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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坤以案说法话拆迁》第十一期:房屋被强拆,能依据强拆前的评估报告进行赔偿吗?
在房屋征收拆迁过程,房屋被非法强拆时有发生,强拆后如何进行赔偿?应按照何时价值进行赔偿?强拆前的评估报告能够作为依据吗?在赔偿案件中,能否重新委托评估机构重新进行评估?今天我们就为大家聊一聊。我们来看一个案例:
郑某在福州市有合法房屋,2008年某棚户区改造涉及拆迁,郑某的房屋在拆迁范围内。2009年5月,拆迁人委托福建某评估咨询有限公司对郑某的房屋进行评估,作出了《房地产估价报告》,评估价值为60余万元。2009年8月,福州市某征地拆迁安置指挥部发布了《关于8月10日起对某项目未拆迁户实施证据保全后予以拆除的通告》。2009年8月11日,郑某的房屋被强制拆除。2011年12月,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行政判决,确认“某区政府、某镇政府2009年8月11日对郑某房屋实施行政强制拆除的行为违法”。郑某2013年12月20日,依法提起行政赔偿诉讼。在诉讼中被告某区政府提出依据2009年的评估报告为依据进行赔偿,原告认为应当按照现行的房屋市场价值进行评估,一审法院委托评估公司进行评估,评估价值为180余万元。该案经过一审二审再审,最终法院认定应当按照现行的市场价值进行赔偿。
本案具有典型性,是历时较长的房屋拆迁项目。在2009年评估报告作出后房屋被强拆,强拆数年后才进入国家赔偿案件的审理。那么,09年的评估报告能否作为赔偿的依据呢?
国家赔偿法虽没有明确规定财产损失的估价时点,从立法本意上讲,应为实施行政行为侵权的时间。但房地产作为一个特殊的财产,近年来其价值持续攀升且幅度较高,如果评估作出后,行政诉讼时已不足以购买与被拆除房屋同等地段、同等面积、不低于但近似于原建筑结构质式的房屋。如果以旧的评估报告作为赔偿标准,对于被征收拆迁一方来说具有明显不合理性。故出于对合法利益的保护,法院可以委托评估公司对房屋重新进行评估,即按照房屋现行价值进行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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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中,可能被征收人房屋被强拆后提起行政诉讼,而诉讼前后可能时间跨度较大,等到审理国家赔偿案件时,房屋的价格早已发生变化。所以如果评估报告因时间久远价格发生较大波动,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可以重新进行评估。因此被征收人可以向法院提出重新评估的申请,按照双方指定或者摇号的形式重新选取有资质的评估公司。只有选取合理的评估方法进行评估,才可以争取到合理的国家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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