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车辆管理规定_局机关车辆管理规定

其他范文 时间:2020-02-28 04:18:10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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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车辆和驾驶员的管理,根据国家有关

法规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中所称机动车驾驶员指局内在职的机动

车驾驶员、聘用驾驶员和持有驾驶证的职工。

第三条局办公室负责对本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机动车的使用、维护及管理

第四条局内所有车辆实行定人定车管理,由局办公室统一调度,车辆由各用车单位具体负责管理,各单位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负责车辆使用、维护、安全等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车辆执行外出审批登记制度。因工作需要出县的车辆到局办公室登记,由局分管领导同意,局长审批,报局办公室备案。禁止未经局长批准的车辆私自出县区。

第六条国家法定节假日实行封车制度。局机关节假日值班车辆由局办公室统一安排,其余车辆一律停封。

第七条车辆的保养应坚持“预防为主、强制维护”的原则,坚持例保、预检预修制度,消除故障隐患,降低油材料的消耗,提高车辆的运行质量。

第八条局办公室负责局领导车辆的维修管理。各股室队负责本部门的车辆维修管理。

第九条年初由局办公室、根据每台车辆运行状况、实际运行公里数,分级别、分档次核定车辆维修费用,并按包干指标分配到单车。年度内包干指标节余的可累计到下年使用,不影响下年度维修费用核定基数,超出包干指标的维修费用各科室自行负责。

第十条各股室队车辆的日常维修,在包干计划内由驾驶员提出申请、说明情况,股室负责人审批同意后,由各股室负责自行安排车辆维修,费用由用车单位直接到财务报销。

第十一条局领导车辆的日常维修,在包干计划内由驾驶员提出申请、说明情况,局办公室审核同意后,由局办公室负责安排车辆维修,费用由局办公室到财务报销。

第十二条车辆需要大修的,年初由各股室队申报计划,经局办公室联合组织鉴定后,提请局长办公会讨论同意,然后按程序办理大修事宜,并按有关要求进行修理。

第十三条因工外出,途中车辆发生故障需临时维修、购买零件的需通知局办公室,同时车辆使用人要持部件及有效票据进行费用核销,否则所发生费用自行负责。

第十四条凡未按要求私自去修理厂维修车辆的,所发生的费用由送修人自行承担。

第十五条车辆应按单位指定的位置停放或入库,不准随意停放。由局办公室统一安排存放地点,在局内车库存放的车辆全年存放指定库位,不得私自在它处停车。

第三章驾驶员的管理

第十六条驾驶员必须严格遵守国家道路交通安全法

律、法规和局内管理规章制度,认真学习专业知识,提高驾驶技术,增强法纪观念,确保行车安全。

第十七条因违章行车扣证或发生交通事故的罚款,单位概不负责。

第十八条严禁驾驶员酒后开车,因此造成车辆损坏或交通事故的,责任全部由驾驶员负责。

第十九条持有驾驶证的非专职驾驶人员,驾驶本单位车辆,必须经单位主要领导同意。

第二十条各单位不准私自聘用驾驶人员,确因工作需要,经局分管领导同意,局长批准后,报局办公室备案,并签订由局办公室统一印发的聘用合同。

第四章罚则

第二十一条车辆发生安全事故,除执行交警部门处理意见外,局内将给予相应处罚。

第二十二条未经局长同意,车辆私自出县区的,一经发现,对责任股室队(单位)作出收车处理,并予第一责任

人全局通报批评,如在外出期间发生车辆被盗、损坏、交通事故的,责任全部自负。

第二十三条驾驶员因私自用车发生交通事故及车辆

损坏的,一切责任由驾驶员承担,并按经济损失全额赔偿。

第二十四条工作时间之外车辆未按指定地点存放,造成被盗、损坏,损失费用全部由驾驶员承担,并追究责任人相关责任。

第二十五条酒后驾车发生行车交通事故,不论什么情况,均追究驾驶员责任,并给予驾驶员待岗处理。

第二十六条驾驶员把车辆私自交给他人驾驶发生事

故的,由该车驾驶员承担一切费用,给予驾驶员待岗处理,并追究单位负责人责任。

第二十七条丢失车辆证件、牌照和驾驶证的,责任人承担全部证、牌补办费用。

第二十八条驾驶员私自将油料外流(或变卖油卡),一经发现将对其处以同等数量油料价值三倍的罚款,在职的驾驶员给予待岗处理,并在全局通报批评。

第二十九条发生交通事故,应按实际经济损失以责论处,由责任人承担相应经济赔偿。

1、全部责任:责任人承担全部经济损失,责任部门负责人扣罚400元。

2、主要责任:责任人承担经济损失的80%,责任部门负责人扣罚200元。

3、同等责任:责任人承担经济损失的50%,责任部门负责人扣罚100元。

4、次要责任:责任人承担经济损失的30%。

5、造成单位职工伤亡的交通事故,对相关领导、责任部门负责人及车管人员按交通部门认定责任进行处罚。

第五章其他

第三十条发生交通事故后,由责任单位会同相关部门进行处理。责任单位应在当日将事故报告送交局办公室,同时责任人应在两日内写出书面检查(事故经过、原因教训、整改措施)交局办公室。

第三十一条本制度如有与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相抵触的,以国家有关规定为准。

第三十二条本制度未尽事宜由局务会研究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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