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肥东县发改委行政权力
运行监管细则
2016年11月
目录
一、行政审批
1、县级权限内的项目核准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2、县级权限内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二、行政确认
3、棉花加工资格认定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二、行政规划
4、县级政府审批或者核准以外的专项规划审核、重点行业规划编制和审核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三、其他权力
5、县级政府投资(或权限内)项目立项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查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6、国家、省和市投资补助项目,县级政府投资项目初步设计和概算审查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7、县级财政性资金进口设备采购审批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8、按规定需县级备案的企业投资项目备案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9、上报国家和省、市的项目、计划、补助资金等事项初审转报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10、重大项目稽察和监管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1、县级核准权限内的项目核准
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为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强化政府权力运行监管,加强县级核准权限的项目核准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合肥市政府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动态调整和权力运行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监管细则。
本细则对应《肥东县发改委关于公布政府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第1项,项目名称:县级核准权限内的项目核准。
一、监管内容
县发改委是县级核准权限内的项目核准机关。根据《行政许可法》、《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合肥市地方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4年修订本)的通知》(皖政„2015‟96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依法履行核准权,并对权力运行的以下内容履行监管责任:
(一)受理阶段。对申请人的疑问进行说明和解释并提供准确信息,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材料,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核准权的依据、条件、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据《行政许可法》第32条以及《权责清单》规定的范围予以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二)审查阶段。依照《行政许可法》第34条规定进行材料审核并经承办处室(单位)集体研究提出初审意见;依照《行政许可法》第45条规定组织项目评审;依法应当听证的,依照《行政许可法》第47、48条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需要征求有关部门意见的,应当书面征求意见,不予采纳的应当说明理由;对重大项目进行合法性审查,未采纳合法性审查意见的应当说明理由;依法进行项目核准前公示;
(三)决定和送达阶段。按照相关文件规定履行集体决策程序;在集体决策中根据法律法规和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做出决定;在法定时限和承诺时限内办结,并履行法定告知义务;制发并送达文书,并进行归档;
(四)事后监管阶段。依据《信息公开条例》有关要求履行信息公开义务并接受社会监督;依照有关规定开展事后监管工作。
二、监管措施
针对上述监管内容,县发改委根据有关规定对核准权运行建立以下监管措施:
(一)落实责任追究。严格落实岗位责任制,明确追责情形,追责方式和追责程序,做到有责必纠。
(二)优化核准程序。推进核准程序标准化建设,研究制定更加规范、科学、细致的程序规定,简化办事流程,提高办事效率。
(三)完善网上审查制度。实现审查事项的申报、受理、决定、公布网上办理,提高审查效率、透明度和社会满意度。
(四)完善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核准权行使一律通过电子政务平台实行网上全程公开。完善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及网上查询功能,及时为公众提供优质服务。
(五)坚持集体决策程序。对符合条件的重大项目一律提交委主任办公会议审议。对于违反集体决策程序造成重大损失或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对相关责任人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六)充分发扬民主集中制。主任办公会集体讨论时,会议组成人员应当充分发表意见。主要领导拟作出的决定与多数人意见不一致的,应当说明理由,意见分歧仍较大的,除紧急事项外,暂缓作出决定。
(七)落实部门监管责任。根据法律法规和发展规划、产业政策、总量控制目标、准入标准等,严格履行法律法规以及上级部门赋予的监管职责。
(八)落实信息报备制度。督促项目建设单位,依托在线审批监管平台,按照项目建设阶段,及时报备项目开工、建设动态进度、项目竣工基本信息。会同有关部门主动提供相关政策支持和大数据等公共信息服务,并依据项目单位在线报备的项目信息,提供专项信息服务。对未及时报备信息的,通过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及时提醒项目单位和有关部门。
(九)推动在线联动监管。依托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健全协同监管联动机制,实时交换项目信息,实现各部门审批信息、监管信息、处罚结果互联互通,并与审计、统计等部门做好信息共享。
