬29°以北的岛屿划归日本(其中就包括了钓鱼岛)。日本声称该条约是合法的国际条约,所以其享有钓鱼岛的合法主权。
然而根据国际条约对第三国的效力上来看,原则上,条约只对缔约国有拘束力,不能约束第三国。1969年的《维也纳条约公约》第34条规定,条约非经第三国同意,不为该国创设义务或权利。第35条进一步规定,如果一个条约有意为第三国设定一项义务,应得到第三国书面明示接受。根据《维也纳条约公约》,可以看出日本和美国是缔约国,和约只对他们两国之间发生效力,而对作为第三国的中国不具约束力,因此不影响中国对钓鱼岛的合法权益。而且钓鱼岛是我们国家的领土,若《旧金山和约》要发生效力,那么应该得到作为被创设了义务方的第三国的也就是中国的书面明示同意。然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与1951年8月15日就发表声明,中国政府不承认此和约的效力。从“条约对第三者无损益”的原则上看,日美签订的《旧金山和约》损害了我国的合法利益,因此该和约是非法的,自始无效。
《旧金山和约》关于钓鱼岛的处置违反了《波茨坦公告》,也违反了国际法基本准则,侵犯了中国主权,因为任何国家不能处分不属于自己的领土,而美国偏偏置国际法于不顾,于1971年再次和日本签订“归还冲绳协定”,强行将本来属于中国的钓鱼岛的行政权一并交给日本,为日本实际控制钓鱼岛提供便利,也为中日钓鱼岛权属之争埋下隐患。
3)根据1958年《大陆架公告》、1982年《公约》的规定,钓鱼岛下属大陆架属于中国所有。如前所述,钓鱼岛没有自己的大陆架,它位于中国大陆架之上,根据自然延伸原则,中国大陆架可以长达200海里,钓鱼岛正好位于这个范围之内。
4)国际法还规定,对有争议的领土,单方面宣布主权,并不产生国际法上的效果。所以,日本想依时效取得钓鱼岛的主权,没有国际法上的根据。钓鱼岛争端解决的前景
钓鱼岛问题一直以来都是中日双方的一个敏感话题。尽管前中国领导人邓小平曾表示应由更具智慧的两国下一代人去解决这个问题,但是现实中钓鱼岛问题不断地成为中日关系中的一个不可回避的争执点,两国政府都在主权问题上采取了强硬立场,宣称对钓鱼岛的主权是不可质疑的,中国大陆、台湾、香港掀起的一波波的“保钓”运动又使钓鱼岛争端一再牵动着两国民众敏感的民族尊严的神经。
钓鱼岛争端的解决必须遵循和平原则。两国都是联合国的会员国,都有义务遵守《联合国宪章》第2 条第3 款的规定,即应“以和平方法解决其国际争端”;中日两国在1972 年的《中日政府联合声明》和1978 年的《中日和平友好条约》中都已郑重确认要根据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和联合国宪章的原则, “在相互关系中,用和平手段解决一切争端,而不诉诸武力和武力威胁”。这些规定实际上为两国政府处理钓鱼岛纠纷指明了方向,并对双方政府都有约束力。
从目前的态势来看,要想使两国在钓鱼岛主权问题上作出退让与妥协是几乎不可能的。现在所能作的就是不使争端升级,扩大。双方要保持克制,包括在言语上和行动上,避免互相刺激,尤其是要防止可能出现的日本用武装力量威吓、驱赶中国的“保钓”人士。至于通过国际司法或仲裁解决的途径,短期内均很难看到。
钓鱼岛所牵涉到的经济利益分配问题,倒是可以成为双方解决争端的一个突破口。在有争议海域相关国家的合作开发利用资源的模式均已被两国所认同,并且之前两国均有相关实践。为了不妨碍中日关系的正常发展,中国政府提出“在尚未彻底解决钓鱼岛群岛主权归属问题之前,建立有效地合作机制,搁置争议、共同开发的积极务实的做法”,我们也希望日本政府端正态度,勇于接受钓鱼岛主权归属中国这个不容争辩的事实,不要再在钓鱼岛上制造事端妄想企图通过“时效取得”得到钓鱼岛的主权。
在钓鱼岛主权因双方争执而未定的情况下,能否考虑撇开主权归属问题,先就海域划界问题进行谈判,从而取得在局部海域的划界的一致认同,进而缓解了双方的对立冲突,又能尽快利用海洋资源,这也不失为一个权宜之计。
结语
钓鱼岛历来是中国的领土,可是至今为止,该岛仍然在日本国的实际控制之下。尽管日本依现有的条件暂时无法取得钓鱼岛的主权,但是日本政府的行为足以提醒我们,如果再不采取行动,那么很有可能在将来的某一天我们会永远失去钓鱼岛。我们必须捍卫国家的每一寸土地。我们只有用实力和决心,告诉世界和日本,钓鱼岛是中国的领土,同时也要加强对岛屿的管理,无论是钓鱼岛还是东海、南海的岛屿,防止其他国家借时效原则窃取我国领土。
【引文与注释】 ①摘自百度知道
②1992年,中国通过《领海及毗连区法》,以法律的形式写明钓鱼岛等岛屿是中国领土
③马呈元编《国际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年,第143页
④杨晓陆著《中国在钓鱼岛之争中的态度及对策》,Http//www.daodoc.com(2005年3月10日)⑤赵建文编《国际法新论》,法律出版社,2000年,第258页 ⑥马呈元编《国际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年,第10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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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朱凤岚《中日东海争端及其解决的前景》当代亚太,2007第3—16页
致 谢
毕业论文,也许是我大学生涯交上的最后一个作业了。我想借此机会感谢四年以来给我帮助的所有老师、同学,你们的友谊是我人生的财富,是我生命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在本人的撰写过程中,从选题、编写提纲、资料收集、撰写、修改、最后定稿,指导老师杨曙都给予了具体的悉心指导,付出了大量的心血,各位授课老师也给予了许多启示和帮助,在此一并表示诚挚的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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