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源二期工程验收检查办法_检查验收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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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京津风沙源治理二期工程年度

检查验收办法

(水利水保部分试行)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京津风沙源治理二期工程建设管理办法》和《内蒙古自治区京津风沙源治理二期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和要求,为统一工程年度检查的内容、标准、方法和要求,科学考核和评价各地工程实施情况,总结经验,提高工程建设质量和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经批准实施的京津风沙源治理二期工程的年度检查验收。

第三条 检查验收对象为项目单位上一计划年度内统计完成的各项建设任务情况。

第四条 检查依据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国家和自治区京津风沙源治理二期工程建设管理办法、初步设计规定和工程建设技术标准(规定)等规范性文件。

(二)自治区下达的投资计划文件及计划调整文件。(三)各级政府签订的责任状。

(四)经批复的年度实施方案和初步设计。

(五)相关国家标准(规定)、行业标准(规定)和地方标准(规定)。

第五条

检查验收主要内容:

(一)年度计划任务完成和质量情况。下达的各项工程任务完成情况,施工是否按照初步设计进行,质量是否达到规定的标准。验收项目内容包括:水源工程、节水灌溉、小流域综合治理;

(二)初步设计情况。

1、初步设计是否与自治区下达的工程年度计划任务和批复的年度实施方案的建设任务、建设内容、建设地点、资金投入相一致。

2、初步设计成果是否完整,包括设计说明书、设计表、设计图和有关附件等相关要件。

3、初步设计是否经过自治区水利厅或盟市业务主管部门按程序审批。

变更批复时限要求:截止检查验收时没有审批权限单位正式批复的、虽已提出变更申请但没有正式批复的均视为随意变更,在检查验收中不予核查和认定。

4、施工是否按照初步设计进行。

(三)工程建成后管护情况。管护任务是否落实,管护和禁牧措施是否到位,管护制度是否健全,项目区内植被是否被牲畜或人为破坏,围栏是否完整。

(四)工程管理情况。包括领导责任制、项目负责人制、工程监理制、招投标制度等的落实情况,业务部门参与程度及其它工程管理措施情况。

(五)工程档案管理情况。包括工程规划、实施方案、初步设计、会议材料、有关文件、检查验收材料、技术档案、小班(或工程)台帐或卡片,工程监理报告及有关图件等工程档案是否齐全,是否做到科学分类,及时归档,装订成册,专人负责和管理。

(六)资金到位情况。包括中央资金、地方配套资金到位情况,各项建设任务实际资金使用情况。

第六条 京津风沙源治理二期工程年度检查验收工作实行县级自查、盟市复查、自治区验收核查三级检查验收制度。

各级检查验收工作按项目行业类别,分别由各级林业、农牧、水利、发改行政主管部门分别负责。验收组成员由各行业专业技术人员和财会人员组成。各级行业主管部门根据相关建设项目进展情况,组织开展本行业内的验收工作。各行业年度验收工作结束后将总结报告报上级行业部门,并抄报同级发展改革部门备案。

第七条 为统一检查验收工作的进程,原则上旗县级自查、盟市复查工作须在每年5月底前结束,自治区验收核查要在每年6月底前完成。第八条 检查验收时,被检单位要提供以下材料:年度工程建设总结、自查报告、申请验收报告、自治区下达的计划任务、投资和任务完成情况统计表、年度实施方案和初步设计以及审批通过的变更文件;工程建设有关图件资料,包括设计图、工程建设成果分布图;财务决算报表;资金审计报告;工程监理报告;小班(工程)技术档案资料等其它相关档案资料。

被检查单位拒绝接收检查,不能按时上报或提供有关材料的,提供的材料不系统、不全面的,视为该项目没有实施。

第二章 检查验收标准与方法

第九条 小流域综合治理年度检查验收标准与方法执行《水土保持综合治理验收规范》,水源工程建设中小型水利水保工程建设标准执行《水土保持综合治理技术规范小型蓄排引水工程》,机井、节水灌溉工程建设标准执行《机井技术规范》和《节水灌溉工程技术规范》等。

第十条 检查验收采取内外业检查相结合的方式。

(一)小流域综合治理工程

小流域综合治理工程检查方法参照《水土保持综合治理验收规范(GB/T15773-1995)》中的附录 B—各项治理措施质量测定方法。

1、小班面积、位置测算

利用自查竣工图,实地测量核对图班的位置、面积是否和设计相一致,如果核查结果与县级自查结果在误差允许的范围内,则承认县级自查结果,否则以实地核查结果为准。

2、水土保持林造林成活率不低于70%,合格的计入年度造林完成任务,不合格的不得计入工程完成任务。

(二)小型蓄排引水工程质量检查

1、截水沟

测量截水沟长度、断面尺寸和比降是否和设计相一致,计算核实其蓄排能力是否符合设计要求。

2、蓄水池

露天蓄水池测量其长、宽、深并计算其容量是否和设计相一致。土质蓄水池检查其防渗措施和效果,石砌蓄水池测定其砌石质量,要求砌石厚度不小于30厘米,接缝宽度不大于2.5厘米,铺砌中是否做到“平、稳、紧、满”四字。地埋式蓄水池查阅监理日志等资料,了解其断面尺寸等是否和初步设计相一致。

