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大法学专业证据学考核册答案_电大证据学形考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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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广播电视大学2004—2005学年度第二学期“开放本科”期末考试(开)

法学专业 证据学 试题

一、选择题(每小题2分,共40分,每小题至少有一项答案正确,请将正确答案的序号填在括号内)1.在民事诉讼中,(A)对自己提出的事实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A.当事人 B.被告人 C.原告 D.证人

2.在神示证据制度下,所采用的证明方式有(ABCD)。A.神誓 B.水审 C.火审 D.决斗

3.根据诉讼证据的(C),可以把证据分为原始证据和传来证据。A.存在 B.表现形式 C.来源 D.证明方向

4.当事人陈述是我国(BC)中的法定证据种类。A.刑事诉讼 B.民事诉讼 C.行政诉讼 D.三大诉讼 5.物证只能是(D)。A.原始证据 B.传来证据

C.直接证据 D.间接证据 6.调查收集证据的主体是(CD). A.原告 B.被告 C.执法机关 D.律师

7.口供特指(A)中的一种法定证据类型. A.刑事诉讼 B.民事诉讼 C.行政诉讼 D.经济诉讼 8.审查判断物证的内容有(ABC)。A.真实性 B.相关性 C.合法性 D.科学性

9.关于我国诉讼中的证明标准,下列陈述正确的是(D)。A.三大诉讼有着不同的证明标准

B.民事、行政诉讼具有相同的证明标准,但与刑事诉讼不同 C.民事、刑事诉讼具有相同的证明标准,但与行政诉讼不同 D.三大诉讼具有统一的证明标准 10.下列属于言词证据的有(ABC).

A.证人证言 B.被害人陈述 C.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 D.视听资料 11.刑事自诉案件的证明责任应当由(C)承担。A.人民法院 B.被告人 C.自诉人 D.证人

12.审查判断物证的一般方法是(ABC)A.辨认 B.鉴定 C.比较验证 D.交叉询问 13.鉴定结论在证据分类中属于(C); A.原始证据 B.直接证据 C.言词证据 D.实物证据

14.下列有可能成为直接证据的有(ABD)。A.书证 B.证人证言 C.物证 D.当事人陈述 15.在行政诉语中承担举证责任的是(B). A.原告 B.被告

C.法官 D.证人

16.收来证据应当遵循下列原则(ABCD)A.迅速及时 B.客观全面 C.深入细致 D.遵守法定程序 17.下列不屈于实物证据的有(B)A.凶器 B.鉴定结论

C.毒品 D.被害人的人身检查结果

18.在“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案件中,负有证明责任的主体有(BD). A.公安机关 B.检察机关

C.人民法院 D.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

19.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C). A.自诉人 B.被害人 C.证人 D.犯罪嫌疑人

20.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无需举证的事实包括(ABCD)。A.当事人承认的事实 B.众所周知的事实

C.生效裁判所确定的事实 D.公证的事实

二、问答题(每题4分,共20分)1.证据学理上的分类有哪些? 答:根据证据事实形成的方法、表现形式、存在状况、提供方式的不同,可以分为言词证据与实物证据:(1分)根据诉讼证据与当事人所主张的事实的关系,可将诉讼证据分为本证与反证;(1分)根据诉讼证据是否能单独直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可将诉讼证据分为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1分)根据诉讼证据的来源,可将诉讼证据分为原始证据与传来证据.(0.5分)根据证据的作用,肯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罪重的证据是有罪证据;否定有罪或罪轻的证据是无罪证据。(0.5分)2.简述诉讼证明的特征和构成环节.