(十)加强信用监管。将违法违规开工建设、不按照经核准的内容组织实施、未通过竣工验收擅自投入生产运营,以及其他违法违规行为有关信息,纳入合肥市公共信用信息共享服务平台,在“信用合肥”网站进行公示,并对项目单位在投资准入、政府补贴等方面进行严格限制。
(十一)撤销违法核准决定。事后发现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如撤销行政许可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不予撤销,但应当依法予以处罚并追究申请人的相关责任。
2、县级权限内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为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强化政府权力运行监管,加强县级权限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肥东县政府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动态调整和权力运行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监管细则。
本细则对应《肥东县发改委关于公布政府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第2项,项目名称:县级权限内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
一、监管内容
县发改委是县级权限内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机关。根据《行政许可法》、《节约能源法》、《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6号)(以下简称《办法》)、《安徽省实施细则》(皖发改环资„2011‟18号,以下简称《细则》)等法律、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依法履行节能审查权,并对权力运行的以下内容履行监管责任:
(一)受理阶段。对申请人的疑问进行说明和解释并提供准确信息;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材料;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审查权的依据、条件、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等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据《行政许可法》第32条以及《权责清单》规定的范围予以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二)审查阶段。依照《行政许可法》第34条规定进行材料审核并经项目办研究提出初审意见;依照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评审的,依照《行政许可法》第45条和《办法》第11条、《细则》第10条的规定由委项目办组织项目评审;依法应当听证的,依照《行政许可法》第47、48条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需要征求有关部门意见的,应当书面征求意见,不予采纳的应当说明理由;
(三)决定和送达阶段。按照法律法规和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程序作出决定;在法定时限和承诺时限内办结,并履行法定告知义务;制发并送达文书并进行归档;
(四)事后监管阶段。依据《信息公开条例》有关要求履行信息公开义务并接受社会监督。
二、监管措施
针对上述监管内容,县发改委根据有关规定对节能审查权运行建立以下监管措施:
(一)落实责任追究。严格落实岗位责任制,明确追责情形,追责方式和追责程序,做到有责必纠。
(二)优化审查程序。推进审查程序标准化建设,研究制定更加规范、科学、细致的程序规定,简化办事流程,提高办事效率。
(三)完善网上审查制度。实现审查事项的申报、受理、决定、公布网上办理,提高审查效率、透明度和社会满意度。
(四)完善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相关审查过程通过电子政务平台实行网上全程公开。完善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及网上查询功能,及时为公众提供优质服务。
(五)运用在线监督检查。通过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对主办科室是否坚持会签有关科室、是否坚持所有报件网上审查制度,是否认真落实限时办结制、服务承诺制等各项制度等进行监督管理。
(六)做好许可后跟踪检查。在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设计、施工及投入使用过程中,节能审查机关负责对节能评估文件及其节能审查意见、节能登记表及其登记备案意见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七)落实惩戒措施。建设单位以拆分项目、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通过节能审查的,撤销对项目的节能审查意见或节能登记备案意见,同时撤销对项目的审批或核准。对未进行节能评估和审查,或节能审查未获通过,擅自开工建设或擅自投入生产、使用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单位,责令其停止建设或停止生产、使用。
3、棉花加工资格认定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为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强化政府权力运行监管,加强县级棉花加工资格认定权限的项目认定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肥东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制定政府权利运行监管细则的通知》(东政办秘„2016‟35号)、《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制定政府权力运行监管细则的通知》合政办秘„2016‟61号,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监管细则。
本细则对应《肥东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肥东县县级政府权利清单和责任清单目录的通知》第3项,项目名称:棉花加工资格认定。
