塞浦路斯_塞浦路斯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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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欧盟国家在塞浦路斯的直接投资和证券投资政策

2000年1月,塞浦路斯中央银行取消了对欧盟成员国法人和自然人在塞浦路斯的直接投资和证券投资(不包括对银行的投资)的外汇管制。欧盟成员国的法人和自然人在塞浦路斯的直接投资和证券投资(不包括对银行业的投资),不论对上市公司还是非上市公司的投资,其投资比例只要超过49%,需经塞浦路斯中央银行的批准。

一、直接投资政策

外国在塞浦路斯的直接投资,必须满足下列基本先决条件,否则不予批准。

贷款有保证,投资股本充足;

对自然环境不造成威胁。

(一)第一产业

外国投资者允许从事农业、畜牧业、渔业、林业等行业的投资项目。投资比例可达49%,最低投资限额为10万塞镑。投资比例不超过49%的项目,由中央银行商塞浦路斯农业及自然资源环境部进行审批。

(二)第二产业

对制造业的投资(包括建立和经营保税工厂,在拉那卡自由工业区设立投资项目),外国投资者允许持有100%的股份,政府将依照相关的法律和规定对上述投资项目进行管理。投资额不超过75万塞镑,投资比例低于49%的项目,由中央银行进行评估和审批。如投资额超过75万塞镑,投资比例高于49%,中央银行则商塞浦路斯商工旅游部进行审批。

(三)第三产业

1、外商投资于附录1所列的项目,最低投资额为5万塞镑,投资比例可达100%。

2、外商投资于附录2所列的项目,最低投资额为10万塞镑,投资比例可达100%。

3、如外商投资于附录1和附录2的项目达不到最低投资限额的要求,但其投资比例不超过24%,中央银行仍有权批准该类项目。

上述所有项目,由中央银行进行审批,并通知有关主管部门。除上述适用于第三产业的通用政策外,对下列投资项目另有特殊规定:

(1)餐饮业和娱乐中心

如外商投资项目满足于下列条件,其投资比例可达49%:

a 项目的投资额不少于12.5万塞镑;

b 项目的外国投资额超过6万塞镑;

c 投资意图是提高该行业的档次标准,例如,对饭店和娱乐场所的建筑结构及门面设计有创新,能提高其装修档次,能提供高质量的管理和服务等。

项目投资额不超过75万塞镑或投资比例低于49%的项目,由中央银行评估和审批。如项目投资额超过75万塞镑或投资比例超过49%,中央银行在评估和审批时将商塞铺路斯商工旅游部。

(2)进口商品和服务的代理公司

外商投资设立进口商品和服务的代理公司,其最低投资额为5万塞镑,投资比例不能超过49%,该类项目由中央银行进行审批。

(3)批发和零售业

外商在批发和零售业的投资,允许拥有100%的股份。根据外商投资比例的高低,规定项目的最低投资额:

a 如果外商投资比例低于49%,项目的最低投资额为1万塞镑;

b 如果外商投资比例高于49%,项目的最低投资额为30万塞镑。

项目投资额少于75万塞镑,或外商投资比例低于49%的项目,中央银行有权单独进行评估和审批,并将批准决定通知塞浦路斯商工旅游部。如项目投资额超过75万塞镑,或外商投资比例高于49%,中央银行将商塞浦路斯商工旅游部进行评估和审批。

(4)饭店和旅游项目

外商在饭店和旅游项目的投资,其投资额和投资比例由塞浦路斯旅游机构根据当前的有关政策决定。中央银行在审查该类项目时商塞浦路斯商工旅游部。

当前,塞浦路斯旅游机构对外国投资的政策是:

a 投资于饭店和其他相关旅游设施(如属于饭店的公寓、别墅)的外资项目,外商的最高投资比例为49%;

b 投资于辅助性的旅游设施项目,如高尔夫球场和供游艇或小船停泊的船坞,投资比例可达100%。

(5)投资于由塞浦路斯人经营的旅游及旅行社项目

如满足以下要求,外商投资比例可达49%:

a 投资额不少于15万塞镑;

b 外商能提供证明其从事旅游经营经历的文件;

c 投资于旅游项目的外商,对其经营潜力的评估标准是:

--办理来塞浦路斯旅游的旅游者人数和办理到与塞浦路斯有竞争关系的国家的旅游者人数

--在塞拓展业务的可能性;

