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月23日 东城区关于促进主导产业和总部型企业发展的鼓励措施实施细则_鼓励企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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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东城区关于促进主导产业和总部型企业发展的鼓励措施实施细则》的通知

日期:2009-02-23 东政发[2008]11号

教委、财政局、商务局、国税局、地税局、劳动局、统计局、审计局、人事局、卫生局、体育局、行政服务中心、雍和园管委会:

为贯彻落实《东城区关于促进主导产业和总部型企业发展的鼓励措施》(东政发〔2008〕11号),规范操作流程,区发改委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了《东城区关于促进主导产业和总部型企业发展的鼓励措施实施细则》。经区领导同意,现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二月二十三日

东城区关于促进主导产业和总部型企业发展的鼓励措施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落实《东城区关于促进主导产业和总部型企业发展的鼓励措施》(东政发〔2008〕11号)(以下简称《鼓励措施》),进一步促进东城区产业结构的调整,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鼓励措施》及本实施细则中所称主导产业,是指符合《东城区主导产业发展指导目录》(附件1)的产业。主导产业的认定由区行政服务中心提出拟奖励的企业名单,由区统计局进行统一认定。

文化创意产业依照《东城区关于促进文化创意产业发展的试行办法》(东政发〔2008〕16号)和《东城区关于促进文化创意产业发展的试行办法实施细则》执行。

同时符合本实施细则及《东城区关于促进文化创意产业发展的试行办法实施细则》中同一支持条件的,只可从中选择一个优惠政策,不能重复享受。区行政服务中心和雍和园管委会建立信息互通机制,负责对拟奖励企业名单进行审核,避免出现针对同一支持条件的重复奖励。

第二章 对新办或新迁入主导产业企业的奖励

第三条 对区财力贡献达到50万元(含)以上的新办或新迁入主导产业企业,按照其第一个完整财政年度对区财力贡献的50%给予财政奖励。

年度终了两个月内,区国税局、地税局、财政局按照《受奖企业上缴税金明细表》格式(附件2),向区行政服务中心提供新办或新迁入企业入区库达到30万元以上的企业名单; 1 区行政服务中心合并整理出对区财力贡献50万元以上的企业名单,并按规定计算奖励金额、兑现奖励。

第四条 在东城辖区内的新办或新迁入京的金融企业到东城区发改委领取《关于促进首都金融产业发展的意见金融企业资格申请表》(附件3),填写并盖章后,报区发改委。并附带工商登记证明复印件、税务登记证明复印件、金融许可证明复印件、金融监管部门有关开业批复证明复印件;在京新办的金融企业还须提交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复印件;新迁入京的法人金融企业还须提交具有相当资质的中介机构所出具的净资产专项审计报告及经中介机构审计的上一年财务报告复印件。

区发改委、财政局对《关于促进首都金融产业发展的意见金融企业资格申请表》(附件3)进行审核,报区政府批准后,由区发改委、财政局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报市金融办审批。市金融办批准后,由区发改委向企业兑现一次性资金补助。

区发改委根据区行政服务中心提供的区财力贡献50万元以上的企业名单,整理出拟奖励的第一个完整财政年度对区财力贡献达到500万元(含)以上的新办或新迁入金融企业名单,经区财政局、审计局审核后,报区政府批准,由区发改委按照文件规定向企业兑现区政府追加的一次性资金补助。

第五条 新办或新迁入东城区的主导产业企业在东城区购买自用办公用房,每年度区财力贡献达到50万元(含)以上后,向区行政服务中心书面申请购房补贴,同时提供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复印件、购买办公用房的购房合同及付款凭证的复印件。享受购房补贴的主导产业企业应与区行政服务中心签署协议,区行政服务中心自该企业第一个完整财政年度起,每年按购房价格款的1%给予购房补贴,一般补贴五年,购房补贴金额累计不超过500万元。企业自享受购房补贴之日起五年内不得出售房屋产权,否则出售当年停止发放补贴。

第六条 新办或新迁入东城区的主导产业企业在东城区租用办公用房,每年度区财力贡献达到50万元(含)以上后,向区行政服务中心书面申请租房补贴,同时提供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复印件、租房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区行政服务中心自该企业第一个完整财政年度起,按其对区财力贡献的5%给予租房补贴,一般补贴三年。每年享受租房补贴金额不超过年租金。租房合同期不满三年的,合同终止当年停止发放租房补贴。