一、监管内容
县发改委是县级棉花加工资格认定权限内的项目认定机关。根据《行政许可法》、《关于印发市级权力精简事项的通知》(合编(2015)88号)下放到县级实施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依法履行棉花加工资格认定权,并对权力运行的以下内容履行监管责任:
(一)受理阶段。对申请人的疑问进行说明和解释并提供准确信息,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材料,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认定权的依据、条件、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据《行政许可法》第32条以及《权责清单》规定的范围予以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二)审查阶段。依照《行政许可法》第34条规定进行材料审核并经承办科室(单位)集体研究提出初审意见;依照《行政许可法》第45条规定组织项目评审;依法应当听证的,依照《行政许可法》第47、48条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需要征求有关部门意见的,应当书面征求意见,不予采纳的应当说明理由;对棉花加工企业进行合法性审查,未采纳合法性审查意见的应当说明理由;依法进行认定前公示;
(三)决定和送达阶段。按照相关文件规定履行集体决策程序;在集体决策中根据法律法规和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做出决定;在法定时限和承诺时限内办结,并履行法定告知义务;制发并送达文书,并进行归档;
(四)事后监管阶段。依据《信息公开条例》有关要求履行信息公开义务并接受社会监督;加强日常监督检查,依照有关规定开展事后监管工作。
二、监管措施
针对上述监管内容,县发改委根据有关规定对棉花加工资格认定权运行建立以下监管措施:
(一)落实责任追究。严格落实岗位责任制,明确追责情形,追责方式和追责程序,做到有责必纠。
(二)优化认定程序。推进认定程序标准化建设,研究制定更加规范、科学、细致的程序规定,简化办事流程,提高办事效率。
(三)完善网上认证制度。实现认证事项的申报、受理、决定、公布网上办理,提高认证效率、透明度和社会满意度。
(四)完善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认定权行使一律通过电子政务平台实行网上全程公开。完善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及网上查询功能,及时为公众提供优质服务。
(五)坚持集体决策程序。对符合资格认定条件的企业一律提交委主任办公会议审议。对于违反集体决策程序造成重大损失或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对相关责任人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六)充分发扬民主集中制。主任办公会集体讨论时,会议组成人员应当充分发表意见。主要领导拟作出的决定与多数人意见不一致的,应当说明理由,意见分歧仍较大的,除紧急事项外,暂缓作出决定。
(七)落实部门监管责任。根据法律法规和发展规划、产业政策、总量控制目标、准入标准等,严格履行法律法规以及上级部门赋予的监管职责。会同工商局、质监局等部门对棉花加工企业进行监督管理,对获得《资格证书》的棉花加工企业进行定期复查,对发现的问题限期整改,把复查合格棉花加工企业、取消棉花加工资格的企业、取缔“无证”棉花加工企业一并向社会公示。
(八)落实信息报备制度。督促棉花加工企业,按照棉花加工资格程序,及时报备企业主体条件、质量保证能力、消防条件、近两年是否开展了棉花加工业务、棉花是否按照规定进行仪器化公证检验等基本信息;检查企业是否有擅自借用、出租、倒卖等违法违规行为;会同有关部门主动提供相关政策支持和大数据等公共信息服务,并依据棉花加工企业报备的项目信息,提供专项信息服务,对未及时报备信息的,及时提醒企业和有关部门。
(九)推动在线联动监管。依托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健全协同监管联动机制,实时交换项目信息,实现各部门审批信息、监管信息、处罚结果互联互通,并与审计、统计等部门做好信息共享。
(十)加强信用监管。将未通过资格认定擅自投入生产运营的企业,以及其他违法违规行为有关信息,纳入合肥市公共信用信息共享服务平台,在“信用合肥”网站进行公示,并对企业在投资准入、政府补贴等方面进行严格限制。
(十一)撤销认定决定。事后发现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棉花加工资格认定的,应当予以撤销。对丧失资格条件的企业,限期整改,整改期间不得从事棉花加工业务;整改验收不合格的,坚决取消其棉花加工资格。对成包棉花未按规定进行仪器化公证检验的,由棉花质量监督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屡查屡犯的,按相关规定予以处罚。对最近连续两年未开展棉花加工经营活动的企业,依法取消其棉花加工资格。
4、县级政府审批或者核准以外的专项规划审核、重点行业规划编制和审核事中事后监
管细则
为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强化政府权力运行监管,加强县级政府审批或者核准以外的专项规划审核、重点行业规划编制和审核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监管细则。
本细则对应《肥东县发改委关于公布政府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第4项,项目名称:县级政府审批或者核准以外的专项规划审核、重点行业规划编制和审核。
一、监管内容
县发改委是县政府审批或者核准以外的专项规划审核、重点行业规划编制和审核的机关。根据《行政许可法》、《安徽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编制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皖政„2005‟126号)等文件规定,依法履行规划审核权,并对权力运行的以下内容履行监管责任:
(一)受理阶段。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二)审查阶段。对有关发展建设规划和专项规划进行审核;依法征求意见、举行听证、公示和组织专家评审。
(三)决定阶段。作出批准或不批准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
(四)送达阶段:制发送达文书;信息公开。
(五)事后监管阶段。跟踪评估规划实施效果。
二、监管措施
针对上述监管内容,县发改委根据有关规定对规划审核权运行建立以下监管措施:
