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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求对《深圳市政府投资工程预选工程总承包商名录实施细则》(讨论稿)修改意见的函
深圳建筑业协会、深圳市勘察设计行业协会:
为进一步促进我市建筑业企业、勘察设计企业做大做强,我们起草了《深圳市政府投资工程预选工程总承包商名录实施细则》(讨论稿)。现请你们结合本市行业实际,于2009年9月10日前提出书面修改意见送我办(具体送市建设局建筑业管理处)。
此函。
联系人:王必丰 联系电话:83788059
深圳市政府投资工程预选承包商资格审查委员会办公室
二〇〇九年八月十七日深圳市政府投资工程预选工程总承包商名录
实施细则
(2009.8.12讨论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制定依据】 为促进工程总承包商企业的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建设部《关于培育发展工程总承包和工程项目管理企业的指导意见》(建市[2003]30号)和《深圳市政府投资工程预选承包商名录管理规定》(深府[2005]114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相关定义】 本办法所称工程总承包,是指从事工程总承包的承包商受业主委托,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采购、施工、试运行(竣工验收)等实行全过程或若干阶段的承包。
本办法所称工程总承包商,是指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项目的质量安全、工期、造价等向业主总负责,并可以根据资质许可范围自行设计、施工,或可依法将所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作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分包企业的法人。
第三条 【使用期限】 深圳市政府投资工程预选承包商资格审查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每两年集中受理加入工程总承包商名录的申请。
第四条 【工程总承包商名录的使用】 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建设工程,经有关法定程序确定使用建设-移交(BT)、建设-运营-移交(BOT)、设计施工总承包(D-B)等建设模式的,有关政府部门或其授权单位应当从工程总承包商名录中选取承包商,有下列情形的除外:
(一)名录中暂无相应类别的承包商;
(二)名录中响应招标或符合条件的承包商达不到规定数量的;
(三)经市政府办公会议同意不在名录中选取总承包商的。
第五条 【工程总承包商名录分类、名额】 工程总承包商名录分为房屋建筑工程专业类别和市政公用工程专业类别。录取名额在每次受理前根据工程建设需求确定并向社会公告。
第六条 【综合评分的考核指标】
工程总承包商名录采取综合评分方法择优录取总承包商。由委员会根据对申请企业的考核指标和权重计算得出综合评分,按照得分从高到低录取。
综合评分考核指标由纳税额、产值、资质状况、投融资能力、人员状况、科技创新等组成。
第七条 【以联合体形式申请名录】 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施工、勘察设计法人企业可以联合体形式申请加入工程总承包商名录。
注册地在深圳市以外的法人企业申请加入工程总承包商名录的,应当采取联合体形式。
第二章 录取条件及标准
第八条 【申请加入房屋建筑工程总承包名录的条件】 申请加入房屋建筑工程总承包类别的承包商,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设立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施工或勘察设计企业;
(二)具备建设部颁发的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或一级资质,且已经进入上一年度预选承包商房屋建筑施工总承包商Ⅰ组名录;
(三)具备国家工程设计综合甲级资质,或具备工程设计行业(建筑工程)甲级资质,且已经进入上一年度预选承包商勘察设计1组名录;
(四)财务状况良好。
企业应当提供年度审计报告,能够证明:
1、申请企业上年度净资产应至少达人民币2亿元。
2、经营性现金净流量为正数。
3、资产负债率不应超过60%。
(五)金融机构的良好资信证明。能够提供商业银行授信额度不少于人民币5亿元的证明文件; 其中,(二)、(三)只需满足一项即可。
第九条 【承接工程范围】 对于列入房屋建筑工程总承包类别的承包商,可以按照下列范围承接工程:
(一)对于列入工程总承包商名录的施工企业,除可承担预选承包商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1组承担的施工范围外,还可承担各类房屋建筑工程的工程总承包业务,及开展相应设计主导专业人员齐备的施工图设计业务;
(二)对于列入工程总承包商名录的设计企业,除可承担预选承包商勘察设计名录1组的设计业务范围外,还可承担房屋建筑工程专业的工程总承包业务,以及工程项目设计业务,但应将施工业务分包给具有相应施工资质的预选承包商; 第十条 【申请加入市政公用工程总承包名录的条件】 申请加入市政公用工程总承包类别的承包商,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设立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施工或勘察设计企业;
(二)具备建设部颁发的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或一级资质,且已经进入上一年度预选承包商市政公用施工总承包商Ⅰ组名录;
(三)具备国家工程设计综合甲级资质,或具备工程设计行业(市政工程)甲级资质,且已经进入上一年度预选承包商勘察设计1组名录;
(四)财务状况良好。
企业应当提供年度审计报告,能够证明:
1、申请企业上年度净资产应至少达人民币2亿元。
2、经营性现金净流量为正数。
3、资产负债率不应超过60%。
(五)金融机构的良好资信证明。能够提供商业银行授信额度不少于人民币5亿元的证明文件。其中,(二)、(三)只需满足一项即可。
第十一条 【承接工程范围】 对于列入市政公用工程总承包类别的承包商,可以按照下列范围承接工程:
(一)对于列入工程总承包商名录的施工企业,除可承担预选承包商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1组承担的施工范围外,还可承担各类市政公用工程的工程总承包业务,及开展相应设计主导专业人员齐备的施工图设计业务;
(二)对于列入工程总承包商名录的设计企业,除可承担预选承包商勘察设计名录1组的设计业务范围外,还可承担市政公用工程专业的工程总承包和项目管理,以及工程项目设计业务,但应将施工业务分包给具有相应施工资质的预选承包商。
第三章 联合体
第十二条 【外地企业的申报方式】 外地施工或勘察设计企业申请加入工程总承包商名录,除应当满足本实施细则第二章要求外,还应当和本地勘察设计企业或施工企业(壹级)组成联合体共同申报。
第十三条 【本地企业的联合体方式】 本地一级施工企业可以和本地勘察设计企业组成联合体申报工程总承包商名录,但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组成联合体各方应均为上一年度预选承包商名录相关类别的Ⅰ组承包商;
(二)组成联合体的各法人企业提供的银行授信额度累计应当符合本办法相关要求;
(三)组成联合体各方的财务状况良好。
第十四条 【禁止重复申请】 已经以联合体申请加入工程总承包商名录的企业,不得再单独或与其他企业组成联合体的形式重复申请工程总承包商名录。第十五条 【联合体协议】 以联合体申报工程总承包商名录的企业,应当提交各方签订的联合体协议。协议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联合体协议各方的基本情况(包括资质状况);
(二)联合经营方式;
(三)联合体各方的权利与义务;
(四)法律责任;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十六条 【联合体的解散】 对于出现以下情形的,联合体自动解散:
(一)工程总承包商名录的使用期限终止的;
(二)联合体一方或双方提出退出工程总承包商名录的;
(三)联合体一方或双方因违反有关规定被清出名录的;
第十七条 【联合体的监督】 对于出现以下情形的,应当不予列入名录或清出名录:
(一)提交虚假联合体协议的;
(二)进入名录的联合体,在中标后存在转包、挂靠等行为的;
(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其他条款的适用】 本办法尚未规定的内容,适用《深圳市政府投资工程预选承包商名录管理规定》。
第十九条 【解释】 本办法由深圳市政府投资工程预选承包商资格审查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实施日期】 本办法自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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