第三章 对已在东城区纳税的主导产业企业的奖励。

第七条 对已在东城区纳税的主导产业企业,年度区财力贡献在200万元(含)以上、500万元以下的,如果企业当年对区财力贡献同比增长幅度高于同期财政收入增长幅度,则按照超过区财政收入实际增幅部分的20%予以奖励。

年度区财力贡献在500万元(含)以上的,区财政收入实际增幅以内的部分,按其对区财力贡献的1%给予财政奖励;高于年度区财政收入实际增幅的部分,再按其超过区财政收入实际增幅部分的10%给予财政奖励。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年度终了两个月内,区国税局、地税局、财政局按照《受奖企业上缴税金明细表》格式 2(附件1),向区行政服务中心提供已在东城区纳税且入区库达到80万元以上的企业名单。区行政服务中心合并整理出对区财力贡献在200万元(含)以上的企业名单,区国税局、地税局、财政局按名单提供企业前一年度的税收情况,由区行政服务中心计算企业财力贡献增幅,整理拟受奖励企业名单及金额,并负责向企业兑现奖励。

第四章 对总部型企业的奖励。

第八条 新办或新迁入东城区的世界500强企业,是指在前5年入选过世界500强企业名录且目前经营状况良好的企业,世界500强企业以《财富》杂志的披露为准。

符合条件的世界500强企业当年可向区行政服务中心提出书面申请,区行政服务中心确认后,三年内按其对区财力贡献的50%给予财政奖励。

第九条 新办或新迁入东城区的全国性和区域性集团公司、总公司及总部型企业,是指注册资本金在5000万元(含)以上,且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

(1)在北京及以外的区域投资或控股2个以上子公司的集团公司;

(2)具有3个以上分公司的总公司;

(3)在东城以外的区域拥有2个以上制造基地的总部型企业;

(4)区财力贡献在500万元以上的总部型企业。

符合条件的全国性和区域性集团公司、总公司及总部型企业当年可向区行政服务中心提出书面申请,区行政服务中心确认后,两年内按其对区财力贡献的50%给予财政奖励。

第五章 对楼宇业主、中介组织及个人的奖励。

第十条 楼宇业主引进新办或新迁入东城区的主导产业企业或总部型企业,如企业对区财力贡献达到50万元(含)以上,按企业对区财力贡献的5%给予楼宇业主一次性奖励,奖励额度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符合奖励条件的楼宇业主可在企业入驻后向区行政服务中心提出书面申请,填写《组织或个人引进税源奖励申请表》(附件4),并提供引入企业的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统计登记证等证件的复印件,由区行政服务中心兑现奖励。

第十一条 入驻楼宇的所有企业,年度区财力贡献达到2000万元(含)以上且年度财力贡献增长幅度超过区财政收入实际增幅的,楼宇业主可在年度终了后45日内,向区行政服务中心提出书面申请,同时提供入驻企业名单;区行政服务中心会同区国税局、地税局核实入驻企业上缴税金情况,按其超过区财政收入实际增幅部分的20%给予楼宇业主奖励,奖励额度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以上楼宇仅指对外出租的商务楼宇,不包含自用办公楼宇。享受政策奖励的楼宇业主应当在东城区办妥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和统计登记证。

第十二条 对将主导产业企业或总部型企业引入东城的中介组织或个人,自引进企业完 3 成工商、国税、地税、统计登记后,如果引进企业在三年内任何一个完整财政年度对区财力贡献达到100万元(含)以上,可按不超过企业该年度对区财力贡献的2%给予组织或个人一次性奖励,奖励额度最高不超过20万元。

提供中介服务的组织或个人不含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

符合奖励条件的中介组织或个人应向区行政服务中心提出书面申请,填写《组织或个人引进税源奖励申请表》(附件4),并提供引进企业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统计登记证的复印件,由区行政服务中心负责兑现奖励。

第十三条 新入驻东城区且符合主导产业方向的国家级、市级行业协会,在东城区办妥国税、地税、统计等相关手续后,可向区行政服务中心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法人登记证书、税务登记证、统计登记证的复印件,可分别获得10万元、5万元的一次性开办经费补贴。

