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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县XX镇XX村扶贫互助社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是:XX县XX镇XX村扶贫互助社。
第二条 本团体的性质是:由常年居住在XX县XX镇XX村农村18岁以上村民自愿组成的公益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建立成员互助帮助和自我管理的组织,改善贫困户获得资金的机会,并提高当地村民,特别是贫困户的收入。
第四条
本社接受业务指导部门XX县扶贫开发办公室、XX县财政局、XX县XX镇人民政府和XX村村民委员会的业务指导以及登记管理机关XX县民政局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社的住所是:XX县XX镇XX村委会办公楼二楼。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互助资金在互助社内封闭运行,有借有还,周转使用、利益共享、风险共担。
(一)负责互助资金的运行管理
(二)组织开展农业实用技术培训;
(三)组织开展互助社会公益活动;
(四)优先批准贫困户借款,通过多种方式支持贫困农户发展生产,提高能力。
第三章 社 员
第七条 社员资格。
(一)在XX村有常年居住户口的农户,每户有一人可以成为互助社的社员,加入互助社的村民必须年龄在18周岁以上;
(二)具有民事行为能力,能使用和管理资金从事生产性创收活动的村民,鼓励妇女作为家庭代表入社;
(三)接受互助社章程,申请加入互助社并交纳入社互助金(会费)。
第八条
社员入社程序。
(一)村民提出申请,提供有效身份证件,填写申请表和本人签名、盖章或按手印;
(二)互助社理事会审核批准入社申请并公示入社人名单,发放入社证书;
(三)社员交纳入社互助金(会费)。第九条 社员权利和义务
(一)社员权利
1、有互助社管理机构成员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有申请从互助资金借款的权利;
3、有入社和退社的权利,退社社员需加入一年后才能申请退社。
(二)社员义务
1、遵守互助社章程;
2、交纳互助金(会费)500元起步,低保户、五保户可免交;
3、退出互助社应提前申请,但在加入互助社的第一年内不准退出,退出时退回本人所交纳的互助金(会费),交回社员证;
4、按时归还借款本金及资金占用费;
5、为互助社其他社员借款提供担保;
6、互助社内有社员未能偿还借款,担保人代为偿还;
7、互助社内有社员未能偿还借款或逾期还款,其担保人不能借款和退出互助社。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条 XX县扶贫办、XX县财政局和XX镇人民政府是互助社的业务指导机构,负责互助社的业务指导、监督和检查,负责解决互助社运行过程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第十一条 互助社的最高权利机构是社员大会。社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审议通过互助社章程;
(二)决定互助资金的具体操作规程;
(三)决定互助社的成立或解散;
(四)选举或罢免理事会及其成员;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 社员大会决议生效须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一)有2/3以上的社员出席;
(二)2/3社员到会同意;
(三)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
第十三条 社员大会分为定期大会和临时大会。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社员大会,若临时需要开社员大会,由理事会决定并组织召开。第十四条 理事会是互助资金的执行机构和日常管理机构。扶贫互助社理事会由选举产生的理事长、副理长、秘书长、会计、出纳等5人组成。第十五条 理事会产生。理事会由社员大会民主选举产生,每届任期5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社员大会2/3以上社员(或社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指导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在任期结束前,2/3以上社员同意,可以召开社员大会,提前改选理事会。第十六条
理事会职责
(一)执行互助社章程和制定各项规章制度;
(二)负责互助资金审批、发放、回收和日常管理;
(三)负责与本社互社员的联系和协调;
(四)定期向互助社的业务指导部门提交报告、报表、并接受监督和检查;
(五)定期向社员大会、社员代表大会、业务和监督机构报告互助资金管理和运行情况;
(六)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第十七条 本社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XX村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八条 本社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指导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十九条 本社理事长为本社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指导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
本社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第二十条 本社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社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社签署有关重要文件;(四)审批发放互助资金。
第二十一条 本社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是扶贫互助社的日常监督机构,由2名监事共2人组成,负责监督资金运行和理事会的工作,每届任期5年。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成员资格;(1)互助社社员;
(2)愿意承担监督工作,有良好声誉;(3)初中以上文化程度;
第二十四条 互助社监事会人员组成由社员大会讨论决定(但至少要有一名贫困户)并经民主选举产生。监事会人员不得兼任理事会成员。在任期结束前,经2/3以上的社员同意,可以召开社员大会,提前改选监事会。
