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的通知发展与协调由刀豆文库小编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猜你可能喜欢“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报告”。
公
司诉 讼
理由
是什么?
加强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的通知
(昭政发[2008]1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依法行政是落实科学发展观,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保证,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目标。为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完善行政执法监督制度,提高行政机关和执法人员依法行政的理念和意识,增强政府的执行力和公信力,推动昭通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以下简称《纲要》)等有关规定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行政权力加强行政执法监督的通知》(云政发〔2007〕162号)文件的要求,结合昭通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规范行政权力,进一步明确强化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的重点
(一)加强对抽象行政行为的监督。
严格按照《云南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办法》(省政府129号令)的规定,建立健全规范性文件制定、发布的具体规定,有效维护法制统一和政令畅通,强化政府的执行力。每年由市政府法制办和市监察局牵头组织对规范性文件审查和备案情况进行检(抽)查,对违反规范性文件登记备案制度的行为,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追究。
实行规范性文件年度清理制度,由县区政府法制机构组织实施。2008年年底前要对全市乡、镇以上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组织一次全面清理,凡是与上位法和上级机关依法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相抵触的,予以纠正或者废止,并将结果向社会公布。
(二)积极推进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
为整合行政执法资源,按照“精简、统一、效能”和执法重心下移的要求,推进城管、交通、文化、环保、农业、林业、水利等领域的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工作。
当前要重点解决在城市管理中多头、重复、交叉执法问题和扰民现象。城管综合行政执法法定职权的集中、综合,由市政府法制办牵头;城管综合行政执法机构、人员的调整,由市人事局、市编办牵头,其他相关部门积极配合。按照搞
好试点、逐步推开的步骤,2008年我市确定在水富县开展城市综合执法试点工作,在取得经验的基础上,在全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逐步实现城管综合行政执法。
(三)严格行政执法主体和执法人员资格及执法证件管理。
2008年9月底前,全市各级行政执法机构要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行政执法主体资格进行清理,并将其单位名称、执法依据、执法权限、办公地址和联系方式等,报本级政府法制机构审查后向社会公告。公告内容发生变更的,应当重新公告。行政执法主体委托其他行政机关(或组织)实施行政执法活动的,应当与受委托机关(或组织)签订行政执法委托书,并于委托书签订后15日内向社会公告,同时报本级政府法制机构和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完善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和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制度。各级政府法制机构要对本辖区的执法人员进行全面清理,没有取得执法资格和证件的不得从事行政执法工作。
(四)落实重大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和备案制度。
认真贯彻落实《云南省重大投资项目审批和核准制度》、《云南省重大资源开发利用项目审批制度》和《云南省省属企业国有资产处置审批制度》等重要制度精神,对重大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具体行政行为实行事前审查和事后备案制度。将重大行政行为纳入上级对下级事前和事后的监督之中,减少因不当行政行为引起的行政侵权和行政争议案件的发生。
上述重大具体行政行为,由作出该行为的行政执法主体的上级主管部门确定。
各政府法制机构对本级行政执法主体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除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外,必须事前进行合法性和适当性审查,并提出意见。领导不采纳而导致行政违法的,由领导承担责任;政府法制机构不提出意见或提出错误意见的,由其负责人承担责任。
(五)完善行政执法投诉案件处理制度。
各政府法制机构于2008年底前,建立和完善行政执法投诉案件的办案规程、工作守则和过错责任追究等工作制度。积极开展行政执法个案监督,将行政执法个案监督纳入经常化、规范化轨道,建立长效监督机制。向社会公布投诉监督电话、通讯地址和网址等,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行政执法行为提出的申诉、控告或举报,并依法作出处理。
(六)创新行政执法检查方式。
按照《纲要》和《云南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的规定,加大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力度,创新行政执法检查方式,将行政执法案卷评查作为行政执法监督检查的切入点,重点对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普遍关注的城市管理、工程建设、道路交通安全、教育和医疗收费等热点、难点问题,定期或不定期地组织开展行政执法专项案卷评查活动。
充分发挥法制督察在行政执法监督中的作用,由市政府法制办、市监察局和市人事局牵头,针对一些执法任务重或者群众反映问题多的行政执法部门,组织法制督察人员进行专项督察,实行明查暗访,发现行政不作为或者乱作为的单位和个人,坚决依法依纪严肃处理。
(七)全面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
各级行政执法主体应当在已经完成梳理执法依据、分解执法职权的基础上,按照《昭通市人民政府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办法》和市政府的要求,建立健全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制度,全面推行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工作。对所属行政执法机构和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责任的追究,要按照《昭通市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实施细则》和行政问责等制度进行,促使全市各级行政执法主体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履行法定职责,落实法定责任,提高行政执法水平。要建立执法活动台账,扩大公众和行政管理相对人参与行政执法评议考核的范围,评议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开。
(八)加强对行政复议和行政赔偿工作的监督。
完善行政复议责任追究制度,对不履行《行政复议法》和《〈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规定的行政复议职责、违法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等行为的,应当依法严肃查处。
县级以上财政主管部门要严格执行国家关于赔偿费用核拨的规定,将赔偿费用依法列入预算。赔偿义务机关必须依法履行行政赔偿义务,对不履行赔偿职责的,应当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九)做好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情况的统计和分析。
市政府法制办负责做好相应统计工作,各县区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情况统计分析应每年开展一次,并形成书面报告于翌年2月底前报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应于每年3月底前,将上年度本市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情况汇总,并形成书面统计分析报告报市人民政府。
二、切实规范行政权力,加强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的组织保障
(一)落实好行政首长负责制。
规范行政权力,加强行政执法监督是一项综合性、全局性、长期性和经常性的工作,各级行政执法主体应将其作为加强自身建设、提高依法行政能力和水平的重要内容,切实加强领导,落实好行政首长负责制。
(二)加强行政执法人员法律知识的学习和培训。
各级行政执法主体应当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综合法律知识和专业法律知识的培训,提高法律素质和执法水平。市政府法制办要根据省政府法制办的培训规划制定全市行政执法人员中长期综合法律教育培训计划。
县级以上政府法制机构要会同人事部门做好行政执法主体中公务员初任培训和任职培训中的综合法律知识教育培训。
(三)加强政府法制机构能力建设。
要切实加强政府法制机构建设,特别是加强县区政府法制机构建设,特别注意培养、选拔法制工作人员,为他们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办公场所、业务经费、交通工具和设备。保证政府法制机构在机构设置、人员配备上与其承担的工作任务相适应。
二○○八年四月二十八日
发布部门: 发布日期:2008年04月28日 实施日期:2008年0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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