(一)落实责任追究。严格落实岗位责任制,明确追责情形,追责方式和追责程序,做到有责必纠。
(二)优化审核程序。推进审核程序标准化建设,研究制定更加规范、科学、细致的程序规定,简化办事流程,提高办事效率。
(三)完善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审核权行使一律通过电子政务平台实行网上全程公开。
(四)坚持集体决策程序。根据有关规定提交委领导班子会议审议。对于违反集体决策程序造成重大损失或者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对相关责任人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五)充分发扬民主集中制。委领导班子会议集体讨论时,会议组成人员应当充分发表意见。主要领导拟作出的决定与多数人意见不一致的,应当说明理由,意见分歧仍较大的,除紧急事项外,暂缓作出决定。
(六)加强责任追究。对于规划审查工作中弄虚作假,违反规划审批(审核)、违反规定调整或修改规划的单位和责任人,以及违反规定批准(核准)规划的单位及责任人,按照相关规定配合相关部门进行处理。
5、县级政府投资(或权限内)项目立项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查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为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强化政府权力运行监管,加强县级政府投资(或权限内)项目立项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查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合肥市政府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动态调整和权力运行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监管细则。
本细则对应《肥东县发改委关于公布政府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第5项,项目名称:县级政府投资(或权限内)项目立项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查。
一、监管内容
县发改委是县级政府投资(或权限内)项目立项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查机关。根据《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合肥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合政„2005‟120号)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依法履行审查权,并对权力运行的以下内容履行监管责任:
(一)受理阶段。对申请人的疑问进行说明和解释并提供准确信息,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材料,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核准权的依据、条件、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据《行政许可法》第32条以及《权责清单》规定的范围予以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二)审查阶段。依照《行政许可法》第34条规定进行材料审核并经承办处室(单位)集体研究提出初审意见;依照《行政许可法》第45条规定组织项目评审;依法应当听证的,需要征求有关部门意见的,应当书面征求意见,不予采纳的应当说明理由;对重大项目进行合法性审查,未采纳合法性审查意见的应当说明理由;
(三)决定和送达阶段。按照相关文件规定履行集体决策程序;在集体决策中根据法律法规和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做出决定;在法定时限和承诺时限内办结,并履行法定告知义务;制发并送达文书,并进行归档;
(四)事后监管阶段。依据《信息公开条例》有关要求履行信息公开义务并接受社会监督;依照有关规定开展事后监管工作。
二、监管措施
针对上述监管内容,县发改委根据有关规定对审查权运行建立以下监管措施:
(一)落实责任追究。严格落实岗位责任制,明确追责情形,追责方式和追责程序,做到有责必纠。
(二)优化审核程序。推进审核程序标准化建设,研究制定更加规范、科学、细致的程序规定,简化办事流程,提高办事效率。
(三)完善网上审查制度。实现审查事项的申报、受理、决定、公布网上办理,提高审查效率、透明度和社会满意度。
(四)完善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审核权行使一律通过电子政务平台实行网上全程公开。完善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及网上查询功能,及时为公众提供优质服务。
(五)坚持集体决策程序。对符合条件的重大项目一律提交委主任办公会议审议。对于违反集体决策程序造成重大损失或者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对相关责任人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六)充分发扬民主集中制。主任办公会集体讨论时,会议组成人员应当充分发表意见。主要领导拟作出的决定与多数人意见不一致的,应当说明理由,意见分歧仍较大的,除紧急事项外,暂缓作出决定。
(七)落实部门监管责任。根据法律法规和发展规划、产业政策、总量控制目标、准入标准等,严格履行法律法规以及上级部门赋予的监管职责。
(八)落实信息报备制度。督促项目建设单位,依托在线审批监管平台,按照项目建设阶段,及时报备项目开工、建设动态进度、项目竣工基本信息。会同有关部门主动提供相关政策支持和大数据等公共信息服务,并依据项目单位在线报备的项目信息,提供专项信息服务。对未及时报备信息的,通过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及时提醒项目单位和有关部门。
(九)推动在线联动监管。依托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健全协同监管联动机制,实时交换项目信息,实现各部门审批信息、监管信息、处罚结果互联互通,并与审计、统计等部门做好信息共享。
