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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才安居暂行办法(修正草案送审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实施人才强市战略,优化创新创业环境,提高城市竞争力,根据《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条例》及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运用市级财政资金和市政府筹措的住房,对本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各类人才实行人才安居的活动。
第三条 市住房保障部门负责人才安居申请的受理、审核、分配及监管;负责定期向社会公布人才安居实施情况;会同市人力资源保障、市规划国土、市公安等部门以及各区(新区)建立全市统一的人才安居信息系统,逐步实现全市人才的身份、户籍、社会保险、住房情况和住房保障情况等信息共享,逐步实现人才安居网上申请、受理、查询、公示、投诉、监督等功能;负责组织相关单位和部门定期开展人才安居执行情况的核对和检查。
市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定期拟订本行业人才安居重点企事业单位名录。
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负责牵头制定人才认定标准,根据市住房保障部门的要求提供人才参加医疗保险情况。
市财政部门负责会同市住房保障部门制定人才安居货币补贴计划,按计划落实资金,并负责根据市住房保障部门出具的发放明细向人才集中支付补贴款。
市规划国土、公安、卫生人口计生部门、各区(新区)负责根据市住房保障部门的要求,分别提供实施人才安居必需的住房、户籍、计划生育、享受区(新区)住房保障政策、市(区)人才奖励政策等相关情况。
第四条 市人才安居工作联席会议由市政府分管领导召集,市住房保障部门、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市财政部门、市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等参加,研究审议人才安居有关重大事项,日常工作由市住房保障部门负责。
市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拟订的本行业人才安居重点企事业单位标准和名录,由市住房保障部门汇总形成本市人才安居重点企事业单位名录草案,报市政府审定后,对外公布。
第五条 人才安居采取实物配置和货币补贴两种方式实施。
实物配置包括免租住房、产权赠与、租住公共租赁住房和购买安居型商品房等形式,货币补贴包括购房补贴和租房补贴等形式。
第六条 人才已婚的,应当以家庭为单位申请租住公共租赁住房或者享受购房优惠政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应当作为共同申请人。
每个家庭只能租住一套公共租赁住房;人才同时符合租房补贴、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的,只可以享受一种安居形式;申请人及其配偶均符合申请条件的,可以各自申请享受租房补贴政策。
人才同时符合多个人才层级的,按照其最高人才层级实施人才安居,但其自愿按照低人才层级申请的,不可以按照高人才层级再次申请;人才层级提升后,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标准的,可以再次申请享受人才安居政策。
人才自愿承租或者购买低于其人才层级所对应的面积标准住房的,低于面积标准部分不予补偿。
免租金入住公租房超过面积标准的,超出的面积按照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收取租金。
第二章
杰出人才安居
第七条 未在本市享受过购房优惠政策、未租住政策性住房、未享受市(区)人才奖励政策的杰出人才,可以按照下列程序向市住房保障部门申请免租金入住不超过200平方米的住房:
(一)申请人通过用人单位提出申请,用人单位对申请人的资格和本办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五)、(六)、(八)、(十一)项规定的申请材料进行查验后,按照市住房保障部门的要求提交需复核的申请材料。
(二)市住房保障部门会同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各区(新区)在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配偶享受本市购房优惠政策、租住政策性住房、享受市
(区)人才奖励政策等情况进行审核。
(三)审核合格的,市住房保障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安排住房,与用人单位、申请人签订房屋租赁合同。
第八条 杰出人才免租住房房屋租赁合同租赁期限不超过10年;10年期限届满后可以续租。
租住免租住房的,不得转租。免租期间发生的物业管理、水电气等费用由承租人自行负担。
杰出人才离开原用人单位未退房的,在被本市新用人单位录用之前,按照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向市住房保障部门交纳50%租金,一年后仍未被本市新用人单位录用的,按照市场租赁指导价向市住房保障部门交纳租金。
第九条 杰出人才在本市工作居住满10年,或者经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认定作出突出贡献且入住后在本市工作居住满5年的,可以通过其用人单位向市住房保障部门提交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一)、(二)、(五)、(六)、(八)、(十一)项规定的材料,申请赠与所租住房的房屋产权。
市住房保障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对符合赠与产权条件的,提交市人才安居工作联席会议审定。
经审定同意赠与的,由市住房保障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签订房屋产权赠与合同,原房屋租赁合同自行解除。
第三章
领军人才安居
