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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和乡人民政府
关于建立村(居)务监督委员会的实施意见
各村(居)委会:
为进一步发展和完善党领导的村级(社区)民主自治机制,提高村(居)务公开和民主管理水平,推进农村党风廉政建设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加强和创新农村社会管理,强化对村干部的有效监督、维护农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根据四川省村务公开协调小组文件《四川省村务公开协调小组关于建立村务监督委员会制度的意见》(川村发[2011]3 号)、《大竹乡村务公开民主管理协调小组办公室关于建立村(居)务监督委员会的实施意见》(竹村务公开[2012]1号)精神,结合我乡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以实现好、维护好和发展好农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充分发挥群众民主监督的作用,不断创新和完善村级民主监督的组织形式和工作机制,深入推进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
二、工作目标
2交,由专人保管。
四、村(居)务监督委员会运行管理
村(居)务监督委员会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实行民主决策、集体研究决定监督事项。村(居)务监督委员会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例会,也可根据工作需要临时决定召开村务监督委员会会议。村(居)务监督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才能召开,决议事项经参加会议的全体委员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村(居)务监督委员会每年向村(居)民会议或村(居)民代表会议至少报告一次工作,同时进行年度信任度测评,测评信任票未过半数的村(居)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应主动辞职或责令其辞职。拒不辞职的,依法按程序予以罢免。缺额人员按相关程序进行补选。村(居)务监督委员会应当建立真实、准确、完整、规范的工作档案,包括村(居)务监督委员会的选举文件和选票、会议记录以及履行职责形成的相关记录等文本资料。
五、村(居)务监督委员会的职责和履职方式
村(居)务监督委员会在村、社区党组织领导下、在乡(镇)纪委的指导下开展工作,独立行使监督权,接受群众监督,向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
(一)职责
1、监督本村、社区贯彻执行党和政府“三农”政策及国家法律法规情况;
2、监督村、社区财务收支,集体资产经营、处置与管理以及重点项目建设情况;
3、监督村(居)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制度执行情况;
4、监督村(居)民会议和村(居)民代表会议决议、决定事项执行情况;
5、监督村、社区、组干部履行职责和廉洁自律情况;
6、提高村(居)民委员会民主决策和民主管理水平,确保村级事务重大事项决策和实施的公开、公平、公正。
7、监督村(居)民会议和村(居)民代表会议授权的其他事项。
(二)履职方式
1、村(居)务监督委员会全体成员参加村(居)民代表会议。村(居)务监督委员会成员根据工作需要,列席村“两委”会议。
2、积极宣传党和政府关于加强村级民主监督的法律法规政策,支持和配合村民委员会等村级组织正确履行职责,引导村民支持村“两委”的工作,协助做好村民的思想工作。
3、主动收集并认真受理村民对村(居)务管理和村组干部
村(居)务监督委员会职责村(居)务监督委员会在乡(镇、街道)纪委的指导下,依法依规、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地独立开展村(居)务监督活动,监督委员会代表村(居)民行使监督权,不直接参与村(居)“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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