答:(1)证明的主体是诉讼主体;(2)证明对象是诉讼客体或者案件事实;(3)证明必须按照法定的范围、程序和标准进行。(2分)证明的构成环节有:(1)证明对象;(2)证明主体,(3)证明责任;(4)证明标准;(5)证明方法;(6)证明程序.(2分)3.勘验检查笔录及现场笔录的审查判断。

答:(1)审查认定勘验、检查即现场笔录在制作上是否符合法定程序.(1分)(2)审查现场的保护情况。(1分)(3)审查勘验、检查及现场笔录所记载的内容是否具有客观性、完整性和准确性。(1分)(4)审查勘验及现场笔录的制作人的业务水平与工作态度如何.(1分)4.简述司法认知的规则.

答:(1)人民法院可以依职权或者应申请采取司法认知.(1分)(2)采取司法认知之前应告知当事人,井进行必要的调查.(1分)(3)采取司法认知之前应当为当事人提供反驳的机会.(1分)(4)司法认知应当采取裁定的形式.(1分)5.论述原始证据和传来证据的运用规则。

答:(1)在证据的收集中,要努力寻找、发现并尽可99地获得原始证据.(2分)(3)传来证据的作用也不可忽视.(2分)

三、案例分析(40分)1.(15分)1992年7月13日凌晨,在杭(州)肖(山)公路上,发生了一起交通肇事案.事故现场有被害人的尸体和被害人骑的摩托车,尸体旁边有被害人的血迹。尸阵不远处有汽车急刹车留下的摩擦痕迹.被害人手腕上的手表已被摔坏,时针指在5点50分。侦查人员对现场进行了勘验,拍摄了一张现场全景照片.法医鉴定结论;被害人系被汽车撞击而死.有妇女张某对侦查人员说,她丈夫告诉她,事故发生时,他行走在离事故现场50米处,目击一辆解放牌卡车撞倒栽葱被害人后逃跑而去.事故现场不远处有里程碑记明事故发生地距肖山15公里。肖山市交通管理局查明,5点50分左右曾有二辆解放牌大卡车经过事故现场处。其中一辆肖山某厂车辆.经侦查人员查看,谊车上有一处漆皮新脱落的痕迹.厂调度证明司机刘某13日早晨驾车从杭州返回肖山,下车后胜上有慌张的神色.出车登记表证明司机刘某13日早晨5点55分回厂.侦查人员询问刘某和与司机同车的赵某,两人均否认他们当天早上发生过交通肇事.问:上述案例中哪些证据属于物证?哪些证据属于书证? 答:(1)物证有: A被害人的尸体,B被害人血迹,C路面上刹车的痕迹;D解放牌大卡车;E解放牌大客车漆皮脱落痕迹;F被害人骑的摩托车G被害人手上被掉坏的手表.(8分)(2)书证有:A被害人手上指明时间的手表;B肖山某厂的出车表;C证明离肖山15公里的里程碑.(7分)2.(25分)原告郝大海,系河南省某村村民,1985年在被告河南省某县工商分行所属金融服务所活期存款9000元.1989年4月3日上午,郝大海持存折到金融服务所取款3000元,尚余6000元.当日下午,郝大海发现存折丢失,因家距金融服务所较远,立即用电话向金融服务所声明挂失.金融服务所工作人员王某某接挂失电话后,经查,原告帐户办的存款分文未动.郝大海在电话中对王某某说:“看着点,别叫人冒支.”王某某答应可以.并告诉郝大海第二天到金融服务所来.之后,王某某没有按照银行的有关规定,为郝大海办理挂失手续,也未向所内其他人员交代此事.第二天下午,郝大海到金融服务所办理正式挂失手续时,得知存折内的6000元存款已被他人冒领.郝大海要求被告赔偿被他人冒领的存款,被告拒付。为此,原告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赔偿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被告工商银行承认原告所诉事实,但拒绝承担赔偿责任.人民法院运用自认规则,认定事实存在,经调解达成协议,由被告向原告赔偿相应的经济损失.