第十条 未在本市享受过购房优惠政策、未领取过领军人才租房补贴、未拥有任何形式自有住房、未租住政策性住房、未享受市(区)人才奖励政策的领军人才,可以参照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程序申请免租3年的住房,其中地方级领军人才、后备级人才须具有本市户籍。
领军人才免租住房建筑面积标准为:
(一)国家级领军人才不超过150平方米;
(二)地方级领军人才不超过100平方米;
(三)后备级人才不超过80平方米。
领军人才通过用人单位提出申请。用人单位对申请人的资格及本办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四)、(五)、(六)、(八)、(十一)项规定的申请材料进行查验后,按照市住房保障部门的要求提交需复核的申请材料。
第十一条 领军人才免租住房免租期内的管理,参照第八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执行。
免租期届满后需续租的,领军人才应当通过其用人单位,提交本办法第十条第三款规定的材料申请续租。经市住房保障部门审查符合规定条件的,签订租期不超过3年的房屋租赁合同,租金按照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计算。
第十二条 未在本市享受过购房优惠政策、未租住政策性住房、未享受市(区)人才奖励政策的领军人才,在本市仅有一套本办法出台之后购买的商品住房的,可以向市住房保障部门申请领取(含续发)购房补贴,其中地方级领军人才、后备级人才须具有本市户籍。
领军人才应当按照下列程序申请购房补贴:
(一)申请人通过用人单位提出申请,用人单位对申请人的资格和本办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四)、(五)、(六)、(八)、(九)(地方级、后备级)、(十一)项规定的材料,以及房地产买卖合同(权利人或者买受人为申请人)。进行查验后,按照市住房保障部门的要求提交需复核的申请材料。
(二)市住房保障部门会同市规划国土、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各区(新区)在1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及其配偶享受本市购房优惠政策、购房、租住政策性住房、享受市(区)人才奖励政策等的情况进行核查。
(三)核查合格的,由市住房保障部门集中在本部门政府网站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
(四)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由市住房保障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通知用人单位提交足额发放由其分担的购房补贴凭证。
(五)市住房保障部门收到凭证后,提请市财政部门向领军人才一次性发放30%的购房补贴,通知市房地产登记机关限制相关房产转让。剩余70%在后续5年内按半年度等额发放。
(六)市财政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向人才集中发放补贴款。
第十三条 未在本市享受过购房优惠政策、未租住过免租住房、未拥有任何形式自有住房、未租住政策性住房、未享受市(区)人才奖励政策领军人才,可以按照下列程序申请领取(含续发)累计不超过3年的租房补贴:
(一)申请人通过用人单位提出申请,用人单位对申请人的资格和本办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四)、(五)、(六)、(八)、(十一)项规定的申请材料进行查验后,按照市住房保障部门的要求提交需复核的申请材料。
(二)市住房保障部门会同各区(新区)在1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配偶享受本市购房优惠政策、在本市租住过免租住房、租住政策性住房、享受市(区)人才奖励政策等情况进行审核。
(三)审核合格的,由市住房保障部门集中在本部门政府网站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
(四)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市住房保障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提请市财政部门拨付补贴款,并通知用人单位。市财政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向人才集中发放补贴款。租房补贴按月按半年度直接划入申请人个人账户。当年未领到租房补贴的,下一财政年度一次性补领上一年度应发的租房补贴
第十四条 购房补贴不超过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住房建筑面积标准购房价的50%(80平方米×50%),由政府和用人单位分别承担80%和20%,购房单价以申请时市规划国土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市场普通商品住房平均价格计算。
领军人才租房补贴标准为:
(一)国家级领军人才4800元/月;
(二)地方级领军人才3200元/月;
(三)后备级人才2560元/月。
第十五条 自市住房保障部门受理购房补贴申请起,领军人才在本市工作满10年的,所购房屋产权可以转让。领军人才在本市工作未满10年申请办理房地产转移登记、抵押登记(因按揭而进行的抵押登记除外)的,市房地产登记机关应当暂缓登记,但领军人才退回补贴款的除外。
领军人才在领取购房补贴、租房补贴期间离开原用人单位的(退休的除外),原用人单位应当在提请续发补贴时通知市住房保障部门。市住房保障部门从离职当月起,暂停发放其购房补贴、租房补贴。
领军人才被本市新用人单位录用后,由新用人单位持人才劳动合同、身份证明等材料,向市住房保障部门申请继续发放剩余购房补贴、租房补贴。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市住房保障部门继续发放剩余购房补贴、租房补贴。
第四章
高级人才和中初级人才安居
第十六条 在本市未拥有任何形式自有住房、未在本市享受过购房优惠政策、未租住政策性住房、未享受市(区)人才奖励政策的中初级人才和高级人才,工作单位属于本市人才安居重点企事业单位名录范围,且其职称、学位、年龄条件符合以下规定的,可以申请租住公共租赁住房或者领取(含续发)租房补贴:
(一)高级人才:正高级职称且未满50周岁,副高级职称且未满45周岁;