--向塞浦路斯输送旅游者的前景。

d 外国投资者只能与有营业执照,且有7年以上在塞浦路斯成功经营经历的塞浦路斯旅行社合资;

e 投资项目的经营范围仅限于旅行社业务,否则不予审批。

上述投资项目由中央银行负责评估和审批,如投资额超过75万塞镑,央行则商塞浦路斯商工旅游部。

4、具有特殊规定的领域

涉及下列领域的外国投资项目,由中央银行商塞浦路斯有关部门逐项进行评估审批。

(1)建立新银行;与塞浦路斯银行合资,其外国投资比例超过10%;或在塞浦路斯设立外国银行代表处;

(2)建立新的保险公司;与塞浦路斯保险公司合资;或在塞浦路斯设立外国保险公司代表处;

(3)建立新的财务公司或与塞浦路斯的财务公司合资;

(4)投资报刊出版发行业;

(5)建立新的航空公司,经营客、货运输;

(6)销售飞机及零部件,维修飞机;

(7)其他一些不便归类的项目。

建立新的航空公司以及从事上述航空业务的外国投资,只有在两国签署的航空协议中有该类条款,其投资项目才能得到批准。

5、限制外商投资的行业

下列行业禁止外商投资:

(1)房地产开发:

(2)高等教育;

(3)在机场设立为其航空公司提供服务的办事处(如两国双边航空协议中另有规定,外国航空公司可为自己的飞机提供服务)。

(4)由特别法律规定的公共服务项目,如发电与运输、通讯服务、邮政服务、农业保险、广播电视等。

二、证券投资

与世界上任何股票市场一样,在塞浦路斯股票市场上经营股票交易十分容易。外商投资于股票市场的条件是,原始投资必须是外汇。

外商投资于塞浦路斯股票市场,只需将外汇汇入以自己名字开设的账户或汇入其指定的股票经纪人的账户。股票经纪人必须持有必要的证明文件才能为外国投资者买卖股票,也才能较快地为外国投资者清理投资或将原始投资和收益汇给投资者。

来自欧盟成员国的投资者,其在塞浦路斯股票交易市场上对上市公司(银行公司除外)的投资,投资比例不受限制。

不论是外国投资者还是本国投资者,未经中央银行批准,不能直接或间接拥有任何一家银行公司10%或10%以上的股本,也不能拥有银行公司的具有投票权的股票。塞浦路斯银行公司如以外国投资者的名义注册公司并持有50%以上的股本,需获得中央银行的批准。

与来自欧盟成员国的投资者不同(其仅仅对银行公司的股本拥有比例有限制),非欧盟成员国的投资者,未经中央银行批准,不能拥有任何一家上市公司49%以上的股本。

三、不动产投资

投资于塞浦路斯不动产的外资项目,需经内阁批准。如该不动产项目只是用于投资者的居住用房或企业办公室,则可获批准。一般来讲,外国人允许购买一套公寓,一栋别墅或一块4,013平方米的土地。外国子公司或分公司可以购买他们的办公室或工厂用房,或者购买一块仅限用于本公司业务的土地。为了确保将不动产的名字转到外国投资者的名下并从外国投资者处收回款项,付款必须用外汇,并且,外汇资金必须通过正式渠道汇入塞浦路斯。这样,该类不动产的出售就可以立即从国外收回款项。

四、一点说明

由塞浦路斯中央银行根据外汇管制政策对项目进行的评估和审批,不影响其它政府部门、组织或有关当局依照其它法律、法规对有关项目的审批。

附录一:项目最低投资额为50000塞镑的服务行业目录

一、商业服务

(一)职业服务

1、法律服务

2、会计、审计及簿记服务

3、纳税咨询服务

4、建筑设计服务

5、工程服务

6、城市规划和环境美化服务

7、医疗及牙医服务

8、兽医服务

9、提供助产士、护士、理疗人员及医务辅助人员服务

(二)计算机及相关的服务

1、计算机硬件安装的咨询服务

2、软件服务

3、数据处理服务

4、数据库的运行和维护服务

(三)研究和发展服务

1、自然科学

2、社会和人文科学

(四)其它商务服务

1、广告

2、市场调研和民意测验

3、管理咨询

4、技术检验和分析

5、房屋清洁服务

6、照相

7、包装

8、伙食供应

二、通讯服务

快件邮递业务

三、娱乐、文化、旅游和体育服务(不包括视听服务)

(一)娱乐(包括剧院、乐队和马戏团)

(二)新闻机构

附录二:项目最低投资额为100000塞镑的服务行业目录

一、商业服务

(一)不提供操作人员的租赁业务

1、轮船

2、飞机

3、运输工具

4、其它机器设备

(二)其它商业服务

1、与采矿业和制造业有关的服务

2、调查和保安

3、科学和技术咨询

4、维护和修理设备(不包括海运船只、飞机和其它运输工具)