6、国家、省和市投资补助项目,县级政府投资项目初步设计和概算审查初步设计和总投资概算审查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为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强化政府权力运行监管,加强国家、省和市投资补助项目,县级政府投资项目初步设计和概算审查初步设计和总投资概算审查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合肥市政府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动态调整和权力运行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监管细则。
本细则对应《肥东县发改委关于公布政府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第6项,项目名称:国家、省和市投资补助项目,县级政府投资项目初步设计和概算审查初步设计和总投资概算审查。
一、监管内容
县发改委是国家、省和市投资补助项目,县级政府投资项目初步设计和概算审查机关。根据《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2013年第3号令)、《合肥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合政„2005‟120号)等法规和文件规定,依法履行审查权,并对权力运行的以下内容履行监管责任:
(一)受理阶段。对申请人的疑问进行说明和解释并提供准确信息,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材料,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核准权的依据、条件、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据《行政许可法》第32条以及《权责清单》规定的范围予以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二)审查阶段。依照《行政许可法》第34条规定进行材料审核并经承办处室(单位)集体研究提出初审意见;依照《行政许可法》第45条规定组织项目评审;依法应当听证的,依照《行政许可法》第47、48条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需要征求有关部门意见的,应当书面征求意见,不予采纳的应当说明理由;对重大项目进行合法性审查,未采纳合法性审查意见的应当说明理由;
(三)决定和送达阶段。按照相关文件规定履行集体决策程序;在集体决策中根据法律法规和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做出决定;在法定时限和承诺时限内办结,并履行法定告知义务;制发并送达文书,并进行归档;
(四)事后监管阶段。依据《信息公开条例》有关要求履行信息公开义务并接受社会监督;依照有关规定开展事后监管工作。
二、监管措施
针对上述监管内容,县发改委根据有关规定对审查权运行建立以下监管措施:
(一)落实责任追究。严格落实岗位责任制,明确追责情形、追责方式和追责程序,做到有责必纠。
(二)优化初审程序。推进初审程序标准化建设,研究制定更加规范、科学、细致的程序规定,简化办事流程,提高办事效率。
(三)完善网上审查制度。实现审查事项的申报、受理、决定、公布网上办理,提高审查效率、透明度和社会满意度。
(四)完善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初审权行使一律通过电子政务平台实行网上全程公开。
(五)落实部门监管责任。根据法律法规和发展规划、产业政策、总量控制目标、准入标准等,严格履行法律法规以及上级部门赋予的监管职责。
(六)落实信息报备制度。督促项目建设单位,依托在线审批监管平台,按照项目建设阶段,及时报备项目开工、建设动态进度、项目竣工基本信息。会同有关部门主动提供相关政策支持和大数据等公共信息服务,并依据项目单位在线报备的项目信息,提供专项信息服务。对未及时报备信息的,通过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及时提醒项目单位和有关部门。
(七)推动在线联动监管。依托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健全协同监管联动机制,实时交换项目信息,实现各部门审批信息、监管信息、处罚结果互联互通,并与审计、统计等部门做好信息共享。
7、县级财政性资金进口设备采购审批事中
事后监管细则
为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强化政府权力运行监管,加强市级财政性资金进口设备采购审批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肥东县政府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动态调整和权力运行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监管细则。
本细则对应《肥东县发改委关于公布政府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第7项,项目名称:县级财政性资金进口设备采购审批。
一、监管内容
县发改委是县级财政性资金进口设备采购审批机关。根据《行政许可法》、《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政府采购进口产品有关工作的通知》(合政办秘„2011‟61号)等法规和文件规定,依法履行审批权,并对权力运行的以下内容履行监管责任:
(一)受理阶段。对申请人的疑问进行说明和解释并提供准确信息,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材料;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免税确认权的依据、条件、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参照《行政许可法》第32条以及《权责清单》规定的范围予以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二)审查阶段。依照《行政许可法》第34条规定进行材料审核并经承办处室(单位)集体研究提出初审意见;依照《行政许可法》第45条规定组织项目评审;需要征求有关部门意见的,应当书面征求意见,不予采纳的应当说明理由;
(三)决定和送达阶段。在法定时限和承诺时限内办结,并履行法定告知义务;制发并送达文书并进行归档;
(四)事后监管阶段。依据《信息公开条例》有关要求履行信息公开义务并接受社会监督;加强对下级发展改革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依照有关规定开展事后监管工作。
二、监管措施
针对上述监管内容,市发改委根据有关规定对审批权运行建立以下监管措施:
(一)落实责任追究。严格落实岗位责任制,明确追责情形,追责方式和追责程序,做到有责必纠。
(二)完善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完善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及网上查询功能,及时为公众提供优质服务。