(二)中初级人才:国内外全日制高校毕业的,博士未满38周岁,硕士未满33周岁,学士未满28周岁。
前款所列年龄条件,以申请年度的1月1日为审查、判断时点。
高、中初级人才购买安居型商品房的条件、标准、程序及监督管理等,按照本市安居型商品房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高、中初级人才家庭租住公共租赁住房,建筑面积一般不超过60平方米;单身高、中初级人才租住公共租赁住房,建筑面积一般不超过40平方米。一套住房可以安排多人租住,但人均建筑面积约15平方米左右。高、中初级人才租房补贴标准为:
(一)具有正高级职称的高级人才,2000元/月;
(二)具有副高级职称的高级人才,1500元/月;
(三)具有博士学位的中初级人才,1000元/月;
(四)具有硕士学位的中初级人才,500元/月;
(五)具有学士学位的中初级人才,200元/月。
高、中初级人才领取租房补贴的期限不超过3年。
高、中初级人才首次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期限不超过3年。租赁期限届满的,可以申请续租。
第十八条 高、中初级人才公共租赁住房、租房补贴实行集中受理审查制度。
市住房保障部门在市政府网站和本部门政府网站公布公共租赁住房房源、数量、位置、受理期间、受理地点等信息,以及租房补贴的受理期间、受理地点等信息。
第十九条 公共租赁住房通过人才个人轮候、重点单位定向配租等方式出租。
面向人才个人轮候的,可以参照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程序申请;有户籍的人才还可以按照《深圳市公共租赁住房轮候与配租办法》的规定进行申请。
面向重点单位定向配租的。由重点单位向市住房保障部门提出申请,市住房保障部门根据用人单位所属产(行)业影响力、产(行)业紧缺程度等情况,结合公共租赁住房的可供应情况,拟定配租方案报市政府审定。
第二十条
高、中初级人才个人租赁合同租期不超过3年。人才年龄符合本办法规定的,首次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按同地段公共租赁住房租金的80%收取;人才年龄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或领取过租房补贴又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或续租的,租金按同地段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取。
单位租赁合同租期不超过3年,租金按同地段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取。入住人员(含配偶)在我市未拥有任何形式自有住房,未享受过购房优惠政策。人员(含配偶)入住或变换后,应当向市住房保障部门及时备案。
单位或者申请人需要提前终止租赁合同的,应当书面通知市住房保障部门,按照合同约定退回住房,经核查没有违规违约行为的,市住房保障部门收房后,退回保证金。
租赁合同期满后,用人单位或者申请人按约定退房且没有违规违约行为的,市住房保障部门收房后,退回保证金。在合同期满后仍有租房需求的,应当在合同期满前3个月按照本办法规定提出申请。
申请人有严重违法行为不适宜享受人才安居政策的,市住房保障部门可退回保证金,单方终止租赁合同。
第二十一条 高、中初级人才按照下列程序申请政府租房补贴:
(一)申请人通过用人单位提出申请,用人单位对申请人的资格和本办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四)、(五)、(七)、(十)、(十一)项规定的申请材料进行查验后,按照市住房保障部门的要求提交需复核的申请材料。
(二)市住房保障部门会同市规划国土、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各区(新区)在402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享受本市住房优惠政策、购房、缴交社会保险、租住政策性住房、享受市(区)人才奖励政策等情况进行核查。
市规划国土、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各区(新区)应当在收到市住房保障部门提请协助核查函后15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核查意见。
(三)核查合格的,由市住房保障部门在本部门政府网站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的合格人数所需补贴总额应当在财政预算之内。
如果合格人数所需补贴总额超出财政预算的,按申请人的年龄(出生年月日)排序轮候。年龄相同的,按身份证号排序。超出部分不公示。
(四)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市住房保障部门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提请市财政部门集中拨付租房补贴,并通知用人单位。市财政部门在15个工作日内向人才集中发放补贴款。租房补贴按年度直接划入申请人个人账户。当年未领到租房补贴的,下一财政年度一次性补领上一年度应发的租房补贴。
第二十二条 申请人在领取租房补贴期间离开原用人单位的,用人单位应当在提请续发补贴时通知市住房保障部门。市住房保障部门从离职当月起,暂停发放其租房补贴。
申请人又被本市人才安居重点企事业单位名录内用人单位录用的,由新用人单位持规定申请材料,向市住房保障部门申请继续发放剩余租房补贴。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继续给予申请人租房补贴。暂停发放租房补贴期间,不计入租房补贴时间。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申请人以隐瞒或者虚报学历、职称、人才认定文件、户籍、住房等情况的方式弄虚作假提出申请,或者以弄虚作假、贿赂等不正当手段骗取本办法规定的人才安居优惠政策的,依照《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依法处理。