二、传播服务(视听服务)

(一)电影和录像带的生产和销售

(二)电影放映

(三)录音服务

三、建筑服务

(一)普通建筑公司

四、教育服务

(一)初等教育

(二)中等教育

(三)其它教育服务

五、环境服务

(一)污水处理

(二)废物处理

(三)卫生和类似的服务

六、娱乐、文化和体育服务

(一)体育和其它娱乐活动

七、运输服务

(一)海运服务

1、旅客运输

2、货物运输

3、出租有船员的船只

4、维护和修理船舶

5、拖牵服务

(二)公路运输服务

1、旅客运输

2、货物运输

3、出租有司机的商业车辆

4、维修公路运输工具

5、支援服务

备注:汇率按1塞镑=1.6055美元计算

从塞浦路斯海关统计看2000年中塞商品贸易

据塞浦路斯海关统计,2000年中塞双边贸易继续保持近年来快速增长的态势,双边进口总额为1.34亿美元,同比增长33.3%,其中中国向塞出口1.33亿美元,同比增长32.0%,从塞进口64万美元,同比增长153%。中国向塞出口近年来增长迅速,自1997年的约6000万美元增长到今年的1.33亿美元,以年平均31%的增幅稳步快速攀升,每年净增额超过2000万美元。塞从中国的进口额在塞总进口额中的份额也在不断攀升,1997年塞从中国进口额只占其中进口总额的1.62%,而2000年已达到3.45%,年平均增幅达到28.65%。近年中塞双边贸易呈以下特点:

一、传统商品保持优势,继续增长

进入九十年代以来,中国制造的商品,特别是轻工类产品的质量有了一定提高。中国对塞出口的传统商品自去年以来增势强劲,在塞当地市场占有相当份额,有的甚至占据了当市场的半壁江山。

纺织服装是中国对塞出口的重点传统出口商品。2000年塞从中国进口纺织服装3274万美元,同比增长42.9%,占从中国进口商品总额的24.58%。纺织服装对塞出口亦保持快速增长的态势,1997年中有1339万美元,1997至2000年年平均增长率达34.73%。其中服装占了相当大的比例,2000年塞从中国进口针织服装864万美元,进口梭织服装1243万美元,两项之和约占三分之二强。服装类商品对塞出口增速对塞出口的增速,1997至2000年对塞针织服装出口年平均增长53.25%,梭织服装出口平均增长59.71%。这反映出中国服装类商品的质量有所提升,在塞市场上受到的欢迎。同时,从中国进口的纺织服装在塞同类商品进口额中的比重不断上升,1997年仅占5.38%,2000年已上升到11.83%,年平均增幅30.05%。2000年塞从中国进口针织服装占其针织服装总进口额的13.4%,塞从中国进口梭织服装占其梭织服装总进口额的12.17%,两者1997年至2000年间的所占份额的年平均增长率都超过了30%。

鞋帽也是中国对塞出口的传统商品,2000年对塞出口鞋类商品764万美元,出口帽类商品98万美元,同比增长分别为7.75%和18.07%,在塞同类商品的总进口额中已分别占到15.98%和34.27%。两者1997至2000年间的年平均增幅分别为18.9%和14.03%。

箱包对塞出口2000年为663万美元,同比增长7.98%,占塞箱包总进口额的43.61%,可以说目前在塞市场上的箱包每两只就有一只是中国制造的。目前箱包所占的份额已经很高,2000年增速所有放缓。

2000年玩具游戏器材对塞出口达1159万美元,同比增长12.09%,1997至2000年间平均增幅为19.69%,占2000年塞玩具总进口额的30.85%,已成为一项重点商品。

二、机电产品增长迅猛

机电产品异军突起,成为对塞出口对第一大类商品。2000年对塞出口机电产品(不含船舶)3691万美元,同比增长71.83%,远远高于同期对塞总出口的增长速度,占塞从中国进口总额的27.71%,地位举足轻重。1997至2000年间机电产品对塞出口年平均增幅为36.68%,保持了相当高的速度。

机电产品出口中有两类比较突出,一类是以空调为代表的家电类商品,另一类是以电话电报设备、无线电接收设备等为主的电子产品。其中空调的出口可以说是奇迹,1997年对塞出口仅为103万美元,而2000年对塞出口额已达到1084万美元。短短四年间实现了一个数量级的跨跃,年平均增幅为119.42%。这些成绩主要是因为以海尔、美的、春兰、格力、科龙、华菱等为代表的一批国内知名空调生产厂商,以先进的技术,过硬的质量,相对低廉的价格,抓住机遇,积极扩大对塞出口,一举打响了中国空调在塞的知名度。2000年塞从中国进口空调额占塞空调进口额的21.15%,而在市场上中国空调装机率可能更高。2000年家用电热器具对塞出口额为262万美元,同比增长20%,所占市场份额达到16%,近三年平均增长24%,是个成长较快的商品。

