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人员管理细则_商业银行理财管理办法

其他范文 时间:2020-02-28 04:03:13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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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商业银行理财、基金、保险产品销售人员

管理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行理财、基金、保险产品销售人员的岗位职责和销售行为,促进本行理财业务健康发展,根据《市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管理办法(暂行)》、《市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管理办法(暂行)》、《市商业银行基金代销业务管理办法》、《市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管理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本行理财、基金、保险产品销售人员是指将本行开发设计的理财产品、代销的理财产品、代销基金产品、代销保险产品向个人客户宣传推介、销售的营销人员。

第二章 销售人员的准入条件

第三条 理财产品销售人员必须具备理财产品销售资格,即通过中国银行业协会组织的银行从业人员资格考试《公共基础》和《个人理财》两门科目,或具备本行零售客户经理资格;

基金产品销售人员必须具备基金销售资格,即通过中国证券业协会组织的证券从业人员资格考试《证券市场基础知识》和《证券投资基金》两门科目;

保险产品销售人员必须具备保险销售资格,即通过中国保险业协会组织的保险从业人员资格考试,获得《保险销售从业人员资格证书》。第三章 销售人员行为准则

第四条 产品销售人员从事产品销售活动,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勤勉尽职原则。销售人员应以对客户高度负责的态度执业,认真履行各项职责。

(二)诚实守信原则。销售人员应忠实于客户,以诚实、公正的态度、合法的方式执业,如实告知客户可能影响其利益的重要情况和产品风险评级情况。

(三)公平对待客户原则。在产品销售活动中发生分歧或矛盾时,销售人员应公平对待客户,不得损害客户合法权益。

(四)专业胜任原则。销售人员应具备产品销售的专业资格和技能,胜任产品销售工作。

第五条 产品销售人员在向客户宣传销售产品时,应先做自我介绍,尊重客户意愿,不得在客户不愿或不便的情况下进行宣传销售。

第四章 销售人员业务办理流程

第六条 理财产品销售人员在为客户推荐理财产品时,应按以下下流程进行:

(一)有效识别客户身份;

(二)向客户介绍理财产品销售业务流程、收费标准及方式等;(三)了解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评估情况、投资期限和流动性要求;客户首次购买理财产品前应在本行网点进行风险承受能力评估。超过一年未进行风险承受能力评估或发生可能影响自身风险承受能力情况的客户,再次购买理财产品时,应提示客户在本行网点或其网上银行完成风险承受能力评估;

(四)介绍本行理财产品的具体要素,尤其要充分揭示产品风险;(五)提示客户阅读销售文件,包括风险揭示书、协议书、产品说明书和权益须知;并确认客户抄录了风险确认语句。对于六十五岁(含)以上客户购买非保本浮动收益产品时,要再次提示风险。

(六)引导客户填写《理财业务申请表》、《理财产品交易类申请表》相关要素。

(七)检查客户填写无误后,引导客户至网点柜台办理。

第七条 代理基金产品销售人员在为客户推荐理财产品时,应按以下下流程进行

(一)有效识别客户身份;

(二)向客户介绍代理基金产品销售业务流程、收费标准及方式等;(三)了解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评估情况、投资期限和流动性要求;客户首次购买代理基金产品前应在本行网点进行风险承受能力评估。超过一年未进行风险承受能力评估或发生可能影响自身风险承受能力情况的客户,再次购买代理基金产品时,应提示客户在本行网点或其网上银行完成风险承受能力评估;

(四)介绍本行代理基金产品的具体要素,尤其要充分揭示产品风险;

(五)提示客户阅读销售文件,包括风险揭示书、协议书和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人权益须知。对于投资人风险等级和基金产品风险等级不匹配,需向投资人再次提示风险,并要求再次输入密码确认。

(六)引导客户填写《理财业务申请表》、《市商业银行开放式基金账户类业务申请表》、《市商业银行开放式基金账户类业务申请表》、《市商业银行开放式基金交易协议书》相关要素。

(七)检查客户填写无误后,引导客户至网点柜台办理。

第八条 代理保险产品销售人员在为客户推荐理财产品时,应按以下下流程进行

(一)有效识别客户身份;

(二)向客户介绍代理保险产品销售业务流程、收费标准及方式等;(三)了解客户经济及风险承受能力情况、投资期限和流动性要求;(四)介绍本行代理保险产品的具体要素,尤其要充分揭示产品风险及收益的不确定性;

(五)提示客户阅读销售文件,包括投保提示书、投保单、保险合同条款,并确认客户抄录了风险确认语句;

(六)引导客户填写《投保单》、《投保提示书》相关要素。(七)检查客户填写无误后,引导客户至网点柜台办理购买。

第五章 销售人员禁止行为 第九条 销售人员从事产品销售活动,不得有下列情形:(一)擅自夸大理财产品收益,对非保本浮动收益产品承诺保证本金和收益;

(二)将存款单独作为理财产品销售,将理财产品与存款进行强制性搭配销售;将理财产品与其他产品进行捆绑销售;

(三)采取抽奖、回扣或者赠送实物等方式销售理财产品;(四)在销售活动中为自己或他人牟取不正当利益,承诺进行利益输送,通过给予他人财物或利益,或接受他人给予的财物或利益等形式进行商业贿赂;

(五)诋毁其他机构的理财产品或销售人员;(六)散布虚假信息,扰乱市场秩序;

(七)违规接受客户全权委托,私自代理客户进行理财产品认购、申购、赎回等交易;

(八)违规对客户做出盈亏承诺,或与客户以口头或书面形式约定利益分成或亏损分担;

(九)挪用客户交易资金或理财产品;(十)擅自更改客户交易指令;

(十一)私自销售未经总行授权的第三方理财产品;(十二)销售人员代替客户签署文件;(十三)中国银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对销售人员在销售活动中出现的违规行为的,将按照《市商业银行员工违规行为处理办法》规定进行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总行个人银行部负责解释。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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