根据上述案情请说明何为民事诉讼中的自认?效力如何?本案如何运用自认认定案件事实? 答:(1)所谓自认,在民事诉讼中是指对事实的承认,即指在诉讼中,一方当事人就对方当事人主张不利于己韵事实,在有关诉讼文书上或言辞辩论中,承认为真实的声明或做出不予争执的表示。自认可以分为诉讼内的自认和诉讼外的自认.(5分)2002年4月1日生效的晕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也对白认的后果和除外情况,对拟制自认,代理人的自认和自认不可撤销原则均作了非常明确的规定.其第八条规定:“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陈述的案件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但涉及身份关系的案件除外.对一方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另一方当小人既未表示承认也未否认,经审判人员充分说明并询问后,其仍不明确表示肯定或者否定的,视为对该项事实的承认.当事人委托代理人参加诉讼的,代理人的承认视为当事人的承认。但未经特别授权的代理人对事实的承认直接导致承认对方诉讼请求的除外;当事人在场但刘其代理人的承认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当事人的承认。当事人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撤回承认并经刘方当事人同意,或者有充分证据证明其承认行为是在受胁迫或者重大误解情况下作出且与事实不符的,不能免除对方当事人的举证责任.”可见,自认规则的直接法律效果就是一方当事人就对方当事人自认的事实和主张免除举证责任.(10分)(2)就奉案而言,原告诉称被告的工作人员王某某在接到原告的挂失申请电话以后答应为其办理挂失手续而设有办理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导致了存款被冒领的后果.对于原告的这一事实主张,被告予以承认但辩称原告是个体户,个体户存款不属储蓄范围,不适用《中国工商银行储蓄会计出纳核算制度》中有关存款函电挂失的规定,因此,主张不负赔偿责任.被告承认对方陈述的行为,就构成了民事诉讼中的自认。根据自认法则,原告就无需对其事实主张承担举证责任,因为被告的自认导致了原告的免证.又由于被告的答辩理由不成立,所以被告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于是,在查清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了结此案.(10分)

一、问答题

证据学研究对象包括哪些具体内容?

证据学研究对象和具体内容应该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证据法及其证明规则。作为证据学研究对象的证据规则分为两大类:诉讼证据规则和非诉讼证据规则。

证据规则都要由法律以一定方式明确规定,我国证据规则的内容散见于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最高院和最高检有关证据的司法解释中。

(2)证据及其证据力和证明能力。证据和证据力、证明力是三个密切相关的概念。证据是有关案件有关的一切事实。所谓证据力,是指证据材料进入诉讼,作为定案根据的资格和条件。所谓证明力,是指证据所具有的内在事实对案件事实的证明价值和证明作 用。,亦即人们通常说的可信性、可靠性和可采性。研究证据学,其核心就是要紧紧抓住证据的证据力和证明力这两个关键内容,学懂弄通后,案件的事实就迎刃而 解了。

(3)证据的内容和形式的统一关系。证据的内容是证据本身内在具有的证明能力,它具有客观实在性和关

联性;证据的形式是证据在法律上所具有的外在表现方式和正当的获取手段。两者具有对立统一的关系。

(4)证据制度及其传统文化背景。证据学理论是于证据有关的司法和执法实践经验的概括和总结,是人类

司法证明和“准司法证明”的智慧结晶。人类的文化传统背景对证据制度的形成和发展起了至关重要的作用,因而它也是证据学的研究对象。

(5)证据制度和经济制度、诉讼制度的关系。证据制度需要建立在一个相应的经济基础之上,经济的发达

程度,决定证据的获得能力、侦查水平和社会进步程度;诉讼制度和证据制度都是属于一定历史范畴的东西,是历史的产物。它们随着历史的演变而进化,呈现出不同的阶段性。证据制度又是诉讼制度的一个组成部分,是与诉讼制度相适应的。

(6)收集、审查、判断和运用证据证明案件事实的经验及证据理论。古今中外的司法、执法人员在证明活

动中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证据法学应当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研究这些证明活动的规律,并用研究成果来指导司法和执法等活动中的证明实践。证据理论对司法实践的指导作用,不仅是证据学的重要研究对象还是发展证据学的基本动力。

2、如何正确评价自由心证证据制度?