3、排水沟

测量其长度、断面尺寸和比降是否和设计相一致,计算核实其排水量是否符合设计要求,着重检查其排水去处,是否有防冲措施。

(三)水源工程

1、水源井

①检查水源井的数量、地点是否与初步设计一致,井的数量和地点不得随意改变。

②检查井型、井径、井深、管材等是否和初步设计一致。

③检查配套设施,水泵型号、井房尺寸等是否和初步设计一致。④查阅抽水试验报告,检验水源井出水量、成井工艺是否和初步设计一致。

2、塘坝①检查工程性质、数量、地点是否与初步设计一致。

②量测塘坝各部位尺寸等,包括坝高、顶宽、顶长、上下游坡比,溢洪道的引水渠、陡坡、消力池等是否达到设计要求,检查其是否能满足蓄水的要求。检查坝体夯实程度(查阅施工记录等资料,要求干容重不小于1.5克/立方厘米)。

3、截伏流工程

①检查工程性质、数量、地点是否与初步设计一致,其工程性质、数量、地点不得随意改变。

②查阅监理日志等资料,了解截伏流工程各部位尺寸,包括集水廊道长、底宽、高、侧墙顶宽、外侧坡比等是否和初步设计相一致;

③检查机泵配套设施、井房等数量是否和初步设计一致。④建筑物是否坚固。

4、水窖工程

①检查工程性质、数量、地点是否和初步设计一致,其工程性质、数量、地点不得随意改变。

②检查集雨场、储蓄水建筑物和防渗效果是否达到设计要求; ③建筑物是否坚固。

(四)节水灌溉工程

1、检查节水灌溉类型、面积和地点是否与设计一致,节水灌溉类型、面积和地点不得随意改变。

2、测量管道铺设长度,检查管道系统布置和田间工程配套、管道系统试水及试运行情况(查阅监理日志)是否达到设计要求;

3、机泵选配是否合理、安装是否合格;

4、建筑物是否坚固。第十一条 精度要求

(一)检查允许误差

1、地块(图斑)面积允许误差为±5%;

2、成活率允许误差为±2%;

3、株数允许误差为±5%;

4、覆盖度允许误差为±5%、郁闭度允许误差为±0.05%; 检查和上报在允许误差内,认可上报数据。否则,以检查数据为准。

(二)单位及小数点取舍

1、面积均以水平面积计算,以公顷为单位,保留两位小数。

2、造林种草成活率、覆盖率都取整数。

第三章 旗县自查、盟市复查

第十二条 旗县级自查自验由县级水利水保部门组织,旗县自查验收必须逐小班实地全部实测,按实际小班的界限和点位,调查确定面积、成活率和数量。自查验收合格的,要逐项建立档案台帐,并把每年的调查结果绘制在同一张地形图上,形成工程项目分布图。旗县级自查报告,上报盟市主管部门,抄报同级发展改革部门。

第十三条 盟市级行业主管部门要认真做好旗县自查的组织、指导、验收工作。在旗县上报的自查结果基础上进行抽查,抽查比例由各盟市行业主管部门根据具体情况自行确定,盟市行业主管部门要按照规定时限将复查报告整理存档,以备自治区验收核查,同时抄报同级发展改革部门。

第十四条 要确保上报数据的真实性,旗县自查、盟市复查报告一经报送,不得擅自更改,对于弄虚作假者,一经发现,将依据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

第十五条 加强对小班档案台帐、作业设计文件、抚育管护和施工质量的检查监督。第十六条 旗县自查、盟市复查结束时,在向上一级报送自查或复查报告的同时提出申请上一级检查验收申请报告。

内业数据整理完毕后,应及时对自查或复查工作进行总结和分析,提出自查或复查报告,填报年度检查统计表,连同工程年度建设总结报告、工程建设成果分布图、复查或核查申请一同报上级行业主管部门。

自查或复查报告应包括:年度工程任务完成情况、自查或复查结果及其分析评价,主要措施,存在问题、对策及建议等。

第十七条 对工程的各项档案资料管理进行全面检查,没有归档的(包括检查资料)要及时归档,项目不全的要及时完善,确保工程档案管理分类科学、管理规范、内容齐全。

第十八条 对于非面积概念的项目,如水源工程、节水灌溉等,对项目单位上一年度完成的所有此类项目原则上全部检查,核实质量,评价建设效果。

第四章 自治区级验收核查

第十九条 被核查单位的确定

(一)为了科学考核和评价各旗县工程总体质量情况,自治区对承担工程项目建设的旗县进行全面验收核查。

(二)由自治区验收核查组抽取被检查乡镇,抽样时原则上统筹兼顾行业内各工程项目,当不能涵盖所有项目和达不到数量要求时,适当增加抽取乡镇数。

检查旗县、样本苏木乡镇一旦确定,不得随意变动。如遇重大情况或特殊情况需要变动的,经验收督查组同意,另行抽样。

第二十条 自治区核查验收任务量

为保证自治区核查的准确性,自治区验收核查各项工程任务的抽查任务量原则上不少于各旗县上报完成的各项工程任务量的20%,其中非面积水源工程、节水灌溉等项目原则上全查。