第二十五条 监事会的职责
(1)监督理事会执行互助社章程和规章制度情况;(2)监督借款发放和回收过程;(3)监督公开公示的程序和内容;
(4)接受互助社员投诉,与理事会协商解决问题的办法;(5)向业务指导部门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五章 互助资金管理
第二十六条
本社经费来源于扶贫互助资金。扶贫互助资金由财政扶贫资金、社员自愿交纳的互助资金(会费)、捐赠资金、互助资金的增值部分构成。其中财政扶贫资金、捐赠资金及其增值部分归全体社员所有,社员缴纳的互助资金(会费)及其增值部分(除去运作成本)归其本人所有。互助资金使用权归互助社全体社员所有。
第二十七条
互助资金是民有、民用、民管、民享、周转使用、滚动发展的生产发展资金。其重点在扶贫,关键在互助,方向在合作。互助资金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用于下列事项:
(一)不得用于子女上学、治病、改善居住条件、违法生产、破坏环境、损公肥私和基础设施建设等其他非生产性项目及明显的亏损性生产项目;
(二)不得抵扣贷款;
(三)不得私分和平均分配。
第二十八条 本社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十九条 本社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条 本社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社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扶贫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第三十一条 本社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指导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二条 本社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三条 本社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按每人每年300元进行发放。
第六章 借 款
第三十四条 社员借款审批需填写借款申请审批表,借款必须由互助社小组其他社员担保,理事会审批借款申请后方可借款。
第三十五条 借款社员使用扶贫互助资金,承担一定的资金占用费,资金占用费率执行年5%的利率。
第三十六条 互助资金的借款优先发放给贫困户,每年贫困户借款人数不低于入社贫困户的50%。
第三十七条 申请互助资金借款必须具备的条件
(一)互助资金借款仅限于加入扶贫互助社的社员,其他户不得借款,前期借款不还清,后期不能借款;
(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遵守《互助社章程》;
(四)诚实守信,遵纪守法,无违法乱纪行为。
第三十八条 扶贫互助资金借款额度一般控制在8000元以内(首次借款不得超过3000元)。
第三十九条
互助资金借款程序
(一)向扶贫互助社理事会提出申请,申明借款金额、借款用途、借款期限、偿还方式等基本情况,借款时间最长1年;
(二)借款申请由理事会审批;
(三)签订借款协议;
(四)填制互助资金借款凭据;
(五)信用社根据扶贫互助社理事会开据的支票,向借款户发放借款。
第七章 担 保
第四十条
互助资金借款担保采用本扶贫互助社成员担保借款和实物抵押借款的方法。
第四十一条
互助资金借款担保人必须在借款人借款协议上承诺,若借款人不能按期归还本金和占用费,由担保人负责足额归还本金和占用费。
第四十二条 互助资金借款实物抵押担保物,主要以多年稳产、盛果期的经济林果树。若不具有林果树作担保抵押物的,也可以用其他实物作担保抵押。
第四十三条
作为质押物的经济林果树或其他实物,互助社理事会必须做到定点、定株、定出实物品名价值。
第四十四条
在履行担保期限内的经济林果树和其它实物,植株和实物不得私自转让、出售、不得私自采收植株果实,在担保物出现保质下降、消亡等保质变更情况时,应及时补充担保保质,以完善质押程序。
第八章 还 款
第四十五条
互助资金还款程序
(一)借款户归还互助资金借款及资金占用费用时,将现金存入本扶贫互助社理事会在银行开设的互助资金专户;
(二)取得银行出具的现金还款回执单;
(三)将回执单原件送本互助社理事会核算;
(四)互助社理事会在收到还款凭证据后,向借款户开具相应的收款凭据。
第四十六条
借款的扶贫互助社社员应按期归还借款和占用费,对逾期借款的社员在逾期后的5天内,扶贫互助社理事会管理人员应到借款户家进行催收。
第四十七条 对催收无效的逾期借款户,扶贫互助社理事会管理人员对担保人进行催收,催收无效时,组织互助组其他社员共同进行催收。催收方法:
(一)采取全体非借款户上门催还;
(二)全体非借款户不得参加帮忙该户的红白喜事、建房盖屋等重大活动;
(三)依据质押担保书承诺,集体处置抵押担保物,用于偿还借款及资金占用费和所发生的费用;
(四)依法提出民事诉讼,追回借款及资金占用费,所发生的一切费用由借款逾期户承担。
第九章 会计核算
第四十八条
扶贫互助社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规定,会计核算采取分户建帐、分户核算、分户考评、分户管理的方法。
第四十九条 会计核算遵循会计准则的基本原则,以权责发生制为记账基础。以借贷记账法为记账方法,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会计年度采用公历制,自公历1月1日起到12月31日止为一个会计年度。会计档案的管理按照财政部、国家档案局颁发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执行。第五十条
会计核算人员需按有关规定认真填制、审核原始凭证,编制记账凭证,登记现金日记账、银行存款日记账和明细账;编制科目汇总表、登记总账;编制会计报表,保证全面、真实、连续、正确地反映互助资金的使用情况。会计任证(记账任证、科目汇总表)和会计账薄(现金日记账、分行存款日记账、总账及明细账)格式采用通和的会计凭证和账薄格式,编制和登记方法与一般会计处理一致。
第十章 章程修改程序
第五十一条 互助社章程的修改,须经社员大会讨论同意。
第五十二条 修改的章程,须报业务指导部门审批同意,并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经XXXX年XX月XX日第一届社员大会表决通过。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XX县XX镇XX村扶贫互助社理事会。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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