答:要对自由心证证据制度作出正确的公正的评价,就必须坚持历史唯物主义的观点,对它进行全面的分析。自由心证制度取代封建时期的法定证据制度具有 一定的历史进步性。自由心证制度的建立,引起了诉讼结构的变革,否定了法定证据制度的形而上学的形式主义,抛弃了法定证据制度中的封建特权,废除了刑讯逼 供的证明方法,确定了举证责任由控诉方担任的原则,使被告人获导了辩护权。自由心证制度还实行双方当事人对等辩护的原则,能使法官根据当事人双方的举证辩 论,形成其内心确信,然后对案件作出裁判。这是历史上构进步,对诉讼制度是一个重大的革新,它推动了诉讼制度的民主化进程。自由心证制度的建立,使法官摆 脱了法定证据制度那些繁琐规则的束缚,有可能按照自己的经验和良心对证据和证据的证明力进行自由判断,从而为查明案情和正确处理案件提供了可能性。它推动 了证据科学的发展和证据理论的进步,自由心证制度是确认有审判权者即有真理的原则,它为法官利用司法活动灵活地为政治服务提供了广阔的天地。这是自由心证 制度能够产生并长期存在的一个关键因素。但是,自由心证证据制度,在评价证据价值上及其价值的选择上,给法官和陪审团很大的自由裁量权。因此,当今世界各 国无论是在立法上,还是在理论上,对法官依良心、理性“自由”地判断证据也有一定的限制。比如:《日本刑事诉讼法》第318条规定:“证据的证明力由审判 官自由判断。”但紧接着第319条又规定,当被告人的自白成为对他不利的唯一证据时,法官不得将其作为有罪的根据。上述这些法律上或理论上对法官自由判断 权的限制,都体现了一些有价值的实际经验,从而使自由心证制度具有一定的合理性。

3、物证证明力的特点是什么?

答:物证同其他证据种类相比,更直观,更容易把握;同言词证据相比,它更客观、真实性更大。言词证据的运用一般要靠实物证据来检验,言词证据同实物证据相结合,才能发挥其证明作用,物证则可以不依赖于言词证据而存在。

物证的证明力按照物证的不同形态,可分为两种情况说明:一种情况是,凡有一定固定形状的证物,是以其外部特征,同案件事实产生的关联性,而发挥证明 作用的。所谓外部特征,是指本证物的外部形态、规格、大小、结构。商标、图案。出厂日期等特殊的标志。另一种情况是,凡没有一定的固定形状的证物,是以其 所使用的物质材料的特殊属性同案件事实产生的关联性而发挥证明作用,例如:各种毒杀案件中所使用的毒品、毒气,就是通过技术鉴定所作的鉴定结论,而确定的 属性的同一性,来认定案件事实。4.收集证言的基本程序有哪些?

(1)对证人的询问应由指定的办案人员进行。为了保证证言的客观性,询问证人时不能少于两名办案人员。

(2)询问证人前应作好充分的准备工作,拟订询问提纲,认真分析案件,尤其是对询问的重点要明确,还要对证人与本案和本案当事人的关系了解清楚,做到心中有数。(3)询问证人要深入实际,深入群众,最好到证人所在的单位或在本人住所进行。询问时必须出示询问的证明文件;必要时,可通知证人到指定地点接受询问。

(4)询问证人必须个别进行,不许采用讨论会、座谈会的形式启发诱导进行询问。(5)询问时,应当告知证人如实提供证据,实事求是作证是每个公民的义务。如果有意作伪证或隐匿罪证要负法律责任。

(6)询问时,还要查明证人的身份及基本情况,以及证人与本案的关系,不得启发、诱导、指名问证,要让其全面、客观地叙述他所了解的案件情况,然后,再根据询问提纲要解决的问题,向证人提问。

(7)询问证人要制作询问笔录,并交给证人核对或向他宣读,允许补充、修正。在承认无误后,由证人在笔录上签名或捺手印。(8)询问未成年证人时,要有他父母或监护人在场,要选择他们习惯的场所。询问的方式也要适应未成年人的特点,尽量消除他们不必要的顾虑。询问聋、哑的证人,应当有懂得聋哑手势的翻译,并且将这种情况记入笔录。

5.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的概念和运用规则各是什么?

