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亟待解决的问题_保险业反洗钱工作浅析

其他范文 时间:2020-02-28 03:40:42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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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亟待解决的问题

摘自:《金融时报》2008.2.18第七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颁布施行以来,中国人民银行认真履行相关职责,会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制定和颁布了《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但在执行过程中,尤其通过对保险公司的检查,发现保险业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仍然存在一些问题需要解决。

一、存在的问题

(一)登记客户身份基本信息不完整

通过对三家保险金融机构1319份财产保险和7198份人身保险几十个险种的投保单检查和调查,发现没有一份保险合同的投保单登记客户身份基本信息是完整的。特别是“银险”投保单中,按照《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登记客户身份基本信息要求,漏项信息比较多,主要缺少国籍和身份证有效期限两项信息登记。在团险投保单中,主要缺少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证号两项信息登记。

(二)现金形式缴纳和转账形式缴纳概念理解有误

按照反洗钱相关规定,保险金融机构对客户身份识别是有一定条件限制的,即“对1万元以上现金形式缴纳的财产保险合同,2万元以上现金形式缴纳的人身保险合同,20万元以上转账形式缴纳的保险合同”保险公司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执行客户身份识别。在保险工作实际操作中,保险公司为了规避由客户直接缴纳(或由代理人)现金进行投保带来的金融风险,现已规定任何保险合同的签订都要求投保人到指定的银行开户,并将现金存入银行卡(或存折)中,然后银行根据保险合同费用将保险费以转账形式划入保险公司账户。因此,我们检查的三家保险公司都以“收缴的保险费都是由银行转账方式而来”的借口,没有对1万元(或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且以现金形式缴纳的保险合同就没有进行身份识别。

(三)客户在银行开户时的身份识别代替了保险公司的身份识别

保险金融机构为了扩大保险业务,大多都与当地商业银行签订了代售保险协议,由银行营业网点代理销售保险产品。在实际销售中,保险机构要求投保人首先在银行开户(银行卡或存折)先将保险费存入银行卡中。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开卡(或存折)时,都登记客户身份基本信息和留存有效身份证件。而被检查的保险公司没有留存投保人、被保险人有效身份复印件,通过询问,保险公司解释说,投保人办理保险业务时,必须先在指定银行开户(或卡),然后才能投保,银行开户的身份识别代替了保险公司的身份识别。

(四)保险公司委托银行业金融机构代理销售产品协议不规范

在反洗钱现场检查中,我们调阅的30多份保险公司与银行签订的保险产品代理销售协议中,没有一份协议按照反洗钱相关规定在委托协议中明确双方在识别客户身份方面的职责,采取有效的客户身份识别措施“。

除存在上述问题之外还有以下各方面反洗钱问题:第一,客户风险等级没有划分,重新识别客户身份等工作还没有开展;第二,车辆保险留存的身份证明文件只有汽车驾驶证作为身份有效证件,而《反洗钱法》有关规定的有效证件是身份证、户口本及护照等;第三,部分投保单留存新版身份证复印件只是复印了正面,缺少身份证件有效期限;第四,保险金融机构反洗钱内部审计方案没有制订,每半年审计最高风险等级客户的工作没有落实。

二、成因分析及建议

(一)投保单、理赔申请表栏目不全是导致登记客户身份基本信息不完整的根本原因

通过检查发现:保险公司的投保单、理赔申请表栏目普遍缺少国籍、有效期限两个栏目;而团体财产、人身保险投保单普遍缺少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证号码等栏目。如果原始投保单缺少栏目,不可能保证保险工作人员登记身份信息符合反洗钱完整性要求。所以,建议保险业金融机构总部尽快修改或更迭投保单、理赔申请表等内容,使其栏目符合反洗钱法律法规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相关要求。

(二)要正确理解现金形式缴纳和转账形式缴纳的区别

首先,按照狭义货币理解:投保人缴纳的现金或是银行卡(或存折)活期存款都是现金形式,即M1。

即使投保人先把现金存入银行卡中(活期存款,如果定期存款银行是无法划转的),然后银行利用转账的方式将保险费用划转到保险公司账户,但也无法改变投保人是以现金形式缴纳保险合同这个事实的性质。第二,如果按照保险公司观点理解,任何投保人缴纳的保险费都是以转账形式缴纳的保险合同。那么,反洗钱规定的1万元以上形式缴纳财险合同和2万元以上缴纳的人身保险合同的身份识别规定就没有制定的必要了。

只有某投保人是利用个体工商户银行账户或其他对公账户转账支票缴纳的保险费,可以认定是以转账形式缴纳的保险合同的标准。

建议各家保险公司,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利用回访客户等方式将2007年8月1日(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执行时间)以后订立的保险合同、理赔申请的投保人、被保险人以及法定以外的受益人身份证或户口本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留存;并在投保单、理赔申请表等栏目补登完整、有效的身份基本信息。

(三)银行的身份识别不能替代保险公司的身份识别

首先,客户身份识别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在以开立账户等方式与客户建立业务关系,应当识别客户身份,了解实际控制客户的自然人和交易的实际受益人”。而“保险公司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该确认投保人与被保险人的关系”,身份识别的目的不同;第二,保险合同的身份识别在范围和内容上要求有投保人、被保险人和法定以外的受益人三项身份识别,而银行业金融机构只是要求开卡本人身份识别。身份识别的范围和内容不同。

所以,虽然保险公司与银行建立了业务代理关系,但不能把银行开户时的身份识别作为订立保险合同的身份识别。建议保险公司对由银行代理而又没有完整登记投保人、被保险人、法定以外受益人的身份基本信息保险合同进行重新补充。

(四)要重新签订协议、重新识别客户,留存有效的身份证件

按照《反洗钱法》规定,保险公司将保险代理协议修改或更迭,明确双方在识别客户身份方面的职责,相互间提供必要的协助,相应采取有效的客户身份识别措施,保证反洗钱身份有效识别措施的落实。建议保险业金融机构的总部应根据反洗钱客户身份识别要求,按照客户的特点或者账户的属性,并考虑地域、业务、行业、客户是否为外国政要等因素,制定划分风险等级标准,并制定审核计划。对先前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存在疑点的,采取“回访客户、实地查访”方式重新识别客户。财产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在复印或影印驾驶证的同时,要复印客户的身份证或户口本有效身份证件。在留存有效身份证件时,一定要注意新版身份证的特点,因为新版身份证的有效期限在身份证的背面,作为有效身份证件应该正反两面都要复印或影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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