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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县饲料兽药行业协会章程(草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景县饲料兽药行业协会;英文译名:JINGXIAN FEED VETERINARY TRADE ASSOCIATION。缩写JFVTA。
第二条 本团体的性质本会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精神组建,为本县饲料与兽药行业企事业单位和个人以及相关产业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为主,自愿组成的跨部门、跨所有制的非营利的行业性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遵守宪法、法律和法规,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和国际规范,执行国家政策,协助政府进行行业管理,在行业中发挥服务、代表、协调、自律的作用;以企业为本,维护会员和行业的合法权益,促进景县饲料兽药行业的发展。第四条 本会的行业业务主管单位是景县畜牧水产局,协会登记管理机关是景县民政局。本协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办公地点设在景县畜牧水产局。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任务是:
(一)宣传贯彻国家关于饲料与兽药行业的各项法律法规、方针、政策,推广新工艺、新技术,组织新产品开发,促进企业(个体)提高市场竞争力
(二)收集、整理国内外饲料与兽药行业的技术、管理、市场等方面信息。
(三)代表本行业向有关国家机关反映涉及行业利益的事项、会员要求、意见和建议;
(四)调查研究国内外饲料工业与兽药及相关行业的发展动态和趋势,为政府制订饲料工业与兽药发展的方针、政策、法规、行业规划和措施提出意见和建议,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完成相关调查;
(五)制定行业内争议处理的规则和程序,对会员之间、会员与非会员之间或者会员与消费者之间就行业经营活动产生的争议事项进行协调;
(六)制订并监督执行本行业行规行约,建立行业自律机制,营造行业公平竞争的良好环境,维护行业整体利益,恪守诚信原则。对违反行规行约,损害行业整体形象的会员,采取相应的行业自律措施;对违法经营的企业,建议政府有关部门予以查处;
(七)接受政府有关部门转移或者委托本协会承担的行业评估论证、职业技能鉴定、企业准入资质和产品申报预审、行业统计调查、行业发展规划和有关技术标准的制订等职能;
(八)推进行业品牌建设,开展名牌产品和行业优质产品的推荐、评选和推介工作;
(九)宣传推广应用先进的技术和产品,组织进行经验交流,为广大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提供技术和法律服务。
第七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本会的业务范围是:行业调研、业务培训、会展招商、产品推介、名优产品推荐和评选、中介咨询服务、企业准入资质预审等
第三章会员
第八条 本协会是由单位和个人组成。饲料兽药生产企业和景县境内的饲料兽药经营、使用单位或个人均可申请入会。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承认本会章程;
(二)志愿加入本会。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由本协会理事会授权的协会秘书处审核同意,并发给同意吸收入会的有关证书。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享有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举办的有关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服从行规行约,维护行业利益;
(二)完成本会委托的工作,支持并参加本会的各项活动;
(三)按规定缴纳会费;
(四)主动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报表。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向本会递交书面函件,并退回会员证件;
会员如果在两年内无故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本会章程的,经理事表决通过,予以除名。会员如对除名决定不服,可提出申诉,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作出答复,必要时提交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后答复。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五条 本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领导机构的产生和重大事项的决策,须经集体讨论,并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
第十六条 本会的负责人是指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
第十七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每届任期三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县畜牧水产局审查并经县民政局批准同意。但换届延期最长不超过一年。
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订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讨论并决定本协会工作方针、任务;
(五)决定终止事宜和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八条 会员大会每一年召开一次。会员大会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决定终止的会议,经实际到会会员数的过半数同意,决议即为有效。
第十九条 会员大会选举理事,组成理事会。理事会为本会的执行机构,对会员大会负责。理事会任期四年,到期应当召开会员大会进行换届选举。特殊情况由理事会决定随时召开
第二十条 理事会的职责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本会负责人;
(三)召开会员大会;并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四)决定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免;
(五)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专业委员会的设立或者注销,并依法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或申请登记;
(六)领导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八)根据会长的提名,决定秘书长人选的聘免。根据秘书长的提名,决定副秘书长人选的聘免;
(九)决定会员的除名;
(十)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可提前或延期召开。增补理事,须经会员大会选举。特殊情况下可由理事会补选,但补选理事须经下一次会员大会确认。理事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会议由会长负责召集和主持。
有1/3理事提议,必须召开理事会会议。如会长不能召集,提议理事可推选召集人。召开理事会会议,会长或召集人需提前3日通知全体理事。
第二十三条 协会理事出任者原则上应是理事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单位主要负责人),也可由单位法定代表人委托单位其它负责人出任。在协会届内更换理事出任者的,理事单位应以书面形式及时向协会报告。
第二十四条 本会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从理事中选举产生,人数应当不超过理事总数的三分之一。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本章程第二十条第二、四、五、六、七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可随时召开。增补常务理事,应经理事会选举。特殊情况下可由常务理事会补选,但补选的常务理事应经下一次理事会确认。补选的常务理事应在理事中产生。
第二十七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才有效,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进行表决,应当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
第二十九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本行内有较大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无刑事处罚记录,但过失犯罪除外;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三十条 确因工作需要,任职年龄超过70周岁担任本会负责人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构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一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的任期四年,连任一般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经县民政局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二条 本会会长为法定代表人。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四条 本会秘书处是理事会的日常办事机构。由秘书长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其任职条件参照第二十九条。
第三十五条,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和辞退;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的经费来源是: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承办政府部门委托事项获得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会员会费的管理按会员大会审议通过的《景县兽药饲料兽药行业协会会员管理办法》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财产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九条 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条 本会资产来源属于政府资助及社会捐赠的部分,应及时向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接受、使用资助、捐赠的有关情况,并公开接受资助人、捐赠人和社会的监督。
与资助人、捐赠人签订捐赠协议的,必须按照捐赠协议中约定的用途、方式、期限使用。本会违反捐赠协议使用捐赠财产的,资助人、捐赠人有权要求本会遵守捐赠协议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捐赠行为、解除捐赠协议。
第四十一条 本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本协会的资产管理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务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二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四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五条本会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六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七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八条 本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
(三)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自行解散的。
第四十九条 本会终止,应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五十条 本会终止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一条 本会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二条本会注销后的剩余财产,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并向社会公告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经X年X月X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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