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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兴县国土资源局中层干部选拔任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建立科学规范的中层干部选拔任用管理制度,推进干部队伍“四化”建设,全面提高国土资源管理人员素质,根据上级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选拔任用中层干部必须坚持下列原则:
(一)党管干部原则;
(二)任人唯贤、德才兼备原则;
(三)群众公认、注重实绩原则;
(四)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
(五)民主集中制原则;
(六)依法办事原则。
第三条
选拔任用中层干部,必须按照把领导班子建设成为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具有较强组织领导能力、结构合理、团结坚强的领导集体的要求。
第四条
局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第二章
选拔任用条件
第五条
中层干部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履行职责所需要的政策理论水平,坚持科学发展观,经得起各种风浪的考验;
(二)具有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社会主义建设中艰苦创业,做出实绩;
(三)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做到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
(四)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有胜任职务工作的组织能力、文化水平和专业知识。
(五)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正确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做到不滥用职权,不以权谋私。
(六)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有民主作风和全局观念,善于团结同志一道工作。
第六条
提拔担任中层干部的应当具备下列资格:
(一)提任国土资源中心所副所长职务的,应当具有三年以上工龄;
(二)提任局机关股室、二级机构和直属单位副股级职务的,应当具有三年以上工龄和两年以上国土资源中心所工作经历;
(三)提任国土资源中心所所长职务的,应当具有五年以上工龄并有在副股级岗位两年以上的工作经历;
(四)提任局机关股室、二级机构正职和直属单位副职的,应当具有五年以上工龄并有在副股级岗位三年以上的工作经历或在两个以上副股级职位的工作经历;
(五)提任局机关股室股长(主任)职务的必须具备干部身份,且编制性质属全额拨款事业编制;提任国土资源中心所所长职务的必须具备干部身份;
(六)提任股级职务的人员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属国土、测绘、地质、采矿等对口专业毕业的学历可放宽到中专;
(七)身体健康;
(八)提任中层干部职务的男性年龄应在47周岁(含)以下,女性年龄应在45周岁(含)以下;
(九)提任党组织负责人职务的,应当符合《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的要求;
(十)鼓励局机关优秀中、青年干部到国土资源中心所任职。
第三章
竞 争 上 岗
第七条
竞争上岗是中层干部选拔任用的重要方式。报名参加竞争上岗人员的基本条件和资格,应当符合本办法第五条和第六条的规定。
第八条
竞争上岗工作在局党组领导下进行,由局组织人事部门组织实施,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一)公布职位、报名人员的资格条件、基本程序和方法等;
(二)报名与资格审查;
(三)统一组织考试、竞职演说、民主测评和岗位胜任度推荐;
(四)组织考察、研究提出人选方案;
(五)局党组讨论决定。
第四章
民 主 推 荐
第九条
选拔任用中层干部,必须经过民主推荐提出考察对象。民主推荐包括会议投票推荐和个别谈话推荐。民主推荐结果在一年内有效。
第十条
民主推荐中层以上干部,由局领导班子成员、局机关全体工作人员和局二级机构、直属单位、国土资源中心所副股级以上干部参加。
第十一条
根据民主推荐情况,由局党组集体研究确定考察对象。考察对象人数一般应多于拟任职务人数。
第十二条
研究确定考察对象时,应当把民主推荐的结果作为重要依据之一,同时防止简单的以票取人。
第五章
考
察
第十三条
对确定的考察对象,由局党组安排人员进行严格考察。第十四条
考察中层干部职务人选,必须依据干部选拔任用条件和不同职务的职责要求,全面考察其德、能、勤、绩、廉,注重考察工作实绩。
第十五条
考察组必须坚持原则、公道正派、深入细致,向局党组如实反映考察情况和意见,并对考察材料负责。
第六章
讨 论 决 定
第十六条
选拔任用中层干部由局党组集体讨论作出任免决定。第十七条
局党组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到会,并保证与会人员有足够的时间听取情况汇报,发表意见,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进行表决。对意见分歧较大或有重大问题不清楚的,应当暂缓表决。第十八条
需要报上级党委(党组)审批的拟提拔任职的干部,必须按照干部管理的有关程序和要求呈报相关材料。
第七章
任
职
第十九条
实行中层干部任职前公示制度。公示期一般为五天。公示结果不影响任职的,办理任职手续,由局党组指定专人同本人谈话。
第二十条
实行中层干部任职试用期制度。提任副股级以上干部的试用期为一年。试用期满后,经考核胜任现职的,正式任命;不胜任的,免去试任职务。
第八章
交
流
第二十一条
实行中层干部交流制度。
(一)交流的对象主要是:因工作需要交流的;需要通过交流锻炼提高工作能力的;在一个岗位工作时间较长的;按规定需要回避的;因其它原因需要交流的。
(二)股级干部在一个岗位任职满三年的可以交流,任职满六年的必须交流。
第二十二条
实行中层干部任职回避制度。任职回避的亲属关系为: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有上述亲属关系的,应按规定实行任职回避。
第二十三条
实行中层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回避制度。局党组讨论干部任免,涉及与会人员本人或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考察组成员在干部考察工作中涉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
第九章
免职、辞职、降职
第二十四条
中层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应当免去现职:
(一)达到任职年龄界限(男50周岁,女48周岁)的;
(二)在年度考核、干部考察中,民主测评不称职票超过三分之一,经组织考核认定为不称职的;
(三)因工作需要或者其他原因,应当免去现职的。
第二十五
实行中层干部辞职制度。辞职包括自愿辞职、引咎辞职和责令辞职。
(一)自愿辞职,必须写出书面申请。局党组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予以答复。未经批准,不得擅离职守,擅离职守的,给予纪律处分。
(二)因工作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的,不再适合担任现职,应当引咎辞职。
(三)局党组根据中层干部任职期间的表现,认定其已不再适合担任现职的,应当责令辞职。
第二十六条
实行中层干部降职制度。因工作能力较弱或者其他原因,不宜担任现职的,应当降职使用。降职使用的干部,其待遇按新任职务的标准执行。
第二十七条
引咎辞职、责令辞职、降职使用的干部,在新的岗位工作一年以上,实绩突出、符合提拔任用条件的,可以重新提拔使用。
第十章
纪律和监督第二十八条
选拔任用局中层干部,局党组必须严格执行本办法的各项规定。
第二十九条
对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组织调动或交流决定的,按照有关规定就地免职或降职使用。
第三十条
局纪检监察室对中层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受理有关中层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举报、申诉,纠正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第三十一条
局党组在中层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必须自觉接受组织监督和群众监督。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局人事宣教股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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