8、按规定需县级备案的企业投资 项目备案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为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强化政府权力运行监管,加强需县级备案的企业投资项目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合肥市政府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动态调整和权力运行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监管细则。
本细则对应《肥东县发改委关于公布政府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第8项,项目名称:按规定需县级备案的企业投资项目备案。
一、监管内容
县发改委是按规定需县级备案的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机关,根据《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4年本)的通知》(国发„2014‟53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地方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目录核准办法及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暂行办法的通知》(皖政办„2004‟85号)、《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合肥市地方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4年修订本)的通知》(合政秘[2015]96号)等法规和文件规定,依法履行备案权,并对权力运行的以下内容履行监管责任:
(一)受理阶段。对申请人的疑问进行说明和解释并提供准确信息,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材料;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备案权的依据、条件、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参照《行政许可法》第32条有关规定予以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二)审查阶段。参照《行政许可法》第34条规定进行材料审核并经承办处室(单位)集体研究提出初审意见;对于按照规定需要组织评审的项目初审,参照《行政许可法》45条规定组织项目评审;依法应当听证的,依照《行政许可法》第47、48条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需要征求有关部门意见的,应当书面征求意见,不予采纳的应当说明理由;对重大项目进行合法性审查,未采纳合法性审查意见的应当说明理由;
(三)决定和送达阶段。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作出决定,需要提交主任办公会审议的项目,上会前进行合法性审查;在法定时限和承诺时限内办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制发并送达文书并进行归档;
(四)事后监管阶段。依据《信息公开条例》有关要求履行信息公开义务并接受社会监督;依照有关规定开展事后监管工作。
二、监管措施
针对上述监管内容,县发改委根据有关规定对备案权运行建立以下监管措施:
(一)落实责任追究。严格落实岗位责任制,明确追责情形、追责方式和追责程序,做到有责必纠。
(二)完善网上备案制度。规范网上备案流程,实现备案事项的申报、受理、决定、公布全过程网上办理,提高备案效率、透明度和社会满意度。
(三)完善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备案权行使一律通过电子政务平台实行网上全程公开。完善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及网上查询功能,及时为公众提供优质服务。
(四)落实部门监管责任。根据法律法规和发展规划、产业政策、总量控制目标、准入标准等,严格履行法律法规以及上级部门赋予的监管职责。
(五)落实信息报备制度。督促项目建设单位,依托在线审批监管平台,按照项目建设阶段,及时报备项目开工、建设动态进度、项目竣工基本信息。会同有关部门主动提供相关政策支持和大数据等公共信息服务,并依据项目单位在线报备的项目信息,提供专项信息服务。对未及时报备信息的,通过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及时提醒项目单位和有关部门。
(六)推动在线联动监管。依托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健全协同监管联动机制,实时交换项目信息,实现各部门审批信息、监管信息、处罚结果互联互通,并与审计、统计等部门做好信息共享。
9、上报国家和省、市的项目、计划、补助资金等事项初审转报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为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强化政府 权力运行监管,加强上报国家和省、市的项目、计划、补助资金等事项初审转报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肥东县政府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动态调整和权力运行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监管细则。
本细则对应《肥东县发改委关于公布政府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第9项,项目名称:上报国家和省、市的项目、计划、补助资金等事项初审转报。
一、监管内容
县发改委是上报国家和省、市的项目、计划、补助资金等事项初审转报机关。根据《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财政经建系统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12‟1821 号)等法规和文件规定,依法履行权限内初审权,并对权力运行的以下内容履行监管责任:
(一)受理阶段。对申请人的疑问进行说明和解释并提供准确信息,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材料;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初审权的依据、条件、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参照《行政许可法》第32条以及《权责清单》规定的范围予以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二)审查阶段。参照《行政许可法》第34条规定进行材料审核并经承办处室(单位)集体研究提出初审意见;对于按照规定需要组织评审的项目初审,参照《行政许可法》第45条规定组织项目评审;依法应当听证的,依照《行政许可法》第47、48条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需要征求有关部门意见的,应当书面征求意见,不予采纳的应当说明理由;对重大项目进行合法性审查,未采纳合法性审查意见的应当说明理由;
(三)决定和送达阶段。按照法律法规和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程序作出决定;在法定时限和承诺时限内办结并依照程序转报省市有关部门,同时履行法定告知义务;制发并送达文书,进行归档;
(四)事后监管阶段。依据《信息公开条例》有关要求履行信息公开义务并接受社会监督;依照有关规定开展事后监管工作。
二、监管措施
针对上述监管内容,市发改委根据有关规定对初审权运行建立以下监管措施。
(一)落实责任追究。严格落实岗位责任制,明确追责情形,追责方式和追责程序,做到有责必纠。
(二)优化初审程序。推进初审程序标准化建设,研究制定更加规范、科学、细致的程序规定,简化办事流程,提高办事效率。
(三)完善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完善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及网上查询功能,及时为公众提供优质服务。
(四)落实部门监管责任。根据法律法规和发展规划、产业政策、总量控制目标、准入标准等,严格履行法律法规以及上级部门赋予的监管职责。
(五)落实信息报备制度。对涉及投资项目审批和核准的项目初审,督促项目建设单位,依托在线审批监管平台,按照项目建设阶段,及时报备项目开工、建设动态进度、项目竣工基本信息。会同有关部门主动提供相关政策支持和大数据等公共信息服务,并依据项目单位在线报备的项目信息,提供专项信息服务。对未及时报备信息的,通过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及时提醒项目单位和有关部门。
(六)配合上级部门管理。对于涉及中央预算内资金的项目初审,依据《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发展改革委令第7号)、《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办法》(发展改革委令第3号)等有关规定配合国家、省发改委或政府相关部门对项目进行稽察或者监督检查。对于其他事项的初审依照有关规定配合国家有关部门履行监管义务。
(七)加强信用监管。将违法违规开工建设、不按照经核准的内容组织实施、未通过竣工验收擅自投入生产运营,以及其他违法违规行为有关信息,纳入合肥市公共信用信息共享服务平台,在“信用合肥”网站进行公示,并对项目单位在投资准入、政府补贴等方面进行严格限制。
10、重大项目稽察和监管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为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强化政府权力运行监管,加强重大项目稽察和监管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肥东县政府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动态调整和权力运行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监管细则。
本细则对应《肥东县发改委关于公布政府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第10项,项目名称:重大项目稽察和监管。
一、监管内容
县发改委是重大项目稽察的执行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家重大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暂行办法》、《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办法》(国办发„2000‟54号)、《安徽省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办法》(皖政„2003‟92号)、《安徽省实施办法》、《安徽省政府投资项目后评价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发改稽察„2009‟174号)等法规和文件规定,依法履行稽察权,并对权力运行的以下内容履行监管责任:
(一)检查阶段。依照有关计划或上级机关要求开展重大项目稽察,向被稽察单位核实情况,开展相关的档案调取、勘验鉴定、询问,保存证据等相关工作。
(二)决定阶段。依照有关规定及时提交稽察报告或专题报告,对存在问题的项目或单位作出整改或处理决定,并履行告知义务,及时整理归档稽察有关材料。
(三)其他依法依规应当监管的内容。
二、监管措施
针对上述监管内容,县发改委依据有关规定对稽察权运行建立以下监管措施:
(一)加强监督检查。坚持事前提醒制度,要求稽察人员在稽察过程中规范言行、廉洁自律;建立和完善对被稽察项目和单位的复查和跟踪、回访制度。
(二)落实责任追究。严格落实《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办法》(国办发„2000‟54号)、《安徽省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办法》(皖政„2003‟92号)等法规要求,严格落实岗位责任制,明确追责情形、追责方式和追责程序,做到有责必究。
(三)完善政府信息公开制度。依照有关规定,对依法应当进行公开的稽察权力运行信息一律通过电子政务平台实行网上公开。完善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及网上查询功能,及时为公众提供优质服务。
(四)加强信用监管。将虚假申报、重复申报、报大建小、骗取或转移、侵占、挪用中央预算内投资资金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一经发现将收回投资,并对项目单位在投资准入、政府补贴等方面进行严格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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