答:直接证据,是指能单独直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间接证据,是指不能单独直接证明,而需要与其他证据结合才能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直接证据的运用规则:

(1)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

(2)必须在法庭上经过控辩双方的询问、质证,并经过查实以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3)孤证不能定案。即只有一个直接证据,而没有间接证据印证的情况下,不能据以认定案件事实。

(4)直接证据必须得到间接证据的印证,才能认定案件事实。间接证据的运用规则:

(1)必须审查每个间接证据是否真实可靠。

(2)必须审查间接证据与案件事实有无客观的内在联系,防止把那些与案件毫无关系的材料,当作间接证据加以收集和使用。

(3)必须审查各间接证据之间是否互相衔接,互相协调一致,互相印证,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据锁链。

(4)所有的间接证据结合起来,对案件只能作出一个正确的结论。这种结论必须具有肯定性和真实性,并且排除了其他一切可能性。

6、如何对证人证言进行审查、判断?

证人证言的证明力反映在真与假的程度上,具有不确定性。办案的过程中,必须认真审查、判断。(1)按照证人证言形成的三个阶段即感受、记忆、陈述三 个阶段,判断证据力的大小与强弱,即使一个如实提供证言的人,其陈述的内容也有不符合客观真实的可能,这主要是因为,证言的形成过程是一个复杂的、主观能 动地反映客观事物的感知、记忆和陈述的过程。(2)审查、判断证人证言同案件事实的关联性。如果证人证言与案件事实本身无关联,即使在内容上是符合客观事 实的,也无证据价值。(3)审查、判断证人与案件当事人或案件本身是否具有利害关系,以确定其倾向性,判断其真实程度。证人提供的对与其有亲属关系或者其 他密切关系的一方当事人有利的证言,其证明力低于其他证人证言。(4)审查认定证人的品格、操行对其证言是否产生影响。总体而言,凡是品格、操行一贯优良 的证人,其证言则具有更大的真实、可靠性;反之,其证言的真实、可靠性较弱,即证明力不强。(5)审查、判断证人的作证能力。证人的作证能力与其民事行为 能力基本是相适应的。(6)综合对比,实物验证。任何一份证言必须要经得起实物验证,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除此之外,别无他法。只有这样才能使案件的质量 得以保证。

二、选择题

1、证据是与案件有关的一切事实,包括(ABCD)。A口头的B书面的C复制的D实物的2、法律事先对证据的形式、范围和证明作明确规,法官只依照法律规定作出机械判断的证据制度是(B)。

A神示证据制度B法定证据制度C自由心证证据制度D实事求是的证据制度

3、诉讼证据的基本特征是(ABD)。A客观性B关联性C物质性D合法性

4、以下哪些是书证(ACD)。

A反映人与人之间关系的车票B物体的颜色C犯罪现场留下的车票D窃取的机密文件

5、询问被害人的地点主要有(ABC)。

A被害人所在的单位B被害人的住处C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的办公地点D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指定的地点

6、实践中经常遇到需要鉴定解决的专门问题,除了法医鉴定、司法精神病鉴定、痕迹鉴定以外,还有(ABCD)。

A化学鉴定B会计鉴定C文件书法鉴定D责任事故等方面的鉴定

7、我国诉讼立法上第一次将视听资料明确规定为独立的证据种类的法律是(A)。A民事诉讼法B刑事诉讼法C行政诉讼法D律师法

8、在我国民事诉讼中,书证的提供,原则上由(A)。A主张相关事实的当事人B法院C检察院D公安机关

9、口供的内容包括(BCD)。

A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到案后的一切言行B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承认自己犯罪事实的供述C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说明自己无罪或罪轻的辩解D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揭发检举同案其他犯罪行为的陈述

10、当事人陈述一旦有效作出,当事人便不得再就所承认的事实进行争执,也不得任意撤销。这是由当事人该类诉讼行为的有效性所决定的,也是诉讼中(A)的体现。A禁止反言B禁止撤诉C撤诉有效D诉讼中止 问答题

1、简要论述三大诉讼证明的异同?