第六章 绿卡企业鼓励政策

第十四条 对区财力贡献在500万元(含)以上、依法经营、信誉良好的企业,经区行政服务中心会同有关部门提名,报区政府批准,授予“东城区绿卡企业”称号。东城区对绿卡企业实行动态管理。

东城区绿卡企业可按照《东城区对持绿卡企业提供优质服务的承诺》(东政办发〔2003〕13号),享受东城区政府有关部门提供的优质、高效、快捷的服务。

第十五条 东城区绿卡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和高级专业技术人员直系子女拟上东城区小学或初中的,每年四月底前向区行政服务中心提出书面申请,填写《东城区绿卡企业子女入学申请表》(附件5),由区行政服务中心汇总报区政府批准后送区教委,区教委按政策负责协调解决、落实。

区财力贡献在500万元(含)以上的绿卡企业每年可以申请2个就读名额并免交共建费;区财力贡献在500万元以下的绿卡企业每年可以申请1个就读名额,不免交共建费。

本实施细则所称直系子女指儿子、女儿。

第十六条 东城区绿卡企业中的中层以上管理人员及中级以上专业技术人员拟到东城区地坛体育馆、地坛体育中心、东单体育中心健身需要场地支持和优惠的,可以向区行政服务中心提出申请,填写《东城区绿卡企业服务事项申请表》(附件6),区行政服务中心协调区体育局予以解决。

区体育局根据区行政服务中心提供的绿卡企业申请名单制作“绿卡企业专用健身优惠卡”,每家绿卡企业发放1张“绿卡企业专用健身优惠卡”高级卡、1张“绿卡企业专用健身优惠卡”中级卡,由区行政服务中心发放给绿卡企业。持有“绿卡企业专用健身优惠卡”高级卡的人员可享受门票八折优惠;持有“绿卡企业专用健身优惠卡”中级卡的人员可享受门票九折优惠。绿卡企业持“绿卡企业专用健身优惠卡”到东城区区属体育场馆预约健身项目、场次、时段。

“绿卡企业专用健身优惠卡”为集体优惠卡,每张优惠健身卡每日限定6人以下同时使用1小时,每张优惠卡每日只能使用一次。优惠卡每年更换一次。

第十七条 东城区绿卡企业有人才招聘、人事档案管理、职称社会化评审、人才素质测评、人才培训、接收应届毕业生、办理《北京市工作居住证》需求的,向区行政服务中心提出书面申请,填写《东城区绿卡企业服务事项申请表》(附件6),区行政服务中心协调区人事局,区人事局按照本市相关政策协调解决。

第十八条 东城区绿卡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和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在本辖区内三级(甲)医院就医的,可以向区行政服务中心提出书面申请,填写《东城区绿卡企业服务事项申请表》(附件6),区行政服务中心协调区卫生局,区卫生局协调相关医疗机构予以帮助。

第十九条 东城区绿卡企业到区劳动保障局办理养老、失业、工伤、生育和基本医疗保险业务的,可以提前拨打预约电话或持绿卡到区劳动保障局享受“绿色通道”服务。

第二十条 对属于非主导产业且年度对区财力贡献在500万元(含)以上的绿卡企业,由区行政服务中心负责提供企业名单,报区财政局、审计局审核后,报区政府审议决定,经批准后可参照主导产业政策执行。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新办或新迁入企业工商登记后的各项手续由区行政服务中心进行全程代理。

第二十二条 新办或新迁入企业享受政府奖励的年度可以是当年或第二年,由企业自行选择,向区行政服务中心提出书面申请。

第二十三条 除第四条对金融企业的一次性资金补助外,其余主导产业企业奖励名单及额度由区行政服务中心整理,经区财政局、审计局审核后,报区政府批准,由区行政服务中心统一兑现奖励。

第二十四条 实施细则中的第三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奖励措施不得同时享受。

第二十五条 高级管理人员指在企业中担任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监事长和部门负责人等职务的人员。高级专业技术人员指取得高级技术职称证书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二十六条 企业在申报奖励时应遵循诚信原则,有任何瞒报、虚报税款或编造奖励条件等弄虚作假行为的企业都不能获得奖励。对因弄虚作假而骗取的奖励,一律予以追回,并将依法追究弄虚作假单位和个人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自2008年度开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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