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先进会计工作者评选表彰办法[优秀]由刀豆文库小编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猜你可能喜欢“年度先进评选表彰办法”。
舟山市先进会计工作者评选表彰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评选表彰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中做出突出业绩和重要贡献的先进会计工作者,树立我市会计工作者楷模,塑造会计行业良好形象,激励广大会计工作者崇尚诚信、依法理财、锐意创新、敬业奉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先进会计工作者评选表彰办法的通知》(浙财会字„2007‟82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财政局负责组织全市先进会计工作者评选表彰工作,一般每3年组织1次。
第三条 市财政局负责成立舟山市先进会计工作者评选表彰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全面指导评选表彰工作,并负责评选表彰名额的确定和评选最终结果的审定。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财政局会计管理处),负责落实领导小组的工作决议,组织专家评审小组对推荐的候选人进行评审,承担评选表彰的组织实施、沟通协调等各项管理工作。
各县(区)财政局及市级各主管部门、集团公司、单位负责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评选表彰及推荐工作。
第二章 评选范围和条件
第四条 市先进会计工作者评选范围包括:在我市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经济组织中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以及从事会计事务管理、会计科研及教学、注册会计师业务的人员。
第五条 凡热爱会计工作,认真执行会计法律、法规,模范遵守职业道德,忠于职守、坚持原则、诚实守信、爱岗敬业、廉洁奉公,在会计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在全市本行业内得到广泛认同,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会计工作者,均可参加评选:
(一)在参与本单位重大经济事项预测、决策、控制、分析等方面卓有成效,为制定行业或单位发展战略、加强经济管理、健全内部控制、提高经济效益做出重要贡献的;
(二)在加强财务会计管理和制度建设方面有创新、有突破,取得显著效果,或在县(区)级及以上范围内推广应用的;
(三)长期工作在会计岗位第一线,爱岗敬业、任劳任怨,坚持原则、善于理财,并在认真执行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切实提高会计信息质量,充分发挥会计职能作用等方面业绩显著的;
(四)在杜绝经济犯罪,避免铺张浪费,保护国家和公共财产,保护投资者、债权人、社会公众合法利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和国家财经纪律等方面事迹突出的;
(五)长期从事会计事务管理工作,爱岗敬业、任劳任怨,工作业绩显著的;
(六)在会计理论研究、教书育人方面卓有建树,取得重要科研成果,为发展会计教育事业做出重要贡献的;
(七)在办理注册会计师业务中执业谨慎、勤勉尽责,努力维护行业形象和声誉,并为行业改革和发展做出显著成绩的;
(八)除上述条件以外,其他在会计工作中作出重要贡献的。第六条 因执业活动违法、违纪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或因直接过失给本单位造成不利后果和不良影响的会计工作者,不得参加评选。
第三章 评选方式和机构
第七条 评选工作采取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推荐与领导小组办公室集中审核、专家评审、领导小组最终审定相结合的方式。
第八条 市先进会计工作者的评选机构分为评定机构和推荐机构。
(一)评定机构:领导小组及其组织的专家评审小组。专家评审小组由有关政府部门、会计理论和实务界的人员组成。专家评审小组成员不得作为市先进会计工作者候选人。
(二)推荐机构。按照现行会计管理体制,由各县(区)财政局及市级主管部门、集团公司或单位负责推荐。
第四章 评选程序
第九条 符合评选条件的市本级会计工作者经所在单位推荐,并经业务主管部门核实其先进事迹后,由业务主管部门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推荐并申报有关材料;没有业务主管部门的,由所在单位直接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推荐并申报有关材料;各县区会计工作者经县(区)财政局组织评选后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推荐并申报有关材料;对从事注册会计师行业的人员,由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推荐并申报有关材料。
第十条 各县(区)财政局对拟推荐的候选人,应征求对候选人所在单位行使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如纪检、监察、财税、审计、国有资产管理等)的意见。
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照评选条件,对候选人资格、事迹材料等进行审查、确认,并组织评审小组根据评选条件进行评审,形成评审结果后向社会进行公示,同时征求纪检、监察、财税、审计、国有资产管理等部门的意见,最后报领导小组审定,产生市级先进会计工作者。
第五章 表彰与罚则
第十一条 通过评选获得表彰的会计工作者,由市财政局授予“舟山市先进会计工作者”荣誉称号、颁发荣誉证书,并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
第十二条 通过弄虚作假等手段骗取荣誉称号的,一经查实,撤销其称号,收回其荣誉证书和相应的物质奖励,并在10年内不得参加财政部门组织的先进会计工作者评选表彰活动。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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