答:三大诉讼证明的共同特征: 证明是沟通实体法和诉讼法的纽带,是横跨两大法域的综合概念。因为,实体法的抽象规定和一般原则要落实到具体案件上,就必须对实体法规范的要件事实 进行证明。从实体的规定上说,证明源自实体法的要求;从形式的规定上说,证明则是由诉讼法加以调整的。这一点,是刑事、民事、行政等三大诉讼法中的证明的 共同特征。三大诉讼证明的方式也是相同的,都采用逻辑椎理。司法认知和推定等方法。另外,三大诉讼证明的主体也是相同的,即都是司法机关或者司法人员。当 事人和律师。三大诉讼证明的差异: 第一,证明责任的分配不同。在刑事诉讼中,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犯罪以及刑责轻重的责任由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侦查机关承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不承担证明自己无罪的责任。行政诉讼中的证明责任,则由作为被告的行政机关承担,原告不承担证明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责任。民事诉讼中的证明责任则不以诉讼 地位的特定化决定证明责仟承担的主体,而是根据当事人的主张,分别由当事人承担相应的证明责任。第二,证据的种类有所不同。书证、物证。视听资料。鉴定结论。勘验笔录、证人证言等,是三大诉讼共同的证据种类。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 解是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刑事诉讼特有的证据种类;现场笔录是行政诉讼法规定的行政诉讼特有的证据种类。需指出,刑事诉讼法将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中的“当事人 陈述”,分解为“被害人陈述”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两项。第三,证明标准的法律规定不尽相同。对证明标准,我国三大诉讼法采取的术语不同。《刑事诉讼法》第162条规定“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只有“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根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才能对被告人“作出有罪判决”。《民事诉讼法》第153条规定“事实清楚”,与刑事诉 讼法相比,少了“证据确实。充分”的要求。《行政诉讼法》第54条规定的是“证据确凿”,与刑事诉讼法相比,不仅没有“事实清楚”的要求,而且也没有“证 据充分”的要求。第四,证明对象不同。刑事诉讼的证明对象主要是有关犯罪行为构成要件和量刑情节的事实;民事诉讼的证明对象主要是民事纠纷产生和发展的事实和民事法律关系构成要素的事实;行政诉讼的证明对象主要是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有关的事实。第五,证明的程序规则不同。由于证明程序是诉讼程序的一个组成部分,与诉讼程序具有一致性,所以,三大诉讼程序的不同决定了相应的证明程序也不同。刑事诉讼特有的证明程序是侦查和审查起诉程序,如讯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程序;民事诉讼特有的证明程序规则体现在处分原则和辩论原则之中;行政诉讼特有 的证明程序规则是被告在诉讼过程中不得自行向原告和证人调查收集证据等。

2、我国关于证明责任问题有哪些立法规定?

我国《刑事诉讼法》和《民事诉讼法》均没有提到证明责任或举证责任这一词汇,只有在《行政诉讼法》第32条明确提到了“举证责任”的概念,但是该条文并没有揭示举证责任概念所包含的意思。不过,我国三大诉讼法实际上也建立了证明责任制度,表现在立法上,有如下法律规定:

《刑事诉讼法》第162条的规定:“在被告人最后陈述后,审判长宣布休庭,合议庭进行评议,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的法律规定,分别作出以 下判决:

(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

(二)依据去律认定被告人无罪的,应当作出无罪判决;

(三)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民事诉讼法》第64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行政诉讼法》第32条:“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3、推定与证明责任有什么关系? 答:推定与证明责任的关联表现在:

A.在特定情况下,推定决定证明责任的分配,证明责任之所以是这样分配而不是那样分配,其原因主要在于推定的客观存在。

B.推定能够改变证明责任的证明对象。当事人之所以可对此事实而不是彼事实负证明责任,关键的原因在于在此事实与彼事实之间有推定关系存在。

C.推定决定证明责任的转移和变化。在诉讼过程中,证明责任之所以能在双方当事人之间发生转移,其原因就在于推定发挥了作用。

4、证据制度与诉讼制度的关系是什么?

