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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机动车停放服务定价成本监审办法
(试行)
第一条 为合理确定机动车停放服务定价成本,进一步提高政府价格决策的科学性、合理性,促进经营者加强成本管理,根据《江西省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定价成本监审一般技术规范(试行)》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机动车停放服务,是指纳入政府定价管理范畴的自然垄断经营和公益性特征停车设施的经营者,通过合法手续施划的停车设施向他人提供机动车停放服务,并收取机动车停放服务费的经营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或调整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在调查、测算、审核经营者成本的基础上核定机动车停放服务定价成本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机动车停放服务定价成本,是指一定范围内的机动车停放服务社会平均合理费用支出。
机动车停放服务定价成本应当区别机动车车型、区域进行核定。机动车车型、区域按当地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有关规定进行分类。
第四条 机动车停放服务定价成本审核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合法性原则。计入定价成本的费用,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
(二)相关性原则。计入定价成本的费用,应当与机动车停放服务经营过程直接或间接相关。
(三)合理性原则。计入定价成本的费用应当反映机动车停放服务经营活动正常需要,在社会公允水平范围内按照合理方法和合理标准进行核算。
第五条 机动车停放服务定价成本,应当以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会计凭证、账簿,以及其他成本相关资料为基础。
没有正式营业的,应当以有权审批单位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相关批文及相关资料为基础,参考周边地区已正式运营的经营者同类服务的合理费用测算确定。
第六条 机动车停放服务定价成本由直接成本和期间费用构成。
第七条 直接成本是指与机动车停放服务直接相关的各项费用支出,包括职工薪酬、固定资产折旧、资产摊销、修理费、租赁费、低值易耗品摊销、秩序维护费、行政事业收费、保险费、其他直接费用等。
第八条 职工薪酬,是指机动车停放服务工作或管理工作的保安员、值班人员及其他人员的各种形式报酬以及相关支出。包括:职工工资、职工福利费、社会保险费(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解除与职工劳动关系给予的补偿、非货币性福利、其他相关支出。
(一)职工工资总额按照核定的职工人数和平均工资核定。
职工人数按劳动定员标准据实核定;没有劳动定员标准规定但存在行业公认定员标准范围(可参照一定范围内同类可比企业平均水平综合确定)的,实际职工人数超过定员标准范围上限的,按上限核定;实际职工人数低于标准下限的,据实核定。
签订劳务合同的劳务工不计入核定职工人数,其相应发生的支出作为劳务费计入管理费用进行核定。
职工平均工资(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等各种报酬)原则上据实核定,但最高不得超过统计部门公布的当地城镇在岗职工平均工资。
(二)职工福利费、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原则上据实核定,但最高不得超过核定相应工资水平和国家及当地政府规定计提比例。除经营者为职工缴纳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外,其余商业保险不得计入定价成本。
第九条 固定资产折旧包括与机动车停放服务有关的房屋建筑物、机器设施、交通工具、电子信息设备(包括停车诱导系统、停车信息采集系统、收费系统等)、家具设备、电器设备、其他设备的折旧。
计入定价成本的固定资产原值应当遵循历史成本原则确定。按规定进行过清产核资的,按财政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认定的各类资产价值确认;经营者发生合并、分立等改组活动的,可按经有关政府部门认可的评估价值确定资产成本;已投入使用但未完成竣工决算的固定资产,应当按照暂估入账价值确定其成本;其他情况下资产价值均应按照历史成本确定。
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和预计净残值,并按照平均年限法计提折旧。经营者确定的固定资产折旧年限明显低于实际可使用年限时,成本监审时可以根据价格政策目标按照实际可使用年限调整折旧年限。
第十条 资产摊销包括无形资产摊销及长期待摊费用摊销等。
(一)无形资产摊销
无形资产自开始使用之日起,在有效使用期限内平摊计入定价成本。其中,土地使用权费用如果已计入地面建筑物价值且无法分离的,随建筑物提取折旧;其他均按土地使用权年限分摊。特许经营权费用按照特许经营年限分摊;没有特许经营年限的按不少于30年分摊。专利权等其他无形资产,有明确受益年限的按受益年限分摊;未明确受益年限的,按不少于10年摊销。
(二)长期待摊费用摊销
长期待摊费用中的开办费按5年摊销,其它长期待摊费用(包括停车位标线标志等交通设施费用)按受益期限摊销。
第十一条 修理费,是指为维持正常经营活动发生的固定资产维护、修理费用(包括因占道停车损坏的由停车服务承担的人行道和沥青路面维修费用),原则上据实核定,但最高不得超过核定固定资产原值的2.4%。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固定资产修理,应视为固定资产改良支出:
1.一次性发生的修理支出达到该固定资产原值20%以上;
2.经过修理后该项固定资产使用寿命延长2年以上; 3.经过修理后该项固定资产服务能力提高;
4.经过修理后的固定资产被用于新的或不同的用途。
发生的固定资产改良支出,如有关固定资产尚未提足折旧,可增加固定资产价值;如有关固定资产已提足折旧,可作为递延费用,在不短于5年的期间内平均摊销。
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改建支出应作为长期待摊费用在租赁有效期内平均摊销。第十二条 租赁费,指经营者通过租赁方式取得机动车停放场地的使用权、管理权而支付的费用。
租赁费应按照合同约定的租赁期限,采用年限平均法确认年租赁费用。
第十三条 秩序维护费是指维护机动车停放管理区域秩序所需的器材装备费、安全防范人员的人身保险费及由经营者支付的服装费等,其中器材装备不包括机动车停放服务配套设施中的固定资产设备和低值易耗品。
第十四条 行政事业收费,指经营者按规定向政府缴纳的占用道路有偿使用费及其他行政事业性收费。
第十五条 保险费,指经营者根据与保险公司依法签订的机动车停放服务保险单所交纳的责任保险费。
第十六条 其他直接费用,指提供机动车停放服务过程中实际发生的办公费、水电费等其他直接费用支出。
第十七条 期间费用指经营者为组织和管理机动车停放服务经营行为所发生的管理费和财务费用。
(一)管理费包括管理部门职工薪酬、固定资产折旧、修理费、租赁费、税金(包括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业务招待费、水电费、办公费、无形资产摊销、长期待摊费用摊销、会议费、差旅费、劳务费、电话通讯费及其他管理费用。
列入管理费的各明细项目,本办法已明确规定核定标准的,按规定核定后计入定价成本;广告费、业务招待费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相关规定进行核定;其余项目按近三年平均水平核定。
(二)财务费用指经营者为筹集机动车停放服务经营资金而发生的费用,包括应当作为期间费用的利息支出(减利息收入)、汇兑损失(减汇兑收益)以及相关的手续费等。
贷款利息支出根据核定贷款额及金融机构贷款实际利率采用等额还本付息法计算核定,其中核定贷款额按金融机构贷款余额核定,但最高不得超过可研投资总额扣除国家规定的资本金数额。
等额本息还款法平均年贷款利息=贷款总额×贷款利率×(1+贷款利率)贷款年限÷[(1+贷款利率)贷款年限-1]-贷款总额÷贷款年限
第十八条 为防止因机动车停放服务规模过度建设而导致单位停放服务成本增加,机动车实际停放时间低于经营停放时间70%的,固定资产折旧按70%核定,计入定价成本。实际停放时间超过70%的,按实际计入定价成本。
第十九条 下列支出不得计入定价成本:
(一)经营者非持续、非正常活动发生的费用;
(二)与机动车停放服务经营活动无关的费用以及虽与机动车停放经营活动有关、但有专项资金来源予以补偿的费用;
(三)固定资产盘亏、报废、毁损、闲置和出售的净损失;
(四)滞纳金、违约金、罚款;
(五)公益性捐赠、公益广告、公益宣传费用;
(六)对外投资等支出;
(七)向上级公司或管理部门上交的利润性质的管理费用、代上级公司或管理部门缴纳的各项费用、向出资人支付的利润分成以及对附属单位的补助支出等;
(八)其他不合理支出。
第二十条 其他业务存在与主营业务(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共同使用资产、人员或统一支付费用的,或者依托主营业务从事经营活动的,以及因从事主营业务而获利政府优惠政策的,应先将其他业务支出冲减总成本,再按照其他业务收入净值(指其他业务收入扣除其他业务支出后的余额)的一定比例冲减总成本,该比例可按收入比例、直接人员数量(工资)比例、资产占用时间(面积)比例或其他方法合理确定;其他业务收入净值为负值的,直接将其他业务支出冲减总成本。
第二十一条 企业获得的与机动车停放服务有关的政府补助、社会无偿投入等,如用于购买固定资产的,其折旧不应计入定价成本,但其后续支出可以计入定价成本;如用于补助专门项目的,直接冲减该项费用;未明确规定专项用途的,应当冲减总成本。
第二十二条 经营者购进的原材料、燃料、服务价格或签订的租赁合同、管理合同约定价格明显高于或低于同期同类产品市场平均价格的,按照同期同类产品市场平均价格综合确定。
第二十三条 与机动车停放服务定价成本相关的其他指标:
(一)停车位数。指经营者提供机动车停放服务的各类型机动车停放位数。停车位数未按车型分类确定机动车停车场车位的,以小车为标准数,其他类型车辆按分类车型系数换算成标准数进行核定。其中:小车系数为1,摩托车系数为0.25,大车系数为2.5,超大型车系数为3.5。
停车位数=小车位数+摩托车位数×0.25+大车位数×2.5+超大型车位数×3.5
(二)经营停放时间,指会计年度停车设施经营停放时间总和。
经营停放时间=停车位数×日经营时间×365
(三)实际停放时间,指会计年度车辆实际停放时间的总和。计算公式为:
实际停放时间=(小车停车位数×小车车位每天平均停放时间+摩托车停车位数×0.25×摩托车车位每天平均停放时间+大车停车位数×2.5×大车车位每天平均停放时间+超大型停车位数×3.5×超大型车位每天平均停放时间)×365
(四)实际停放利用率,指机动车停车位的实际利用情况。计算公式为:
实际停放利用率=实际停放时间÷经营停放时间×100%
(五)实际停放利用率低于70%的,按70%核定;实际停放利用率超过70%的,按实际核定。
(六)核定停放时间,指会计年度核定停放利用率与经营停放时间的乘积。
第二十四条 机动车停放服务单位成本按照以下计算公式进行核定:
机动车停放服务总成本=直接成本+期间费用
机动车停放服务综合单位定价成本=机动车停放服务总成本÷核定停放时间
机动车停放服务分类车型单位定价成本=机动车停放服务综合单位定价成本×分类车型系数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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