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级湿地公园建设管理办法由刀豆文库小编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猜你可能喜欢“湿地公园管理办法”。
云南省省级湿地公园建设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了健全本省湿地保护管理体系,规范省级湿地公园建设和管理,科学保护和合理利用湿地资源,扩大湿地面积,提高湿地保护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云南省湿地保护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范围内省级湿地公园的设立、建设与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湿地公园是指以保护湿地生态系统、合理利用湿地资源、开展宣传教育和科学研究为目的,按照有关规定和规划,纳入湿地保护体系予以管理,供公众休憩和科学普及的特定区域。
湿地公园分为国家级、省级、州(市)级、县(区、市)级。省级湿地公园是指按照本办法规定,经省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查设立的湿地公园。
第四条
省级湿地公园的建设应当遵循保护优先、科学恢复、合理利用、持续发展的基本原则。
第五条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多方筹集资金,加强省级湿地公园的建设。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参与省级湿地公园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省级湿地公园建设与管理的指导和监督。
国土资源、环境保护、住房与城乡建设、水利、农业、旅游、教育等部门按照职责,依照湿地公园总体规划,配合做好湿地公园的建设工作。
第七条
省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编制《云南省湿地公园发展规划》,省级湿地公园的建设应当符合《云南省湿地公园发展规划》。
第八条
经当地县级人民政府同意,法人和其它组织可以通过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逐级向省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建设省级湿地公园的申请。
第九条
申请设立省级湿地公园,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总面积在20公顷以上,湿地率不低于30%;
(二)土地权属清晰,无争议;
(三)边界和范围不得与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等保护地重叠或者交叉;
(四)具备以下任一条件:
(1)湿地生态系统在全省或区域范围内具有典型性,或者区域地位重要、湿地生态服务功能具有示范性;(2)湿地野生植物或动物物种丰富;
(3)分布有珍稀、濒危、狭域特有野生植物或动物;(4)水禽或某一野生动物物种重要的栖息地;(5)湿地恢复成效突出,且具有示范性;
(6)湿地自然景观优美,具有科学研究和宣传教育价值。第十条
申请设立省级湿地公园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州(市)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请示文件;
(二)县级人民政府同意设立省级湿地公园的文件;
(三)县级人民政府出具的明确拟设立省级湿地公园管理机构的文件及相关证明材料;
(四)县级人民政府出具的拟设立省级湿地公园土地权属清晰、无争议的证明文件;
(五)相关权利人同意纳入省级湿地公园建设和管理的证明材料;
(六)拟建省级湿地公园的总体规划及其电子文档;
(七)反映拟建省级湿地公园现状的科考报告、图片或影像资料。
第十一条
申报设立省级湿地公园应当遵照以下程序:
(一)申报主体向县级林业行政主管提交申报设立省级湿地公园的申请,并提交有关申报材料;
(二)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接到申请后,应当组织现场查验,提出意见,报州市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
(三)州市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通过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省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四)省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审查通过的,在当地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
(五)根据公示情况,省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出具是否同意设立省级湿地公园的意见。
第十二条
省级湿地公园的命名方式为:县(市、区)名简称+ 湿地名+ 省级湿地公园。
第十三条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在批准设立省级湿地公园后30个工作日内对省级湿地公园的名称、位置、边界范围等进行公告。
第十四条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明确省级湿地公园的保护管理机构,保护管理机构接受本级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领导或者业务指导、监督,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照总体规划确定的范围和界线完成勘界、设置界桩和标识牌;
(二)宣传、实施湿地保护相关法律、法规,配合做好湿地执法的相关工作;
(三)组织实施湿地公园总体规划,协调湿地保护管理有关工作,落实湿地资源保护和恢复措施,科学合理利用资源,并做好湿地公园建设的档案积累及其管理;
(四)制定和落实湿地公园管理和巡护制度;
(五)负责湿地公园范围内湿地资源的调查和监测,做好外来物种防控;
(六)开展湿地保护宣传教育,普及湿地知识。
第十五条
省级湿地公园总体规划按照《云南省省级湿地公园总体规划导则》编制。
第十六条
省级湿地公园实行分区管理。应当划定湿地保育区,根据保护、管理和资源合理利用的需要,可以划定恢复重建区、合理利用区和管理服务区等。
湿地保育区除开展保护、科研、监测活动外,不得开展任何与湿地生态系统保护管理无关的活动;恢复重建区可以开展恢复湿地、科研和监测活动;合理利用区鼓励开展不破坏湿地生态系统结构和功能的生态旅游、有机种养殖等活动;管理服务区可开展管理和服务等活动。
湿地保育区和恢复重建区的总面积应大于湿地公园总面积的50%,且其中的湿地面积应大于湿地公园湿地总面积的50%。
第十七条
省级湿地公园应合理设置宣教设施,建立完善的解说系统,宣传湿地知识和湿地公园特点,提高公众湿地保护意识。
省级湿地公园应当为中小学生开展自然教学活动、科研院所和大专院校师生开展科学研究和野外实习创造便利条件。
第十八条
省级湿地公园的更名、撤销及范围、功能区的调整,需按原申报程序报省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第十九条
除国家、省对湿地范围禁止性规定以外,省级湿地公园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截断湿地水源、破坏野生动物栖息地和鱼类洄游通道;
(二)房地产、度假村、宾馆、会所、高尔夫球场、风力发电、光伏发电等任何不符合主体功能定位的建设项目和开发活动;
(三)擅自引进外来物种;
(四)破坏湿地保护设施设备,擅自移动省级湿地公园界桩、界标。
(五)其他破坏湿地资源的行为。
第二十条
省级湿地公园的建设监管采取评估制度,由省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开展。
省级湿地公园经评估发现问题的,责令有关管理机构限期整改,并逐级向省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书面整改报告,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合格的,撤销省级湿地公园资格。
第二十一条
省级湿地公园经评估,达到国家湿地公园申报条件的,可按国家有关规定申报晋升为国家湿地公园。
第二十二条
州(市)级、县(区、市)级湿地公园建设管理办法可以根据本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8年 月
日起施行。
枣庄市湿地公园建设管理办法山东省枣庄市人民政府第127号《枣庄市湿地公园建设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公布,自2011年4月1日起施行。市 长 陈 伟二〇一一年三月十五日......
湿地公园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湿地公园管理,保护和合理利用湿地,促进湿地生态旅游业的发展,根据1998年国务院下发国办发[1998]8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林业......
山西沁河源国家湿地公园保护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对山西沁河源国家湿地公园的保护管理,维护生态平衡,保护湿地功能和生物多样性,保障湿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促进经......
贵阳市湿地公园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 为促进、加强贵阳市湿地公园(城市湿地公园)的保护管理,健康发展,维护生态平衡,营造优美舒适的人居环境,推动城市可持续发展,以及规范湿地公园建......
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370号《湖北省湿地公园管理办法》已经2014年2月24日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5月1日起施行。省长 王国生 2014年3月3日湖北省湿地公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