答:诉讼是司法机关为了维护统治秩序和有利于统治阶级的生产关系,对各种纠纷和犯罪现象进行揭示、证实、处理(惩罚)的一种司法活动。诉讼法就是对 这些诉讼活动的制度化、条文化和法律化。那么,什么是诉讼制度呢了法律对于诉讼活动的任务、原则、程序、原告、被告的权利和义务,司法机关的职能和任务,以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权利和义务都作了规定,这种规定的总称就是诉讼制度,也就是诉讼活动的法律规范总和。证据制度是诉讼制度的组成部分和重要内容之一,它与诉讼制度的关系是从属关系,即有什么样的诉讼制度就有什么样的证据制度。它与诉讼制度的关系是从属关系,即有什么样的诉讼制度就有什么样的证据制度,诉讼制度决定证据制度。当然证据制度并不是完全被动和消极的,它可以影响并反作用于诉讼制度。总之,二者密切联系,不能截然分开。

5、在证明中如何体现诉讼证明的真理性和正当性?

答:只有对案件事实的真理性认识,才能导致对法律规范的正确适用,从而作出恰如其分的判决结果。但是,受自然条件、经济条件和科学技术条件等客观因 素和人的主观能动性、认识水平等因素的限制,证明的案件事实与实际发生的事实不可能完全吻合。所以,就证明结果的真理性来说,只能达到一种相对的真实性。具体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

第一,人的认识具有主观性和客观性,主观的认识结果必须完全符合客观情况,认识才具有绝对的真理性。但是,不管从理论上还是从经验上,我们都做 不到这一点,因为主观和客观的两极对立永远无法消除。因此,作为主观的人的认识,与客观世界或者客观发生的事情,只能达到最大限度的一致性,在诉讼证明领 域,证明结果也只能达到一种相对性。

第二,诉讼证明制度本身的特点决定了其结果的相对性。在诉讼领域,案件事实必须通过证据来证明,但是,证据本身仍然要通过其他证据来证明,而其 他证据的真实性要其他证据证明,因此诉讼证明从逻辑上说就是不可能完成的任务。但人类的理性会在一个可接受的水平上让无限推演的证明活动停下来。这是因为 人们具有共同的知识框架或背景,是不用证明即可接受的经验规则。而经验规则并不是绝对的,所以诉讼证明的结论,也只能是相对的。

第三,法律价值的冲突和协调也造成了证明的相对性。一种诉讼程序不仅要追求对案件事实的真理性的认识,而且还要在正义、秩序、效率等价值之间做出适当协调,如果以牺牲这些法律价值为代价,则会造成物极必反的效果。

第四,司法活动与科学研究不同。科学研究的对象是客观存在的事物,司法活动的证明对象不仅包括客观存在的事物,还包括当事人的心理活动;科学研 究揭示的规律具有普遍性,因而可以轻易地进行检验,司法活动证明的对象具有不可回复性,一旦发生,根本无法将其复原;科学研究的唯一目的是为了追求真理,司法活动在此之外,还要协调各种价值;科学研究可以采取人类所能承受的各种手段,甚至不计成本,而司法活动则必须使用法律允许的手段,而且有严格的期间、甚至人员限制。