涉嫌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的,市住房保障部门可以直接移送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四条 人才取得免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或者货币补贴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住房保障部门应当书面通知用人单位,并单方解除房屋租赁、购房补贴协议或者终止发放租房补贴,收回免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
(一)人才认定文件被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撤销的;
(二)申请人被处以刑罚处罚不宜享受住房保障政策的。
第二十五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住房保障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单位未按要求改正的,处5万元罚款,在下一年度内不再受理该单位为其员工提出的公共租赁住房、租房补贴申请:
(一)隐瞒事实,帮助其员工提交申请或者骗取实物配置的;
(二)向本单位不符合条件者或者非本单位员工出租、出借公共租赁住房的;
(三)未及时查处其员工违规转租、出借公共租赁住房行为的;
(四)单位调整入住人员未备案的;
(五)擅自改建、扩建或装修租赁房屋或者改变租赁房屋用途的;
(六)利用公共租赁住房从事非法活动的。
第二十六条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住房保障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单位未按要求改正的,处3万元罚款,在下一年度内不再受理该单位为其员工提出的公共租赁住房、租房补贴申请:
(一)为本单位不符合条件或非本单位员工申请领租房补贴的;
(二)申请人在领取租房补贴期间离开用人单位,用人单位未按本办法规定通知市住房保障部门的。
发生前款规定情形的,单位应当向市住房保障部门退回申请人已领取或者多领取的租房补贴款,并可以依法向申请人追偿。
第二十七条
人才或单位应当缴交的罚款及退回的补贴款全额缴交(退回)前,暂停单位所有人才安居工作。
单位及人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办法规定的,除依法进行处罚外,市住房保障部门应当将其纳入不良行为记录,并在本部门政府网站上向社会公示,同时将公示内容抄告其主管部门或所属单位和征信机构。
征信机构应当依法将申请人违法行为在征信记录中作不良行为记录。
第二十八条 有关监管部门工作人员不按规定履行职责,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所称自有形式的住房包括已经取得房地产证或者购买但未拥有完全产权的政策性住房、集资房、拆迁安置房、军产房、自建私房、商品住房等。
本办法所称政策性住房是指各类带有政策优惠性质的住房,包括准成本房、全成本房、社会微利房、全成本微利房、经济适用住房、安居型商品房、公共租赁住房、周转房、人才公寓、产业配套住房等。
本办法所称购房优惠政策,包括购买过政策性住房或者享受过购房补贴政策。本办法施行前针对高层次人才实行的购房贴息视为本办法规定的租房补贴。
本办法中有关产权赠与和免租租住的信息,市住房保障部门需及时告知市财政部门。
第三十条 本办法涉及的相关申请材料如下:
(二)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出具的人才认定证书;
(三)毕业证、学位证,或市人事主管部门认可的高级职称证书;
(四)社会保障或者医疗保险卡号(港、澳、台同胞以及外籍人士可以提供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作为替代);
(五)劳动合同;
(六)申请人(配偶)身份证。非本市户籍需另行提交居住证,港、澳、台同胞以及外籍人士应当提供护照或者其他合法身份证明;
(七)申请人(配偶、未成年子女)身份证。非本市户籍需另行提交居住证,港、澳、台同胞以及外籍人士应当提供护照或者其他合法身份证明;
(八)申请人、配偶未在本市享受过购房优惠政策、未拥有任何形式自有住房、未租住政策性住房、未享受过市(区)人才奖励政策、未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声明;
(九)户籍证明;
(十)申请人(配偶、未成年子女)在本市未拥有任何形式自有住房,申请人、配偶未在本市享受过购房优惠政策、未租住政策性住房、未享受过市(区)人才奖励政策、未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声明;
(十一)用人单位担保文件。
杰出人才、领军人才应当在其人才证书的有效期内申请免租金租住公租房、购房补贴、租房补贴。申请赠与住房、续租、续发购房补贴、续发租房补贴的,不受人才证书有效期的限制。
市住房保障部门应当制定本条第一款第(八)、(十一)项规定材料的格式文本,并在本部门网站公布供申请人及用人单位下载使用。
第三十一条 各区人民政府、新区管理机构应当参照本办法实施人才安居。
第三十二条 在本市未拥有任何形式自有住房,未在本市享受过购房优惠政策,在市属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中初级人才和高级人才,符合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二)项、第二款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租住公共租赁住房,但不可以申请租房补贴。
第三十三条 人才安居的具体实施形式、条件、标准、程序确需调整的,市住房保障部门应当提出调整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第三十四条 人才安居政策与其他住房保障政策不可以同时享受。已享受市(区)住房补贴政策或市(区)人才奖励政策要求依据本办法享受购房补贴的,须扣除已领取的补贴金额。扣除已领取补贴款的,视为没有享受过该补贴款对应的政策。
各类人才已享受广东省有关人才住房货币补贴的,在享受本市人才安居政策时应当扣除广东省人才住房货币补贴金额。
本办法施行以前本市有关人才住房政策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1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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