第二十一条

内业检查

通过听取被查旗县和苏木乡镇工程项目完成及自查验收情况汇报、座谈、查看档案资料等途径,对被检查旗县和苏木乡镇的工程组织领导、资金落实、工程初步设计、招投标和施工、技术服务合同、工程管护措施等有关档案资料管理等情况进行检查。

第二十二条 外业检查

(一)外业检查要充分利用原县级自查成果,利用GPS定位技术现地核对,在地形图上标出位置,参照工程建设标准,对各项工程任务和施工质量进行检查。如果核查结果与旗县级自查结果在误差允许的范围内,则承认旗县级自查结果,否则以现地调查结果为准查,如有 “项目间重复”、“部门间重复”的,要现场确认,只认可一种情况。

(二)各项建设任务的外业质量调查方法与旗县级自查方法相同。(三)将所有检查的工程小班(或地块),按被检查旗县原有的工程小班(或地块)编号或标注进行记录,以备核实。

第二十三条

调查材料的整理

检查人员外业结束后,应立即对外业调查卡片进行检查、整理,确保外业调查卡片项目填写齐全、规范。确认无误后验收组将召集旗县人民政府、行业部门有关领导和技术人员交换意见,对验收结果签字,并建立调查卡片数据库。

第二十四条 核查组长要对核查工作进度和核查工作质量负全部责任。核查人员要认真执行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认真依照核查办法开展工作,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实行核查工作责任制,出现质量问题追究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负责人的责任。第二十五条 自治区级验收期间,督查组应对验收核查组的工作进行监督,以保证检查工作的公正、客观,实事求是地反映各地工程建设情况。

第二十六条 检查验收总结和结果分析

外业结束后,应及时对核查验收工作进行总结和分析,形成核查验收报告。

检查验收报告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核查工作基本情况

(一)核查人员组织与工作开展时间

1、核查人员组织:包括核查组织和人员组成等内容。

2、核查工作开展时间:包括培训学习、基础数据准备、外业调查、数据统计和报告撰写等内容。

2、核查工作方法

3、核查样本:主要包括:核查旗县数、乡镇数;样本小班数、面积和非面积项目数量。

二、核查结果与分析

总体核查结果与分析:包括各项建设项目核查结果,分析工程各项目建设质量。说明主要评价指标达到情况,指标偏低要说明原因。

三、工程各项任务计划及完成情况,工程质量情况;

四、投资计划及完成情况,资金到位、使用及管理情况;

五、主要做法与经验

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七、结论与建议。

八、附件包括:相关表格和外业调查图等

第二十七条

应及时将自治区核查验收报告、外业调查图、表、卡、数据库、统计汇总表等有关资料归档。

第二十八条 检查验收人员要全面树立艰苦朴素、爱岗敬业、求真务实的工作作风,互帮互谅,团结协作,严明组织纪律,严格执行检查验收办法和技术标准,不得擅自更改数据和结果。要自尊自爱,严格自律,杜绝受贿等行为。

第五章 主要评价指标计算方法

第二十九条 主要评价指标计算方法(一)任务核实指标的计算方法

1、面积核实率(%)=(地块(图班)核实面积/地块(图班)上报面积)×100%

2、水利配套工程核实率(%)=核实处数/上报处数x100%(二)任务合格指标计算方法

1、面积上报合格率(%)=(地块(图班)合格面积/地块(图班)上报面积)×100%

2、水利配套工程上报合格率(%)=合格处数/上报处数x100%

3、面积核实合格率(%)=(地块(图班)合格面积/地块(图班)核查面积)×100%

4、水利配套工程核实合格率(%)=合格处数/核实处数x100%(三)工程管理指标计算方法

1、管护率(%)=[有管护措施的检查地块(图班)面积(数量)/检查地块(图班)面积(数量)]100%

2、初步设计率(%)=[有初步设计的地块(图班)面积(数量)/检查地块(图班)面积(数量)]100%

3、建档率(%)=[建档地块(图班)面积/检查地块(图班)面积]100%(四)工程进度指标计算方法

1、合格面积任务完成率(%)=(测算的旗县合格面积/自治区计划面积)×100%

2、作业面积任务完成率(%)=(测算的旗县核实面积/自治区计划面积)×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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