司法活动不仅要靠国家的强制力来维护,还要靠它的理性来维护。这种理性,一方面,存在于诉讼证明的相对性之中,因为相对性蕴含着绝对性,绝对性 通过相对性表现出来;另一方面,则是靠诉讼证明过程的正当性实现的。所谓正当性,就是在伦理上具有道德性。正当性有时又称为合法性。具体来说,诉讼证明的 正当性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其一,证据要合法,也就是说证据要具有证据能力或者可采性。证据合法,包括两个方面:来源合法与表现形式合法。

其二,证明的程序必须正当、合法。由于证明的程序就是诉讼程序,所以,诉讼程序必须体现一定的法律价值,遵守一定的原则,而且,依据这些原则建 立的诉讼程序必须在实际的证明过程中被遵守。就严格的法律调查和事实认定过程来说,举证、质证、辩论以及评议等必须符合法律的要求。

实际上证明结果仅具有相对性是不够的,还必须具有正当性,才能最终具有合理的可接受性。

6、我国证明标准有哪些特点?

答:从三大诉讼法对证明标准的规定可以看出,我国三大诉讼法的证明标准是统一的,即都是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这是我国证明标准的最大特点,即实行一元化的证明标准,这与国外实行的不同诉讼有不同证明标准的多元化标准有鲜明区别。

我国实行一元化的证明标准,说明对诉讼中案件事实的证明程度的要求不但是一致的,而且都是很高、很严格的。将所有案件的结论都建立在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基础上,无疑是好的。但是,尽管设定这种统一化的证明标准的出发点是好的,但设定的是否科学、合理则需要进一步的探讨。实际上,一些从事 民事诉讼法学和行政诉讼法学研究的学者,已经开始对这种一元化的标准提出了质疑。我们认为,否定一元化的证明标准,实行多元化的证明标准,是符合司法实践 的实际情况的,也是符合实事求是,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的哲学要求的。

我们认为,在刑事诉讼中,可以继续实行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但是,在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中,则有必要降低证明标准。民事诉讼证明标准 可以参考国外通行的“优势证据”标准确定,而行政诉讼证明标准则应介于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之间或者接近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选择题

1、讯问犯罪嫌疑人必须由(C)负责进行。

A行政机关的有关人员B律师C人民检察院或公安机关的侦查人员D开庭之后

2、推定有利于(AD)。

A法院审判B证人作证C审查判断证据D减轻当事人的举证责任

3、最佳证据规则的含义是指(C)。

A作为证据的实物是诉讼中最好的证据B最佳证据是诉讼中能直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C作为证据的原始文字材料优先于复制品D当事人只能提供原件或者是原物

4、诉讼中未经当事人质证的证据材料(D)。

A都可以作为定案的根据B在明确告知当事人的情况下可以作为定案的根据C由法院依职权决定是否可以作为定案的根据D一律不得作为答案的根据

5、在我国,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ABD),不能作为证人。A生理上、精神上有某种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B法人或非法人团体C生理上、精神上有某种缺陷,但还能够辨别是非、能够正确表达的人D案件的当事人

6、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以及经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许可的辩护律师有权对被害人进行询问。询问的时候,(B)。

A不得多于2名办案人员B不得少于2名办案人员C不得多于3名办案人员D不得少于3名办案人员

7、侦查中传唤询问的时间最长不得(C),不得连续传唤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A超过6小时B超过24小时C超过12小时D超过48小时

8、《刑事诉讼法》规定承担证明责任的诉讼主体是(A)。

A公安司法机关B犯罪嫌疑人、被告人C公诉案件的被害人D代理律师和辩护律师

9、我国《刑事诉讼法》有关无罪推定的规定是(C)。

A在没有作出有罪判决之前,任何人都不能被称为罪犯B被控告犯有罪行的每一个人,要根据法律来证实有罪C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D未经人民法院正式审判,任何人都不能被认定为犯罪人并受到刑事惩罚

10、在行政诉讼过程中被告的代理律师(A)。

A不得自行向原告和证人收集证据B可以自行向原告和证人收集证据C经被告委托可以向原告和证人收集证据D经原告和证人同意可以向该原告或者证人收集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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