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买卖未过户发生交通事故2由刀豆文库小编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猜你可能喜欢“买卖车辆未过户有协议”。
车辆买卖未过户发生交通事故,原登记车主是否承担责任
一、案情
林先生买了一台新的大货车,原有的一台小四轮就用不上了,有意转卖。两人同住一栋楼的李先生因单位不景气,下岗在家,正想买台车跑跑运输谋点生计。于是两人一拍即合,约定林先生以净收2万元的价格将自己的小四轮转卖给李先生,过户费用由李先生负责。
李先生到车管部门一打听,车辆过户要交双方过户税费、交易费、管理费等等共约2000多元,李先生本身就困难,2000多元是个不少的负担。于是,他找到林先生商量,希望不要办过户了,双方签定个合同,说明车已经卖给李先生,属于李先生所有,今后围绕车辆的养路费、营运费、车船税等全部由李先生负责,出现交通事故要赔偿的,也是由李先生负责,一切均与林先生无关。林先生见李先生也确是困难,很体谅他,想到白纸黑字写好合同,也就无所谓,于是双方签了合同,林先生也就不再坚持办过户了。
卖车一年后的一个上午,李先生驾驶这辆小四轮货车出门送货,由于车速较快,在途径在一转弯路段时,越过路线抢到了对向的车道,与对向行驶的王先生驾驶摩托车的王先生相撞,造成王先生重伤,经抢救才脱离了生命危险。李先生则小四轮车报废,自己也受伤住院。伤者王先生出院后,经司法鉴定中心对其伤情进行鉴定,认定他的伤情构成了8级伤残。
对于这起交通事故,交警部门认定是李先生驾驶的小货车超过中线抢道导致交通事故的发生,由他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在事故认定书上,列明了李先生驾驶的车辆的登记车主是林先生。
由于肇事者李先生无力赔偿,无法协商,伤者王先生把肇事者李先生、车主林先生和为该车辆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列为共同被告,告上了法庭。要求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损失共计283000元。
原车主林先生收到法院传票后,认为车已经卖给李先生,双方合同约定一切责任由李先生自负,与自己无关,就一于不理,既不提出答辩,也不去出庭。结果,一审法院经审理后作出判决,判决被告李先生赔偿原告王先生各项损失合计283000元,除根据交强险由保险公司赔偿约10万元外,实际还要李先生负责赔偿18万多元,同时判决肇事车的登记车主林先生对这18万多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林先生收到一审判决,这下才慌了,他知道李先生本来就经济困难,这次车祸后李先生自己也受了伤,已经在家休养半年,18万多元是绝对赔不起的,自己要负连带责任,还不是等于要自己一个人赔? 林先生马上找到律师,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要求改判自己不承担责任。
二、问题
1、李先生因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规则而导致了事故的发生,以致王先生受重伤,并构成八级伤残。一审法院判令李先生承担赔偿责任的同时,还判了作为原车主的林先生承提担连带赔偿责任,令林先生觉得十分冤枉。请问江律师,一审法院这样判有法律依据吗?
答:一审法院这样的判决是存在不当之处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对于《关于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原车主是否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的请示》的批复认为: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因车辆已交付,原车
主既不能支配该车的营运,也不能从该车的运营中获得利益,故原车主不应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因此,原车主林先生是不应承担赔偿责任的。
一审法院之所以会判决林先生承担责任,我估计主要的原因是林先生对此案不重视,不答辩也不出庭,法院无法查明、确认其已经转让车辆并交付的事实,故认为他现在仍为车辆的车主,所以判决他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答:这主要是从动产物权转移的特点来考虑的。车辆买卖在是法学界倾向于认为是属于动产的买卖,而动产的财产所有权是从交付时起转移,并在当事人之间发生所有权转移的法律效力。
车辆交付后,原车主已失去车辆的所有权,也失去了对车辆的支配权,对事故后果的发生无法控制和预防,只有车辆的实际占有人才能预防和减少事故的发生,根据权利、义务一致原则,肇事者李先生在享受运营利益的同时,对因车辆运营产生的损失同样也应由其承担。林先生已不能从该车的运营中获得任何利益,如果继续承担车辆所造成的损失,显然是有失公平的。
2、这也就是说,虽然李先生和林先生在进行车辆买卖时并没有办理过户手续,但是这并不影响车辆的所有权的转移。那么,车辆的所有权的转移是以什么为标志呢?
答:以实际交付为标志。按照《民法通则》、《合同法》以及《物权法》的规定,动产的所有权从交付时起转移,交付的标志,一般就是转移占有。通俗地说就是手交手。交付后,动产财产所有权转移。
车辆买卖属于民事法律行为,而车辆登记过户属于行政管理行为,并非物权法意义上所有权转移。《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登记办法》的登记过户指的是车主变更、车辆转籍要办理异动登记手续,但这并非物权法意义上的交付行为和所有权转移行为。大家出现误解,这主要是大家把车辆登记与房屋土地等不动产的登记视为一样了,看到车辆也是有登记的,就以为不登记所有权就不发生转移,其实是误解。不动产要经登记才转移所有权,是基于《物权法》的规定,但对于车辆并没有这样的强制性法律规定。
必以登记为准呢?
答:法律之所以这样规定,都必然是有它的道理的。对动产这样规定,主要是由于动产的数量难以计数而且交易频繁,如果都要求登记,既没有这样的必要也没有这样的可能,更不利于交易的便捷。就好像我们去商场买东西一样,如果买一件商品都要登记才确认它的所有权属于你,那也未免太麻烦了。所以,按照一般的生活观念和交易习惯,现实占有某样物体就当然地推定为占有人就是物的权利人了,动产物权的变动,也就以标的物的现实交付为外观,所谓度法自然,法律也就因此遵循了这一观念,确认了“占有之所在即为动产物权之所在”这样的理念了。
4、那么这起案件二审的判决结果是怎样的呢?
答:二审法院经审理查明事实后认为,车辆买卖为动产的买卖,依民法通则、合同法、物权法的规定,其财产所有权从交付起转移。关于交付的认定,应以转移占有为交付,车辆买卖双方未办理登记过户手续,只是违反了
行政机关对车辆管理的相关规定,由管理机关对违法者进行依法处罚,但不影响买方在卖方交付后取得车辆的所有权。机动车所有权转移后,权利义务一并转移,原登记所有人丧失了对机动车的运行支配和运行利益,因而发生交通事故,应由实际支配车辆运行或者取得运行利益的买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原登记所有人不应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因此,撤销一审判决中关于要求上诉人林先生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判决,维持判决的其他各项。
5、那么这起案件给了我们怎样的启示呢?
答:这是一起由于在车辆买卖过程当中没有办理登记手续而闹出来的纠纷,给我们最大的启示当然就是:在车辆买卖中,最好是到车辆管理部门办理转让过户登记,尤其是作为卖方,更应坚持这一点,不要为了多收买方几千元或为了配合买方节省几千元,就私下转让、不办过户登记。首先,这是车辆管理的法规,我们应该遵守,否则被查出后是要被行政处罚的;其次,如果车辆发生事故,由于很多人转让车辆时是一手交钱一手交车,没有留下转让和交付的证据,那么,当原车主不能证明车辆已经转让并已经交付给实际所有人,这时,实际已经不是车辆所有权人的原车主,仍会被认为是肇事车的所有权人,当肇事者无法赔偿时,原车主就会被判决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惹上一大堆麻烦事,可谓得不偿失。所以在车辆买卖的过程中,当事人一定要紧遵法律法规,到车管部门办理好相关的过户手续,以免留下手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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