2000年电话电报设备对塞出口393万美元,无线电接收设备对塞出口284万美元,二者相加660多万美元,占机电产品五分之一,成为重要的组成部分。二者的增速很快,尤其是电话电报设备,99年仅为79万美元,2000年增长了近四倍。无线电接收设备的增长平稳,1997至2000年平均增幅为14.28%,2000年市场份额已占三分之一。

三、船舶增长快速

由于塞是世界第六大方便旗国,许多船运公司将总部设在塞浦路斯,在塞注册的船只数量已达2700艘左右,总吨位2700万吨。塞每年都有一定数量新船进口,由于这些船公司购买新船时并不入关,故不在塞海关的统计范围之内,而中国海关根据出口的目的地将其纳入统计范围。据中国海关统计,2000年中国对塞出口船舶5艘,总金额为6645万美元,同比增长53.32%。近的来的中国造船业发展很快,造船技术不断提高,造船能力不断提升,已成为世界第三大造船国,引起了在塞船厂的进一步了解,中国船舶出口订单不断增加。塞哥伦比亚公司与上海船舶研究设计院合作设计了3万吨级多用途重吊船,分别与厦门、大连、南京造船厂签约,定购了总共22艘船,总金额高达6亿美元,2004年全部交付完毕,成为中国船舶出口有史以来的最大一笔订单。务请国内有关方面给予高度重视。

四、一些值得注意的增速较快的商品

2000年钢铁制品对塞出口达393万美元,同比增长27.18%,1997至2000年间平均增幅为34.61%。从中国进口的钢铁制品占塞钢铁制品总进口份额并不大,2000年仅为6.73%,有一定发展潜力。

钟表对塞出口2000年为191万美元,同比增长24.03%,占塞当年钟表进口额的13.15%。中国对塞钟表出口1997至2000年间平均增幅为24.47%,塞钟表总进口1997至2000年年平均增幅为20.29%。

注:除另外注明,所有数字来自塞浦路斯统计局。汇率按1塞镑=1.6055美元计算

中塞关系

1、建交时间 1971年12月14日

2、中塞关系友好。塞四位总统马卡里奥斯、基普利亚努、瓦西利乌和克莱里季斯分别于1974年5月、1984年6月、1990年8月和1999年6月访华,里萨利迪斯、格拉诺斯和赫里斯托菲亚斯等三位议长分别于1987年6月、1992年3月和2002年5月访华。近年来,塞方访华的还有:内政部长米哈伊利迪斯(1995年)、教育文化部长乌拉尼奥斯(1999年)、内政部长赫里斯托祖鲁(2000年)、外交部长卡苏利季斯(2001年)、卫生部长萨维迪斯(2002年)和外交部长亚科武(2005年)等。我方访塞的有:人大副委员长廖汉生(1988年11月)外交部长钱其琛(1990年7月)、人大副委员长王丙乾(1993年11月)、国务委员罗干(1994年6月)人大副委员长田纪云(1999年10月)、国家副主席胡锦涛(2001年11月)、民政部长多吉才让(2001年9月)、杨文昌副外长(2002年10月)、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吴官正(2003年10月)、人大副委员长乌云其木格(2004年11月)、张业遂副外长(2005年6月)、外交部长李肇星(2005年8月)和人大副委员长王兆国(2006年6月)等。

二、双边经贸关系和经济技术合作

中塞两国于1981年2月签署了中塞贸易协定。1984年签订政府间经济和科学技术合作协定,双方成立经济和科技合作联合委员会,迄今已召开四次会议。1990年两国签订避免双重征税协定、海运协定,2001年两国签订相互投资保护协定。2003年中塞双边贸易额2.195亿美元,其中我出口2.184亿美元,进口112万美元。2004年双边贸易额1.87亿美元,其中我出口1.85亿美元,进口169.3万美元。2005年双边贸易额2.90亿美元,其中我出口2.87亿美元,进口284万美元。

三、其他领域交往与合作

司法部长肖扬、文化部长刘忠德分别于1995年4月和1997年11月访塞。

1992年9月,利马索市与南京市结成友好城市。2001年2月,尼科西亚市与青岛市结为友好城市。

2004年双边关系发展情况:

4月,塞总统特使、外交部常秘扎基奥斯访华,外交部副部长戴秉国和部长助理吕国增分别会见。

10月,李肇星外长在越南河内出席第5届亚欧首脑会议期间,会见了亚科武外长。

11月,全国人大副委员长乌云其木格应邀对塞进行友好访问,会见了帕帕佐普洛斯总统和赫里斯托菲亚斯议长。

2005年双边关系发展情况:

1月,李肇星外长在毛里求斯参加小岛屿发展中国家可持续发展国际会议时会见塞外交部常务秘书扎基奥斯。

5月,两国外长在日本京都举行亚欧外长会议期间会见。会议结束后塞外长亚科武访华,国家副主席曾庆红予以会见,李肇星外长同亚会谈。

6月,外交部副部长张业遂访塞,会见塞外长亚科武,与外交部常秘扎基奥斯磋商。

8月,李肇星外长访塞,分别会见了塞总统帕帕佐普洛斯、议长赫里斯托菲亚斯,并与外长亚科武会谈。

2006年双边关系发展情况:

4月,塞外交部常秘扎基奥斯访华,会见外交部副部长戴秉国,与张业遂副外长举行会谈。

6月,全国人大副委员长王兆国应邀对塞进行友好访问,会见了帕帕佐普洛斯总统和赫里斯托菲亚斯议长。

四、重要双边协议及文件

《中国和塞浦路斯贸易协定》(1981年)

《中国和塞浦路斯政府间经济和科学技术合作协定》(1984年)

《中国和塞浦路斯关于民事、商事和刑事司法协助的条约》(1995年)

《中国和塞浦路斯政府间相互促进和保护投资协定》(2001年)

《中国和塞浦路斯政府间海运协定修改议定书》(200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塞浦路斯共和国政府贸易协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塞浦路斯共和国政府,本着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进一步发展两国友好和贸易关系的愿望,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塞浦路斯共和国之间的贸易应根据各该国现行的进出口法令和规定进行。

第二条

缔约双方应在征收进出口关税和各种费用、捐税以及在两国商品进、出口所需的海关手续方面相互给予最惠国待遇。

但上述待遇不适用于:

(甲)缔约一方为便利边境贸易而已经给予或将给予邻国的利益;

(乙)缔约任何一方由于成为或可能成为某一关税同盟或自由贸易区的成员而产生的利益或特权。

第三条

两国政府应就双方传统的和有潜力的商品出口采取一切可能的措施以便利和加强两国之间的贸易并使之多样化。

第四条

悬挂缔约一方国旗的商船,包括载货的和未载货的在内,在停泊或离开缔约另一方的港口时,应享受缔约另一方根据其法律、规章和规定给予悬挂任何第三国国旗船舶的最优惠便利。但本原则不适用于从事沿海航运的船舶。

第五条

本协定项下的商品的进口和出口应在塞浦路斯共和国的自然人或法人作为一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机构为另一方所签订的合同的基础上进行。

第六条

为了扩大两国之间的贸易,缔约双方应为两国的组织和企业参加在各自领土上举行的交易会和商业展览会提供便利。

用于交易会和展览会的物品以及为安装所用的小工具和小器械应按照有关法令的规定免纳关税,但在未经进口国主管当局的事先许可和未付应缴关税的情况下不得进行处理。

供商业和旅游宣传之用、不具有商业价值的样品、样本、价目表以及无商业价值的材料按照有关法令的规定也应免纳关税。

第七条

两国之间的所有支付均应遵照各自的法律和规定用可自由兑换的货币进行。

第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将鼓励中主管对外贸易的机构从塞浦路斯共和国进口商品并为此提供效的方便。

塞浦路斯共和国政府将鼓励塞浦路斯的法人和/或自然人从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商品并为此提供有效的方便。

第九条

为了促进本协定所规定的宗旨,将建立一个由两国政府的代表组成的联合委员会。联合委员会在一方提出要求并经双方同意后轮流在两国首都举行会议。

联合委员会将检查两国贸易进行的情况,探讨有关商业企业和组织之间扩大相互贸易的措施,设法解决在两国贸易发展过程中可能产生的问题,并向两国政府提供有关建议。

第十条

本协定将取代两国政府在一九七三年九月十九日签订的贸易和支付协定。

本协定自一九八一年四月一日起临时生效,在双方互换通知书确认缔约双方已按照各自的法律程序予以核准后正式生效,有效期为三年。

如缔约一方在本协定期满前至少六个月未用书面通知终止本协定或建议缔约一项新协定,本协定的有效期可自动延长,每次一年。

本协定于一九八一年二月十六日在尼科西亚签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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